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关系的法律规范TheLegalRegulationofRelationsbetweenLawyersandProsecutorsandJudges

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关系的法律规范

王惜莜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8月10日;录用日期:2023年8月23日;发布日期:2023年11月7日

摘要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虽各司其职,但都共担法治之责,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共同使命。然而,当前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却形成了不正当的接触交往关系,这严重妨碍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本文立足当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接触交往关系的司法现状,提出了规范律师与法官及检察官三者关系的一系列举措,以期推动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树立法律人的公正形象,更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关键词

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规范

TheLegalRegulationofRelationsbetweenLawyersandProsecutorsandJudges

XiyouWang

SchoolofLaw,Guizhou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Received:Aug.10th,2023;accepted:Aug.23rd,2023;published:Nov.7th,2023

ABSTRACT

Althoughjudges,prosecutors,andlawyersperformtheirownduties,theyallsharetheresponsibilityfortheruleoflawandhaveacommonmissiontosafeguardsocialfairnessandjustice.However,atpresent,somejudges,prosecutorsandlawyerscolludewitheachotherandformalliancesofinterests,whichseriouslyhindertherealizationofsocialequityandsocialjustice.Basedonthecurrentjudicialsituationofthecontactandinteractionrelationshipbetweenjudges,prosecutorsandlawyers,thispaperputsforwardaseriesofmeasurestoregulatetherelationshipbetweenlawyersandjudgesandprocurators,inordertopromotethebenigninteractionbetweenthethree,whichisnotonlyconducivetoestablishingafairimageoflegalpersonnel,butalsoconducivetorealizingtheunityofproceduraljusticeandsubstantivejustice.

Keywords:Judges,Prosecutors,Lawyers,Legal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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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关系概述

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更深层次的责任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法律进行准确地适用,并做出理性的判决,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诉讼参与者,也是诉讼监督者和救济者,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公正公平的判决;律师通过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补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罚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虽各司其职,但都共担法治之责,是法律的践行者,公平的守护者,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共同使命。在理想状态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应该是一个具有统一的法律语言,一致的法律信仰,相同的法律价值取向的法律职业团体。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良性与否,关系着诉讼各方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关系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接触交往关系,不仅会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保障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法律权威和降低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2.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的意义

为彻底杜绝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关系,坚决清除法律职业者中的“害群之马”,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风气,维护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依法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构建法律职业信仰的必要性

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具体职业。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共同维护法律职业的纯洁与尊严,是法治精神和法治文明的传播者。法律职业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职业信仰,从本质上讲是对法律的价值认同和理性回归,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意识等。法律职业者尊崇法律,寻求法治的精神与法治理念,他们具有共同的价值意识与职业伦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为公众服务的宗旨[1]。司法腐败是一种违背法律职业信仰的行为,它不仅会妨碍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还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者职业素养的信赖度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果法律职业者没有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及精神追求,没有形成对法律规则的至高无上的信念,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良好的约束,那么,就会使国家的法制建设形同虚设。为此,通过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统一司法理念,依法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是重塑法律职业者职业信仰的良策[2]。

2.2.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3.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现状

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从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维度而言,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三者关系应是“清”而有距,“清”而有为,在实践中同守一道底线,共担一项责任,互相监督,互相协作。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接触交往存在着一些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如三者之间的不正当“勾兑”关系(利益输送、利益勾连),法律职业认同缺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等问题[4]。

3.1.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不正当“勾兑”关系

3.2.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缺失

首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时常存在立场偏差。在一些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法官作为争议纠纷的居间裁判者,本应铁面无私、利益无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对案件做出判决,但某些法官却认为自己高高在上,肆意运用手中的权力,导致判决不公。而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守卫者和捍卫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达到胜诉的目的有时甚至忽略了案件的正义和价值。因此,缺乏职业认同,进而导致三者之间的对立,应是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方难以形成融洽关系的根本原因所在。其次,利益驱动致使心理失衡。一些法官、检察官的心理难免会出现心态失衡,个别思想道德素质低下、自控能力较差的法官、检察官便会与律师之间产生了权利与金钱的利益交换。甚至极个别法官、检察官为了金钱利益还会故意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在不合理薪酬待遇、缺乏内外部监督和内心自律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形成了不正当的交往关系。

3.3.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当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接触交往关系现状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运作与制约机制尚不健全,法官、检察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有金钱、人情、关系、权势等,就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这使得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勾结、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司法也难免出现“司法地方化”、“审判行政化”的色彩,使之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6]。另一方面,在司法机关内部,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司法权就会被异化会谋取私利的资源,极易滋生司法腐败。主要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运作与制约机制尚不健全。因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非正常关系的形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4.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的具体路径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份子。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的思维判断无疑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必须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进行严格的调整,使律师始终与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保持一定的空间,并在他们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带。但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者的关系之间不是隔阂,而是理解;没有冲突,只是交涉;没有对抗,只有融合;没有戒备,只是沟通[7]。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虽在法律实践中承担着不同的作用,但同为法律职业者,应在各自领域内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为了规范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以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切实做到公平正义。

4.1.明确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往规范

应当承认,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之间的亲近关系不可避免,也很难完全隔断,因为法官、检察官不是生活在象牙塔中,而是生活在现实中。为了避免生活中的关系影响到职业上的关系,需要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也就是在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起“隔离带”。一是增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之间要保持正常合理的交往关系,不能过于亲密,律师不能以案情为由邀请法官和检察官就餐或送礼,法官和检察官也不能接受律师的请客、送礼或者收受律师给予的其它好处,更不能徇私为律师提供任何帮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能同时出入一家酒店,也不得一同出游,更不能同时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另一方面,在办理案子的时候,律师不能利用自己的个人关系与法官、检察人员等进行交涉,更不能宣扬自己与法官、检察官等有亲属或者有其他私交关系[8]。

4.2.制定法律职业行为法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且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律人。然而若是他们缺乏法律信仰,法律在他们手中将会变成谋取利益的工具,因为他们懂得如何巧妙地规避法律的制裁。很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罔顾一国法律,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只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从而滋生腐败,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所以,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让所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遵纪守法,且并不只是出于对受到国家强制力制裁的恐惧,更是在心里坚信,那些被法律禁止或许可的事情与他们的道德信仰和他们的真实利益相一致,他们之所以遵纪守法,是出于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目前约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各种文件,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只有上升到法律高度,才能超越各个法律职业本身的狭隘性,为法律职业者竖起一道更科学和有效的屏障,在规范其职业行为的同时,也保护法律职业免受不当的限制。法律职业行为法既要对涉及三者关系的业内行为进行规制,也要对他们的业外行为进行规制。

4.3.要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4.4.健全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5.结语

一方面,法官是审判权的行使者,应刚正无私、不受外界影响或他人掣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判案;检察官既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又是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监督者,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起着监督作用[11];律师通过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官、检察官的干预,三者相互独立。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核心人物,他们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队伍中的重要成员,都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骨力量干,他们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要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实现社会正义为共同目标,进一步努力形成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为“中国梦”和“法治梦”的实现而携手前进、并肩奋斗。所以,应全面加强法律职业队伍建设,依法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廉洁和维护司法公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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