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亦白,男,1977年12月生,江苏扬州人。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处长、部公职律师,长期从事土地管理和产权登记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0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18年)。主要研究方向:不动产登记、土地政策。
主题词:(选填)
不动产登记审查实务
内容简介:
目录:
序1
导论1
01何以研究不动产登记审查?1
02他山之石与我们的不足3
03路径框架及创新愿景6
第1章不动产登记的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11
11现代社会公权力介入财产权的理论观察——主要以不动产为对象11
111传统社会财产权向现代社会财产权的转型11
112现代社会财产权保护的公法化17
113公权力之于现代社会财产权的意义21
1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概念界定和法律属性之争25
121不动产登记语义考25
12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厘定28
123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历程31
13私法和公法不同语境下的不动产登记36
131我国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角色36
132不动产登记簿的私法效力39
133作为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登记及其类型化42
134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效力48
14私法为“体”公法为“用”的不动产登记及其区分实益51
141私法为“体”公法为“用”的法律属性定位51
142私“体”公“用”定位之实益54
第2章不动产登记审查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设定56
21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本质与价值取向56
21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体功能和附带作用57
212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本质剖析63
213不动产登记审查在私法层面的价值目标65
214不动产登记审查在公法层面的价值追求71
22依法行政与不动产登记审查75
221服务行政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契合75
222不动产登记审查中公权力的谦抑性和社会公众的参与78
223不动产登记审查对“放管服”改革的因应81
23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不动产登记审查83
231三种典型的登记制度及其与物权变动模式的互动84
232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利弊分析及中国的选择88
233登记对抗主义抑或登记生效主义:对登记审查的影响90
24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选择92
241关于登记审查可资参考的境外经验92
242我国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争论及其区分标准94
243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应然和实然100
244构建三个层面的不动产登记审查体系104
第3章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106
31不动产登记审查主体之配备106
311比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107
312登记机构从分散走向统一的中国选择109
313登记机构和经办机构关系之厘清113
314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的思考和建议118
32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之确立123
321基于审查职责的履职尽责、合理审慎的审查标准123
322受理前后不同阶段审查程度的差异性126
323登记审查中不同层面的注意义务129
33不动产登记审查对象之限定133
331审查对象的基本构成133
332针对申请主体的审查136
333针对申请客体的审查138
334针对“事”及“其他”的审查141
34不动产登记审查程序之设置144
341以审查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程序构建144
342收件受理阶段的审查环节与结果设置及有关建议147
343审核登簿阶段的审查环节与结果设置及有关建议151
第4章不动产登记审查的运行分析156
41不动产登记审查的运行逻辑157
411登记能力及其确定157
412登记类型及其区分160
413登记原因及其识别162
42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具体分析168
421登记生效主义下权利登记的审查问题168
422登记对抗主义下权利登记的审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176
423其他登记的审查:以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为例182
4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中的审查问题188
43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概述及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189
432境外立法经验和我国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探索193
44对不动产登记审查和交易监管一体化的思考204
441房屋交易监管与登记审查的“分分合合”及存在的问题205
442房屋交易登记的关系及登记审查与交易监管一体化的可行性208
443推动不动产登记审查与交易监管一体化的具体路径211
第5章不动产登记审查体系的健全完善214
51不动产登记代理对登记机构审查的减压:从规范登记申请着手215
511不动产登记代理的他山之石和我国的制度探索215
512统一登记背景下建立不动产登记代理制度的现实意义216
513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代理制度的思路和措施219
52公证对于登记机构审查的辅助作用:审查责任的分担和分流221
521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比较考察221
522将公证引入不动产登记的利弊分析224
523不动产登记审查中有限度引入公证的路径227
53行政体系内部校正:登记机构自身及上级行政机关的作为231
531异议登记的临时性保护232
532更正登记的校正功能及依职权更正之限束236
533不动产登记案件行政复议的适用240
54司法权的外部介入:兼谈登记错误的责任认定及司法救济243
541司法权之于登记机构审查的作用及民行交叉登记纠纷的处理244
542民事诉讼在物权变动原因层面对于登记审查的有效补救250
543行政诉讼对于登记机构审查的监督253
54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258
第6章结论和建议272
61结论与展望272
62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建议278
参考文献290
一、中文著作290
二、期刊论文292
三、学位论文297
四、外文专著及文献297
前言或序言:(选填)
序
作者21世纪初随我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当时即展现出较好的公法素养,惜乎其毕业即弃“学”入“仕”,选择经世致用作为人生追求。不曾想他不忘初心,在部委机关工作十余年后,又悄然重返校园,且从法大赴人大、脱“公(法)”向“私(法)”,实现了学业上的重大转向,为师颇感其勇气可嘉。更加可赞的是,当在职博士生成为许多导师门下“困难户”时,他能够静心治学、用心修业,将不同学业阶段的学术训练融会贯通,并与其所从事不动产登记领域行政管理相结合,居然三年即如期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虽然这其中有其选题得当(与自身工作结合紧密)的缘故,但也足以让我这个曾经的导师感到欣慰了。或许,我国学界少了一位法学教授,但国家多了一名学者型官员,于法治建设究属幸事。
喜见学生博士论文付梓,欣然为之序!
马怀德
2018年11月17日于蓟门桥
精彩书摘或读书笔记:(选填)
后记:回眸我的法学历程
十五年前,我在硕士论文的“后记:一挠法学的七年之痒”中感慨,前后历时七年,先至武汉,再赴京师,在戴着口罩的2003年之夏,在非典肆虐的北京城,暂离(抑或永别?)我的法律学徒生涯。当时表示,将牢记“法律应当被信仰”的铭训,终身“视法律为上帝、作法律的顺民”,并追问自己,“可是,可是,胡汉三还能回来吗?”而今,随着博士论文(原题为“论不动产登记审查——以公私法接轨为视角”)答辩全票通过,特别是借博士论文修缮付梓之机(主要是基于体系完整性的考虑增加了部分内容),终于可以作一回答了。
回溯至1996年夏天,我因高考失手而致投奔北大“未遂”,来到位于武昌鲁巷的中南政法学院(后来整合更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或谓之“中南法商学堂”方显雅致,然否?),“未遂”可能是我记住的第一个法律术语。从扬州沿长江逆水而上恰是见证我的这种失意,怎一个郁闷了得!今天看来,上天是公平的,在向我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又为我开启了另一扇门,无心插柳地置身“法家”门下,实为不幸中之大幸。我曾在唉声叹气中虚度光阴,直到有一天,一个山东牟平人向我们展示了法学的魅力和法学家的风度,当时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频频来汉讲学,是他的讲座完成了我的法律启蒙,原来法学也可以这样!贺公曾戏言“鲁巷正合山东人”,他是那四年我见过的并不太多的学问皇皇而又风度翩翩的学者,虽然他多少有点述而不作的味道。法学开蒙之后,在那个“志士”的年龄(我意就人生追求而言,二十可为志士,四十当为名士,六十应为居士),我有着鼓吹法治的冲动,其时民间性的京汉名家宪政文化论坛的数期举办系我亲力亲为促成。
离开法大后,我即进入职业生涯,部委机关的工作虽说经常同法律政策打交道,但与法学只是沾边而已。并且,由于我硕士阶段研读公法,而职事所涉多属私法范畴,知识背景与实践领域可谓大相径庭,深感再续“法缘”之可望而不可及。随着阜内大街64号大院内花开花落,自己心中一直抱持的法学博士情结,实不知何时方能纾解……直到2015年,“过五关斩六将”,蒙朱岩老师不弃,将我这个或许并不算很合格的学生收于民商法学门下,实现了我由硕而博的深造夙愿,也给我带来了跨界公法私法的极大挑战。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求学期间,朱岩教授亦师亦友,对我这个“土”官员的指导,让他这样的“洋”博士费心良多,不同层面、不同话题的畅快交流,往往置我于相见恨晚之境,千言万语难表谢意之一二。当斯时也,人大民商法课堂名师云集,王利明、杨立新、姚辉、叶林、张新宝、龙翼飞等诸教授岂止“传道授业解惑”以蔽之,后又欣见王轶教授执掌法学院,高圣平教授荣列教育部长江学者,备感人大作为民商法学重镇之威名绝非“浪得”,而可持续发展之更为可期,深以置身其间为荣!似乎一下子又回到当年求学的青涩岁月。
借此机会,我要特别感谢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以及焦洪昌、刘莘诸教授,亦应感谢本科恩师当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茂林教授以及关保英、童之伟、范忠信诸教授,他们对我的关心帮助起自学问,但早已超出学术,“仙人指路”般地影响着我的人生选择,那种用心令人难忘,个中情义长驻心间。还要感谢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张鹏教授,他为人忠直、治学严谨,引我入行、指点前行,我与他相识自乡谊始,友情历二十余载而弥坚,必长久珍惜之。此外,感谢母校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特别是余娟编辑,惠允出版这部介乎学术与实务之间的博士论文“升级版”。
最后,应当感谢我的父亲王长松和母亲翁翠香,他们生我养我、无私帮我,善良通达、言传身教,既让平民出身的我衣食无忧、宠辱不惊,还营造出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和谐宽容的氛围,使我自主自如、从心所欲地做人做事,我将用余生去报答他们。“秀才人情纸半张”,对于生命中的贵人,需要感谢的还有很多,方寸之地所限,不再一一列名。但是请相信,做人有情有义、做事有板有眼是我的人生信条,必将始终怀着感恩之心看待人生、善待朋友。
三年博士生时光,转瞬即逝;三年苦行僧生活,亦有甘甜。当博士学位论文行将完工时,工作十多年的机关大门口人影幢幢,在“国土资源部”大牌子下拍照留念的人来来往往,这不正是我即将离开人大法学院心情的生动写照么,好在是从广袤的“国土”到更宏大的“自然”,随后不久,“自然资源部”运行如常……望着眼前这部还不太成熟的书稿,想着自己即将又要离开法学门庭,殊为不舍。如果说学士论文只是敷衍了事,硕士论文是其貌不扬的“初生儿”的话,就让这个还显得不够完美的“小二子”,作为我再次踏入法科这段生活的纪念吧!曾经,我自谓法律的精神已溶入血液之中,心灵深处已经同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高妙的价值无从分离;今天,我想说的则是,为了爱我的和我爱的人,一切的一切都将沉淀下来,作为我过往人生的经验,更成为我继续前行的动力!
行文至此,意犹未尽。还要表达的是,自圆其说原系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文责自负”亦属读书人的操守所在,这本书不过是我这个“自然人”的所思所悟。其中观点若有偏颇抑或错谬之处,当然应由本人负责,而与我所在的部门、岗位无关,即使你和我都如苏力所言“深深地嵌入这个世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