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性的驳回的补正可突破既判力约束的道理等同于期限的到来或是附条件权利的成就,只不过两者在前诉中欠缺的条件不同。一时性驳回的补正是针对前诉中诉讼要件的欠缺而导致诉讼被驳回的情况。诉讼要件,是指法院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继续进行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的要件[4]。为了使法院对原告针对被告的权利主张之妥当性进行审判,需要以具备诉讼要件为前提,当欠缺这些要件时,法院应当做出“驳回诉”之诉讼判决[6]。诉讼判决中对于驳回诉及其理由的判断基于案件审理作出判断的这个基准时,因此在这个基准时之后,若诉讼要件完备,原告以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再次请求法院就相同的请求予以判决时,法院仍应受理。在此应注意,由于不同的诉讼要件的性质不同,因此其能否被弥补的可能性也不同。比如起诉要件中包括原告以合法形式提起诉讼并且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这些诉讼要件都可以通过当事人改变成合法的起诉行为而修复原有的瑕疵。再如有关法院、当事人、诉讼标的方面的诉讼要件,都可以通过起诉人选择正确的案件受诉管辖地、不具备当事人适格的主体获得诉讼实施权、通过撤回已处于诉讼系属中的另一案件而进行补正。
4.“类似新事由”
4.1.发生在前诉进行时但具有不可预料性的情形
在后诉中,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在前诉中就已经存在,但是当事人对于该主张的存在不具有可预料性时,法院该如何认定呢?从既判力的一般原则来看,既然该主张在前诉中就已经存在,当然的受既判力的遮断,若是同意该主张可继续提出将会削弱既判力的效用。但是从程序保障原则出发,当事人在前诉中因对于该主张事项不具有可预料性也就没有可能提出该主张,也就无从获得程序保障的可能,因此既判力的遮断效不能及于该主张。对这一问题的考虑应当对法的安定性和赋予当事人程序保障进行合理平衡,应当允许不可预料性的主张在后诉提出,但同时应当对不可预料性的标准进行严格把控。不可预料性的事实不仅仅是指当事人不知道该事实,还要是出于合理理由而不知道该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该不可预料性的事实需要达到在标准时后出现的新事实这样的程度时[8],才能不受前诉既判力的遮断。此外,对于后发性损害的发生而言,一般也会援用不可预测性来对前诉既判力不及于后诉来进行解释。因在事故发生当时就形成了后遗症的产生原因,本应在前诉中对该事由进行主张,但当时因医疗技术的局限,在基准时前无法被认知,此为合理理由,符合不可预料的事实,既判力的遮断效也将不及于该主张。
4.2.出现定期金赔偿变更的情形
5.未在前诉行使的形成权
在前诉中已经存在的形成权并已经被相应的权利人所知晓而未在前诉行使,那么该权利人是否还有权在后诉就该形成权进行主张?首先明确的是,该形成权在前诉中已经存在,因此其不属于新事由,并且在前诉中权利人已经知晓,因此也不存在“类似新事由”的适用可能,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条规定的角度看,将禁止权利人提起后诉。但是一刀切的认定前诉未提出的形成权将受到前诉既判力的遮蔽也过于草率,应当还要分情况考虑到具体每一个形成权之间性质是否存在差异,也需要具体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平,使其符合公平原则。
5.1.撤销权与解除权
5.2.抵消权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反对说,肯定说为通说。反对说认为标准时后的抵消的意思表示应当被遮断的理由如下。第一,原告通过胜诉判决获得了能够强制执行的地位,若对方当事人而后却主张抵消权以及基于此提出的请求异议之诉将会破坏原告这种地位与期待,因此对方当事人在标准时后的抵消抗辩无疑是不正当的。第二,被告在既判力标准时后行使的抵消权即便被既判力遮断,这仅意味着被告不能以该反对债权进行抵消,但该债权本身并未丧失[12]。因此被告仍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实现债权,由此看即便抵消权被前诉判决的既判力所遮断,但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失。第三,抵消权被前诉既判力遮断的规定将会督促被告尽早提出主张和抗辩,有利于促进诉讼迅速进行[13]。第四,若允许被告在执行中提出抵消抗辩,则会出现原告的强制执行与被告主张抵消同时存在的局面,使得执行程序变得复杂。
反对说以上提出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从抵消权的本质去看待该问题,并且过于忽视对被告权利的保障。从法理上分析,反对债权的存在与否,与作为诉讼标的的诉求债权之纠纷,本来就属于两个独立的纠纷[9]。法院不能为了诉讼的快速进行而强制要求两个独立的纠纷处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不同于依附于请求债权之上的撤销权和解除权,抵消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自然能够在请求债权审理结束之后进行主张。不同于“无需牺牲自我利益”的撤销权和解除权[14],抵消权在标准时后提出仍然需要被告牺牲自己的债权来冲抵债务,虽然会破坏原告对获得金钱利益的期待,但对两者利益进行平衡之下,更应当保护被告行使权利的自由。此外,反对说认为允许被告在标准时后行使抵消权会导致执行程序的复杂,但是反对说没有考虑到若反对被告行使抵消权,则会出现原告对被告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也向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或催缴的局面,产生不必要的相互交错执行,不利于诉讼经济原则。综上,抵消权与撤销权、解除权存在的本质不同使得是否受既判力遮断的结果不同,并且进行利益抉择之后,被告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是先于原告的期待所应当予以保护的。但值得注意的是,
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中,如果原告存在过失,那么被告应当在诉讼中主张原告过失之事实,进而进行过失抵销,否则被告将丧失基于原告过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9]。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抵销债权纠纷并不能独立于主动债权之纠纷,有必要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提出过失抵消也是被告穷尽主张所要求的,因此该种情形在基准时后将受到前诉既判力的遮断。
6.结语
NOTES
1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