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权变动,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均有规定,即针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针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是我国法律确定的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理论上将其称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同时,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也对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了规定,且《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最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针对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情形,《民法典》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但本条删除了受遗赠时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即删除了“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原因就在于受遗赠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是以意思表示作为前提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应适用《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受遗赠开始并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是具有债权的效力,因为受遗赠的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