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月民刘志远:学科综述:2016年度经济法理论前沿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关键词:学科综述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一、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总论研究总体状况

经济法总论研究经济法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旨在阐释和推导经济法基本原理。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变迁及其发展,一直被学界视为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经济法学科的成熟与理性,离不开对经济法总论的持续研究和深入研究。过去一年,我国经济法总论研究的主题继续呈现多元化态势,范围涉及经济法概念、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地位、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价值、经济法权力与权利以及经济法责任等诸多方面,生动体现了学术研究中应有的“本土化”意识和“面向实践”导向,从而为经济法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与思想储备。

(二)前沿动态和理论观点

1.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分期与新发展

(1)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我们注意到,中国经济法理论目前已形成自身鲜明的独特性。有学者运用“时点考察”的方法探讨了经济法的历史分期问题,其选取1986年、1996、2006年、2016年四个时点,分析前后的理论变化,验证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是否进入新的阶段。基于研究主题和具体研究对象的变化,该学者探讨了经济法理论中的两种重要类型,即既有理论和新型理论,其中前者形成了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发生论、范畴论、方法论等诸论构成的基本理论架构,后者则包括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与信息理论等。该学者提出,在理论发展的新阶段,尤其应基于既有理论以及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融通各个领域的理论,并不断从制度实践中提炼新型理论,从而全面推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2]该学者指出,基于经济法是分配法、风险防控之法、促进发展之法等学界共识,还需要对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进行全面构建和深入探讨,这对于在新时期解决好“改革、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尤为重要。[3]

(2)基于社会本位与国家概念的突出意义,我们需要深刻反思经济法的国家观。有学者指出,国家是经济法理论上的一颗皇冠明珠,国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参与和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是阐述经济法产生发展的重要线索。过于强调国家本位的经济法理论并不适合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应当以社会本位为基础,设定经济法中的国家地位。考察经济法理论中的国家,应充分展开国家的构成要素,可以从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官僚机构的组织运行、角色设定与问责制、政府主导的多元社会共治等角度,具体联系经济法的各子部门制度及其运行展开分析。[4]

(3)深入辨析法律治理与权力干预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在新时期的重要命题。有学者认为,虽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要极力避免权力的过多干预,但这并不等于不要权力干预。该学者指出,在经济法学说中主张以法律治理取代权力干预的经济法范式,混淆了法律治理和权力干预之间的关系,不当地强化了法律治理和权力干预的对立。权力干预并不等同于权力经济,更不对立于法治经济,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并非要抛弃权力干预。中国经济法对权力干预的调整更侧重的是对权力的控制。[5]

2.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和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协调说、干预说、调节说、调制说、社会公共性管理说、纵横统一说、耦合说等不同经济法学说对此给出了不同答案,引发了学界更多思考。深入研究经济法的概念,是发展经济法学的需要,是健全经济法制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有学者强调指出,要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而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不是法,包括“软法”。[7]在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上,进一步厘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并作出一个可接受的理论解释,有助于发现法学的进步和经济法的本质。有学者从经济法的沿革、内容、主体、客体、行为、责任与程序等七方面,详细论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8]这种研究,对进一步突出经济法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3.经济法哲学、价值与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立法统合与体系构造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从心理学角度对经济立法进行了解释。其提出,经济法并非产生于立法精英们对市场的考虑,而是国家为解决民众怨愤情绪集中的问题,对民众“厌恶不平等、不公平”情绪所进行的心理疏导,经济法的产生是超前的、爆发式的、预先构想的。因此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应避免民众愤怒的干扰,实现理性、克制的立法,以科学地达到立法目的的预期。[17]

5.经济法的主体与权利范畴

6.经济法责任制度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即是在法律责任等基础性问题上逐步取得相应共识。有学者认为,理性认识经济法责任,应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之间的界限,并考虑责任追究的可能性与实际效果。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与追究模式应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为管理主体设定责任应体现双罚制,对管理者本身主要追究行为责任,对其人员则可在法律责任之外施加政治责任;为市场主体设定法律责任大多时候只需单罚,仅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考虑双罚,具体形态体现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与声誉责任的复合。[21]就经济法主体的责任而言,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律责任包含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从控权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对经济法而言更为重要。为此,应优化权力主体的权力义务配置,将义务(职责)作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权力义务配置的应然方向。[22]

二、市场规制法

(一)市场规制法研究总体状况

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一体两翼”结构中的一翼,是调整国家在干预和监管市场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竞争法在其中肩负着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任。就其中的《反垄断法》来说,学界多围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的基本框架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展开研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已经实施20余年,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2016年2月25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学界围绕该法的修改见仁见智,有学者针对送审稿提炼出了15个重大问题,并从修改理由和修改依据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议。[23]也有学者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角度提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建议。[24]过去一年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仍然是热点所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消费者为本”的经济法理念。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审计法等领域的研究也取得了有益成果。

1.反垄断法研究

2.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叉研究。有学者专门研究了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边界,指出该函是一种专有权的权利行使行为,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进行规制,核心在于维持专有垄断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平衡。不能通过知识产权事后被判定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侵权而倒推发函者捏造“虚伪事实”。发函行为正当性审查应以“过失论”为标尺,判断发函者是否善尽谨慎注意义务。[67]

(5)行业协会社团罚问题。有学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角度论证了行业协会的处罚权问题。其认为,软法与硬法可以形成耦合,作为软法的社团罚也可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机制相耦合。德国很早就在理论和司法判决中承认了社团的处罚权,我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也可以考虑对行业协会社团罚予以承认、规制和救济。[68]

3.定价权分配与行使的法律规制

4.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

在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学界争议的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享有消费者各项权益保护的请求权。有学者指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吁下,以目的解释扩大消费者的适用范围,对知假买假者同样给予法律保护,这对抑制制假售假、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无疑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允许知假买假确实存在“消费者不诚信对待经营者不诚信”的道德风险。[79]对此,有学者提出,应通过案件的审判,发挥司法制度在消费领域中对诚信观念与秩序的塑造和引领作用,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也不能放任不管,应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加强诚信的秩序塑造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80]

(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嬗变与改进。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而渐进形成的,其制度构建过程系基于经济现实的“倒逼”而非学理上的先知先觉,因此理论准备的不足以及现实对制度的迫切需求致使立法中出现了实用主义倾向,从而导致一系列适用方面的困难。有学者对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规范梳理与分类评价,总结提出要解决当前立法碎片化所致的适用困难,方案是对多类型的立法进行统筹整合,构建起一个体系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87]在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方面,有学者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之外,不仅使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金缺少生产者财产的担保,而且不利于惩治缺陷产品的始作俑者,应当将产品生产者纳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88]

6.食品安全法研究

(1)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和审视。2015年修改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学界对其中的法律规则与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学者研究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规定,指出食品添加剂直接添加到食品中,如果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必将造成食品危害,危及消费者健康。因此,为消除食品添加剂的质量隐患,国家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通过科学设定生产许可的“门槛”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96]还有学者对该法第148条进行了研究,认为该条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现,但该法条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从完善该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实行诉讼代表人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97]

(2)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实施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有学者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实施方式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提出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应建立“私人实施-集体诉讼-公共管理”的三元法律实施机制。通过立法,促进三者各司其职、相互补充、配合适用,以推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98]

(3)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声誉异化及其法律规制。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法》未能取得预期目标绩效,需要改进治理模式,即应当借助公法规制与私法救济并举、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共存的复合模式,确保声誉惩罚指向准确、宽严有度,既优化其威慑功能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共治有序发展。[99]该学者另外指出,表面上看,食品安全共治在公权力执法、知识治理、市场规训等多个维度遭遇“失灵”。其认为,从整体视角来说,应当以系统的进路,改善监管部门的执法信息基础及其危机性风险交流方法,构筑科学社群的平衡约束机制,建立消费者认知教育制度,进而在普遍意义上稳定公众预期,重塑共治模式。[100]

三、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研究总体状况

(二)宏观调控法前沿动态和理论观点

1.财税法研究

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利手段。有学者从国内收入动员的角度,指出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坚持推进现代化税制改革、加强税务能力构建等,并认为中国应从顶层设计高度的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等方面入手作出回应。[107]一年来,财税法研究成果的最新动态体现在:

(2)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治理。在经济法学视域中,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配置。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解决好集权与分权问题。就地方财政权而言,有学者指出,由于事权财权不匹配等原因,加强地方财政自主权已成必然之势。地方财权的制度建构应基于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到中国国家治理、宪制框架以及财税法自身的功能特性,还应注意制度协调和地方利益平衡等因素,这些方面均会不同程度地形成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约束。考察这些约束条件,有助于从反方向明晰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避免制度建构中的教条主义倾向。[112]就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权权而言,有学者指出,“中央支配”是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治理的现状,其财政自主尚只有其表而无其实,这不仅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定位不符,也与“地方财政自主”的国际大趋势不符。因此,其提出,应当反思当前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关系,破解困局,推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主的真正实现。[113]

(5)税收国家的基础。税收国家系指财政收入大部分依存于税收的国家。客观而言,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政府全部收入对税收依存度相当低,但有学者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我国同样呈现构建税收国家的可行性。而现代税收国家的建成,无疑需要我国在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观念等方面的深层次变革相配合。[121]

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同样成为财税法研究中的重点问题。有学者认为,契约自由化为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安排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相对安定的税法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发展。其指出,由于缺乏明确的税法规则的指引,为确保课税公平,新型交易的税收待遇不得不由税务机关在个案中予以裁量。但主要甚至完全仰赖于裁量解决新型交易的课税问题,并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其建议,在新型交易尚未被市场广泛、普遍地接受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选择以标准的形式对这一征税事项作出规定。在标准规范之下,税务机关对新型交易的征税作出裁量决定,所形成的先例可以为这一征税事项严格规则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经验积累。但在社会高度流变的背景下,受限于立法技术、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新型交易的征税事项的规范形式实现从标准到严格规则的演进将是漫长的过程。[131]

(9)税法研究方法的创新。领域法学概念在财税法研究中获得青睐。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协同性的新型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134]也有学者提出,财税法学具有综合领域、交叉研究和新兴学科的现代特征,并在功能上引领财税改革和促进法治建设,是领域法学的典型例证和重要组成。[135]

2.金融法研究

(1)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日益受到混业经营的挑战,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向何处去,这一问题成为这些年来金融法研究的重要命题,学者们之间的争论也较为激烈。有学者指出,现行金融立法建立或确认的监管体制与国际金融业统合监管主流模式存在较大差距。[136]在新的模式选择方面,有学者认为,“双峰模式”更符合当前金融业的发展趋势。[137]有学者通过对英国、澳大利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析,也认为应整合监管权力,强化审慎监管,基于目标的双峰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其在理论上最具有可能性。[138]与此不同,有学者认为,协调监管体制组织松散,难以满足金融混业监管的需要。其强调,因人事、机构调整太复杂,我国目前也不宜采用双峰监管和集中监管体制。其指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牵头监管体制比较适宜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需求。[139]

(2)金融监管法的具体问题研究。针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性归位,有学者提出要创新确立中央督查式的地方独立监管体制,并引入社会权力弥补地方民主与中央政府监督的缺失。[140]有学者专门针对合作金融中政府角色问题探讨了金融监管,其认为,政府要把握自身角色定位,不要不作为,更不能滥用职权干预。[141]在民间借贷法律监管方面,有学者主张“放管协调”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上突出“金融平等”,在监管制度上完善市场准入、利率规制、法律责任分配与消费者保护等法律机制。[142]也有学者着眼于“普惠金融”,认为中国普惠金融的进路是金融民主与法治的主题。[143]

(3)地方债务的金融风险防范。有学者提出,为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现代化,必须将地方债务的金融风险纳入金融法治轨道,即以金融公权约束和金融私权保护为中心,强化金融市场约束机制,明确中央不予救助原则,以“一报还一报”策略抑制冒险行为,构建和完善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制度。[144]

(4)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问题。有学者基于对担保融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研究金融创新发展与其基础法律制度变迁之间的动态关系,深入揭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制度根源,即隐性担保与错误的破产法立法政策所导致的“立法失灵”。[145]

(5)农村金融问题。目前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困境是,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和农地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有学者提出,解决问题的肯綮在于确立一种有效的融资体制机制,一方面将社会资金引入农村,另一方面通过调动农村内部资源尤其是最重要的农地资源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146]

债权的证券本质与债券市场法制化。债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指出,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二元分割格局以及碎片化的债券法制,严重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长期游离于《证券法》之外,有效统一的上位法规范缺位导致的监管竞争,加剧了债券市场制度的混乱。事实上,当前市场的债券品种都具有同质性,应当利用《证券法》修订的有利时机,回归各类债券品种的证券本质并将其纳入《证券法》的统一调整,在确定债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线的基础上整合和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债券法律体系。[167]另有学者以“招财宝”等互联网平台销售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被证监会叫停为入口,复盘互联网平台拆分销售私募债的交易模式,并分析了其背后的法律争议,探讨了立法者如何在金融创新与中小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找平衡。[168]

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有学者指出,在网络经济时代,监管者基于传统技术和金融模式所确立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制,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特征。其认为,构建开放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顾问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制度非常必要。[181]

有学者反思了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其认为,尽管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但政府仍倾向于将互联网金融拆分为“互联网”和“金融”两个部分,并利用传统监管手段对金融部分实施监管。这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偏差或错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理论的无力,以及理论论证可能存在的问题。基于方法论的考察可以发现,通过价值预设和抽象公理演绎出来的政策建议,往往忽略了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动辄“重构”金融法的口号下,缺乏一种以现有法律概念对接和重述监管政策建议的意识。[182]

(10)金融司法问题。有学者指出,现实中我国金融市场的“全国性”与法院组织的“地方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固有的体制冲突。但对于金融市场法律争议案件的处理,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并非简单地用“地方保护主义”和“反对保护主义”就可以完全概括。实证资料表明,除了纠正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行为之外,最高法院同时也经常扮演了地方法院“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而地方法院较之最高法院则会有更强的内在激励去能动地扮演金融市场法律规则“供给者”的角色。[183]

3.产业法研究

4.国有企业法

展望2017,我们经济法学人仍需不辱使命,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有机结合,继续加强经济法总论和分论各领域的研究。众所周知,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面对国际环境新变化和国内发展新要求,我国经济法学界只有进一步增强自信、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凝聚共识,才能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相适应、消费升级和有效投资相促进、区域城乡发展相协调等方面继续发力,助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1]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

刘志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徐立达、韩馥遥、曹郴和2016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席露等同学一起参与了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对这些同学的付出此处一并致谢!

[2]参见张守文:《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第2-12页。

[3]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第15页。

[4]参见姚海放:《经济法国家观研究:基于社会本位与国家概念的展开》,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第13-21页。

[5]胡国梁:《经济法逻辑:权力干预抑或法律治理辨——与陈婉玲教授商榷》,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第133页。

[6]闫海:《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第110页。

[7]杨紫烜:《要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载《经济法研究》,2016年第1期,第69页。

[8]参见刘少军:《“行政”经济法与“市场”经济法》,载《经济法研究》,2016年第1期,第12-17页。

[9]郑俊果:《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经济法哲学——中国经典文化在经济法中的体现》,载《经济法研究》,2016年第1期,第25页。

[10]胡光志、张美玲:《法律与社会的互动:经济法的民生价值及其展开》,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年第1期,第105页。

[11]参见吕明瑜:《从价值比较的视角看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94页。

[12]刘少军:《论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主体》,载《晋阳学刊》,2016年第2期,第120页。

[14]张守文:《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第62页。

[15]薛克鹏:《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5期,第107页。

[16]邢会强:《论金融法的法典化》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49-57页。

[17]柴瑞娟:《民众愤怒的回馈控制:经济立法的心理解释》,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89页。

[18]参见焦海涛:《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一个常识主义视角》,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第71页。

[19]刘少军:《论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主体》,载《晋阳学刊》,2016年第2期,第120页。

[20]参见薛克鹏:《经济法权利主体及权利体系》,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84页。

[21]参见焦海涛:《经济法责任制度再释:一个常识主义立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45页。

[22]赵大华:《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第66页。

[23]参见郑友德、张钦坤、李薇薇、伍春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第3-22页。

[24]参见陈丽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研究——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8期,第62-69页。

[25]戴宾、曾凡宇:《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以强生案为视角展开》,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第97页。

[26]参见侯利阳:《转售价格维持的本土化探析:理论冲突、执法异化与路径选择》,载《法学家》2016年第6期,第70页。

[27]参见曾晶:《反垄断法上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路径及标准》,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4期,第24页。

[28]参见兰磊:《转售价格维持违法推定之批判》,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2期,第94页。

[29]参见万江:《窜货的法律规制》,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第1101页。

[30]侯利阳:《垄断行为类型化中的跨界行为——以联合抵制为视角》,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第1039页。

[31]刘贵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的司法考量》,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第260页。

[34]参见焦海涛:《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主体地位——基于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的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7期,第152页。

[36]黄勇、杨利华:《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分析》,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4期,第29页。

[37]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92页。

[38]周学峰:《保险业适用反垄断法问题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第14页。

[39]何源:《垄断与自由间的公用事业法制革新——以电信业为例》,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第1083页。

[40]刘桂清:《反竞争经营者集中的公共利益辩护:路径选择与制度建构》,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第125页。

[41]参见叶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皇冠宝石规则研究》,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第1058页。

[42]娄丙录、朱琳:《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结构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研究》,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124页。

[43]参见袁日新:《经营者集中救济类型位阶性的理论反思》,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第59页。

[44]王继荣:《合并审查中市场集中度测量的经济和法律分析》,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第109页。

[45]徐瑞阳:《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实施机制的完善》,载《法学家》2016年第6期,第146页。

[46]如王先林:《反垄断法与创新发展——兼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载《法学》2016年第12期,第50-57页;朱雪忠、贾辰君:《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及其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研究》,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第36-43页。

[47]郑伦幸:《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7期,第67页。

[48]参见王晓晔、丁亚琦:《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控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88页。

[49]韩伟、徐美玲:《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探析》,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第84页。

[50]罗蓉蓉:《经营者承诺制度在技术标准化反垄断中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第94页。

[51]王健、张靖:《威慑理论与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完善——法经济学的研究进路》,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第124页。

[52]王健:《追寻反垄断罚款的确定性——基于我国反垄断典型罚款案例的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12期,第66页。

[53]参见刺森:《反垄断执行中罚款与损害赔偿的协调机制——我国与欧盟的比较分析》,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第117-121页。

[54]刘水林:《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模式选择》,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129页。

[55]厉潇逸:《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8期,第134页。

[56]叶卫平:《反垄断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法学》2016年第11期,第28页。

[57]参见刺森:《欧盟竞争法公共执行最终意见在私人诉讼中的证明效力研究》,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第152页。

[58]王先林:《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两点解读》,载《中国工商报》,2016年3月2日,第005版。另可见吴宏伟:《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第135页;袁嘉、刘维俊:《互联网行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研究——以“二选一”行为为视角》,载《价格理论与实践》,第2016年第5期,第51页。

[59]许光耀:《“相对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辨析——对<反不正当竞争(征求意见稿)>第6条的不同阐释》,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5期,第43页。

[60]吴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模式》,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153页。

[61]王晓晔:《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第79页。

[62]参见吴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模式》,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134-153页。

[63]杨华权、郑创新:《论网络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保护》,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第52页。

[64]参见陈丽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研究——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8期,第62-69页。

[65]参见胡良荣:《利益平衡:论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与规制——以<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2期,第52页。

[66]参见姚鹤徽:《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制度辩证与完善——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26页。

[67]刘维:《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边界》,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第182页。

[68]朱国华、樊新红:《行业协会社团罚: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完善》,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第153页。

[69]张守文:《定价权分配与行使的法律规制》,载《法学》2016年第10期,第89页。

[70]赵天书:《政府市场价格监管权边界的法经济学重构》,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第61页。

[71]王晓晔:《竞争政策为什么应成为国家基本经济政策》,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年第3期,第26页。

[72]曹博:《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协调研究》,载《经济师》,2016年第2期,第36页。

[73]史际春、徐瑞阳:《产业政策视野下的垄断与竞争问题——以银行卡清算产业的法律规制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4期,第2页。

[74]丁茂中:《产业政策与竞争评估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第70页。

[75]王先林:《浅析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战略问题》,载《中国市场监督管理研究》,2016年第1期,第31-34页。

[76]黄勇:《竞争政策的功能与实施路径》,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年第6期,第28-30页。

[77]毕莹:《竞争政策视角下的中国反倾销法问题研究——从考察“消费者利益入手”》,载《经济法研究》,2016年第16卷,第207页。

[78]参见甘强:《重识“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第113-123页。

[79]徐蓓、陈司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1页。

[80]孙颖:《消费领域中的诚信观念与秩序塑造》,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19期,第42页。

[81]参见何颖:《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定性及规范价值》,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1期,第34页。

[82]参见张继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6期,第92页。

[83]周新生:《P2P网贷平台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基于服务协议的分析》,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0期,第124页。

[84]李慈强:《论金融消费者保护视野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

[85]黄勇、徐会志:《论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9期,第16页。

[86]参见王伟:《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第138页。

[87]刘大洪、段宏磊:《消费者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嬗变与未来改进》,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第114页。

[88]马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第140页。

[89]参见易玲:《网络购物维度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研究》,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6期,第181-187页。

[90]参见徐伟:《重估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撤回权》,载《法学》2016年第3期,第84页。

[91]于程远:《消费者撤回权的合理限制——价值补偿与用益返还的双重进路》,载《法学》,2016年第9期,第93页。

[92]刘银良:《概率下的消费权——北京市摇号购车政策的正当性疑问》,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19页。

[93]应飞虎:《我国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的构建》,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36页。

[94]参见蓝寿荣:《信用卡纠纷裁判不当问题研究》,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3期,第83页。

[95]参见董彪、李仁玉:《“互联网+”时代微商规制的逻辑基点与制度设计》,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6期,第63页。

[96]张守文:《国家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解读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载《专家论坛:中国食品添加剂》,2016年第2期,第47页。

[97]颜志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新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切入点》,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8期,第98页。

[98]冯博、王玥:《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实施方式及其适用范围》,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6期,第109页。

[99]吴元元:《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声誉异化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第127页。

[100]吴元元:《食品安全共治中的信任断裂与制度因应》,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60页。

[101]申进忠、李建军、项大鹏:《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治理法治化论纲》,载《检验检疫学刊》,2016年第2期,第4页。

[102]张忠民:《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5期,第118页。

[103]席月民:《功能拓展呼唤审计体制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2月24日第5版。

[105]张守文:《在法治框架内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载《人民日报》,2016年9月13日第7版。

[106]史际春:《地方法治与地方宏观调控》,载《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第221页。

[107]施正文、叶莉娜:《发展中国家国内收入动员问题研究》,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3期,第5-16页。

[108]张守文:《财税法治国家:差距及其弥补》,载《经济法研究》,2016年第16卷,第18-22页。

[109]华国庆:《论财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关联》,载《经济法研究》,2016年第16卷,第113-119页。

[110]刘剑文:《财税改革的政策演进及其内含之财税法理论——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重要政策文件的分析》,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7期,第18-31页。

[111]陈少英:《财税法的法律属性——以财税法调控功能的演进为视角》,载《法学》,2016年第7期,第71-81页。

[113]熊伟、顾德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治理:从中央支配到地方自主》,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102页。

[114]张守文:《债务风险与举债权的法律约束》,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51页。

[115]李安安:《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法律控制——以地方债务置换为视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415页。

[116]李安安:《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法律控制——以地方债务置换为视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415页。

[117]张学博:《现代财产权观念中的预算权概念研究——兼论预算法之完善》,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22页。

[118]胡明:《预算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第42页。

[119]参见朱大旗、李帅:《法治视野下的司法预算模式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第116页。

[120]李蕊:《论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二维治理进路》,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第37页。

[121]张富强:《论税收国家的基础》,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166-183页。

[122]彭礼堂:《一体化税法论纲》,载《经济法研究》,2016年第16卷,第129-130页。

[123]张守文:《论“发展导向型”的税收立法》,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7期,第8页。

[125]参见施润:《税法何以推动社会变迁?——以建筑业“营改增”为例》,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第33页。

[126]参见叶金育:《回归法律之治:税法拟制性规范研究》,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1期,第21页。

[127]参见曾远:《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98页。

[128]刘剑文、耿颖:《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与定位探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31页。

[129]徐阳光:《民主与专业的平衡: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进路》,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26页。

[130]苗连营:《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第159页。

[131]汤洁茵:《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第67页。

[132]参见滕祥志:《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第86页。

[133]朱大旗、姜姿含:《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本土构建》,载《法学家》2016年第6期,第120页。

[134]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第3页。

[135]王桦宇:《论领域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思维——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第62页。

[136]郭锋:《资本市场创新与现代金融监管法治体系构建》,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3月31日第4版。

[138]吴云、张涛:《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二元结构的“双峰监管”模式》,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06-121页。

[139]马其家:《论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权的重配与协调为视角》,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第112页。

[140]刘志伟:《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性归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第5期,第156-164页。

[142]岳彩申、车云霞:《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新进路》,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5期,第47-57页。

[143]黎四奇:《中国普惠金融的囚徒困境及法律制度创新的路径解析》,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第93-103页。

[146]朱大旗、李蕊:《论我国土地银行制度的构建》,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7期,第42页。

[147]周仲飞、弓宇峰:《法律在国际金融中心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载《法学》2016年第4期,第3页。

[148]冯果:《营造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司法环境》,载《法学》2016年第10期,第71页。

[149]宋晓燕:《法系渊源、金融发展与国际金融中心形成》,载《法学》2016年第9期,第67页。

[150]曹兴权:《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的政策定位与制度因应——基于金融中心建设的考量》,载《法学》2016年第10期,第79页。

[151]吴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度创新》,载《法学》2016年第9期,第76页。

[153]强力、徐瑞阳:《论受托人注意义务与亲自管理义务之完善——以家族信托为视角》,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30页。

[154]杨峰:《我国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困境与路径分析》,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3期,第74-81页。

[155]万国华、王才伟:《我国证券市场注册制立法变革应兼顾交易注册》,载《上海金融》2016年第8期,第55-67页。

[156]马一、韩子慧:《我国保荐人制度:制度反思与变革探索——以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背景》,载《海南金融》2016年第7期,第16-21页。

[158]侯东德、薄萍萍:《证券服务机构IPO监督机制研究》,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第97页。

[159]参见刘道远:《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改革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以美国证券法制为镜鉴》,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第173页。

[161]缪因知:《证券交易场外配资清理整顿活动之反思》,载《法学》2016年第1期,第48页。

[162]赖华子:《证券市场场外配资监管制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第89-96页。

[163]缪因知:《论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则的不足》,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2期,第141-150页。

[164]邢会强:《证券期货市场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框架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第156-177页。

[165]张舫、李响:《对证监会执法强度的实证分析》,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173页。

[166]徐强胜:《论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1期,第13页。

[167]冯果:《债券的证券本质与债券市场法制化——<证券法>修订背景下的债券法律体系重构与完善》,载《证券法苑》2016年第17卷,第1-14页。

[168]郭雳、孙天驰:《互联网平台拆分销售私募债问题探析》,载《证券市场导报》2016年第5期,第25页。

[169]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法治路径》,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2期,第49-54页。

[170]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第51-64页。

[171]李曙光:《论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2期,第43-48页。

[172]杨东:《论金融领域的颠覆创新与监管重构》,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11期,第30-39页。

[173]曾威:《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制度的构建》,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第27-36页。

[174]马其家,樊富强:《我国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9期,第28页。

[175]参见徐鹏、李鞍钢:《美国股权众筹中集资门户的反洗钱义务及其启示》,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41页。

[176]宋怡欣、吴弘:《P2P金融监管模式研究:以利率市场化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163页。

[177]席月民:《大学生分期消费要防止“信用卡之灾”》,载《经济参考报》,2016年2月23日第8版。

[178]贺绍奇:《中国互联网银行模式、现行政策、法律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发展趋势》,载《中国市场》,2016年第13期,第56-60页。

[179]柴瑞娟、周舰:《互联网银行法律规制研究——以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为核心》,载《金融发展研究》,2016年第5期,第54-60页。

[180]樊云慧:《比特币监管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策略》,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0期,第116页。

[181]武长海:《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4期,第95页。

[182]彭岳:《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争议的方法论考察》,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第1618页。

[184]史际春:《以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人民日报》2016年11月2日第7版。

[185]侯利阳:《产业政策何以向竞争政策转变:欧盟的经验与上海的现实》,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89-98页。

[186]丁茂中:《产业政策的竞争评估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第70-79页。

[187]郭萍:《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法制保障论略》,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8期,第48-54页。

[188]黄茂钦:《论产业发展的软法之治》,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第75-84页。

[189]张立锋、李俊然:《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法研究》,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4期,第127页。

[190]顾功耘:《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3月31日第4版。

[191]蒋大兴:《废除国资委——一种理想主义者的“空想”》,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第84页。

[193]郭雳:《中国式监事会:安于何处,去向何方——国际比较视野下的再审思》,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第74页。

注:本文发表在《经济法研究》(第18卷),张守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版,第289-327页。

THE END
1.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民法典设定了大量的立法授权规定,为民商事特别法补充和细化民法典预留了接口,方便在不频繁修改法典的情况下,制定更具体的单行法律,为民法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形塑可能性。民法典立法授权条款多集中于法人规定、土地物权、新型权益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创新、新型侵权责任等重要基础制度、资源保障和新发展改革领域。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2.管理学概论期末复习重点不存在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管理理论和方法 有效的管理方式应与具体的环境相适应,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调整 附:管理科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代表人物:斯宾塞.布法 组织是“经济人” 管理的问题可以用数学模型来刻画,且存在最优解 计算机是重要的工具 12.组织的任务(行业)环境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mf7aw9p.html
3.潍坊社工,社工协会,社工潍坊市社会工作协会d.从2002年起,中央政府开始强调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平等权利的问题。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体制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5、社会政策具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一方面,从事社会政策研究的学者来自多个学科;另一方面,学者们依靠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讨论社会政策问题。与以下哪个学科没有密切关系。 http://www.wfsgxh.org/html/0505/n46804960.shtml
4.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模式困境与整合改进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模式、困境与整合改进 来源:《高校教育管理》2018年12期 摘要:按照“三角协调模型”的理论框架,学科专业动态调整可归纳为行政干预、市场调节和学术自治三种不同模式。实践运行中,这三种模式常常是复杂交织、密切联系的矛盾综合体,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局限性。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https://heri.xupt.edu.cn/info/1015/9284.htm
5.社会问题治理范文12篇(全文)这两个话题恰恰反映了传统管理与现代治理的两个核心命题:利益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机制。你说你代表我 (主体性问题) , 但你要做什么是我决定的吗?你说你的决策 (利益博弈或利益机制问题) 是科学的, 但大家认可吗?排斥利益主体的决策参与, 仅靠传统的征求意见, 主体是不认同代表性的;没有关联利益https://www.99xueshu.com/w/ikey1465z8e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