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当前,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要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主张立法内容的科学性,而且强调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不仅努力使每一项反腐败国家立法都科学有效管用,而且使其反映人民意愿、彰显法治精神,因时因需、循序渐进、由表及里地构建起一套“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在立法中尊重和体现腐败治理规律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彭真曾说:“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首先就要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最大的“实际”就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必须站在反腐败斗争的新征程新起点上,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作出了“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这一重要判断。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主要还是以事后干预为特征、以个体惩治为目标,“重惩治、轻预防”的问题较为突出。惩是为了治,治标更要治本。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发挥作用、产生实效,应当深刻把握权力运行规律。一是进一步在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权力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上下功夫,尤其注重权力配置的平衡性、权责一致的相称性、权力运行的程序性,把“制度的笼子”扎稳、扎牢、扎严,有效提升立法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效能。二是牢牢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腐败易发的权力环节,重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减少直到最终消灭权力设租寻租机会,构建针对腐败衍生环节的严密法律体系。
着力提高反腐败立法的精细化、体系化水平
加强伦理道德与法治红线的双重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但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腐败发生的深层原因在于思想道德问题,是人的本性中私欲的膨胀和外化,治理腐败就必须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筑牢思想之“堤”,增强拒腐定力,根治腐败离不开道德、法治的双重约束,这是践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要求。当前,遏制腐败增量,防微杜渐,从源头强化不想腐的自觉观念,应成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着力点。
推进公职人员的道德立法是腐败治理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党章为基石、党内法规为支撑、党内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制度体系,将一些思想道德要求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我国反腐败事业持续推进以及加强党内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堕落、不断提升自律自觉意识的重要方式。在这方面,与党内法规制度相比,国家立法的进展较为缓慢。监察法将“开展廉政教育”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职责,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的义务包括“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对道德义务的立法表达和实现机制,用法治方式持续、有效地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形成不想腐的自觉意识和自律意识。(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