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
1、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
4、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
在这四类原因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
1、基于事实行为:是指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是指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是指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法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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