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根据浦东新区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和浦委府信访发(2020)82号文的精神,参照国家信访局公开的37家部委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和《上海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明确信访处理责任主体为目标,现制定浦东新区国资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涉及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属于国资委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权履职行为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请求、检举、揭发国资委系统工作人员以及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机关内部人事管理等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行政监察、信息公开、检举控告等途径解决。

区属国有企业受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诉讼、仲裁、信息公开、举报检举、信访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类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资委投诉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事项。

一、涉法涉诉

(一)具体投诉请求

国资国企在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以上事项非信访受理范围,应按法定程序向仲裁机构、法院提出。

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

二、国有企业运营

按法定程序向行业主管机关提出。

对应分别向工商管理部门、房屋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等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

三、国资监管审批备案程序

(一)具体投诉范围

1、改制重组管理事项;

2、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3、国资收益管理事项;

4、章程管理事项;

5、股权和分红激励事项;

6、财务预算事项;

7、财务决算报告事项;

8、债券发行事项;

9、清产核资事项;

10、国有股权内部整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无偿划转、协议转让、资产重组);

11、国有资本权益变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增减、不实资产核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股、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股票);

12、国有股权确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国有股权质押、国有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13、股权转让受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间接或通过证交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14、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要求国资委在上述事项范围内履行国资监管审批备案程序的,可以通过申请、报告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

四、机关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以上事项非信访受理范围,应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法院等提出。

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五、公务员的行政处理

1、处分;

2、辞退或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非信访受理范围,应按法定程序向原处理机关、主管部门、上一级机关等提出。

公务员不服前述处理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第二类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事项非信访受理范围,应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法院等提出。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第三类揭发控告违纪违规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请求依法制止、惩处,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遭违法行为侵犯的行为。

1、不依法行政;

2、违反行政纪律;

3、违反廉政纪律;

4、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2)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3)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5)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和低价转让折股,以及扰乱资产评估、审计的行为。

(6)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三重一大规定等。

(7)接受委托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第四类对国资国企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具体范围

1、对浦东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浦东国资委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

3、对浦东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信访条例》等。

第五类其他不予接收或受理事项

1、按照信访工作负责原则不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内或应受理的信访事项。

2、对于经过复查或复核,已经作出明确结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附注:

1、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随着法律法规制(修)定、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国资委职能变化等,上述清单随之变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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