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所陈川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与另外一名股东通过外部过桥资金验资的方式完成了5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分别实缴255万/245万),过桥资金验资后即被转出(本文将这种情况称为“过桥验资”)。公司经营数年后委托人将其51%股权以296万元转让给另外一名股东。但没想到的是,另外一名股东受让股权后竟操控公司起诉委托人,向其追缴255万元出资款及相应利息。
司法实践已经明确将“过桥验资”认定为抽逃出资,从维持公司资本的角度考虑,法院判令委托人补缴注册资本及利息是应有之意,但从最终结果上看,委托人如果向公司补缴了255万元注册资本及利息,几乎等同于将此前收取的全部股权转让款返还给另外一名股东(其目前实际持有公司全部股权),也就是将51%股权白送给另外一名股东。另一股东其实也是“过桥验资”的策划者及实施者,其不仅未承担不利后果,反而可能通过掌控的公司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不当获利,这样的结果显然有悖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01
股权转让纠纷:
Z向吴某追偿股权转让款296万元
02
股东出资纠纷:
吴某操控H公司
向Z追缴股东出资款255万及利息
法律风险分析
因此,抽逃出资股东对外转让风险时,必须要对将来需面临的返还出资款的法律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评估交易条件及价格,否则仍然可能重蹈覆辙。
03
盈余分配纠纷:
Z诉求H公司就股东
已补缴的注册资本向其进行盈余分配
1.在股权转让发生前,股东是否已经就此前的公司盈余作出分配决议并形成了有效的盈余分配方案;
2.被抽逃的出资款是否已经返还给公司,形成待分配的公司盈余。
虽然上述案例中Z成功通过盈余分配请求权挽回损失,但存在不可忽视的个案局限性:
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未满足,Z诉讼请求都将可能无法得到支持或者无法得到履行,面临不可挽回的损失。
小结及建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由出让方在股权转让前先补足出资,在无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完成股权转让。如条件不允许,笔者建议出让方:
1.在评估股权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潜在的抽逃出资法律风险;
2.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不足以覆盖抽逃出资法律风险,应与受让方约定,如将来因抽逃出资事宜被公司或其他债权人追偿,出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3.如需保留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盈余的分配请求权,应该股权转让前严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形成有效分配决议。
延伸问题:上述分析主要是基于股权出让方的角度,那么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如出让方抽逃出资,受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但从保护受让方权益的角度,我们建议受让方尽可能采取如下措施,避免被认定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方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情形: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出让方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进行实质性调查;如果前期无法取得目标公司的内部财务资料,也应尝试检索是否存在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出资瑕疵;
受让股权后,应立即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发现出资瑕疵,及时提出异议;
如受让方与出让方存在亲属关系或者相互任职、持股等关系,则有较大概率被推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方存在出资瑕疵”,此时在股权转让前更应当坚持对出资瑕疵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应审慎受让股权;
避免出现无对价或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或者虽然约定了价款但未实际支付的情形,否则也存在被推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方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