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几种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颇具特色。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和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这个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page]
多级(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一般地方,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上有级别之差,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法律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既是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在立法依据、权限范围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上把它们划入同等级别未必妥善,因而有必要使用“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