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中,年回报率能否超过24%?

债权投资不同于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年利率24%上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24%以下的才受司法保护。该规定仅适用于民间借贷关系,不适用于债权投资关系。

一、什么是债权投资,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债权投资是与股权投资相对而言的,是指投资人为取得债权(而非股权)所作的投资。债权投资人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红的权利,只能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从概念上来看,债权投资和民间借贷有很多相似之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债权投资与民间借贷一样,存在一定的债权风险。但民间借贷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债权投资则不可;

2.债权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民间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应该是确定的。

二、债权投资中,年回报率能否超过24%

在债权投资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年回报率超过24%的,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该约定就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情简介

一、彭通华、解德美、张泽庆、张道祥为城南国际房地产项目出资成立了世祥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张泽庆出资690万元,持有公司23%的股权。

二、因公司开发“城南国际”项目需要,各股东总投资2亿元,张泽庆实际投入4600万元。

三、公司四股东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泽庆将项目23%的股份转让给彭通华、解德美,张泽庆已投入股本金4600万元,利息按“每年开支费用及工资红利60%”计算,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之前,共计天数480天,应付红利3680万元,总共应付股本及红利8280万元。

四、2015年1月1日,彭通华、解德美又向张泽庆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张泽庆8280万元(其中股本金4600万元,红利3380万元),按双方2014年12月24日《股份转让协议》还款。

五、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8月4日,彭通华、解德美已向张泽庆付款9320元。

六、彭通华、解德美向吉安中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张泽庆提起反诉请求:判决彭通华、解德美向张泽庆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149.61万元。

七、在该案中,彭通华、解德美提出:张泽庆股本金690万元之外的另3910万元投资是债权投资,债权投资的固定收益应为利息,最高只能按24%的利率计算“红利”,在世祥公司未产生任何利润的前提下,法院不应支持张泽庆年化高达60%的红利要求。

八、本案经吉安中院一审、江西高院二审,未予采纳彭通华、解德美的意见,判令彭通华、解德美向张泽庆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3553004元,驳回彭通华、解德美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540号

裁判要点

1、股份转让协议的实质系股东之间对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又不仅限于股权的所有投资款和股权溢价的概括转让。

2、股东内部转让对公司的债权投资,转让价款可以约定债权投资本金及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股权、受让方主张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投资即为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一、债权投资不同于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年利率24%上限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24%以下的才受司法保护。该规定仅适用于民间借贷关系,不适用于债权投资关系。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就债权投资即为民间借贷,红利不能超过24%的主张,限缩了债权投资的概念,故不予支持。

二、债权投资的收益率高低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无禁止性规定

从立法现状来看,在利率的管制尺度上,民间借贷和债权投资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对此,我们尝试从立法目的角度来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立法对民间借贷要实行更为严格的利率管制

其一,调节社会财富。正如西方著名经济学家格莱泽指出的,贫富差距越大的年代,政府越应通过规制借贷利率作为社会财富分配工具的一个注解。由于借款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缺乏议价权,法律通过利率限制强制性地将资金带来的收益少分给贷款方,从而实现政府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

其二,避免社会危机。金融发展理论奠基人麦金农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应当普遍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以限制民间金融。设置利率上限,符合我国对于金融抑制的历史发展惯性与社会理念,有利于避免社会危机。

其三,缓解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证明,利率管制对于缓解金融危机具有实质的效果。

(二)司法对债权投资实行更为宽松的利率管制的合理性

其一,维护意思自治。债权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一般不存在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在此前提下,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获取更高投资收益或取得发展资金)而达成的债权投资合意,无论约定利率高低,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该得到充分尊重。

其二,优化资金配置。在经济学理论中,市场利率是由借贷资金供求决定的,而非简单地由政府行政干预来制定和调整。对于债权投资人而言,司法对利率的过多干预会降低其投资的积极性;对于借款人而言,利率管制过严反而会使其丧失资金支持,错过发展机会。

其三,增强市场活力。在一个自由而开放的市场中,资金的流动性是衡量市场活力的重要指标。司法赋予债权投资更高的自由度,有利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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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04】太可怕了!民间借贷,有抵押担保也并非万无一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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