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二——民事法律行为

本期案例:刘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7年,中国移动某省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推出“充值送话费+抽奖”活动。11月,刘某在该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并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活动的申请。业务员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刘某填好后,业务员审核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将其中一份给刘某留存。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记载了“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以及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服务协议》第4项“特殊情况的承担”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第5项列举分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其中包括话费超过有效期1年。

2018年,刘某在中国移动官方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11月,刘某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即到营业厅查询,得知分公司于2018年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元。刘某认为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对刘某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通信服务。

在诉讼中分公司主张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已由业务员告知客户话费有效期,且通过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客户告知了有效期,但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明,《服务协议》第4项和第5项内容所采字体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

2018年,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向刘某兜售一款家庭财产综合险,刘某于当日填好投保单交给李某。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限是“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31日”,保险事故包括“意外失火",保险金5万元。

2018年6月,刘某在使用抽奖获得的电饭锅煮饭时,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刘某家中财物毁损,共损失5000元。

1、如果分公司“抽奖”宣传展示的行为构成要约,该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

答:自发布时生效

因为该意思表示以宣传栏形式作出,系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39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众媒介知晓,法律上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适用发布生效原则。

答:自分公司知晓时生效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能否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能否作为本案中的被告?为什么?

答:可以

分公司可以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但非法人组织只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同时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完全具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条件:

(1)依法设立;

(2)领取营业执照。

综上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能够作为本案的被告。

4.刘某与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

答:自刘某和分公司签名或盖章时成立和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中通信服务合同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此类电信服务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因此该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即生效。

5.刘某与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刘某与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财产行为、双方行为、从行为、不要式行为、不要物行为、射幸行为。

6,《服务协议》第4项规定,如果“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这是否意味着该电信服务合同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

答;否。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服务协议》第4项的规定,只是影响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其所规定的条件成就与否不会导致该服务合同本身生效或解除,因此该项规定不意味着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7.《服务协议》第5项规定的“话费超过有效期1年”,该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提示与说明义务。

8.刘某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要求分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

本题答案存在不同观点。

答案一:能。

虽然从外观来看中奖获得电饭锅是一种赠与关系,但实际上价款已分摊到成本之中该分公司应当视为销售者。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刘某作为被侵权人可以向销售者人分公司主张赔偿。

答案二:不能。

因为分公司作为一家电信服务公司,对于电饭锅不构成持续销售行为,不能被视为销售者。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刘某只能要求生产者赔偿,而不能要求该分公司赔偿。

9.刘某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尚未向刘某出具保险单,且刘某尚未交付保险费,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答:能。

刘某能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因为:

(1)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同时法律未规定需要办理特殊生效手续,因此自6月1日8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时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刘某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2)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尚未向刘某出具保险且刘某尚未支付保险费,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无影响。因为出具保险单与交保险费均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与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亦不影响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

10.如果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保险金,其能否向分公司追偿?为什么?

虽然从外观来看中奖获得电饭煲是一种赠与关系,但实际上价款已分摊到成本之中,分公司应当视为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向刘某支付保险金后享有对侵权责任人的保险代位权,因此能够向分公司追偿。

从分公司对于电饭锅不构成持续销售行为,不能被视为销售者。故本案中,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只能要求生产者赔偿,而不能要求分公司赔偿,因为分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故保险公司只能向电饭锅生产者主张保险代位权。

本题得分点总结:

意思表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数人侵权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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