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体制沿革,立法权限的分配。我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沿革,《共同纲领》明确了政协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立法权,《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并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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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沿革(2021)
1949年9月
《共同纲领》明确了政协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立法权《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并解释法律
1954年9月
54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民族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979年7月
《地方组织法》:省级人大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
1982年12月
82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制定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修改《地方组织法》:新增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制定规章。省会市的人大常委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
1984年
国务院批准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较大的市")为较大的市
1986年12月
修改《地方组织法》:省会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1988年
国务院批准批准宁波市为较大的市
1992年
国务院批准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为较大的市
1993年
国务院批准苏州市、徐州市为较大的市
1994年
1996年
2000年3月
《立法法》:对立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和进一步完善。
经济特区市列入较大的市范围,至2015年修法前共计49个较大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市、国批市)
2015年3月、8月
修改《地方组织法》:将“省会市和较大的市”修改为了“设区的市”
2018年3月
宪法修正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入宪。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