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2021年第1期要目汇编(一)法学研究法理学

1.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作者:王晨(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法学会)

内容提要:伟大时代诞生伟大理论,伟大理论引领伟大征程。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这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学法律界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上作表率,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推动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2.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中共中国法学会党组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3.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的法理解读

作者: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谨、系统完备的科学思想体系,其核心要义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道路;法治体系

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精神

作者: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深厚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蕴涵着党的领导这一时代之魂,始终坚持以党法关系为法治中国的根本关切,科学揭示了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价值同源性和规范统一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时代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一中心线索,在理论定位上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总布局和总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之问,深刻地回答了法治的初心使命、治理模式与外部环境等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鲜明的时代价值,彰显了人民主体的权利精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社会公平的法理精神。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时代背景;时代主题;时代之问;时代价值

5.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作者: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结合中国国情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理论创新,是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从中国法律传统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的理论创造,是借鉴世界文明发展和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新成果、并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实现扩展与升级的理论贡献。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生命共同体”为核心,创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价值论;以“整体观”为要旨,创新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方法论;以“协同推进”为目标,创新生态文明建设法学理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实现路径包括完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生态法治;生态治理

【民法典解读与适用】

6.民法典意义的法理诠释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事法律成典使法治社会建设迈入“民法典时代”,对民法典的探究也随之进入“解释时代”。“解释时代”的民法典,其生命依附于主体的理解和解释。对民法典意义的诠释,既要求整全的认识论建构,也需要恰当的本体论反思和方法论运用。与文学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强调文本的拘束力,解释者所释放的应是法律的意义。对民法典的解释应当接受文本规范的指引,坚守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原则,通过法律方法实现民法典的意义自主。法理思维要求,对民法典意义的颂扬与批评应保持克制:离开民法典的意义颂扬可能会因脱离文本而无的放矢,而不带敬意的批评则会贬损民法典的权威性。

关键词:民法典;法理思维;法律解释;体系思维;法律自主

7.遗产限定继承论

作者:马新彦(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限定继承;无限继承;血缘传承性遗产;财产本源主体;继承顺位

8.交易性贬值损失之赔偿

作者:张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交易可优化资源分配,更好发挥物之价值,法律对物之交易价值应予保护。房屋、机动车及其他财物受损均可能产生交易性贬值损失,但我国法律未规定明确的赔偿规则,判例学说亦存在分歧。交易性贬值损失系交易价值之降低,属直接损失、附随经济损失,符合可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交易性贬值损失如满足各自的构成要件即可赔偿,不应增设额外的赔偿条件。交易性贬值损失之计算,应在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第1184条及法发〔2009〕40号第10条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计算时点应视受害人是否将受损财物转卖及选择的评估方法而定,不应局限于某一固定的计算时点。修理过程中的以新换旧导致受害人额外获利可能引发损益相抵问题。损益相抵规则之适用,应肯认贬值损失与以新换旧之获益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财物受损情况、受损部分等因素。

关键词:交易性贬值损失;可赔性;损失计算;以新换旧;损益相抵

【学术专论】

9.行政活动法律保留的结构变迁

作者: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保留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为理论前提,是保障公民自由权的重要手段。伴随着国家从君主立宪到国民主权的转变,法律保留理论发生了重大改变,在出发点上由保障人民的自由扩及对行政的民主性控制,在保留事项上由侵害性行政行为扩大至权力性行政、重要事项等,在内容上由仅仅关心将行政的何种行为权限保留给法律延展至保留给什么样的法律。在这一变迁背后是立法—行政—人民三者关系结构的变化。中国自清末民初从日本引入法律保留理论之后,对实行法律保留具有一定共识,但在保留的法规范、保留范围和强度上存在分歧。在当代中国,既要考虑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也要考虑宪法的规定以及现阶段的国家任务等因素,应当坚持侵害行政法律保留的立场,并适时扩充侵害的内涵,以贯彻法治国家保障公民自由权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律保留;依法律行政;自由权;侵害保留;权力保留

10.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

作者:王锡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建构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个人信息处理中尊严减损的风险。基于控制“数据权力”这一侵害风险源的需要,国家一方面应避免过度侵入个人信息领域;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止义务的体系化,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生态。

关键词: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工具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

11.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与“同意撤回”

作者:万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中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保护模式。告知属于兼具公法及私法性质的行为,而同意属于私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处分。由于告知同意存在诸多问题,引入同意撤回制度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同意撤回权与消费者撤回权不同,同意撤回权属于人格权体系下的撤销权,其撤销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应适用除斥期间,除个人信息主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应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在适用中应当注意厘清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后与受托人及第三方的关系,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同意撤回权上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同意撤回权体系。

关键词:告知同意;同意撤回权;个人信息保护;撤销权;人格权

12.私人复制的著作权法制度应对:从机械复制到云服务

作者: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私人复制长久以来主要表现为手工抄写,因而立法对之一直未有专门的制度安排。随着复制设备及介质的家庭化,私人复制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逐渐受到著作权法的重视,补偿金制度的创设,即是许多欧美国家针对私人复制的负外部性所作出的制度回应,但也有中韩等少数国家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外并未构建补偿机制。实际上,本质为“庇古税”的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回答其是否属于外部性理论“胡闹”的产物,该制度在具体适用中亦存在诸多实操难题,因此,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应对私人复制的制度安排值得肯定。随着计算技术、互联网产业、云服务飞速发展,作品传播的供需两侧均与机械复制时代大相径庭。从市场原则出发来看,私人复制将更加没有“生存空间”,因而补偿金制度已无构建之必要。刚刚完成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坚持了过去的正确选择,即使云服务时代仍会有零星的私人复制行为,现行立法也足以应对。

关键词:著作权法;私人复制补偿金;合理使用;机械复制;数字时代;云服务

13.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及其规范

作者:钱玉林(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股权转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股权转让纠纷的不同处理。司法裁判倾向于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处分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并将股权处分解释为准物权行为来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基于财产行为的分类,而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人合性,而非对股权财产性权利的限制,加之我国立法上并未引入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因此对股权转让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缺乏理论和制定法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承担着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的双重意思表示功能,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区分为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两个不同的问题。股权变动行为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同处于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民法典》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受《民法典》和《公司法》特别规定的共同调整。《公司法》修订时应处理好与《民法典》的协调;应处理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股权转让行为;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公司法》第71条;《公司法》修订

14.论社会信用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作者:王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核心问题是信用主体、客体如何界定。以信用主体和客体界定为视角展开学理论证,是研究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进路。关于信用客体,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将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纳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信用主体,基于构建公私一体遵循的诚信价值观需要以及当前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实用主义观念,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法进行调整。在立法体例上,采取以私权利主体的信用调整为主、适度衔接公权力主体信用问题的“折中”立法模式,是社会信用法较为理想的立法方案。

关键词: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信用主体;信用客体

15.远程工作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远程工作;灵活用工;远程工人;应急管理;《远程工作框架协议》

16.刑事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

作者: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错位,现行法律在查办阶段采取“直接移送规则”,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实体判断+及时移送模式”,审判阶段采取“单一审查地域管辖模式”,并未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制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后,职能管辖错位可能对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监察体制改革目标。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采取“二元论”,对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创设了“实体+听取意见双重审查模式”,以监察机关的意志决定程序走向,不利于司法制约以及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实际上,职能管辖错位是否需要程序制裁应当权衡诉讼效率、实体错误与否、违法程度、权利损害程度四个方面。如果监察委员会查办了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于恶意违法的应当否定该职能管辖错位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以办案机关的意见作为后续程序处理的标准。我国应当完善制裁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对于恶意的职能管辖错位应当退回办案机关,否定阶段性终结决定的效力,之前取得的实物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

关键词:职能管辖;监察委员会;程序性制裁;管辖错位

17.刑民界分视野下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

作者:陈少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现有理论主要从“欺骗”“错误”以及“损失”三个方面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形成“限缩行为”与“限缩结果”两种路径。结合我国财产犯罪的立法特色,财产损失的实质化会导致对损失的有无与具体数额等难以进行精确判断,并破坏财产犯罪的整体一致性,因此,限缩结果路径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诈骗罪宜采取限缩行为路径,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核——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纳入欺骗行为的认定中,以此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针对“财产给付的基础事实”“民事救济的重要事实”进行虚构、隐瞒,导致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

关键词:诈骗罪;民事欺诈;财产损失;欺骗行为

《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要目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党政联合发文的制度逻辑及其规范化问题

作者: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党政联合发文是实现政党政治与政府行政联结融通的政策工具之一。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党政联合发文与国家正式立法具有治理功能相辅相成、权限范围并行不悖、规范内容相互转化等内在关联。党政联合发文是实现党领导国家政权和党政双轨权力整合的制度形态,也是党领导立法的重要途径。它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府效能,弥补了国家治理的制度短板,减少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成本,提高了制度的供给效率与执行合力。当前,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内,对党政联合发文的权限范围、身份定性、备案审查等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制度安排,避免党政联合发文的泛化,实现党的领导的政治性与国家法律的规范性之间的互构、协调与平衡。

关键词:党政联合发文;党内法规;党领导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体系

2.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从人权的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属于三代人权范畴的内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个人数据信息类权利的出现,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人权的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难以通过“数字人性”来实现道德人权层面的证成,也就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理论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度基础性”标准,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总之,“数字人权”不仅不是新一代人权,甚至不宜作为人权的下位概念。

关键词:数字人权;第四代人权;道德人权;基本权利

3.风险预防原则的结构化阐释

作者: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风险社会;风险治理;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反向证明机制

4.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作者:朱慈蕴、皮正德(深圳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一直集中在前端,即放松资本管制,鼓励投资创设公司。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即公司利益(资产)向股东流动,仍处于传统资本维持原则控制之下,没有大的变革。美国1980年《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大分配”统合公司利益(资产)流向股东的行为,开创了由立法中的衡平测试、资产负债表测试以及判例中的资本充足测试构成的偿债能力测试规则。偿债能力测试颠覆了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资本、资产与负债之间关系的处理,聚焦于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分配顺位,立足于董事的受信义务,摆脱了对财会指标的过度依赖,体现着公司行为自由化、资本规则抽象化、企业融资便利化的发展方向,顺应了会计专精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资本维持原则主导的资本制度中,应适当借鉴偿债能力测试规则,建立一种相对灵活的利益(资产)流出制度,以此提升公司资本制度功能、公司治理水平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实效。

关键词:偿债能力测试;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制度;公司分配;债权人保护

5.基于合意解除合同的规范构造

作者: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合意解除;广义之债;处分;清算关系;法律行为转换

6.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法事由

作者:占善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乃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应以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这不仅是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上诉以纠正错误裁判为目的的必然回应。现行民事诉讼法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原判的程序违法事由,不仅未能因应当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销原判决与发回重审之间应有的功能界限,侵蚀了当事人的上诉利益。撤销原判决的程序违法事由应回归“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之立法设计。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可能性”标准,“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驳地推定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之意义。

关键词: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因果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7.论刑事综合型证明模式及其对印证模式的超越

作者:向燕(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印证;综合型证明模式;自然生活历程事实;补助证据

8.陕西紫阳诉讼档案中的清代土地交易规范及其私法理念

作者: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内容提要: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紫阳县正堂”诉讼档案系当事人起诉到官府的土地纠纷案例,其呈现的土地交易规范包括:“买卖由地主为政”,交易应“契明价足”,“不得事后争买”,从交易的启动、程序和结果等层面,既规范了土地交易活动,也与律典、习惯、判例等资料相印证。通过当事人双方呈请,官府批词和判词的申明,土地交易规范在当事人之间、官府和乡民之间被不断强化,得以遵循。交易规范不仅约束交易活动,还规制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进而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诉讼档案反映的清朝土地交易规范中蕴含的私法理念包括:尊重卖主意愿,保障交易自由;便利产权转移,降低交易成本;预防减少纠纷,维护交易安定;促成守信践诺,优化交易环境。土地交易规范还体现了平衡双方利益的特点,表明中国私法文化具有源头上的内生性,需要高度重视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关键词:紫阳诉讼档案;土地交易规范;私法理念

9.《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合作

作者:何其生(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海牙判决公约》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上,中美欧分别采取了限制性合作、不合作和合作的立场,代表着在多边层面的不同利益博弈模式。一方面,公约排除了对于知识产权的适用,美国的不合作立场成为最终的选择;另一方面,美国通过单边施压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拉平了中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实现了中美在知识产权制度水平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上的级差效应,有利于美国的经济收益。而欧盟之所以愿意进行国际合作,也旨在于全球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的“水涨船高”,从而在国际上产生类似于美国的级差效应。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水平大幅提升而且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前景可期的情况下,未来在国际司法合作层面应采取合作模式,以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牙判决公约》;国际司法合作;“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2020年《法学研究》论坛专题】

10.关联交易规制的世行范式评析与中国范式重构

作者:汪青松(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营商环境;投资者保护;关联交易;公司集团;公共执法

11.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合规机制

——以刑事合规为中心

作者: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组织体合规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即行为的合规性。合规计划兼具高效、节约公共资源、国际化等优势,可以成为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工具。公共机构、企业是最主要的商业环境参与者、营造者;公共机构依法行政、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合法经营,则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到渠成。借助公权合规计划,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共机构合法运行的目的。公共机构不仅要通过合规计划实现自身合规,还要通过外部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合规。作为公共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自治组织可以通过行业监督、共建失信信息系统、促进联合调查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未来可以通过在组织体内构建自上而下的责任链条与自下而上的信息流、强化外部正反向激励机制、淡化行业自治组织的行政色彩等方式,促进公共机构、企业以及行业自治组织的合规参与。

关键词:营商环境建设;公权合规计划;企业合规

12.国际税收协定解释的困境及其纾解

作者:崔晓静(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中外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代表作】

1.紧急权:体系建构、竞合适用与层级划分

作者:陈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建构起逻辑清晰、阶层有致的紧急权体系,是全面提升紧急权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首先,在权利空间分配的视角下,自损型紧急权和反击型紧急权得以建立;其次,在归责原理的指导下,应对反击型紧急权作进一步的层次划分;最后,通过引入社会团结原则,建立起转嫁型紧急权。自损、反击和转嫁这三类紧急权之间是彼此独立、相互排斥的关系,在检验思路上应遵循“自损型最先、反击型其次、转嫁型最后”的顺序。反击型紧急权内部的各项权利之间可能因为前提条件存在重叠而出现类似于法条竞合的关系。紧急权限度具有层级结构,从反击型到转嫁型,狭义比例原则的制约作用总体上显示出由弱到强的渐变趋势。

关键词:紧急权;竞合;正当防卫;防御性紧急避险;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2.信息隐私权的宪法时刻

——规范基础与体系重构

作者: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

关键词:信息隐私权;规范基础;体系重构;大数据技术;宪法时刻

【专题:民法典的理论图景与现实展开】

3.大民法典的理念与蓝图

作者:苏永钦(台湾政治大学)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具有继往开来的特色,20世纪影响最大的德国民法典以其严谨体系在社经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跨度上最具优势,新民法典接续此一传统之余,应思如何提高体系容量,以适应全球化经济与公私混合治理型态的需要。大民法典的构想源于德国民事财产法的债物两条腿明显呈现一盛一衰,后者的根本错误在于在以动态关系和静态归属的二分掩盖了两种交易选择的本质,并以物权法定与债权自由来加大其差异。大民法典开放所有契约的自由,并改从落实自治本身和维护自治内含界线的二分进行体系化,各自都包含了属人(债的关系)和属物(物的关系)的选项,再从两类规范中提取财产通则的公因式,上承不以财产为限的总则,下启不以身份为前提的意定和法定关系,乃至以身份为前提的财产关系。

关键词:体系效益;大民法典;债物合流;意定关系;法定关系

4.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研究

——动态法源观的提出

作者:王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民法典;适用衔接;再体系化;溯及力;动态法源观

5.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向死而生

——一个法律和经济分析

作者:贺剑(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有无,是私法上一道经典价值判断难题,长久以来聚讼纷纭。在合同约定阙如时,法律为何应当肯定或否定担保人之内部追偿权?该问题并非混合担保独有,而见于所有担保,实为任意性规定之设计问题。基于对最大多数担保人意愿之分析,以肯定说为任意性规定,不仅契合意思自治即自由价值,亦符合效率,且无关乎公平。在解释论上,以上价值判断可融入对《民法典》第700条之历史或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一道证成保证人之内部追偿权,并类推适用于混合担保等其他场合。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意思自治;任意性规定;投机行为;代位权

【专论】

6.再论调解及中西正义体系融合之路

作者:黄宗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体现“移植主义”和“本土资源”之对立的两篇代表性著作的不同逻辑内涵出发,研究者有可能找到一种与两者都不同的研究进路:摆脱单一面和理想化的建构,尤其是西方演绎逻辑所建构的理想类型思维,采用超越简单二元对立的二元合一“实践逻辑”,并采用多元整体和历史回顾与前瞻愿想的视野来认识、理解中国古今的正义体系。这一探索特别聚焦于非正式调解和正式法院审判的并存以及两者间互动的“第三领域”,将其置于全球的比较视野中来突出古今中国(和来自“中华法系”传统的日本与韩国“东亚”国家)这方面与西方正义体系的深层不同,借此来指向一条超越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研究进路;进而从超越主观和客观、意志和结构二元对立的实践逻辑的认识论出发,通过考察中国古今正义体系整体的实际运作,来探索一条比中国传统法理和西方形式理性法理都更符合中国实际和需要的、融合中西的未来长远发展道路。

关键词:演绎逻辑;二元对立;实践逻辑;多元整体;历史回顾与前瞻愿想

7.从法学基础理论到法理学

作者: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法学基础理论源于国家与法权理论传统。该传统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国家与法权,此即研究对象整体论;该传统强调剥削者国家与法权与社会主义国家与法权的本质区别,此即研究对象二元论。由研究对象二元论与整体论决定,国家与法权理论传统形成了“纵”的体系和“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基本特征。法学基础理论继承了上述特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学者先后提出“一般法律”“一般法”等概念,用研究对象一元论取代了二元论,“纵”的体系消失,法学基础理论更名法理学;但研究对象整体论依然延续,以法理学的指导性为中心,发展出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三个面向,未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将围绕对这三个面向的争论进一步展开。

关键词: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对象;一般理论;方法论

8.立法能力的内涵、构成与提升

——以人大立法为视角

作者: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完成立法目的、满足立法需求所体现出来的本领和能量,表现为立法的生产力。立法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专业性与综合性、理论性与实践性,需要综合性的立法能力作为支撑。立法能力涵括认知能力、决策能力、起草能力、协调能力、论证能力、审议能力、解释能力。立法能力问题需要置于宏观的宪法体制中加以考察。提升立法者的立法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中国的问题,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提升,有赖于对影响立法能力的制度、体制、机制等进行整体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立法能力;人大立法;立法质量;能力构成;能力提升

9.内部事务信息的确立、运用和发展

——兼论与过程性信息的界分

作者: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内部事务信息与过程性信息从有“名不正”之嫌到正式列入免除公开事项,源于契合国际惯例和保护行政有效运转利益的考量。然而,大量案例表明,“内部事务”与“过程性”本身指向笼统,涵盖性极广,内部事务信息与过程性信息相互勾连交织,难以有效区分,有必要进行重新界定。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并更名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主要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不公开的理由在于与公共利益、特定公民组织利益关系不大。过程性信息应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公开将有损于行政内部有效交流和决定质量。

关键词: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妨碍行政有效运转

10.国务院的宪法地位

内容提要:国务院的宪法地位形成于1954年宪法,也体现于现行《宪法》第85条。“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的概括性地位,系指国务院可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但不能由此推导出国务院享有概括性的统治权。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负责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接受其监督,且不具有任何实质的反制手段,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是国务院的上级机关。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行使行政权,但并非行政权都归属于国务院;国务院领导的国家机关都是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实质性地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国务院的职权源自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予,“行政”只能是集合性概念,对“行政”采取消极说的界定并不妥当。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应当首先确定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的领域,国务院在非执行的领域可以享有一定的自主空间。虽然不能从国务院的宪法地位导出国务院的具体职权,但它能为国务院的权限划出一定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权力结构;中央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国家行政机关

11.正当防卫中法益侵害急迫性的存立根据与司法认定

作者:李世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正当防卫制度是法治国家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的例外,该制度本身应当具备“严进宽出”的刑事政策功能。从基本权国家保护义务论出发,防卫权的发动应同时满足不足禁止与过度禁止这两个原则的要求。在规范论上,法益侵害的急迫性为正当防卫作为强许可提供了排他性理由。法益侵害急迫性与防卫限度是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的关系,防卫限度被限制在法益侵害急迫性所可能实现的侵害结果的范围内。在法益侵害急迫性的判断上,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设置了急迫性的最高程度,同时也是发动防卫权的最低底线,除此之外的事由是否足以发动作为排他性许可的防卫权,应以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为核心,对法益侵害的急迫性进行事前判断。

关键词:严进宽出;基本权国家保护义务;强许可;法益侵害急迫性

【视角】

12.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

作者:傅向宇(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家事程序正在从普通民事程序中分离。家事审判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已系共识,但裁判资料的形成与事实调查权的具体配置,却仍处于理论盲区、制度空白、实务混乱的状态。“当事人权”作为分析工具,既可以从理论上区分中国以诉讼体制定义的诉讼模式论与大陆法系诉讼结构模式论下的辩论主义和职权主义,又可以从制度上厘清家事审判在职权主义原则下法官特有的事实调查权和当事人协助义务,与普通民事诉讼在辩论主义原则下的当事人自治及其例外情形,以及超越诉讼模式而基于诉讼主体地位无差别共享的“当事人权”及其相应的主体义务三者之间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上的差异,从而探求我国家事审判从普通民事诉讼体系中剥离后职权探知的限度。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审判;职权探知;当事人权

1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的规范建构

——基于行政过程论视角的分析

作者:范伟(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肩负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实施有效监管措施之衔接的重任。随着抽检范围和抽检数量的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日益严峻。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研究范式下的既有研究,无论“行政确认说”抑或“行政调查说”都是对处于末端环节的检验行为之检视,无法完整揭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性构造的全貌。行政过程论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包含着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抽样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检验,其所形成的否定性检验结论通常作为实施后续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为主)的主要事实依据。对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应当从创设准据、适用范围、程序规范和救济管道等方面建构合法性控制机制,以确保其能够持续作用于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系统工程。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行为;检验行为;行政过程;合法性控制

《法学家》2021年第1期要目

【主题研讨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五)】

1.社会基础变迁与部门法分立格局的现代发展

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从“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立格局的演化,是对近代社会结构的公私分化所作的回应。这种演化是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之展现,并为法律结构的现代转型提供了分析工具。面对当今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化以及多元社会子系统内部的公私融合趋势,部门法分立格局也面临转型升级的需要。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立法者倾向于在部门法分立格局之外区分不同行业领域,制定诸多“拼盘式单行立法”。囿于路径依赖,此类单行法在解释论上常被视为“部门法分立格局的行业延伸”。这种情况阻碍了行业法的公私融合趋势,背离了各行业以自我为中心的理性化进程。立足于特定行业领域的单行法均承载着其所属行业的规制使命,那些看似随意堆砌的公私法规范拼盘均指向统一的行业目标。这一功能主义共识为重构碎片化的拼盘式立法奠定了基础。理论上应以行业为单位,垂直整合部门法体系,构建“跨部门的行业法结构”,以此回应现代社会结构的变迁。

关键词:社会结构;法律结构;部门法;拼盘式单行立法;跨部门的行业法

2.地方法治扩散的原理与限度

作者:丁轶(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地方法治扩散;外生驱动型逻辑;地方法治试验;地方法治竞争;跨区域法治评估机制

【主题研讨二:聚焦《民法典》担保制度】

3.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评析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扩大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将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形式纳入其中,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之下的金融担保创新留下了空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的结合,《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为担保领域内物权法定的缓和提供了解释基础,进而为我国担保制度在形式主义基础上植入了功能主义的合理元素,这为统一的顺位规则奠定了基础,为担保权利的规范互用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担保合同;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功能主义;形式主义

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体系展开

作者:纪海龙(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背景,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功能主义进路与消灭隐形担保两个视角,对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新规则进行体系性的全面阐释。《民法典》在动产和权利担保领域,向功能主义迈出了一步,但具体到各个不同担保形式,其功能主义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民法典》为消灭隐形担保作出了很大努力,但也并未彻底消灭隐形担保。在此领域,大量规则尚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此有待未来判例学说加以展开。

关键词:动产担保;权利担保;功能主义;隐形担保;营商环境

5.民法典动产担保的发展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刘竞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动产担保;流动质押;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动产价款担保

6.法律违宪的类型区分与合宪性解释的功能分配

作者:杜强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违宪有着不同的类型,可区分为法律的字面违宪和适用违宪。前者是指法律在普遍的情形下与宪法相冲突,后者是指法律在适用于个案时不能达到合宪的结果。违宪的这种类型区分对我国宪法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法律的适用违宪,由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是较为适宜的补救方法,但它却不适于法律的字面违宪,这也是法院操作合宪性解释的一个理论界限;法律的字面违宪因牵涉面较广,即便可以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处理,但也不宜由法院来操作,而宜交由合宪性审查机关处理。

关键词:字面违宪;适用违宪;合宪性解释;立法事实

7.论实质的法益概念

——对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的肯定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质的法益概念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向立法者提供刑罚处罚的合法界限,因而具有批判立法的机能:一方面,应当根据实质的法益概念检视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废止没有保护法益的犯罪;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实质的法益概念,提出增设新罪的构成要件的合理要求。实质的法益概念既具有社会根据,也具有宪法根据,因而对刑事立法者产生宪法性的规制作用。实质的法益概念与形式的法益概念的内容相同,并非对立,因而完全可以并存,只要承认形式的法益概念就应当承认实质的法益概念;实质的法益概念具有经验的实在性,是比例原则的适用前提,而且按照比例原则进行的具体审查,不可能离开法益概念与法益衡量;比例原则本身不可能独立确定刑罚处罚的合法界限,因而不可能取代实质的法益概念;实质的法益概念并不违反民主主义,反而符合民主主义的实质要求。

关键词:实质的法益概念;形式的法益概念;宪法根据;比例原则;民主主义

8.“公开盗窃论”的理论根基匡谬

作者:刘之雄(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主张盗窃不以秘密性为必要的“公开盗窃论”及其理由,建立在误解犯罪主客观方面的关系、定罪的思维过程、行为方式之于犯罪评价的意义等诸多刑法原理的基础上,体现出一种机械主义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包括盗窃在内的不法行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要素,是一个相互依存且需要在相互印证中连带评价的统一体。定罪的思维过程并非从客观到主观的线性思维,而是在事实与规范、客观与主观之间往复循环的理解过程。盗窃的秘密性并非纯客观的行为要素,而是以主观恶性评价为指向,具有主客观方面的统一性因而无关认识错误的范畴。所谓“公开盗窃”,是基于对抢夺的片面理解得出的伪命题。

关键词:盗窃;抢夺;不法行为方式;主客观统一;诠释循环

9.客观—主观证明责任体系解构

作者:周洪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客观—主观证明责任体系是大陆法系证明责任概念的主流话语理论,其与域外的其他证明责任概念话语理论有较大的区别。该理论虽在中国学界最受推崇,但也多有“迷思”:无论是信奉者,还是异见者,往往都没有完全正确认知其概念逻辑与问题。该理论值得肯定的问题意识是,概念的建构需要处理在某些制度语境中可能出现当事人自身的证明不能与裁判者的不利后果分配之间不具有直接对应性的问题。但是,其在概念方法上存在着不当地将证明责任的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割裂开来、将行为责任进行抽象责任与具体责任的虚假区分,以及这些概念方法与“打包”型概念的规范指引功能不足等问题。有必要抛弃客观—主观证明责任体系,重构证明责任的概念话语体系。

关键词:证明责任概念;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说服责任;提出证据责任

【视点】

10.反欺诈论下的内幕交易类型重构:原理反思与实证检验

作者: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内幕交易执法司法中的广泛争议令我们有必要思考对内幕交易的类型作一体系性重构。反欺诈论主张内幕交易责任产生于行为人基于特定身份或特定行为而对内幕信息财产的欺诈性侵害。从信息获取角度,内幕交易可分为合法获取型、非法获取型和泄露型。合法获取者包括依职务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人和收购上市公司者的工作人员;与知情人共同生活的家属视为准知情人;个别合法获取内幕信息者的责任应建立在自我承诺之上。非法获取者应限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信息者。泄露指内幕信息占有人故意将信息告知他人,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后者将据之交易。在泄密人对之有明确的施惠意图时,受密人才应担责。非依职务偶然、非主动、未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对信息所有者并无义务,要求其保密或戒绝交易无法理基础,否则法律遵循或执行成本过高。异常交易可成为执法入手点,但应注意区别合法和非法获取,泄露型交易应从泄密人的违法性开始推导,按情境厘定类型。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证券执法;证监会

1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

——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

作者:赵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目的是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封闭性,但归根结底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商事交易范畴。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初衷来看,其首要保护的利益对象是“同等条件”下的其他股东,而非转让人与受让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视为请求权,使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在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上并无任何“优先”可言,丧失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公司人合性的制度价值,也不利于股东合法权利的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的形成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只需按照“同等条件”行权即可,其受到侵害会因此而产生相应的请求权。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在法理上与公司人合性相矛盾,在体系上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相冲突,在实践中会变相鼓励转让股东的不诚信行为。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份转让;人合性;形成权;反悔权

12.对赌协议何以履行不能?

——一个公司法与民法的交叉研究

内容提要:《九民纪要》第5条及“华工案”之后,以资本维持原则、减资程序为代表的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再导致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而仅使其陷入“履行不能”。这涉及一系列横跨公司法与民法之新问题,有研讨必要。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金钱债务的履行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受阻,构成法律上(自始)一时不能,是传统民法教义“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之例外。该一时不能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80条,产生一个法定宽限期,相应迟延违约责任不会被一并免除。减资程序与履行不能无关,应将其细分为债权人保护程序和股东会减资决议:前者可强制执行,以之阻碍投资方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正当性存疑;后者涉及越权代表,且与股权回购决议为等价关系,其欠缺将导致股权回购约定效力待定。现金补偿约定之有效,亦以相应利润分配决议即现金补偿决议为必要。

关键词:资本维持原则;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越权代表;与公司对赌

【评注】

13.《民法典》第680条评注(借款利息规制)

作者:刘勇(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利率;金融机构借款;民间借贷;超额利息

《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要目

【法治热点问题】

1.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

关键词:话语权;概念使用;概念创制;软暴力;刑民交叉;盗骗交织

2.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

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中,若夫妻一方因侵权而负债,则就外部关系而言,该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项原则为比较法上的共识,其理论基础包括受害人保护至上理念、共有财产致害共同负责理论、夫妻共同体利益与风险一致理论以及为他人行为责任理论等。作为平衡机制,应将非侵权方配偶的清偿责任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同时,赋予其在共同财产制终结时对侵权方配偶的追偿权,但在侵权方因执行夫妻共同事务而基于无过错责任负债时除外。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如何清偿并无专门规定,是为立法漏洞。就解释论而言,应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侵权行为之基础活动是否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该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就立法论而言,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应构建“共债认定+有限责任+追偿权”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夫妻债务;有限责任;追偿权

3.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适用“合理原则”之批判

作者:王晓晔(深圳大学)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例外豁免;反垄断法

【网络与信息法】

4.雇员基因信息保护的私法进路

作者:田野(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职场基因信息收集对雇员人格尊严构成严重威胁。劳动关系的背景因素和基因信息的敏感性使该议题独具个性。保护雇员基因信息有反歧视和私法救济两条路径,在现实的法治背景下反歧视之路困境重重,私法路径则令人充满希望。雇员人格权不因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而丧失,雇主亦是潜在的侵权人。雇员对其基因信息享有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与雇主管理权形成制衡。鉴于雇员基因信息侵权的特殊性,应对传统侵权法作出反思,对过错作开放性解释,缓和损害要件,认可基因信息的披露本身即为损害。对收集雇员基因信息应采“禁止为原则、许可为例外”之立场,以职场安全健康为中心对合理利用情形从严界定。

关键词:雇员;基因信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侵权责任

5.挑战与回应: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就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作者:战东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发展,一方面将越来越多地取代既有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又会创造出新的工作岗位并引发就业极化现象。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就业市场呈现出强从属性劳动萎缩、灵活就业常态化的特征,这使建立在强从属性劳动基础上的传统劳动就业市场法律规制模式难以满足人工智能时代的规制需求,亟须作出调整: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缓和劳动保护规制;优化职业培训制度,构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重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从以劳动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模式向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转变;转变调整理念,扩张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新规制模式的指引下,应当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的不同阶段,优化现有劳动法中的解雇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劳动主体制度,以回应人工智能发展对劳动就业市场法律规制的挑战。

关键词:人工智能;劳动就业市场;解雇;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主体

【法学论坛】

6.“报”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与分殊

作者: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报”是中国人的重要行为方式和交往原则。法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在于对人类基本正义的维护,而“报”中所体现的对等性,是人类正义的基础,是人性的基本要求,因此维护这种对等性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内容。“报”是契约、惩罚、责任、反报等法律机制产生的理论渊源。从“国家—社会”分野的角度看,在社会层面运作的“报”对法治反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益的。当“报”发生在公共领域,也即在私人领域发生馈赠而需要以公共资源来回报时,制度就被破坏,腐败随之发生。为了维护法治的正常运作机制,应该主要防范发生在公共领域的“报”对正式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资源的侵蚀。

关键词:报;法治;正义;人情

7.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实用性

——以人大预算监督权力界限的确定为例

作者:任喜荣(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预算监督;宪法解释;基本权利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焦俊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念定位、规则设定和具体实施3个维度均削弱了被害人对程序的实质影响,存在国家刑事政策、法律体系衔接和被害人制度信任等风险。应当按照“明确宣告作用,微调诉讼权利”的思路来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增加被害人的表达权来凸显被害人对诉讼进程的全面影响,通过构建被害人对量刑梯次影响细则以实现其实质参与量刑协商的目标,通过增设自愿性保障条款来增强被害人对程序的信任度,促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益保障与刑事司法被害人保护体系的顺利兼容。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诉讼权益;量刑协商;自愿性保障条款

9.论法官惩戒主体的中立性

——以中立性的双重内涵为切入点

作者:白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惩戒主体;机构中立;控审分离;法官惩戒委员会

10.论商事职务代理及其体系构造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事职务代理系以商事组织的特定职务为基础而生的持续性和重复性代理。商事组织法定代表人与职务代理人、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制度具有相同的结构与功能,应以后者吸收前者。“职务代理的约定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是权利外观责任与企业组织风险在商事代理中的体现。在表见代理的框架下,行为人呈现的证明其具有职务代理权的外观是构建相对人信赖的因素;反之,商事职务代理权的限制类型则是削弱相对人信赖的因素,相对人信赖合理性的判断取决于两者的共同作用。在自治与管理的价值权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商事职务代理权受内部决议、公司章程等限制时应以自治价值优先;商事职务代理权受法律、重大结构事项等限制时则应以管制价值优先,透过个案弹性地判断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及相应的形式审查是否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商事职务代理;表见代表;表见代理;代表权;经理权

11.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治理:基于公平性正义的立场

作者:黎四奇(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属于金融企业内部的治理问题,体现了自治与对高管的经济性激励,具有理论的正当性。但理论本身并非无懈可击,其与实践之间总是表现为一种若即若离的关联。就现实而言,贫富过于悬殊的薪酬不仅影响社会公众在财富分配上的正义感、公平感与认同感,而且因高管利益私人化而损害社会的道德风险也直接放大了金融机构运营的成本与风险。在金融科技化的背景下,强化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治理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有必要基于对等的公平从内部控制、薪酬构成、信息披露等维度来思考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的变革。

关键词: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治理;公平性正义

12.中国私立法政学校之嚆矢

——浙江私立法政学校创建考论

作者:李秀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在清末改革的背景下,法政人才“需才孔多”,包括陈敬第、沈钧儒、阮性存、许壬等在内的20位浙籍士绅,发起呈请浙江巡抚增韫代奏《请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的奏折。宣统二年(1910)四月二十六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发布,“癸卯学制”所规定的“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终被废止。浙江私立法政学校据此于宣统二年(1910)八月初一日在杭州正式开学。尽管宁波法政学堂在1905年秋就已成立,绍兴法政学堂及贵州、湖南等省私立法政学校于1909年也已创建,但无可否认,浙江私立法政学校才是名正言顺的“第一所”,乃中国私立法政学校之嚆矢。浙江私立法政学校对近代浙江社会文化及清末民初全国法政教育的影响,值得进一步的总结和研究。

关键词:浙江私立法政学校;清末改革;“癸卯学制”;近代法政教育

【法律适用】

13.刑事赔偿中的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及其适用

作者:张新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赔偿领域中,在法律条文语义模糊或者对条文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和解释。有利于受害人原则除可用于确定赔偿标准外,也可以用于解决持续侵权的认定、刑事程序中没收行为的性质认定、多项权利受损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问题。对于刑事扣押后既不解除扣押,也不终结刑事程序的,应当认定为持续侵权;对于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采取的没收行为,应当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对于赔偿请求人人身权、财产权同时受损的,应当统一由最后的侵权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有利于受害人原则也有其局限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已进行明确规定的事项,有利于受害人原则无法适用,在个别极端案例中该原则也未必能解决所有问题。须完善涉案财物...

THE END
1.法律层级划分图法律层级顺序结构图文章浏览阅读1.5w次。_法律层级顺序结构图https://blog.csdn.net/pengpengjy/article/details/114107243
2.层次划分范文10篇(全文)据此, 区域性市场在宏观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区域内的市场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在此基础之上的突破区域的市场, 对于这一层级的市场, 需要出台严格的法律政策予以监管, 否则就会无限蔓延, 最终造成市场混乱。 (二) 按发展目的划分 按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内公司的发展目的标准, 可将区域性交易市场分https://www.99xueshu.com/w/ikey0jiboblh.html
3.公交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与安全图片:控制措施金字塔原则,以及鳄鱼图 提问:学员所在岗位或工作面临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属于金字塔的哪一级,是否有更好的办法? 2. 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1)原则 2)层级划分 图片:风险管控层级金字塔 第三讲:作业安全分析 融会贯通:运用前两讲所学知识,开展一次作业安全分析 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JSA? 图片:老鼠偷奶酪http://wap.boraid.cn/lessonShow.php?kind=nx&t_id=208314
4.完美的合同(二)概念划分与合同设计 三、思维工具图与合同起草 (一)图上作业与思维工具 (二)各类思维工具的运用 四、层次分析与图上作业 (一)层次分析法的原理 (二)层次分析法的运用 第三节合同秩序设计基本原理 一、秩序之本是主题安排 (一)建立条款主题的原则 (二)从条款主题到模块主题 二、主题的层级与顺序 (一)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96215
5.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6.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问题探析明确公司内部职责分工、实施层级管理的角度,提出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层级划分与界定问题,浏览了目前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界定的概况,探析了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划分的基本原理,分析了商业银行公司章程地位的特殊性,探寻了商业银行规章层级划分的法律依据,对商业银行三级规章的界定要素进行了比较分析,介绍了三个层级划分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211316_7459.html
7.法律法规层级划分法律分析:层级由高到低排序:1、法律;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级别也有高低,比如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政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规高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外,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689881347441447132.html
8.软考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第4版)思维导图模板包括现代工农业、管理体制、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文化教育、道德观念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 效用积累过程 包括劳动者素质、国家现代化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等。 信息化体系 国家信息化体系包括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信息化人才、 https://www.processon.com/view/654c455f8f11b40fe56ece43
9.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 A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D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https://www.examk.com/p/2035606374.html
10.现代财政制度下关于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几点思考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应以法律保障为基础。如德国先后制定了包括《基本法》《财政预算法》《财政平衡法》等在内的一整套财政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以及财政平衡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http://www.kjlww.com/m/article-60950.html
11.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D 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答案 C 多做几道 ( )主要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不同范围内,对普遍的、广泛通用的共性认识所作的统一规定,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安全标准的依据和共同遵守的准则。 A 基础类标准 B 通用技术标准 C 管理标准 D 行业标准https://www.51zhishang.com/shiti/tk-st-251482.html
12.行政区划的划分我国行政区划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http://snsm.mnr.gov.cn/Information/news/24370
13.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判断题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参考答案:错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判断题产品加工总是要出问题的,100%合格是不可能达到的。 参考答案:错 2.判断题如收件单位因故需将秘密载体返回寄件单位的,接收人应在秘密载体上粘贴批http://www.ppkao.com/tiku/shiti/fef8c233835f41b0ae6cb2f3e2ea4448.html
14.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___。 A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B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D 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 正确答案 C --- 暂无解析https://m.dongguan.huatu.com/tiku/4747528.html
15.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构建研究对企业而言,可以先在总部设立共享总中心,以后再逐步向各省、各市县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推进,建设共享分中心。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由于存在国家部级、省厅级、市县局级的组织层级划分,在服务模式选择时更需要考虑到各阶段共享的范围大小。 在共享中心建设初期,通常先在省厅级主管部门进行模式构建,形成省级财务共享总中心,https://www.chinamas.cn/llqy/list/151
16.论税与费的法律界限我国现行立法比较简陋,法律效力的层级也较低,只是对税费规范进行了基本的界定。我们认为,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肖普税制中关于地方税的思路,通过重构财源组成以及强调其专属性,着力强化地方财政。[47]在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中,重点对税费关系的交界领域进行处理,如特定目的税及政府性基金等。对专属于地方使用的特定款项,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