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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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律师普法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是什么?2021-04-14 151 普法内容(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https://www.110ask.com/tuwen/5207311609290674819.html
2.2014年江西始《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36、关于代位权适用条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B. 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D.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http://www.ejgwy.com/2014/1121/476.html
3.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至第22条及原《合同法解释(二)》第17条,对代位权进行了更为详尽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解释,代位权诉讼的管辖,https://www.zhishanglvshi.com/mfd/11989.html
4.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曹守晔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17
5.试论债权人代位权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客体是债务人现有的到期债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都对债务人的债权应是到期债权作了明文规定,我们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对此作扩大解释,防止债权人代位权的滥用。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11/id/91113.shtml
6.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高圣平[79]民法典第700条与第519条第2款关于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清偿承受权的规定表述一致,因此二者可以适用相同的文义解释 结论。参见谢鸿飞:《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 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载《东方法学》2020年 第4期。 [80]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制度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8/23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