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了16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26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对下一阶段的行政立法作出了系统部署。行政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不同时期的行政立法活动不仅展现了立法制度的变革,也反映出我国对所处时代的法治回应。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了16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26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对下一阶段的行政立法作出了系统部署。行政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不同时期的行政立法活动不仅展现了立法制度的变革,也反映出我国对所处时代的法治回应。
几经变迁的行政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立法伴随着国家发展前进的脚步,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完善行政立法体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保障善治。作为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行政立法的体制机制应当根据上述要求不断完善。
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实现党领导立法工作过程中将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具体方式、程序等规定,以法治的原则和方式加以规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201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基本程序和组织保障进行了确认及规范,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增加了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等规定,这是党对行政法规、规章立法领导的原则及方式的法治确认。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是新时代党领导立法的具体体现。
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立法活动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关系密切。《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要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现阶段,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就是要加强立法战略研究,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充分考量立法之前存在的社会风险,以及立法后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以便采取减少或消灭风险的立法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进一步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化水平。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要在行政立法规划、立项、起草、论证、修改、协调、审议、废止等立法的各个环节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只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才能制定满足美好生活期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的良法。
健全行政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于我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宪法》《立法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抵触原则。《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先后出台,使得备案审查制度逐渐规范。我国备案审查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全覆盖、全方位的制度要求与有限备案审查能力之间的矛盾。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后,行政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显著,制度的实效性正在逐步释放,下一步要向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效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