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层级划分范例6篇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物流法规;监管体系;先行先试;资源共享

一、第三方物流概述

二、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

(1)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物流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产业,与每个消费者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流形式更是如此。物流行业发展迅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现象并存,原有法律法规已不太适应行业的发展。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结合物流产业发展特点,梳理现有行业法律法规。剔除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有条款,弥补物流市场新出现问题的法律空白,完善物流行业法律体系,保持立法方向与内容的前瞻性,无论对于物流行业的合理监管还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快递合同中要求先验证收件人身份,而后收件人可拆开包装检查货物再签收快递,但在现实中经常是先签收才可开包装验货。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第三方物流领域屡见不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化、专业化的物流管理更能保证物流服务的优质化。同时,在第三方物流业务运作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危险品泄露、噪声污染等各种对社会大众造成伤害的事件近年来也屡见不鲜。虽然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与操作标准可以尽可能地减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2)物流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物流系统由货物运输、商品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多个环节组成了一个大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开放性的、多功能的系统,对于这个系统来说,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体的效果。我国物流行业由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尚未形成一个协调高效的有机整体。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通过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领域秘密进行非法活动,从而干扰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种行为只能依靠政府部门通过法律执行与完善进行管理和纠正,构建健康公正的物流市场。

(3)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速,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多来自国际方面的挑战。在努力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与竞争实力的同时,完善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也是增强我国物流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物流行业进行国际化经营时,立法上与国际公认的规则保持一致,既可以保证我国企业走向世界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也可以吸引国外优秀物流企业来我国投资发展,促进我国物流产业良性发展。

2.可行性

(1)符合第三方物流监管的需要。第三方物流发展迅速,是物流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现有的对第三方物流管控的法律制度较为分散,层次较低,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带,面对很多新生问题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将第三方物流监管从现有的物流监管体系中剥离,结合其自身特点与新生问题,构建其独立的监管体系,从源头和规制上进行管控,符合第三方物流发展的需要。

(2)符合依法治国的需要。在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局部垄断与不合理竞争等情况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以确保物流市场的健康运行。从长期来看,对于第三方物流的监管最终解决的是个体盈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国家构建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在出现市场失灵等特殊情况时物流市场的正常运作,进而从根本上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3)符合改革实践的需要。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应改革市场规范,健全产业监控体系,规范食品药品、化学危险品的物流安全,强化公路运输、快递市场的监管力度。《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提出,建立健全物流管制标准体系,进一步建成物流能力大增、服务水平提高的物流产业链。而现阶段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尚需完善,急需与国家物流监管改革趋势接轨。

三、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对物流行业发展的干预程度也在不断降低。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严重干预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我国物流立法进程也逐步完善。

1.综合性、单行性法律

如《民法通则》、《港口法》、《合同法》、《海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调节我国第三方物流法律问题的基础,也是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主体。

2.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如《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各部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部门监管范围等订立的,主要用于解决其所管辖范围内的物流法律纠纷,是对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3.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如《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快国际货运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是我国物流行业政策的法律文件,对行业发展有一定指导作用。同时,我国物流行业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而是根据涉及到的物流环节采取由经贸、海关、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税务、公安、港务、民航等多部门组成的共同混合管理模式。有时还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协调第三方物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问题,这是我国物流行业的一个不容忽略的现状。

四、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物流专项立法滞后

3.缺乏监管冲突解决机制

4.行业组织作用有待加强

行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不仅可以促进物流行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来向物流行业输送人才,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协助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组织尚不完善,物流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效果不明显。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快递协会等物流行业协会,各地区物流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程度应进一步提高。

五、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路径

1.针对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现状制定物流基本法

2.构建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和冲突解决机制

物流行业包含众多环节,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各环节间紧密合作,只有有效对接才能达成良好的物流效果,所以在处理物流问题时也应重视其系统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现有的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的统一监管机构,消除现在监管部门过多、职能交叉与空白地带并存的现象。构建监督管理冲突处理结构,解决行业垄断与地方封锁束缚,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纵向划分来看,必须明确中央、地方监管职责,建设与当地政府隶属关系的财政关联,尽量避免中央、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管氛围,为第三方物流发展构造健康发展环境。

3.引入“先行先试”监管立法

4.激发物流行业协会的作用

关键词:财权;事权;西部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

一、西部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基本事权分析

政府的事权从属于政府所要承担的职能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政府承担的职能更加复杂,履行职能的手段手段更加多样,其结果产生的影响范围更加广阔且深远。我国西部地区县级政府具有独特的地位,作为落后地区基层政府,更加了解辖区居民迫切的偏好。斯蒂格勒在论证地方政府的合理性时提到,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辖区内的公众,因而对公众的公共产品品好信息更了解,由地方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产品较之由中央政府提供,可使公共产品供给的种类、数量更能满足辖区居民的偏好。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层级关系是中央―省―地区(市)―县―乡五级,这种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而言较长的委托链条,给我国基层政府事权划分带来了很多问题,特别是为财权上移,事权下放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而且,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力尚有余威,各级政府及官僚在政府承担的职能和服务意识上的观念转变相对滞后,从而也导致了事权的层层下放,堆积到财力和财权薄弱、执行能力和动员能力较低的基层政府。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东西部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西部地区县级政府在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上需要弥补的历史性欠债太多,而与此同时又要承担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故面临着比发达地区县级政府更大的困境和挑战。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主要可以概括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个方面。不同层次的政府所承担职能的侧重点又与所不同。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的主要事权可以根据其政府职能具体界定。首先,在国家西部开发宏观经济政策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计划和县级产业技术政策;第二,整合西部县域资源优势,发展经济,并且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第三,保护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确保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兼顾西部地区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第四,组织和保护城乡农产品市场,保持辖区内物价稳定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五,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县,要指导其脱贫致富,同时又要注重效率和福利的平衡。第六,协调和解决与周边兄弟县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具有外部性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要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第七,负责本县的治安,提供社会保障,搞好福利事业,提高西部地区县份的义务教育、文化宣传、农技推广、医疗卫生等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西部地区县级政府财权和财力分析

对于政府间税收的划分,马斯格雷夫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提出了五大标准原则:(1)事关经济经济稳定的税种应由中央政府负责;(2)再分配潜力大的税种应有中央政府负责;(3)税基分布不均衡的税种应有中央政府负责;(4)对可动因素和货物应有中央政府负责;(5)对不可动或几乎不可动因素和货物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和调控,也初步形成了“税收集中,分权有度,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税收管理体制。但是目前的现状还是中央政府将税额大、税源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或者共享税,将税种小而杂、税源分散、征收成本较高的税种划分给地方政府。在西部地区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的财权划分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要保证县级政府财权,必须确保县级政府获得一些对几乎不流动的生产要素所征收的税收和税基相对大、税源比较稳定的税收。

三、西部县级政府事权财力保障机制的完善思路

西部地区县级政府是承担西部地区公共服务与开发建设的中坚力量和最重要的主体。但是西部县级政府所能支配的财力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财力的弱小直接导致财权无法跟上层层下放的事权,从而造成事权没有事实上的财力保障。

(一)缩短政府层级链,准确界定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

我国冗长的政府层级给事权和财权的匹配造成了诸多困难。从事权角度来说,上级政府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垂直管理使上级政府更容易把事权层层下移,甚至推卸和逃避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事权。各级政府出于维护本级政府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动机,自上而下的推诿职责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做法。从财权角度来看,政府层级链条过长容易出现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截流,经过多层次的划分和共享之后,最终落在县级政府可支配范围内的收入变得较少,不能与其繁杂的事权相匹配。

理顺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匹配问题,在缩短财政管理链条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政府的事权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思路。其中,“省直管县”、“乡财县管”政策就是这种思路的具体体现和积极尝试。这一改革可以促使西部地区县级政府财政成为功能齐全、职能完善的基层财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机构重叠、职能定位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和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在西部地区有条件的县(市)应倡导以缩短层级、事权落实、财权跟进为目的“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政策。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针对西部欠发达县域的稳定的转移支付

到目前为止,转移支付制度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政策是中央在地区间建立横向转移支付的积极尝试和有益完善。对口支援打破了单一纵向的转移支付制度,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支付模式,这种转变不但加强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帮扶力度,而且也强化了地区间政府的横向交流,从而为合作应对具有外部性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打下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引入对口支援方之后,也引入了对基层政府发展资源和资金的监督,减少了有限资源使用的随意性和浪费。

参考文献:

[1]柳延福,陈继勇.市县两级政府财权事权划分的研究与思考[J].财政论坛,2009(21)

[2]孙长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的出路与对策[J].时代经贸.2014(2)

[3]庄序莹.公共管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4]付琴.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问题的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3(11)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量化;评估程序

一、引言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立法数量大幅度增长、立法体系不断健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新旧法律文件之间、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文件之间出现冲突和摩擦,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困难或缺乏可操作性,社会评价和公众认可度与立法初衷相悖等,对立法的质量考察则一度成为人们视野中的盲区。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总体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多,我国未来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将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在节约立法资源的要求下优化立法,立法后评估是重要的探索途径。

从实践活动看来。各地、各部门展开了各种形式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但我国当前的立法后评估尚没有一个普遍认同、共同遵守的操作规则,评估主体各不相同,评估内容、评估标准各有侧重,评估方式、评估程序也各不相同。从理论研究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后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设计的研究不充分。尤其是缺少结合先进技术手段对立法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精确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方法,往往使得一些后评估实践活动流于形式,评估实效难以保障,“评估结果”未能充分反映对法规质量的理性认识,达不到立法后评估的目的。一般认为,法规后评估是一个软性环境评估,属于价值层面的要求,较难进行数据测量。本文结合立法后评估实践活动,探讨现代综合评价在立法后评估中的应用,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数据处理、以及根据立法后评估的特定内容讨论不同方法和模型在后评估中的可行性与适用性,尝试将定量研究引入立法后评估领域,以得出具有可比性的评估结果,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存、废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二、评估程序

很多学者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对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设计。从操作程序角度,立法后评估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过程,而是多要素、多环节所组成的行为系统(见图1)。首先是确定评价对象。立法后评估的评价对象的产生并非任意指定。在确定的背景环境下就哪项法律进行后评估研究是有选择性的,汪全胜口’从可评估性、有效性、必要性、可行性阐述了立法后评估对象选择的依据。确定评价对象后,需要明确评价目标,根据不同的评价目标,所拟定的评价标准会产生倾向性,直接影响整个评价过程。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收集评价数据及整理、构建评价模型是立法后评估的核心环节,借助于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工具。综合运用现代综合评价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形成对立法进一步修缮、整合的依据,最终得出为法律清理提供决策依据的评估结果,实现立法质量的提高。

三、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的核心项,为后评估提供科学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指标是指根据评价的对象和目的,能够确切地反映研究对象某一方面情况的特征依据,多个评价指标分别说明被评价对象的不同方面。评价指标体系是具有一定的逻辑顺序并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有机整体。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后评估立足于法的实施阶段,以实证分析为主要方法,以法的实施绩效为评价基础和中心。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从宏观上看,是具有一定的逻辑组成有层次的系统;从微观上看,每个可以测评的指标及其数值构成了立法质量要求上一个个清晰可辨的努力目标。

对立法后评估标准,卿泳认为应包括合目的性、合法性、技术性3类标准,王亚平认为应包括法理标准、价值标准、实践标准、技术标准4类,汪全胜结合各国立法后评估的实践将立法后评估的一般标准归纳为效率标准、效益标准、效能标准、公平标准、回应性标准。学者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但基本认同立法后评估从内容上包括评估法律本身的质量和评估法律的实施状况,因此后评估标准主要从这两方面内容构建指标体系。孙树曼较为系统地构建了包含3方面8标准19指标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在实际评估活动中,所选用的若干指标实际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采集到客观数据,这也是立法后评估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

笔者所在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后评估”课题组,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尝试构建了由5项准则层,18项目标层,共53项指标组成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其中准则层包括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逐步优化的过程,一般是通过专家咨询得到最初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对体系里的各项指标进行优化,包括可测性检验、有效性检验、全面性检验、独立性检验的优化处理,以保证指标体系能最大程度上反映被评估对象的特征。笔者所在课题组初步构建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只是一个理论模型,特别是针对具体评估对象,一般性指标需要特定化,并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基层单位了解指标获取的可行性与采信度,结合数理统计方法实现优化。

四、评价数据处理

(一)信息采集

评估需要数据支撑,基于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多渠道采集指标属性项的评价信息,包括立法机关关于法案起草、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律公布等立法信息。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守法等方面的信

2专家咨询。对于评估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理论深度和专业水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定性的、主观性的指标属性项,一般都难以由客观数据表示,这样的立法后评估信息采集则适合用专家咨询法取得。专家咨询要求评估主体广泛正确地遴选高校、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专题研究并作出评估结论。

(二)信息表示

1根据统计数据的数值直接量化。大多数的指标值,如生效时长、修订频率等,可以直接用具体数值表达,这样的指标值即根据统计数据的数值直接量化。这些直接量化的指标值获取渠道,一般有公开出版物、网络、媒体、文献资料等。

2.0、1逻辑值。一些定性描述指标,如权限是否合法、提案程序是否合法等。属于“是”或“非”的二值逻辑判断,不能直接用一个具体的数值加以表达。为统一计算,这样的指标值通过赋0、1逻辑值进行标准量化。

3尺度分级。一些评价指标,如明确性、满意度等。是一个程度值的表征,这样的指标属性可以用一个线性的尺度来表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评价尺度划分为m个等级,则指标值评价结果可量化为{V1,V2,…,Vm}。经验表明,评价等级划分一般不宜过粗或过细,通常取m=3~7,且使用的尺度在整个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评判标准的含义则随评判等级的划分而相应得到确认。

4综合计分。一些立法后评估评价指标,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赋值过程,其赋值过程本身需要综合考虑指标涉及影响因素的权重关系。需要区分影响因素的主次。这样的指标量化(Iij)是将权重(Pk)与数值(xij(k))合成综合计分Iij=∑pkxij(k)。

(三)数据规范化

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体系中,通常存在三种类型的指标,分别为:极大型指标,即指标取值越大越好,如执法可操作性、满意度等;极小型指标,即指标取值越小越好,如立法成本、费用等;区间型指标,即指标值不宜过大亦不宜过小,而是落在某区间[p,q]内为最佳,越接近该区间越好,如违法处罚的可承受性等。在进行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前,必须首先将评价指标的类型一致化,否则无法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判断被评估对象的优劣。

其次,还需要将评价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且无量纲化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程度,在评价模型确定的情况下,应选择能尽量体现被评价对象之间差异的无量纲化方法。

五、建立评价模型

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模型很多,源于不同的理论和学科大致可划分为基于专家知识、基于系统工程、基于模糊数学、基于运筹学、基于灰色理论、基于数理统计、基于经济分析、基于智能计算等。综合评价广泛应用于自然、社会、经济等领域,一些传统的方法在评价工作中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一些新兴的学科方法如模糊数学、灰色系统理论、人工神经网络等也都正逐步引入到综合评价的研究中,拓宽评价范围提升评价质量。立法后评估本身尚是一项新生事物,已有一些用现代方法和模型研究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问题的案例散见于文献中,但还需要归纳和总结,将成熟的现代综合评价引入到新生的立法后评估领域,以进一步科学化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践。

需要说明的是,各种方法和模型出发点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同,优、缺点各异,适用范围和对象也不相同,理论上不存在某种理想模型能够普适于所有问题。

(一)立法技术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与上位法及同位法相抵触,其制定主体、行使权限、运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形式上合法。在此基础之上,从狭义立法技术角度,包括立法结构技术、立法语言技术在内,考察法律规范的表达是否完整、概括和明确,立法语言的运用是否准确、严谨和简明等,这些通常需要借助于专家知识的判断,而且实践证明专家经验的嵌入能够促进问题的高效解决。对于立法技术的评价,专家知识起主导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采取面对面或者背对背的方式,都需要合理化专家的知识结构和构成结构,以尽量弱化人为因素的干扰,利于评价结果的收敛。

(二)措施实效

际影响。对于措施实效的评价,则需要更多通过定量的方式,单纯依靠主观判断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往往出现偏颇。随着统计学、数学的深入发展,国内外学术界以定量方式探讨法律效果的文献渐多,张晓斌将其归类为假设检验、干预分析和回归分析三种,并结合文献实例分别进行了阐述。

(三)法律绩效

从经济学成本与效益角度,法律的绩效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的成本投入合理;法律实施符合法律制定者、法律执行者、法律遵守者的目的;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法律绩效的论证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学问题,而是将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的理论、以及各种法律现象相交叉,因此基于经济分析的方法是评价法律绩效的最佳选择。最典型的评价模型就是“成本一收益(效能)分析”,“成本一收益分析”主要用于评估法律法规在经济上是否切实可行,而“成本一效能分析”是对“成本一收益分析”的一种改进,它主要针对立法成本与其达到特定目标的有效性程度进行比较,而不要求法律绩效的货币化。

(四)执行及反映

立法后评估体系中包含着法的执行及反映方面的评估内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可程度如何,工作态度是否达到最佳状态立法受众的守法状况,按照法律规范行为的程度如何一般民众对参与立法以及实际执行的满意程度如何这些内容的判断结果通常难于直接准确计量,尤其是“满意度”此类属于“内涵明确,外延不明确”的非经典数学或统计学问题。对于这些内容的评价,运用层次分析法以及模糊数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评价手段将人的定性思维转化为定量分析。分层模型有助于识别并反映各个环节的问题所在,从而对症下药以实现矫正的目的。且模糊综合评价所得结果为一向量(评语集在其论域上的子集),能取得信息量更为丰富的立法后评估结果。

六、评价结果分析

评价是为了决策,得出的评价结果是为了给法律、法规的立、改、存、废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本着法律清理的目的,结合笔者所在课题组拟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的5层次立法后评估总体标准,根据各层评价信息运行的不同,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对应为4种回应方式

(一)建议强化对现行法律法规贯彻力度坚持施行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均表现出较好水平,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的制订确实产生了应有的效能,与社会立法需求相符,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

(二)建议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已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修订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虽然符合各项立法规范,与上位法和同位法均无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各类主体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消极意愿,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立法机关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对被评估对象进行修订和补充。后评估结果对应的内容作为修法依据,从而对如用语严谨规范方面、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规定存在缺陷造成执行困难等有针对性地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三)建议清理废止现已过时的法律法规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均表现出较低水平,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的制订未能产生应有的效能,应对其进行清理以纯化和完善法的体系。根据后评估结果对应的内容,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本身的立法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已不能顺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因为情更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四)建议对在实际施行中已被广泛认可的规定提升效力层级。进行立法

[1]马发明,赵遵国,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几个问题[J],人大研究,2009,(1),

[2]丁贤,张明君,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初论[J]政治与法律,2008,(1)

[3]李鸿飞,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4]张艳丽,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设计[D],山东大学,2008

[5]汪全胜,立法后评估对象的选择[J],现代法学,2008,30(4)

[6]王亚平,论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J],人大研究,2007,2(2)

[7]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啪,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3)

[8]孙树曼,我国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D],山东大学,2009

[9]国土资源法律评价I程实验室课题组国土资源法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初探[J],理论月刊,2011,(6)

[10]边文浩,综合评价决策支持系统开发[D],吉林大学,2005

[11]张晓斌,法律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方法[J],法商研究,2006,(2)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笔者在本文中想予以讨论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地位的行政主体拥有以国家名义出现的行政管理权,具先定力、执行力与强制力。尤其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日益深入到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行政权这一管理优益权规范的必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并逐渐突出。而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一方,由于与行政主体的地位的不对等性,其合法权益在国家公权力的冲突中便显得尤为渺小。行政相对人即使是违反了一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其作为一般公民的另一身份属性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与事后救济与保障是现代行政的价值理念之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背后所体现的,就是这种法理价值理念的追求。将其通俗化来表述,便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笔者暂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出现这三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尚未充分完善、立法技术不够成熟、行政理论研究还不够细致等客观因素,也有争夺部门利益方面的主观因素,笔者在此试结合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一般理论、原则提出解决办法。

1、专职部门优于一般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处罚的原则。这是考虑到现代行政的复杂性、专门性、技术性特点。由专门的职能部门管理、处罚更有利于行为性质的认定、违法行为后果的确认与处罚幅度的统一性与科学性。

2、层级低的部门优于层级高的部门进行管理、处罚的原则。这是考虑到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布面较广,更有利于及时发现、处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便利于当事人依事后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管辖、处理与裁判。

行政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重新定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提出的定义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罚两次或两次以上”,但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在处罚主体的唯一性确定上还存有欠缺。而容易被默认理解为“同一行政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出罚两次或两次以上”,而“由不同行政主体‘依法’同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则是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现象,这就成了规避这一原则的“合法”情形。因此笔者认为此种表述也不是十分严密的。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的原则。这是法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原因与意义笔者在此不加累述。

2、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这是因为行政管理面对的是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新法往往更能体现立法者对现实生活、社会现象的把握、定性、调整的立法意图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理念。从而实现行政管理与时俱进的科学性与积极性,也有利于相对人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与责任形式的接受与认识,避免出现使用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导致相对人的逆反心理,导致降低行政效率与增加行政成本负担。

3、对相对人处罚程度较轻的形式优于对相对人处罚程度较重的形式的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只是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具有教育、惩戒两重性的手段,处罚不是目的,令相对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不是目的。站在受处罚的相对人的角度而言,受到行政处罚本身在精神上已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责任形式、法律后果的轻重、制裁幅度的大小往往会影响、关系到相对人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与接受程度。所以,刻意地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负担并不见得是绝对必要的。而站在行政处罚主体的角度而言,对相对人有意识、有选择地适用制裁后果较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将无疑更能体现行政执法、行政法治中“寓情于治”的成熟管理技巧,将会更容易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理--反馈与意见的传达与接受,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接受与理解,从而有助行政管理的顺畅运行与整体行政效率的提高。

4、绝对禁止同时对一行为适用多法、多种处罚的原则。同时适用多法、给予多种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于法于理的不成立前面已有论述。必须在行政处罚制度中强调这一原则,以免因为行政主体故意或过失导致此种情形的出现。

值得在此提出的是,在适用上述三项冲突规则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后,行政主体应有义务对相对人进行告知教育,使相对人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多种危害与在法律上的多种不利后果。从而在今后的行为中能提起应有的注意,不致再违反他法而再受他种处罚。

三、对于《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相同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该由谁来处罚,是否排斥相同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该如何处理。

从法制的角度来考察,他们适用的是相同的法律法规,而正是这套法律法规的原则要求他们“一事不再罚”。也就是说,相对人如果因违法行为被适用这套法律法规承担了行政处罚不利后果,他们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均应予以确认与保护,而不能无视其他行政主体据此做出的处罚决定而冒违反“一事不再罚”之大不韪再次进行处罚。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与背离行政法制统一性要求的。

从相对人的角度来考察,行政机关依法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有绝对义务接受的,因为这种处罚是一种国家行为,反映的是国家对公共秩序的一种要求与调整,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与体现,是由处罚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做出的规制性的国家行为。而如果允许相同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对同一行为进行多次处罚,就会使相对人产生“究竟哪一个处罚机关才代表国家?是不是一个处罚机关代表一个‘国家’?各个处罚机关是否各自代表‘各自’的‘国家’?”的疑问。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疑问是对国家(对外最高代表权、对内最高统治权)、行政权统一的疑问,其政治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会造成相对人对国家概念的理解、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代表的唯一性等问题的认识混乱,甚至会让相对人产生国家对内表现形式之一的统一行政权被行政执法机关故意割裂的认识,这对国家的统一、行政法制的统一、行政法制建设的破坏性无疑是致命的。

行政实践中出现这种现象大多是因为地方利益主义、部门利益主义在作祟,行政管理不是一种获利机制,我们更不能认同“雁过拔毛”的合理性。行政管理是一个国家对公共秩序的要求、调整、规范,而不是某些人、某些机关牟利的机制。处理这个《行政处罚法》对相同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该由谁来处罚,是否排斥相同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的问题,不是应该设计出什么解决原则、方法机制的问题,基于上述这个问题的重大危害性,应该在《行政处罚法》中予以明令禁止,只一律承认肯定首次处罚的唯一合法性并赋予相对人对二次处罚的积极抗辩权,以维护法制的整体统一性,制止滥用权力、争夺利益乱法的不正常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必要与科学的,是反映自然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追求的。但在理论与实践中,我们还须进一步深入细致研究,以期尽识其真义,从而使其真正完备起来,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实践提供更全面的理论指导与更强的依据性、可操作性。

主要参考书目:1、《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第一版

2、《行政法学》王连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

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模式的基本特征

通过对我国现行民族教育立法的实证数据分析,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呈现出三个基本特征。

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模式的完善

民族教育立法建设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在我国现阶段,结合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尝试从下述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2.制定民族教育法,逐步实现从单一立法向各地区、多层次均衡立法的转变。民族教育法制建设需要完备的立法体系。鉴于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分散于全国30余个省份、少数民族聚居与各民族杂居并行,且各少数民族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发展、经济建设水平的差异,对少数民族教育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系统的、法律效力较高的民族教育法,作为民族教育的基本大法、统领、规范并指引全国各地区少数民族的教育立法工作。此外,在民族教育法之下,还应逐步构建起符合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要求的民族教育立法体系。一方面改变现有民族教育立法水平参差不齐,立法层级较低的现状,提升民族教育立法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另一方面,强化民族教育立法的均衡化发展。以民族教育法为基准,加强民族教育立法薄弱地区的立法工作,加大对散居少数民族和城市少数民族公民教育权益的保障力度。

物流法律制度现状及困境

(一)我国物流制度发展现状

一是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涉及物流

二是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为了适应物流行业的快速和专业化发展需求,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先后专门针对物流行业发展不同方面的需求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企业管理规定》等,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也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这样宏观性的指导文件。

三是地方立法层面。从整体立法状况来看,我国物流行业法律法规层面立法针对性、实用性不强,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物流发展全国一体化、综合性发展的需求,倒是结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探索逐步显示出自己的优势。例如,2010年福建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颁行了《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专门针对地方物流行业发展中的规划建设、行业管理、中介组织、人才培养、信息化平台建设、专门税收等问题做出具体的细化规定,使得物流行业发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并且保障性、效率性明显提高。

(二)我国物流法律困境

1.物流法律体系不尽完备。当前,我国物流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合同、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效力层级分布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部门规章中,总体呈现出分散游离构架状态,没有形成独立、统一、有效的物流法律体系。然而,完善物流法律制度是现代物流国际化趋势的要求,也是物流现代化、规范化的要求,要求我国构建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相适应的物流法律体系,为现代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物流管理体制不科学。由于物流行业的综合性发展需求,铁路、航空、商务、邮政、税务等部门都被纳入到物流运营过程中来,难免在政策、分工执行、监督等环节产生掣肘现象,影响物流行业的高效运行。此外,行业垄断、地域封锁、行政权力滥用等也会严重影响统_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性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与现代物流法律问题的契合

(一)经济法规制现代物流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

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理论基础问题争议素来已久,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发展的产物,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社会性即其本质属性。现代物流法律问题在_定程度上超出了合同、买卖、仓储、运输、租赁、保管等由民法调整的私法领域问题,还需兼顾区域物流发展规划、市场统一调配、环境资源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问题。

(二)经济法规制现代物流法律问题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视域下的现代物流立法

(一)制定统一的区域性发展规划

地域封锁、部门争权、行业垄断等因素对市场自由化竞争的限制很大,与物流行业的系统化、综合性发展需求不相符,因此,要实现地区物流行业区域化发展,必须从大局出发,全面统筹,围绕大型物流集散枢纽、物流通道、物流结点等要素全面规划,做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制定统筹规划的时候要结合各地区发展资源及地域布局状况,要将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强区域间的沟通,更好更快地推进物流行业的发展。应当考虑包括现有交通运营布局、枢纽结点及预期发展状况;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工业发展基地,重要行业物流发展状况;东北地区作为东北亚地区中心,物流行业市场的对外发展优势等。

(二)制定统一的、专门性区域化物流法规

(三)制定统一、高效的物流管理制度和行业组织规范

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化的自由竞争秩序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共同努力来保障。各国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以机动运载工具为特征的现代运输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制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内在优势、充分协调运输系统发展的政策法规。政府对物流业的管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制定和实施现代物流发展促进制度,放宽对物流市场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檻,消除有关部门对物流市场的垄断,鼓励竞争,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其二,制定和实施物流设置供给制度,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构建物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物流业的信息化、专业化,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高效发展。其三,确立统一的物流业管理机构,改变物流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此外,政府机构设置、专门化程度也应涵盖在管理制度之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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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问题探析明确公司内部职责分工、实施层级管理的角度,提出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层级划分与界定问题,浏览了目前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界定的概况,探析了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划分的基本原理,分析了商业银行公司章程地位的特殊性,探寻了商业银行规章层级划分的法律依据,对商业银行三级规章的界定要素进行了比较分析,介绍了三个层级划分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211316_7459.html
7.法律法规层级划分法律分析:层级由高到低排序:1、法律;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级别也有高低,比如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政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规高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外,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689881347441447132.html
8.软考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第4版)思维导图模板包括现代工农业、管理体制、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文化教育、道德观念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 效用积累过程 包括劳动者素质、国家现代化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等。 信息化体系 国家信息化体系包括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信息化人才、 https://www.processon.com/view/654c455f8f11b40fe56ece43
9.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 A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D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https://www.examk.com/p/2035606374.html
10.现代财政制度下关于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几点思考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应以法律保障为基础。如德国先后制定了包括《基本法》《财政预算法》《财政平衡法》等在内的一整套财政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以及财政平衡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http://www.kjlww.com/m/article-60950.html
11.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D 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答案 C 多做几道 ( )主要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不同范围内,对普遍的、广泛通用的共性认识所作的统一规定,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安全标准的依据和共同遵守的准则。 A 基础类标准 B 通用技术标准 C 管理标准 D 行业标准https://www.51zhishang.com/shiti/tk-st-251482.html
12.行政区划的划分我国行政区划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http://snsm.mnr.gov.cn/Information/news/24370
13.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判断题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参考答案:错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判断题产品加工总是要出问题的,100%合格是不可能达到的。 参考答案:错 2.判断题如收件单位因故需将秘密载体返回寄件单位的,接收人应在秘密载体上粘贴批http://www.ppkao.com/tiku/shiti/fef8c233835f41b0ae6cb2f3e2ea4448.html
14.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的层级划分法律时,正确的分类是___。 A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B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D 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 正确答案 C --- 暂无解析https://m.dongguan.huatu.com/tiku/4747528.html
15.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构建研究对企业而言,可以先在总部设立共享总中心,以后再逐步向各省、各市县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推进,建设共享分中心。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由于存在国家部级、省厅级、市县局级的组织层级划分,在服务模式选择时更需要考虑到各阶段共享的范围大小。 在共享中心建设初期,通常先在省厅级主管部门进行模式构建,形成省级财务共享总中心,https://www.chinamas.cn/llqy/list/151
16.论税与费的法律界限我国现行立法比较简陋,法律效力的层级也较低,只是对税费规范进行了基本的界定。我们认为,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肖普税制中关于地方税的思路,通过重构财源组成以及强调其专属性,着力强化地方财政。[47]在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中,重点对税费关系的交界领域进行处理,如特定目的税及政府性基金等。对专属于地方使用的特定款项,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