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条例范例8篇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各族人民的发展、繁荣、进步,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其机制构成及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缺失,所以加强其制度建设,健全并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民主法制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本内容,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立法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民族法律法规力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来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从而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概述

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合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大创举。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同时,宪法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进一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成、任期、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地方财政管理、文化事业等内容作出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奠定宪法基础。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一部基本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基本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为各民族真正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提供法律保障。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了财政、投资、金融、教育、制定实施该法配套法规几方面,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分为序言和7个章节,共74条。这次修改理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内部重大制度之间的关系,着重强调了要加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保护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的生态环境,指明了新历史时期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方向。

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该《规定》共35条,主要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上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事业,在扶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职责和义务;《规定》实施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制保障,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规划提出了11项主要任务和11项重点工程,其中第9项主要任务是逐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第7重点工程是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可见,这一规划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实施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将成为未来几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与此同时,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也在进行着制定大量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规章的工作。比如,1985年延边颁布实施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这是第一个在我国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州。截至目前,我国共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157个,现行生效的自治条例有135部,数量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数量的86%。其中,在30个自治州中,生效的自治条例25部,占自治州总数的83.3%。在122个自治县(旗)中,自治条例110部,占自治县(旗)总数的90.2%。2005年国务院《若干规定》施行以后,各级地方加大了制定、修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规章的力度,贵州省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了《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广东省于2008年1月1日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辽宁省于2009年1月1日施行在1989年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1](p3)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长期并存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常态,那么,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二者更好地衔接与协调是当前亟待研究以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本文将从价值、异同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衔接与协调二者的路径。

关键词:经济发展;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衔接协调

1价值分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的意义

1.1利于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1.2利于规范权力,有效促进廉政建设

新时期下,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追求比以往更甚,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规范国家党政机关权力,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和福祉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之一。因此,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国家权力、规范党内权力势在必行。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从党的建设入手,将法治内涵渗透进党内法规建设之中,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做好国法与党规的协调衔接,从而确保党内法规始终在法治轨道之中,不偏离、不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权力,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营造清正廉洁之风,使国法与党内法规能够更好地配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促进我国党政机关廉政建设。

一、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趋势

二、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行地方行政立法监督体制的组成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按照今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普法办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集中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信普法办字〔2020〕4号),我委将认真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守正创新、注重实效,以做好“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谋划部署为主线,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为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县营造良好的卫生健康法治环境。

一、坚定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理念

1.把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列入委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要求和部署,深入机关、医院,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促进医疗卫生健康系统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3.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及我县《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全民守法普法,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二、突出工作重点,坚持服务大局推进普法依法治理

4.开展防控肺炎疫情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深入阐释有关防控疫情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宣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有力举措;全面抓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深入宣传,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疫情防控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

【摘要】

伴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类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处理问题的方式也产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来说,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看待这种变化,如何应对这种变化,成为摆在档案管理工作都面前的一个巨大难题。

【关键词】

档案管理;现代信息;挑战;机遇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如何解决档案管理发展中的矛盾和困难

形成期(20世纪50-80年代初):科技信息政策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由全国书目信息委员会及其下属“书目信息政策委员会”牵头进行书目信息政策的研究,具体包括:信息源及其提供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明确文献信息资源体系是书目信息服务的基础;加强和促进书目信息网络建设;队伍建设;经费设备建设;书目信息产品可供交换、出售;成果的认可;文献数据库的建设与保护;书目信息资源国际交换。该阶段政策形成期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十分有限,层次不高,基本上以科技法规为主;仅局限于科技情报政策探索阶段。对情报政策的研究与制定主要针对科技情报系统的建立和体制的改革,研究层次低,较分散。

确立期(1980年要1992年):科技信息政策的全面研究与制定

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颁布以来,我国政府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发展科技的方针政策,如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等,现在又批准了中科:提出的“知识创新工程”。这反映了中国政府对科技进步的重视。现在关键问题是要制定统一科学的高技术创新规划,结合国际高技术潮流和我国发展实际重点推进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技术开发,并抓住产业化关键。为此要单独组建包括计划、科技、财政、经贸、教育等各部委要员参加的高技术发展委员会以协调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高科技产业发展目标,通过政府组织协调产学研关系,安排重点技术和行业的具体扶持政策。

科技情报政策的全面研究与制定阶段(1980年要1992年),颁布的法规数量明显增多,调节的范围拓展到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网络、信息环境等诸多领域;并不断参考、引进和吸收国外经验,研究中国情报政策的理论体系和内容框架,研究层次高,理论性强。

本文作者:袁卫东单位:徐州市睢宁县交通局

一、当前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现状

(一)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足

政府部门对客运交通经济的扶持力度不足是限制客运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相比与客运交通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一个分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交通管理条例下的管理体系下交通经济管理体系,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经济管理政策以及经济扶持条例。否则在如今城市的车辆拥有量出现指数式的增长,石油、燃气、电力、车辆零配件及各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客运交通必然会出现萎缩的情况,城市拥堵也会更加严重。客运交通为整个社会群体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政府的支持力度要不断加大,不能够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这样对整个客运交通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客运交通管理体系混乱缺乏统一立法

由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相对发展还不成熟,起步较晚,城市公共交通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方现行的一些制度与条例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其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效用不高,很多条例制度只是在本省适用,缺乏一个大型的法律管理体系,因此对于交通经济管理体系的调控作用也会因为其局限性而削弱。

THE END
1.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有多“自治”,这些事儿法律都管不了!(七)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有关于可以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规定。该条规定实际就是法律授权给公司各法人治理结构以充分的自治权。 总之,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于法律规定的职权以外的其他事项,可以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股东自治、公司自治的法律空间。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716/16/26428391_924642250.shtml
2.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23-08-16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5-16《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 财政信息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乾城公证处部门决算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司法局本级部门决算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司法局部门决算 https://sfj.xxz.gov.cn/
3.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1/id/233674.shtml
4.自治制意大利、英国、苏丹等单一制国家实行的即地方行政自治。意大利在国家职权的各个活动领域,实行最广泛的行政分权。依据宪法,意大利所属的省是具有自己权利和职能的自治单位;县和乡在法定范围内实行自治,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英国的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苏格兰具有建立自己的教会、制订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E8%87%AA%E6%B2%BB%E5%88%B6/171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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