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抵押给多人,谁优先受偿——《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郎某以自己的价值500万元的古画抵押,向A借钱100万元,先办理抵押登记;向B借钱100万元,后办理抵押登记;向C借钱15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向D借钱3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现在如果拍卖抵押物,如何向ABCD四人清偿?

法律条文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由来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新变化在于:

2.增加了一款:“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释义

1.抵押权顺序

指抵押人就一个担保物担保两个以上债权,各个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

2.如何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

(1)登记优先未登记

(2)登记的,按先后顺序赔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为什么删除了“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涉及哪些担保物权?

如:权利质权、也会涉及到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规定: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规定: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两条规定与原司法解释基本相同。

实务提示

法官、律师或其他法务人员在实务中应注意: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浮动抵押的效力的规定:“64.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案例解析

上述案件,如果拍卖古画:因A、B抵押已经登记,且A在先,因此,A最优先受偿;再由B受偿;C、D没有办理登记,剩余价款由C、D按照比例受偿。A、B、C、D各获得多少钱?您可以计算出来了吧!

原标题:《一物抵押给多人,谁优先受偿——《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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