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
导读:
【摘要】管辖制度决定着正义的分配,承载着诉权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管辖利益的争夺消极地反映为“管辖大战”。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结合诉权保障理论重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对防止法院权限过大和地方保护主义意义重大。“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其一定的立法价值基础,但同样也面临着困惑和窘境。重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既要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自由的最大化,也要重新定位效益价值,更要兼顾原告的管辖利益,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障。
【关键词】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中心主义
【英文摘要】Determiningthedistributionofjustice,jurisdictionsystemsassumethevalueofprotectiononrightsofaction,judicialjusticeandefficiency.Thecontestsontheprofitsofjurisdictionreflectnegativelyasthe“battleofjurisdictions”.Astopreventingexcessiveexpansionofcourts'powerandlegalprotectionism,itissignificantlyimportanttoreconstructgeneraljurisdictionsystembycombiningadversarysystemanddoctrineofprotectiononrightsofaction.Thedoctrineof“plaintiffaccommodatedtodefendant”hascertaingroundsoflegislativevalue,butitconfrontspuzzleanddilemmaaswell.Inordertorealizeequalprotectionforbothparties,reconstructionshouldnotonlyrenderpartiesthelargestfreedomon“forumshop”,butalsoreorientthevalueofefficiencyandconsidertoplaintiff'sprofitsofjurisdiction.
【英文关键词】theprincipleof“plaintiffaccommodatedtodefendant”;generaljurisdictionsystem;adversarysystem
一、“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立法价值基础
二、“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缺陷与理论困境
三、当事人中心主义与诉权保障
(一)当事人中心主义与一般地域管辖制度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权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明责任主要由当事人负责,强调法官的顺应性,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11}当事人主义是私法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产物,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摒弃当事人诉讼工具论。当事人主义强调,整个诉讼程序是由当事人,或者更确切地讲,是由律师控制的。{12}当事人主义强调当事人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法官只是作为中立和超然地位的审判者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作出裁判。
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制度仅限于审判者的单向视角,民事诉讼改革也从审判者的角度和利益来考虑,虽然审判者的应然地位是中立的,但也有利益要求,例如减少审判资源的耗费,减少审判者个人精力的投入等都是一种利益要求。{13}受这种改革思路的影响,管辖制度的改革只考虑审判需要,而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仅仅考虑了诉讼资源、审判资源的节约,没有考虑法官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平衡关系,更没有从主体基本关系的视角加以整体考察。当事人中心主义模式则要求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发挥当事人主体地位相应的作用,在管辖上充分考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便利的平衡和效益的最大化。唯其如此,才符合民事诉讼本质并与当事人的实体地位相适应。否则,就很难说这种机制是合理的。因此,在一般地域管辖制度上,必须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指导重新加以构建。
以当事人为中心设置地域管辖制度并非无视法院审理的方便性,而是对传统职权干预型民事诉讼体制中以法院为中心的一种否定。以法院为中心设置管辖制度,赋予法院过度权力,必然会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以当事人为中心设置地域管辖制度是为了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产生的腐败问题,使当事人在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管辖便利基础上,基于我国司法资源现状,法院审理的便利也是重要的因素,毕竟法院审判的便利与当事人实体公正的实现关系紧密。甚至一定意义上法院所追求的效益价值与当事人追求的效益价值是重合的。
(二)诉权保障与一般地域管辖制度
诉权理论是一切诉讼理论的核心,涉及到诉讼法的整个领域,影响波及一切诉讼理论的构造。{15}随着时代的发展,诉权与自由权、财产权等成为人权。{16}诉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甚至有学者将之视为“确保基本权的基本权”。诉权的人权化不断为国际人权立法实践所证明。而诉权保障需要一个独立而超然的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这就涉及管辖制度的建构层面,可以说,管辖制度因此而具有了人权的价值蕴涵。诉权与管辖制度存在内在的联系,以诉权论指导构建科学的管辖制度,对保障当事人诉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侧重法院的单向改革,初衷是为了缓解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的权威性,而公民的权利保障与救济却被冷置,改革没有围绕诉权以及与诉权密切关联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而是将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作为改革的中心。
诉权理论的意义不应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更重要的是诉权理论能够解决什么样的实践问题。{17}具体到管辖制度上,诉权保障强调的是管辖之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充分给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由,尤为重要的是必须保证当事人对于自己案件能够得到一个不偏不倚的法院审判的确认。
四、“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构
(一)私法自治: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自由的最大化
以当事人为中心设置地域管辖制度,应完善管辖制度中的协议管辖制度,扩大和明确协议管辖的范围。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正当的程序除了保障纠纷公正解决以外,还应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后者更为重要。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则是吸收不满的有效方式。那么,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管辖法院是否会造成强势一方滥用权利而侵害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公正价值呢?任何完善的制度都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才能达到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协议管辖制度是建立在“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好的判断者”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只要保障这种“判断”来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志”,就无碍于公正。对于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达成协议管辖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请求法院确认管辖协议无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效益追求:“两便”原则的再认识
以当事人为中心设置地域管辖制度,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核心考虑因素,在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尽量方便当事人诉讼,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具体案件有不同个性,不同的法院审理案件对法院和当事人的方便程度可能不同,法律需要考虑是否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在立法技术上,区分不同类型案件,以法定管辖形式规定最能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的法院管辖。以当事人为中心设置地域管辖制度也需要考虑法院审理的方便性,只是这种方便应以不损害公正为前提,不与当事人的管辖利益根本冲突。
(三)平等对待:改变“原告就被告”原则,兼顾原告利益
由此,在确认“原告就被告”原则价值的同时,还必须依据个案之差异,强调保护属于弱势群体一方原告的诉权。原告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不再只是个别例外情形,立法应明确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情形:跨国或者异地情况下,消费者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在个人雇佣合同、保险合同以及代位权诉讼中,受雇者经常住所地、保单持有人或保险受益人住所地、债权人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基于诉权蕴含了人权保障的价值,且诉权保护已经呈现出国际化和宪法化趋势,这就要求管辖制度的重构必须强调对弱势群体的诉权保障,兼顾原被告双方的管辖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12.
{2}肖建国.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制度重构(J).人民法院报.2004.2.11.
{3}杨立.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湘潭大学学位论文,2004:14.
{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66c,
{6}张卫平.1996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学术观点综述(民事诉讼法部分)(J).中国法学,1997,(2).
{7}孙和声.社会类型与东西方文化(J).南洋商报,1996.9.26.
{8}苏力.道路通向城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2—33.
{9}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2.
{10}孙邦清,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C)//.民事诉讼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2卷):80.
{11}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4—175.
{12}(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
{13}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
{14}郭翔,民事地域管辖——理念的转换与制度的完善(J).民事程序法研究2006,(2):58.
{15}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29.
{16}莫诺·卡佩莱蒂.诉权的宪法化与国际化(C)//.徐昕.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21.
{17}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
{18}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0.
{19}章武生,论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J).现代法学,1994,(1)
{20}郭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1(山东大学法学院·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