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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形式与基本内涵的不同,人格权的体系应当划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即一般性人格权、具体性人格权和身份性人格权,它们层层递进,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第一层次的一般性人格权主要通过宪法与人格权立法的原则性条款来实现;第二层次的具体性人格权则通过人格权立法的具体分则规范来实现;而第三层次的身份性人格权则只能通过若干单行立法或特别立法实现。

一般性人格权奠定原则和基准

一般性人格权是指任何公民均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它通常包含人格平等权、人格独立权和人格自由权等内容。

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民事权利不同,人格权自产生之始,便具有强烈的政治宣誓性目的,即维护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成果,捍卫人类社会基本的平等与尊严。换句话说,在封建社会中基于阶级身份的不同所配置的不平等的人格体系,注定要被人格权立法所打破,公民不再有贵族、农民、奴隶等身份上的差别,而享有同等的人格权利体系。在我国当代背景下,这一人格权体系的塑造也有利于维护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权保护上取得的重要成就。换句话说,作为人格权的首要内涵,一般性人格权具有“从身份到契约”的革命性意义,它是捍卫现代法治平等、正义观念的先驱。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在宪法层面对一般性人格权的基本确认,也是现代法治中“形式平等”观念的根本体现,即任何个人不论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的差别,均在法律面前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这一平等性是基于社会契约所产生,国家机器具有捍卫这种平等的刚性责任。

在人格权立法中,一般性人格权具有“纲举目张”之作用,即成为确定具体性人格权和身份性人格权的基础。因此,除了《宪法》层面对一般性人格权的确认,在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中,一般性人格权也必然以突出的位置在总则部分予以明确,成为具体性人格权和身份性人格权适用时的原则性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一条即具有规范一般性人格权的性质。

具体性人格权实施制度和规范

具体性人格权实际上是一般性人格权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后者构成前者的基本准则和基础,前者构成后者的实际适用和重要保障。具体说来,民事立法与实践过程中类型化的人格权利体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均构成具体性人格权。在人格权立法中,与一般性人格权通过总则的原则性规范予以确认不同,具体性人格权的内涵、特性及遭受侵权时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则要通过分则的具体规范体系予以明确。

具体性人格权的立法要义在于其类型化,即到底有哪些人格权应当被明文列入立法当中。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现实中出现了形态各异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由此产生出的权利保护诉求也各有不同,除了符合一般性人格权常识的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主张之外,还包含一些较为罕见的权利诉求,如因亲生母亲去世未获告知而起诉要求维护祭奠权的案例、因车祸被伤及下颚而起诉要求维护亲吻权的案例等等。

一般来说,对于生命权、健康权等基础性的权利,显然应当予以立法进行明文规定,而现实中各种特殊奇异的人格权诉求,则应当按照有明文规定的人格权体系来予以类推适用,另外还需要在立法中发挥兜底性条款的作用,实现对所有人格权益受侵害时的周延保护。

身份性人格权保障公正和人文关怀

身份性人格权基于弱势群体的现实不利而产生,其内涵和外延十分广袤,如果全部安置于基本人格权立法当中,则会造成法律体系的冗繁和复杂。我国目前正在稳步进行民法典的制定,一般性人格权和具体性人格权届时将成为民法典人格权单编立法时的重要内容,而身份性人格权则不能纳入民法典当中,仍然主要通过若干单行立法与特别立法来实现。

与一般性人格权“从身份到契约”的革新历程不同,身份性人格权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是从契约向身份的回归,但在根本宗旨上,二者却有相近似的意趣:一般性人格权意在维护革命成果,打破封建社会基于身份所生的阶级不平等性;而身份性人格权却是基于人客观存在的现实不平等性而提出,意在通过差别性的权利体系实现人的实质平等。

从身份到契约,又从契约回归身份

一般性人格权奠定原则和基准;具体性人格权实施制度和规范;身份性人格权保障公正与人文关怀。从身份到契约,又从契约回归身份,人格权的这三重体系设置画下了一个完美的圆圈,这是一个周延保护人格尊严及其权利需求的结构,又是公民个体感受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指标。未来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应在此三重体系之下推进,即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完成对一般性人格权与具体性人格权的规范;而在若干单行立法与特别立法中完成对身份性人格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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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体系(关于立法体系简述)3、立法体系与法的体系有不同的含义: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容方面的结构,立法体系是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文件系统。 4、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的部门和规范,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文件及其条文;法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https://edu.iask.sina.com.cn/jy/fXn8IXtnU5.html
2.莫纪宏:我国立法规划的重要实践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立法规划科学和有效地推动了很多重要领域的立法工作。 突出地表现在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U1MjEyOQ==&mid=2649852304&idx=1&sn=82f780d62053437173b260e00b26d581&chksm=860b4e564239819883255abf2929104da90d14b13402824c3719200a90e062bc5054cdf85bbc&scene=27
3.我国的立法体系包括哪几个层次?百度试题 题目我国的立法体系包括哪几个层次?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一)宪法;(二)法律(狭义);(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反馈 收藏 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bgkdetail?id=9801aef2910ef12d2af9e795&fr=search
4.版权立法中文本数据挖掘侵权例外规则的构建版权资讯事实上,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的全貌是“1+5”架构,即以《著作权法》为基干,再加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拟制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学理上也称“合理使用”[22],是各国著作权法上十分http://www.ccct.net.cn/html/bqzx/2023/0601/4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