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能否中断民事诉讼时效并延长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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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一、李南翔、姜涛将承包的某工程施工项目转包给李洪开。
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施工人李洪开于2015年向齐齐哈尔中院起诉,请求李南翔、姜涛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及利息。李南翔答辩称,即使债务依然存在,李洪开自签订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2011年6月30日)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李洪开的起诉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齐齐哈尔中院认为,李洪开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判决支持了李洪开的诉求。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认为,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当事人信访等应注意保存证据,作为未来行使诉讼权利的证据。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信访等。对方当事人抗辩认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事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予以抗辩。但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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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民法总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废止,上述条文已经替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总则》(已失效)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李洪开与李南翔、张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一、认定信访行为可中断民事诉讼时效的案例(案例1-案例5)
案例1:河南大鹏汇东石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高法执复字第39号]认为,“大鹏公司主张违约金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据此,新地产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将7053.8万元支付完毕,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申请执行时效应从2011年8月30日起计算。根据河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我院出具的回函证明,大鹏公司控股股东郑硕涛于2013年5月20日到该总队提出控告主张土地转让款权益,如果公安厅的回函情况及郑硕涛控股股东身份属实,大鹏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提出,该主张将导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大鹏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河南高院申请执行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以上情况,河南高院在异议审查中未予查明,应调查核实后依法确认。”
案例2:花垣县太丰冶炼厂、邓吉林与花垣县永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民申字第287-1号]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太丰冶炼厂提交的《关于邓吉林反映石远清有关问题的答复》证明石远清本人未组织石长征、邓吉林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但也未否认石长征等人曾多次向花垣县法院反映情况。永兴公司提交的《中共花垣县纪委调查(谈话)笔录》显示,石长征曾在2007年-2008年多次到花垣县法院反映本案情况。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公室出具《时效说明》也证明石长征在2007-2009年间多次去花垣县法院要求立案解决本案争议。虽然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石长征将起诉状交至花垣县法院或者口头向花垣县法院起诉,但其去花垣县法院反映情况,目的也是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的规定精神,永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5:再审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宁国源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民申字第509号]认为,“关于国源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2011年7月20日、11月7日,国源公司先后向青海省信访办、住房保障和建设厅报送《补充说明》、《情况反映》,两份文件均提出扬州公司拖延工期的问题。以上证据表明国源公司一直主张扬州公司有延期交工的违约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国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认定信访行为并非因自身原因耽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的案例(案例6-案例9)
案例9:朱文楚与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769号]认为,“本案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2003年作出,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已书面形式通知朱文楚,朱文楚也于2006年1月领取补偿款,故朱文楚在2015年5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再审申请人朱文楚提出其一直都在信访维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等主张,因不属于非因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再审申请人朱文楚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补偿应依据河府[2013]19号附件三市区征收成片果木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的再审请求亦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不能得到支持。关于朱文楚申请再审称其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的问题,因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朱文楚的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