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卫星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

作者: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编辑:逯璐

转自:人民法院报

以下聚焦于价值理念和解释方法两个方面,就《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发展略作阐释。

一、以私法自治为核心价值,

充分尊重多层次当事人意思

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而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既可以由表意人以口头、书面等明示的方式表达于外,又可以通过可推断行为等默示的方式作出,甚至包括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各种客观情事所假定的当事人意思。《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充分尊重不同层次的当事人意思,夯实了私法自治在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了附不可能条件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是对当事人直接作出的关于条件之意思表示加以解释的结果。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所指向的事实之发生与否原则上应具有或然性,但当事人也可能将完全不可能发生的事实约定为条件,例如“如果太阳明天从西边升起,我就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你”“如果下个月地球毁灭,你我关于房屋租赁的约定就作废”。对此,《民通意见》第75条曾规定,附不可能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概无效。但是,这并不完全符合当事人的意思。只有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时,才表明当事人无意让法律行为实际发生效力;而在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约定为解除条件的情形,当事人的意思恰恰是不希望法律行为之效力受该事实影响。所以本条明确区分了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不同情形,规定对于前者“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而对于后者则“应当认定未附条件”,至于整个法律行为的效力究竟如何,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行作出判断。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确立了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之认定标准,是在《民通意见》第71条的基础上完善而成。本款关于“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之规定是对误解之“重大”要求的具体化。鉴于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已产生误解,便不可能基于真实情况作出更加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判断,所以“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只能是一种事后对当时情况的假定,据此得出是否作出该意思表示的判断便构成假定的当事人意思。那么于此情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探求一个据此行事的理性人在表意人当时所处具体场景下会如何作出决定。本款中的“按照通常理解”即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以容纳包括《民通意见》第71条曾规定的表意人因此所受损失大小等多种合理因素。

二、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

提升制度的科学性与完整性

解释民法典规定应认真对待其规范文义,司法解释作为特殊的解释形式也不例外。《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围绕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呈现出广义的法律解释与规范文义的多重关系,大幅度提升了法律行为制度的科学性与完整性。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确立了民法典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欺诈之认定标准。相较于其前身《民通意见》第68条而言,本条最重要的贡献是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增加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作为限定。这一规定充分采纳了学术界的意见,对民法典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欺诈”含义作了必要的限定,符合当前民商事实践的需要。故意实施的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情形,但二者在评价上不应完全相同。在前一种情形下,行为人积极地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误导信息等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反了交易磋商过程中的普遍性不作为义务,必然对相对人的意思决定自由造成严重侵害;而在后一种情形下,相对人只是因行为人消极地不提供重要交易信息而陷入错误认识,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原则上应由相对人亲自搜寻对己方有利之交易信息,除非行为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本条明确将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作为式欺诈限于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形,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THE END
1.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有多“自治”,这些事儿法律都管不了!(七)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有关于可以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规定。该条规定实际就是法律授权给公司各法人治理结构以充分的自治权。 总之,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于法律规定的职权以外的其他事项,可以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股东自治、公司自治的法律空间。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716/16/26428391_924642250.shtml
2.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23-08-16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5-16《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 财政信息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乾城公证处部门决算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司法局本级部门决算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司法局部门决算 https://sfj.xxz.gov.cn/
3.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1/id/233674.shtml
4.自治制意大利、英国、苏丹等单一制国家实行的即地方行政自治。意大利在国家职权的各个活动领域,实行最广泛的行政分权。依据宪法,意大利所属的省是具有自己权利和职能的自治单位;县和乡在法定范围内实行自治,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英国的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苏格兰具有建立自己的教会、制订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E8%87%AA%E6%B2%BB%E5%88%B6/1710370
5.民法现代化演进中私法自治的限制问题探析摘要: 当前我国民法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呈现出扩展与限制的双重趋势。2017年《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民法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其采取了私法自治原则的明文单列模式,且在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及民事责任各章中得以充分体现。国家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已成为民法现代化发展的共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49473.html
6.村民自治制度范文6篇(全文)一、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缺陷 1. 对村民自治程序规定存在缺陷。 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 缺乏制约机制, 或者制度虽已经写在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kxuemjt.html
7.会计视野法规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 我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law.esnai.com/mview/128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