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层面确认信息网络平台诉讼的诉讼活动形式。
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同意。
2.扩大了法院可独任审理的情形,并规定排除适用的情形。
基层法院不仅在符合简易程序条件时,或不符合但双方当事人同意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这次还新增加了在基本法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
中级法院可在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的上诉案,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同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独任审理。
排除了一些疑难案、重大社会影响案或者法定应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采取独任审理的审理方式。
注意:
1)以上的基本事实清楚和权利义务明确同简易程序要求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要求不同。
2)中级法院二审独任审理均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而基层法院一审非如此,在符合简易程序时、在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时基层法院均可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直接独任审理。
3.将非纸质送达方式统一为电子送达,并赋予其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送达可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往非纸质送达不可送达这三书)。
电子送达的当事人要求纸质文书的,法院必须提供。
4.公告送达期间60日改30日
5.修改简易程序审限规定,最长4个月
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未审结的,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后最多延长一个月。
(原来只规定简易程序审限内未审结的,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再延长六个月,再延长的,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扩大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标的额范围、规定小额诉讼的审限为2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规定小额诉讼可一次审结当庭宣判。
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范围由原来的省级行政区划上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下改为50%以下,并且规定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诉讼标的50%-200%之间的,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
并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涉外案件、需鉴定评估或对诉前鉴定评估有异议、人身关系或财产确权、一方下落不明、当事人反诉、其他。
口诀:涉外无小额,鉴人财知道(人身关系和财产确权),反诉落不明
小额诉讼审限为2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7.修改申请确认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调解协议的管辖法院,管辖不再限定为基层法院,也不限定为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
将管辖由原来的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改为分两种情况不同讨论。在法院邀请调解组织调解的情况下,由该法院管辖。在调解组织自行调解情况下,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都能管辖。
8.修改分期履行的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计算方式
原来规定分期履行的判决,其申请执行执行的期限,自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现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