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第2页考研大纲解析

上编专业基础课一、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

作者

佚名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第二节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复代理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第三节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二、代理权的性质三、代理权的产生四、代理权的行使第四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二、时效制度的意义三、时效的种类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三、诉讼时效的种类四、诉讼时效期问的起算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第三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计算

第九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模式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三、动产物权的变动四、物权的登记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确认物权二、返还原物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

第十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特征三、所有权的类型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三、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二、善意取得三、所有权的转移四、所有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第十三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一、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二、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部关系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种类四、用益物权的价值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地役权的设立三、地役权的内容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兰、担保物权的种类四、担保物权的价值五、担保物权的竞合第二节抵钾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顺位五、抵押权的实现六、特殊抵押七、抵押权的消灭第三节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动产质权三、权利质权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三、留置权的效力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类型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保护

第十七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和本质二、债的内容二、债的种类四、债的效力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二、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后果。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得类型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第四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的类型四、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

第十九章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种类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的特征。二、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三、一般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一、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二、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章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二十二章侵权责任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二、侵权责任的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二、过错责任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二、行为三、过错四、损害事实五、因果关系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一、侵权责任方式及其使用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概述二、正当理由三、外来原因第六节多数人侵权一、共同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三、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单位责任三、个人之间因劳动产生的侵权责任四、网络侵权责任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七、产品责任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九、医疗损害责任十、环境污染责任十一、高度危险责任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五、参考书目

下篇综合课一、考试性质

综合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研人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二、考查目标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四、考查内容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主要法学流派。四、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词义。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规范性二、法的国家意志性三、法的普遍性四、法的权利和义务性一致性五、法的程序性六、法的国家强制性第三节法的本质一、关于法本质的不同学说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其他学说。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第四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_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三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第二节法的演进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定义;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二、古代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三、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四、社会主义法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第三节、法律移植与继承法律移植;法律继承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的定义;法的作用的实质。二、法的作用的种类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他种类。三、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四、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概念二、法的主要价值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法律效力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要素一、法律术语法律术语的含义;法律术语的种类。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和特点;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的种类。第二节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二、法律体系的内容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第七章法律制定

第一节法律制定概述一、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一、合宪性原则二、科学性原则三、民主性原则四、其他原则第三节法律制定的程序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二、法律案的提出三、法律案的审议四、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五、法律的公布

第八章法律实施

第一节法律实施概述一、法律实施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实施的内容与分类;法律实施的意义。二、法律实现法律实现的概念;法律实现的意义;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第二节执法一、执法的概念执法的定义;执法的特点。二、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他原则。第三节司法一、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定义;司法的特点。二、司法的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第四节守法一、守法的概念守法的定义;守法的意义。二、守法的要素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三、守法的原因四、守法的态度第五节法律监督一、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的定义;法律监督的意义。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第九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二、法律解释的分类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三、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四、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第二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的定义;法律推理的特征。二、法律推理的方式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第三节、法律论证一、法律论证的概念法律论证的含义;法律论证的特点。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内容融惯性;程序合理性;逻辑有效性;结论可接受性。

第十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法律关系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其他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抽象条件;具体条件。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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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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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婚姻与家庭法复习题D.夫妻双方已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18.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A.中止 B.消除 C.中断 D.延缓 19.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25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 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2004585
8.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603/17/70808058_980306088.shtml
9.20多年前办理的收养为何被认定无效?北京海淀法院以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28986805168094.html
10.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什么而解除?赵丽律师精选解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不可以解除的,但是有些例外情形。1、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无论通过什么方式都不可以在法律上断绝亲生父子关系。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的,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https://m.64365.com/tuwen/aaacfv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