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最多。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这类规范在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规中较为常见。在教育法规中,主要出现在关于教学技术装备、校办企业及私人办学的规范性文件中。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制裁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否定性的,在事前起到预警作用,在事后起到惩戒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类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都专立一章法律责任或罚则,对各种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明确其制裁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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