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民房、厂房、私宅多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诉求相同:身份不同,案由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结果大不同。——切勿走错路!
▌原创:张茂荣信荣团队首席律师、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
▌主攻:房地产、小产权房纠纷,涉房家事,城市更新等
历史违建、新增违建、城中村、农民房、厂房、自建房、绿本房、法拍房、回迁房、安居房、集资房、保障房、福利房、微利房、军产房.....买卖纠纷、租赁纠纷、拆迁纠纷、析产纠纷(离婚、分家)、继承纠纷、侵权纠纷、执行纠纷......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土地权人为夏某,并由其报建,2000年12月因故被翟某侵占。
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翟某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另案一审裁定、二审裁定、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裁定,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最终胜诉。
从2000年被侵占,到2019年6月再审结案,历时十九年,只因当初起诉身份和选择的法律依据错误!
以“权利人”身份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一败涂地!
2012年06月,夏某以涉案房屋产权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翟某返还诉争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012年11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理由为:
涉案房屋未提交合法建设手续,权属问题无法明确,原、被告均认为自己系产权人,故本案应为物权确认纠纷(该案由是败诉的核心原因,夏某应提出异议)。夏某主张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明确的权属性质为前提。而本案争议房产没有办理所有权手续之前系违章建筑。就违章建筑的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13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为:
一审法院以争议房屋没有办理所有权手续前系违章建筑,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013年10月,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夏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为:
该案争议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因此产生的权属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14年9月3日,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该案争议的房屋属违章建筑,由此产生的权属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夏某的起诉,二审裁定维持并无不当。决定:不支持夏某的监督申请。
“违法建筑”买家“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侵占者:返还!
以“占有人”身份起诉:峰回路转,转败为胜!
2016年5月20日,夏某以涉案房屋占有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翟某返还诉争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017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为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原告夏某再次向本院提起本诉讼不当。
2018年1月24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理由为: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本案中,夏某基于占有保护的规定有权提起排除妨害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
违法建筑的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翟某返还夏某涉案房屋并支付夏某占有使用费。理由为:
由于翟某的无权占有行为,致使夏某对其财产无法行使权利,其请求翟某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理由成立。
2018年10月18日,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翟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夏某涉案房屋,向夏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79905元。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翟某的再审申请。
2019年6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1599号裁定认为:
虽然《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因翟某的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且被申请人对占有物排除妨害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未消失,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返还涉案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期间的使用费,并无不当。
绿本房:集体所有,乡村用地,买卖合同均为有效
信荣说:诉求相同,身份不同,案由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结果不同
1、返还原物请求权差异:《物权法》第34条和第245条都规定了义务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但两者的适用条件、案由完全不同:第34条是权利人的起诉依据,保护的是权利人的物权(本权保护),对应案由是“物权保护纠纷”下的“返还原物纠纷”(笔者认为本案最初界定为物权确认纠纷不妥),而第245条是占有人的起诉依据,保护的是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状态(占有保护),对应案由是“占有保护纠纷”下的“占有物返还纠纷”;
2、请求权主体方面举证责任方面,以权利人身份,依据《物权法》第34条起诉,必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而以占有人身份,依据《物权法》第245条起诉,只需要证明自己是占有人即可(当占有人为权利人时,发生请求权竞合,占有保护与本权保护同时成立,占有侵害同时构成权利侵害,当事人可择一行使);
3、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以占有人身份,而不能以权利人身份主张。因没有“准生证”,不被法律所认可,根据法院规定,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权利人身份申请物权保护必然被裁定驳回起诉,而以占有人身份起诉,因只涉及占有,不涉及权属,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无需考虑占有的原因行为;
5、占有保护存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即原占有人必须在原物被侵占后一年内行使权利,则权利消灭(现占有人取得占有保护请求权),原占有人不得再行请求返还,故提醒当事人务必及时行使权利(《物权法》没有规定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实践中不限于起诉占有保护途径,本案起诉时已过12年,笔者认为已过期);
6、《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424个案由,部分表述类似,如本案的返还原物纠纷和占有物返还纠纷,又如“排除妨害纠纷”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和“占有消除危险纠纷”...,选择何种案由,引用那条法律规定、以何种理由起诉,结果大相径庭,是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巨大考验(如本案夏某一开始就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则官司不会如此旷日持久);
军产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权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245条【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