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2.05.29浙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第535条是对《合同法》第73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修改了四处:一是修改了代位权的客体,将《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修改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增加了债权的从权利,并删除了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要求;二是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三是将代位行使的样态,“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修改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四是新增了债务人相对人的抗辩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