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是指直接和集中反映党规本质内容和基本精神的党内法规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确立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具有将党内法规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制度化、指导立规实践、引领党内法规执行的重要意义。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有四个方面,即全面领导原则、思想建党原则、制度治党原则、政治建设统领原则。党内法规基本原则之间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全面领导原则是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根本方面,思想建党原则、制度治党原则和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是为全面领导原则服务的。思想建党原则和制度治党原则是管党治党的两种基本方式,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是对党的各项建设的统领,在服务于党的全面领导原则下,统领思想建党原则和制度治党原则。
[关键词]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习近平法治思想;依规治党
一、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地位功能
(一)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概念
学界关于法的基本原则的代表性观点有: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指导思想,是全部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扩散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的经济的、社会政治的和专门法律的要求[6];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准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立法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7];法律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是一种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规则的规则,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出发点[8]。纵观上述观点,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内涵包括地位最高性、内容统领性、形式贯穿性、效力普遍性,地位上的最高性是指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转化和维护法的精神、价值和指导思想的功能;内容上的统领性是指法的基本原则对法的规则进行高度抽象并以根本准则形式统揽所有法律规则;形式上的贯穿性是指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法律规则从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的运行全过程;效力上的普遍性是指当法律出现空白或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具有补缺和协调作用。
所谓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简称党规原则,是指直接和集中反映党规本质内容和基本精神的,贯穿党内法规从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的全生命周期的,党内法规活动或运行的指导原理和一般党规规则的基本准则。党规原则是连接党内法规的价值和党规一般规则的桥梁。党规原则反映、体现和维护党内法规的价值和指导思想。相对于党内法规规则来说,党规原则是基础性原理,其价值在于,为一般党规规则提供本源,为党规活动提供决定性规则。
党内法规原则分党内法规整体意义上的基本原则、部门党内法规的原则、党内法规的创制原则和党内法规的适用原则等。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对全部党内法规的内容和规则都有统领意义的原则。
(二)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地位和功能
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在党内法规规范中居于基础和统领地位。一是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将党内法规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制度化。党内法规的本质和基本价值确定后,应将其融入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是对党内法规本质的反映、是党内法规基本价值入规后的制度化产物和表现。二是指导立规实践。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可以指导党内法规运行,体现在党内法规从立项到废止的全生命周期各项活动之中,不仅指导党内法规制定活动,而且指导党内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等活动。三是引领党内法规执行。在党内法规执行中,党内法规基本原则解决党内法规之间的冲突和抵触,使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沿着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确定的轨道、朝着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确定的方向发展。
二、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和渊源
如何抽象、概括和确立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基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和法治理论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党建实际和党建时代特征相结合。明确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是科学确立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和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确立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应以“目的性”为统揽,以反映和体现党内法规的内在本质和本质特征为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应能够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的,充分体现党内法规的内在本质和本质特征。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是党内法治和党的自我革命,即推进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党内法规的本质是党的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即党内法规应以反映和推动社会革命的客观需要为根本要求,体现全党的统一意志、维护全党团结统一、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的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学界关于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理论形态,该形式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存在形式,如果能达成共识并得到实践认可,那么应通过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转化为党内法规规范;二是存在于党内法规规范之中,作为效力渊源的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应在现行党内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的丰富论述,蕴含了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丰富内涵,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党的建设总要求集中反映了这些原则,主要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思想建党”“制度治党”“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9]。
三、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内容
概括地说,党内法规主要有以下四大基本原则,即全面领导原则、思想建党原则、制度治党原则、政治建设统领原则,且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具有系统性和有机统一性。
(一)全面领导原则及其内涵
把全面领导确立为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的要求和党的全面领导在政治性上的重要性。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内在属性,政治性贯穿党内法规制度运行全过程,“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政治性摆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首位”[10]。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内法规政治性的最根本要求和出发点、落脚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内在包含了“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总结我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首要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内法规以党的全面领导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涵:
一是在领导地位上,确保党始终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特征和优势,而把“坚持党的领导”上升为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是其必然要求。如果不把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原则,党内法规就无法彰显党的领导的特征和优势,就背离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初衷。无论是党的领导法规,还是党的建设法规,都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为价值追求。党内法规的任何条款和规范都不得危害或不利于党的领导,更不得放弃或否定党的领导。
二是在领导范围上,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总结党的建设和治国理政百年实践得出的宝贵经验,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是吸取世界政党尤其是苏联共产党兴亡历史教训得出的重大启示。实践和历史告诉我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就能取得事业的全面成功,相反,弱化党的领导,人民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党内法规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立为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好、实现好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领导,党内法规运行全过程都应当以维护党的全面领导为意旨,不得对党的领导范围设定任何限制,应当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各领域各方面全过程。
三是在领导强度上,必须与时俱进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本内容[1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不断改善党的领导,这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高度重视。坚持党的领导与改善党的领导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党内法规应着力于根据世情国情党情,不断探索和完善党的领导的法规制度,把成熟的党的领导制度予以制度固化,从而实现好党的领导。
四是在领导能力上,必须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12]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是发挥党的全面领导的基础,党内法规必须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为重要目标,不断改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具体体制和机制。立足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结合新时代党的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把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作为党内法规的根本目的,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二)思想建党原则及其内涵
思想建党是建党百年党的建设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注重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是我们党的鲜明特色和光荣传统”[13]。因此,思想建党应作为党内法规的又一原则。其主要内涵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思想建党原则在党内法规中的价值。“古田会议确立思想建党原则”[13]之后,全党的面貌焕然一新,中国共产党开始不断走向胜利。通过思想建党,以科学理论武装全党,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强大的战斗力,这是我党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基本经验和重要法宝。这条经验应长期坚持,这一法宝应被特别珍视。作为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应把思想建党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价值主要是:一方面,淬炼思想武器。在党内法规理论建设和实践发展中始终贯彻思想建党原则,从而统一全党思想,把党的科学理论转化为思想武器,使党的科学理论发挥思想威力;另一方面,保持党的先进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人是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必须把共产党建设成为先进性政党[11]413。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独特优势,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通过不断建设、发展才能予以保持的。思想建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途径。
二是思想建党原则在党内法规中的运行方式。一方面,党内法规理论建设和实践发展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理论建设和实践发展,应把贯彻马克思主义理论、贯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作为重要任务。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一条制定目的中新增保证贯彻执行党的理论的内容,把保证党的理论的贯彻执行,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旨在以贯彻党的理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把党的理论作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思想保证。这是对思想建党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三)制度治党原则及其内涵
制度治党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和法治理论辩证结合的制度成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党的治理现代化和党建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体现。党内法规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依据,制度治党是党内法规的工具价值,将制度治党作为党内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党建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是彰显党内法规工具价值的内在需要。制度治党原则的主要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内法规意在增强党内治理制度化品格和优势。中国共产党构建党内法规制度、推进党内法规实践的初衷是强化党的治理制度化、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把制度治党确立为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实现党内法规的价值和目的。之所以要增强党内治理的制度化,是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14]104。正是基于对制度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的考虑,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制度治党。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始终是百年党建的一条基本经验。新时代,党中央以极大勇气和定力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实践,并以党内法规为依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增强管党治党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因此,党内法规应坚守初心,在党的建设法规和党的领导法规全生命周期中,把制度治党原则贯穿始终,使得制度化在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行为、治理程序中得以充分彰显。
二是党内法规旨在提高党内治理现代化。新时代,我党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战略,治理制度化、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现代国家的显著特征,是国家治理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党内法规本质上是党的治理的一种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独特优势和优良传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领域和重要方面。把制度治党上升为党内法规基本原则,要求党内法规不断强化治理制度化、现代化,推进依规治党,强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今世界,治理制度化、法治化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治理是否法治化是判断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把制度治党作为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旨在增强管党治党的法治化能力和法治化水平,树立和培养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习惯,提高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政治建设统领原则及其内涵
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确立了党的建设战略布局和战略部署,突出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并把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核心。习近平强调:“党的十九大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重要经验,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15]。因此,把政治建设统领原则上升为党内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以“两个确立”“两个维护”为核心是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的重中之重和关键所在。
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政治建设统领原则作为党的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长期坚持下去。把政治建设统领原则作为党内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下去,是传承我党百年党建成功经验作出的政治选择,是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是党内法规强化政治属性、发挥政治优势的内在要求。政治性是政党的显著特征,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是确保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党的建设政治方向不动摇的根本要求。只有坚持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才能增强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才能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贯彻政治建设统领原则,一方面,党内法规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突出位置,并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统领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其他各项建设;另一方面,党内法规要以强化和提升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素质基础,把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作为着力点,提高全党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推动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强力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制度基础、政治保障。
三是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旨在强化政治建设对其他各项建设的统领功能和作用。习近平指出:“党的政治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不抓党的政治建设或背离党的政治建设指引的方向,党的其他建设就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就是要发挥政治指南针作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党的政治建设这个重大命题,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17]。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旨在强化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同时,其内在地包含了政治建设对其他建设的统领功能和作用,其他建设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党的政治建设,不得危害党的政治建设。党的十九大确立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推进过程中,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重点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这是政治建设的战略意义;第二,党的政治建设居于首位和统领地位,这是政治建设的战略地位;第三,党的政治建设具有统领作用,这是政治建设的战略功能。党内法规的规则设计要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党的政治建设的战略意义、战略地位、战略功能。
四是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是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的应有之义。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不可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更不可将其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推进过程中,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两点论。一是贯彻全面思维。推进党的建设,应有全局观,应在政治建设统领下,把握党的建设全局,要全面看、看全面,全面抓、抓全面。二是贯彻整体思维。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应当整体推进、全面推进,各项建设应当同步推进、同向发力。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三是贯彻辩证思维。在政治建设统领下,其他各项建设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各项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统一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实践。
四、结论
党内法规基本原则之间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确保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在主体上确保党的领导主体地位,是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根本方面,是其他三个原则的价值引领和目的追求,决定了其他三个原则的内涵、外延及发展方向。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和政治建设统领三个原则,是在全面领导原则下展开并发挥作用的,是为全面领导原则服务的。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是管党治党的两种基本方式,是党的建设的两条基本经验,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思想建党从内在属性上确保党内法规保持和提升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等先进性特质。制度治党从本质特征上提升党内法规的法治化程度。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维护和彰显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和党性,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是对党的各项建设的统领,在党的各项建设中居于首位和统领地位,在服务于党的全面领导原则下,统领思想建党原则和制度治党原则,统领党的建设的其他各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是科学构建党内法规理论、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指导党内法规实践的基本原理。党内法规基本原则是理论的,更是实践的,它不仅是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是党内法规实践层面的问题,应当将其贯穿党内法规从制定、实施、解释、修改、废止等全生命周期中。因此,党内法规基本原则也应当体现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据党内法规推进的依规治党当中,从而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依规治党的基本原则有交叉或重叠,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依规治党的基本原则是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下位概念,不能因为党内法规基本原则体现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治党实践,或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依规治党的基本原则更容易抽象出来,就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依规治党的基本原则否定或替代党内法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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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利林]
OntheBasicPrinciplesofPartyRegulations
DUANZhanchao,YAOJianlong
Keywords:basicprinciplesofinner-partylawsandregulations;comprehensivelyandstrictlygoverningtheparty;ideologicalpartybuilding;systemgoverningtheparty;governingthepartyaccordingtorules
[基金项目]上海社会科学院重大系列项目(2021ZD00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BFX008)
[作者简介]段占朝,男,河南平顶山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姚建龙,男,江西永丰人,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法学、青少年法学、刑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