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受两项改革举措影响:一是改革规定原本由普通程序排他审理的公告送达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略微扩张;二是同时进行的小额诉讼改革扩张了适用范围,相应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受到限缩。实证研究发现,改革导致简易程序适用率略微降低,但相比于普通程序和小额诉讼而言,简易程序在改革前、改革中始终适用率最高、涵盖案件类型最多、涵盖标的范围最广,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的主要适用程序。
实证发现,在整体案件数量差异巨大的A、B、C三个试点法院中(见表1)公告送达案件数量不多,数据显示,虽然在各试点法院超过2/3的公告送达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其对于提升简易程序适用率、提升民事案件整体诉讼效率的作用不太明显。
表1(2020年1—12月)公告送达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情况下载原图
表1(2020年1—12月)公告送达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情况
图1改革前、改革中简易程序占比情况下载原图
表3改革前、改革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普通程序适用案由种类对比下载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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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改革前、改革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普通程序适用案由种类对比
二是简易程序涵盖案件类型最多。实证发现,改革前、改革中,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由种类始终保持最多(见表3)。其中,A法院改革前适用简易程序案由种类涵盖全部案由种类的89.60%,改革中这一数据为92.34%;B法院改革前适用简易程序案由种类涵盖全部案由种类的82.97%,改革中这一数据为89.09%;C法院改革前适用简易程序案由种类涵盖全部案由种类的86.61%,改革中这一数据为85.19%。与之相对应的是,各试点法院小额诉讼涵盖案由种类从未超过全院案由种类的44%,普通程序涵盖案由种类从未超过全院案由种类的60%。
表4改革前、改革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普通程序适用标的范围占比下载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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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改革前、改革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普通程序适用标的范围占比
实证发现,相比于改革前,改革中的简易程序审判质量保持稳定:第一,保持并提升较高的结案率,为91.93%,同比结案率上升12.26个百分点;第二,保持相对稳定的上诉率,上诉率为10.50%,上诉率同比下降1.52个百分点;第三,相对稳定的程序转换率,程序转换率为9.20%,同比上升0.62个百分点;第四,相对稳定的二审改发率;改发率为1.99%,改发率同比上升0.25个百分点;第五,保持不变的再审改发率,再审改发率为0.04%,与去年同期持平。
在变与不变改革实践效果背后,反映出繁简分流改革对民事简易程序设计的种种举措未取得明显的效果,这种不够明显的改革效果并不能反映简易程序设计是否合理,也不能体现繁简分流改革对或不对,更多的是反映出改革还未找到简易程序的最佳发展方向。
由于民事诉讼在立案环节确定程序适用,这意味着立案庭必须有充分判断案件繁简程度的可能,但部分案件在经过实质审判后才能掌握案件的难易程度,且部分难案因当事人撤诉、和解,或经过调解后,审理难度直线下降,案件由繁转为简。简言之,案件的繁简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立案环节对民事案件作出的繁简判断,实则是一种形式化、静态化的判断。因此需要承认,即便是民事案件三分法,也不能做到案件分流的绝对科学。为方便立案环节对案件的识别和分流,案件三分法需要以“案由”,“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为两人以上”等作为判断指标,因为这些指标最为直观、最易区分,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和案件的重要程度。可以根据上述判断指标构建小额诉讼的适用清单和普通程序的适用清单,尔后将排除在清单之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立以简易程序为核心的基层法院民事一审程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