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扬而凝重的话题:俄罗斯法治转型进程中的法律自治

摘要:法律自治作为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和现代法治国家建构的基础,近现代以来,虽然各国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侧重点有所差异,但确立法律作为社会行为最高的世俗评判标准和法治社会建构的终极目标,俨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俄罗斯的现代法治转型历时二十余年,已经形成其独特且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则,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俄罗斯在加速推进法治的现代转型中,一方面对重构的法律体系不断地补充与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和高效化;另一方面,进一步革新法律制度和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及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人才储备。

关键词:俄罗斯;法治转型;法律自治;法律职业共同体

LIUHong-yan

Abstract:Asanaturalfeatureofasocietyrunbytheruleoflawandabasisfortheconstructionofastateundertheruleoflawinmanycountries,legalautonomyhasbeenestablishedasthestandardofsecularjudgmentsandtheultimategoalofconstruction,ithasbecomethebasicconsensusofmodernlegalcivilizationdespitethetheoreticalunderstandingandpracticalexplorationofcountriesaredifferent.ThetransformationofthemodernruleoflawinRussiahaslastedmorethantwentyyearsandhasformeditsuniqueandself-containedlegalsystemandinstitutionalrules,aswellasthelegalprofessioncommunity.InRussianmoderntransformationofacceleratingtheruleoflaw,ontheonehand,itconstantlyreplenishesandimprovesitslegalsystemsothatitismorerationalandefficient;meanwhile,RussiafurtherreformsthelegalsystemandfostersalegalprofessioncommunitytoacceleratethereformoflegalsystemofRussiaandtheconstructionofacountryruledbylawsoastoprovidethenecessaryinstitutionalbasisandtalentpool.

Keyword:Russia;transformationoftheruleoflaw;legalautonomy;legalprofessioncommunity;

法律的自治性是法的现代性的标志,即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其实质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自治型法”。科特威尔将法律自治视为19世纪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结果:“由于现代社会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政治权力明显集中,结果使政府、政治、集体利益等‘公共’领域与包括个人利益、反映个人利益的社会关系以及‘私人’领域之间相互分离;同时,作为国家权力工具的法律能够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于是法律也就独立于社会而存在”。[1]近代意义上的“法律自治”理念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上的民族国家的法律自治,它是现代法律及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其含义“是指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运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2]美国批判法学运动的领军人物昂格尔认为:法律的自治包括内容(法律规则)、机构、方法和职业四个方面的自治。[3]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则认为,“自治型法原则上是以法官为中心和由规则约束的”。[4]

政治和法律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调整方式,二者是此消彼长和相互依存的关系。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转型本质上要求法律应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逐步消减政治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影响,这正是现代社会要求法律自治的意义所在。苏联时期的俄罗斯在国家治理模式中法律地位低下,统治集团一方面没有把自己狭隘的集团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需求之下,同时混淆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利益分化关系中国家应扮演的角色,忽视了对权力关系调整的法律手段运用。同时,由于“公民身份的弱化,某种意义上讲,妨碍了社会中体现现代法治文明的法的形式和法的基础的形成”。[5]由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系具有独特的结构和程序性质,要求对国家及社会的所有领域依靠制裁技术,形成“合法—违法”的评判标准和衡量模式。从这一点来看,实现法律自治是促进俄罗斯社会自由、民主及平等的规则保障和制度基石。

俄罗斯法治现代转型及法治国家建构的基本目标,从制度构建和程序正义角度看,就是逐步实现和完善社会的法律自治和国家的司法独立。其中,法律自治是基础,如果没有法律自治,司法独立就无从谈起。从法律活动的独特性视角来看,法律自治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要求,即:独特且自成体系的法律规范与规则;以防范和限制国家公权力扩张与私权利保护为价值导向的法律制度重构与创新;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与发展。前两者为法律实现自治的规范基础和制度前提,后者为法律自治得以实现的“人”的主体性要素。法律自治同时也构成了当下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和任务目标。

伴随着“斯大林式”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瓦解,俄罗斯开启了现代意义的法治转型,在这一进程中,整个社会对现代民主法治的强烈诉求客观上决定了俄罗斯必须重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全新的法律治理体系,并由此引发了俄罗斯学界对如何构建适应法治国家构建之需、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内核的全新法律体系的思考。有关法律体系构建的价值定位与内容,俄罗斯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是“反映法律本质特征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稳定性和高度确定性的各种社会法律组成要素的总和。它包括具有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特征的法律规范领域,具有国家立法、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特征的实务领域,也包括社会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思想领域”。[9]俄罗斯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正是在继承和附会了苏联传统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理论与理念,将公法、私法之分引入现有的法律体系理论当中,突破了先前社会主义制度下对私权意识形态化的漠视与限制,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和程序规范,按照特定的逻辑结构和法律位阶重新建构的,反映现代法治精神和发达水平的全新的规范体系架构。

俄罗斯法律体系之重构是以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即现代政治法律学说中“法律至上”“权力分立”“司法独立”等价值原则为基础,其宗旨在于保护社会不受公权力侵犯和私人生活不受国家操控。换言之,即保障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的干涉。“俄罗斯在历史上是一个法律虚无主义的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还有很多障碍,树立法律的权威是克服政治体制民主化建设中种种弊端的前提”。[10]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引入,促成了新俄罗斯法律体系从结构到内容的现代性转向及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性法治转型。

俄罗斯法律体系的现代性转型集中体现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而私法内容的重构直接取决于相应的公法调整制度的变化,而公法内容的变化给形成中的法律体系带来如何保持其相应的稳定性问题。[11]公法领域的变化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如“法律至上”“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等原则紧密相联。这些原则成为俄罗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仲裁程序法以及兼有公法与私法特性的部门法,如土地法、劳动法、银行法等[12]领域中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财产关系既是民法,也是金融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的调整对象,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重新规定了调整与财产有关的个人非财产性关系的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确定了以法律关系参加者平等地位为基础的调整方法。此外,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遵守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思自治和财产独立原则。在立法中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将民事法律规范运用于行政管理关系,或者其他有公权力执行机关参加的关系。土地、水流、森林和地下资源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为主要内容,根据其性质,它们属于民法典下的分支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与苏联时期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同。俄罗斯民法典专门以第十七章“土地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作为调整上述相应关系的法律基础。在俄罗斯民法体系中,还有专门的家庭法调整家庭关系。民事立法规范对家庭关系的适用是补充性的,家庭立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的非财产关系可以适用民事立法,如对家庭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等,适用民法典。

在1995年至2000年,俄罗斯的民事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其间颁布了十余部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单行法,除以前颁布的《地下资源法》《俄罗斯联邦国家财产私有化和地方财产私有化基本法》《大气法典》《水法典》和《森林法典》等外,还颁布了《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社与消费者合作社法》《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交易国家登记法》《证券市场法》等。《银行和银行活动法》《中央银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上限制垄断活动法》等修订条款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里都有所体现。而《产品分配协议法》《自然垄断法》则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俄罗斯民法立法的体系化构建。

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两级立法体制的存在,使其形成了具有俄罗斯特色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全新法律体系。以民事立法为例,按照俄罗斯民法典规定,民事立法由民法典本身和被通过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并与民法典相一致的联邦法律组成。俄罗斯在制定和颁布联邦民事立法、民事诉讼立法和仲裁程序立法的同时,联邦宪法赋予联邦主体相应的民事立法权,而地方法院在解决纠纷时通常会适用联邦主体制定民事立法细则,特别是在联邦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但前提是,这些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民法典相抵触。此外,联邦宪法还将土地立法和住宅立法划归联邦及其主体的共同管辖。

当今俄罗斯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虽然在技术层面上仍然作“部门、制度和规范”的划分,由于在“去意识形态化”原则指引下,旧有的一些法律部门、制度和规范被废除,新的法律部门、制度和规范被设立和制定,法律体系的功能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变化。这些重构后的法律部门、制度和规范在民主自由的宪政思想影响下,在法律关系调整方面发挥着的积极作用,并且相互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由此构成了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的全新架构。与此同时,俄罗斯法律体系结构的变化也带来俄罗斯了立法体系的相应变化。俄罗斯最终形成了具有如下内部结构的立法体系:宪法是根本法,行政法与民法是两个支柱性部门法,其下有财政法、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农业法、社会(保障)法、家庭法、生态法、矿藏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19]上述法律部门再进一步划分为分支部门的制度、规范性文件和个别性规范。

俄罗斯现行法律体系极其庞大,不同效力等级的立法文件数目繁多,有大量的联邦法律,还有各州、边疆区、共和国、自治区等85个联邦主体通过的数不清的“地方性”法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20]在庞大的俄罗斯法律体系中同时存在各种模糊、“低级”的法律规范、机关文件,阻碍了真正有意义的、具有实效功能的法律文件的适用。此外,当今俄罗斯法律体系还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的法律明显地表现出性质不同的法律调整动因和趋向,有的法律甚至允许按照不同的价值取向制定调整某类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则。

俄罗斯现有法律体系构建一大特色是改变了前苏联大而全、突出国家管控和刑事制裁为主要特色的“公法”为主导的法律结构体系。针对苏联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公权力对私权利肆意破坏的历史教训和深刻反思,将行政立法(控制公权力)和民事立法(私权保护)“公私并重”的体系化构建作为现有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维度。在对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进行评价之时,阿列克谢耶夫认为,俄罗斯法律体系在许多方面近似于一般民主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突出的是存在自由主义类型文明所特有的、彻底的民主、人道的法律因素。然而在同苏维埃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理念作彻底决裂的同时,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的内容、效力与其适用相互抵触,一方面是有民主、人道因素,而另一方面却存在以某种形式反映出来的传统法哲学因素即国家集权和法律调整的强力政治导向。[21]

总体而言,俄罗斯的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政治稳定都取决于能否建立现代法治的制度系统并实现其持久的巩固与稳定,这是俄罗斯现代社会转型成败与否的关键。作为日渐开放的后发外生型转型国家,俄罗斯有足够的条件在吸收全人类法律和政治文明的智慧成果的同时,将其与本土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整合,从而实现对不适合本土法治国家构建的制度遗存进行改造和重构。

俄罗斯法律制度重构所秉持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主要包括“法律至上”“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以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等原则。事实上,俄罗斯法律制度的革新是在移植、借鉴和附会西方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对苏联的通过“合法的迫害”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刻批判和反思基础上理性自省,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威权政治大行其道的当下俄罗斯社会,这种自省显得尤为重要。

在宪政制度的重构创新方面,集中体现在1993年俄罗斯新宪法中有关国家基本制度和建构方向和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所做根本性的规定。尤其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方面,宪法将空泛的权利规定有机地融入和吸收到全部宪政制度之中,并保证将其与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管理原则和联邦制原则有机联系,为保证实现人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创制必要的结构、程序和规范。

有关俄罗斯的国家基本制度和建构方向方面,确立了法治的、社会的国家建构目标。通过吸收西方“分权”的制度建构,将过去“三权统一”的权力体系拆解成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并在联邦一级设有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包括上院,即联邦委员会和下院,即国家杜马)、联邦政府和法院。分权之于俄罗斯现代法治转型的意义在于:防止由于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滥用而可能的“权力复辟”;提高国家管理的水平与效率,防止出现苏联时期的拖沓扯皮;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防止出现苏联时期“腹诽入罪”的白色恐怖;对权力制约与平衡是防止新生政权的腐败和堕落,同时使得社会监督职能真正发挥效用。

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政权利设定方面,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赋予了公民最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宪法保障公民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国家职务及参加司法活动,促进国家管理的民主化;承认私人所有权的合法性,以及每个公民为从事法律未禁止的活动而运用自己能力与财产的自由。

在私权保护领域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制定并通过集所有私权保护之大成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该法典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民法总则、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和债法总则,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第二部分分章规定了债的种类,于1996年3月1日生效;第三部分包含继承法和国际私法的规定,于2002年3月1日生效(以上三部分都经过多次修订);第四部分是有关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专有权)的规定,于2008年1月开始生效。该法典每部分的起草和颁布都是独立进行的。俄罗斯民法典在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对私权保护起到了最基本的平衡与校正的作用,成为俄罗斯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衡量是非、明确合法与非法的价值尺度,因此人们将其称之为新俄罗斯的“经济宪法”。

第一,确立民事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地位平等。这一原则取消了苏联时期国有经济主体凌驾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地位,为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第二,确立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除法院判决外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财产”原则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认可;一方面承认了私有制的存在,同时也是对苏联时期限制私有和任意剥夺公民财产的否定,取消了除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对私人财产的处分权。

第三,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公民按自己意愿自由处分财产和参与社会活动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公民和法人有权独立决定是否订立契约,而不必受制于他人或国家。只有在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才有签订合同的义务。例如:1995年8月的《俄罗斯自然垄断法》规定,如果需求者需要资源的目的是生产商品,而且他们又具有生产能力,自然资源的专营权人就应当与资源需求者签订合同;《俄罗斯民法典》第426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公共合同制度。但是这完全不同于苏联计划经济时期存在的大量强制性契约,这是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权利。民法典的契约自由原则为俄罗斯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第五,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以及司法保护被侵犯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维护民事权利的方式,即恢复权利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或通过司法救济保护权利,这一规定源于《宪法》第16条的规定。

第六,商品、服务和资金在国内的自由流通。民法的这一规定源于宪法“在俄罗斯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的原则。这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

俄罗斯法律制度的重构和创新是全方位的,不限上述两个部门领域。一方面,在对苏联时期基于体制和制度因素对法律自治构成阻却做反省的同时,为新俄罗斯法律实效性的独立发挥确立了政治和制度保障前提;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之革新亦促成了俄罗斯法传统从“公权力”维护向“私权利”保护的悄然价值转型。“在俄罗斯社会中,法律可被感知的价值在逐渐增长着,这意味着法律的角色前所未有地积极,其程度甚至超过了20世纪90年代初的乐观时期。俄罗斯人(特别是在莫斯科)对于判断何时以及如何诉诸法律,已经没有任何问题了”。[24]客观上讲,当今俄罗斯的法律制度改革和创新还面临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限性”,法律适用上的社会、经济与行政环境方面的障碍,以及社会调整的法治环境与技术手段缺陷等诸多困难。在此情况下,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转型、法律制度形式上完善及法律时效性的发挥与社会现实之间必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可以肯定地说,这并不影响俄罗斯在追求现代法治文明道路上涅槃重生的勇气和决心。

在纷繁复杂的当今社会,为解决错综冗杂的各类矛盾与冲突,专业的法律人员、专门的法律机构、法律人员的专业化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因法律职业而汇聚在一起的人员、组织、形成的特定的专业知识、行为模式、言谈方式、职业技术以及某种精神追求,催发了法律共同体的诞生。有学者这样概括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25]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在俄罗斯的发展状况为例,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对俄罗斯法律职业群体的现实状况及其对俄罗斯法治变革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和可能发挥的作用。

俄罗斯的检察官拥有对执法及守法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权、公诉权、侦查权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在新的司法改革中,检察人员诉讼地位发生了改变,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查机关与辩护一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取消了检察机关在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通讯自由不受侵犯权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决定权,此权力划归法院行使。检察官职业的取向更取向于是法治的维护者、社会的服务者及公民权利的保护者。

俄罗斯律师界组成的独立的社会性职业组织是全俄律师联合公会,该组织在俄罗斯司法界及至整个俄罗斯社会都有着十分广泛的影响。它的前身是1989年成立的全国律师联盟组织,1990年该组织发动大量律师举行游行,要求司法机关放弃对律师的控制及监督,使其成为真正的自由职业者。在获得成功后,俄罗斯律师开始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等全国各地建立私人法律事务所、独立的大学和咨询机构,由此,律师的数量和素质逐渐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和提高。随着律师业市场化的迅猛发展,俄罗斯律师组织像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形成80个律师公会,根据2017年俄罗斯律师联合公会的统计,目前俄罗斯大约有7万多名职业律师,且这一数字每年都在增长。俄罗斯通过律师公会类似的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初步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多中心分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多元民主诉求的整合,从而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以及治理秩序的生成创造了条件”。[26]

1995年1月,俄罗斯联邦总统向国家杜马提交了《俄罗斯联邦律师法》草案,这一立法草案得到全俄罗斯联邦律师联合公会的赞同,但这一草案最终没有获得通过。随后的俄罗斯司法改革为律师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契机,而律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也为辩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充足的职业辩护人才,建立新的律师制度时机已经成熟。2002年4月26日,国家杜马通过《俄罗斯联邦律师活动与律师组织法》,该法于2002年7月1日起生效,此后该法进行了7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于2016年6月2日。依据此法的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执行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公会和俄罗斯联邦律师公会及其组织的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公会律师大会决定的数额与程序,缴纳律师公会的公共费用,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律师处的费用。可见,律师公会执行着对律师的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但不可否认,律师们在纷纷建立独立的职业联盟的同时,他们之间的非规范的竞业又损害了其职业的共同利益。在取消国家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后,俄罗斯各律师公会的管理能力和评定其成员素质的能力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律师行贿法官、欺骗当事人、伪造证据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律师的上述表现增加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更加广泛的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利的困难程度。[27]近年来,伴随俄罗斯法制的健全完善,以及律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俄罗斯职业共同体的发展逐步趋向规范化和合理化,律师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国际化及服务能力的专业化的发展趋向日渐明显,推动俄罗斯国家的法治转型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越发显著。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自治体现为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机制具有独立性,即宗教、道德、政治等因素不能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法律自治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划出了界限,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正如卢曼所说:“也许存在对立法的政治控制,但是只有法律能够改变法律。只有在法律系统的范围内,才能把法律规范的变化理解为法律的改变。”[28]这体现了法律自治的排他性和法律系统的封闭性。

俄罗斯法治改革首当其冲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建立排他的、封闭而能够自我完善的法律系统,以排除其他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可能对法治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以法治现代转型的基本价值为导向,俄罗斯法律自治的建构内容及目标,一方面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重构、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和高效;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革新法律制度,以回应社会对民主宪政的强烈诉求,在积极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时,为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及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人才储备。这一进程虽步履维艰,但有理由相信:随着俄罗斯近三十年法律职业共同体组织规模的不断壮大,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不断提升,以及法律体系及制度规范的不断完善,法律自治能力一定会成为俄罗斯法治现代转型的动力之源和智力支撑。

作者简介: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1][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3-54页。

[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1页。

[4][美]P.诺内特等:《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5]刘洪岩:《多元文化体制下的俄罗斯法律文化的发展问题》,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4年第6期。

[6]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7][苏]玛巴卡列娃等:《国家和法的理论》,李嘉恩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462页。

[8]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4-595页。

[9][俄]奥列克彼得罗维奇李奇強:《论区域法律体系----以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验为视角》,刘向文译,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18期)。

[10]杨昌宇:《从“宗法-专制”到“威权-法制”:当代俄罗斯法治文化模式的实践转向》,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12期。

[11][俄]尤阿季霍米罗夫:《公法调整:范围和方法动态》,载《俄罗斯法杂志》2001年第5期。

[12]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莫斯科,1993年;1996年6月13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6年6月17日第25期,第2954页;1998年7月31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一部分)》,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8年8月3日第31期,第3824页;2001年10月25日《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1年10月29日第44期,第4147页;1995年5月5日《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5年5月8日第19期,第1709页。

[13][俄]尤阿季霍米罗夫:《国际法文件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体现》,载《俄罗斯法杂志》1999年第3-4期。

[14][俄]伊尼巴尔齐茨:《国际法和俄罗斯法律体系》,载《俄罗斯法杂志》2001年第2期。

[15][俄]阿姆瓦西里耶夫:《苏联法与国际法体系》,载《苏维埃国家与法》1985年第1期,第69页。

[16]参见《1969年维也纳国际条约法公约》第53条,载《苏联与外国签订的现行条约、协定和公约汇编》第25版,莫斯科,1972年。

[17]前引(15)。

[18]1994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编),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4年12月5日第32期,第3301页;1995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6年1月1日第1期,第16页。

[19][俄]阿阿马秋欣:《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地缘政治自决---问题的提出》,载《法学教育体系中比较法学的发展问题》(国际会议资料),阿拉木图,1999年,第34页。

[20][俄]阿弗米茨凯维奇:《俄罗斯法律汇编---科学的必要性》,载《俄罗斯法杂志》1997年第2期,第4页。作者按:近年来,俄罗斯联邦主体经历过几次合并:2005年12月1日彼尔姆州和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合并为彼尔姆边疆区;2006年4月16日,伊尔库茨克州和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合并为伊尔库茨克州;2007年1月1日,泰梅尔(多尔干-涅涅茨)自治区与埃文基自治区并入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此外,犹太自治州位于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的领土内,有时统计时把这两个联邦主权当成一个,故此,当时俄罗斯官方统计的联邦主体总计为83个。2014年3月18日,通过俄乌战争将原隶属于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并入俄罗斯联邦,但此举并未取得国际社会对上述地区俄罗斯主权地位的认可,按照俄罗斯官方目前公布数据,如果算上上述两个地区,俄罗斯联邦主体总计85个。

[21][俄]谢谢阿列克谢耶夫:《法哲学》,莫斯科规范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页。

[22]前引(19)。

[23][俄]尤姆巴图林、[俄]拉兹利夫希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思想到现实》,莫斯科,1989年版,第108页。

[24][英]玛丽娜库尔奇扬:《转型对俄罗斯法律角色的影响》,载[荷]弗雷德布鲁因斯马等:《法律文化之追寻》,明辉、李霞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

[25]转引自张生辉:《法律信仰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载《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46页。

[26]孔令秋:《俄罗斯治理变革策略的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7]李明海:《俄罗斯现行刑事辩护制度若干评析》,载《河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THE END
1.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有多“自治”,这些事儿法律都管不了!(七)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有关于可以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规定。该条规定实际就是法律授权给公司各法人治理结构以充分的自治权。 总之,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于法律规定的职权以外的其他事项,可以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股东自治、公司自治的法律空间。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716/16/26428391_924642250.shtml
2.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2023-08-16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5-16《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 财政信息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乾城公证处部门决算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司法局本级部门决算 2024-10-142023年度湘西州司法局部门决算 https://sfj.xxz.gov.cn/
3.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1/id/233674.shtml
4.自治制意大利、英国、苏丹等单一制国家实行的即地方行政自治。意大利在国家职权的各个活动领域,实行最广泛的行政分权。依据宪法,意大利所属的省是具有自己权利和职能的自治单位;县和乡在法定范围内实行自治,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英国的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苏格兰具有建立自己的教会、制订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E8%87%AA%E6%B2%BB%E5%88%B6/1710370
5.民法现代化演进中私法自治的限制问题探析摘要: 当前我国民法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呈现出扩展与限制的双重趋势。2017年《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民法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其采取了私法自治原则的明文单列模式,且在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及民事责任各章中得以充分体现。国家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已成为民法现代化发展的共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49473.html
6.村民自治制度范文6篇(全文)一、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缺陷 1. 对村民自治程序规定存在缺陷。 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 缺乏制约机制, 或者制度虽已经写在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kxuemjt.html
7.会计视野法规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 我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law.esnai.com/mview/128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