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是“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养兄弟姐妹也属于拟制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有什么区别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拟制血亲之间可否结婚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不过,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抑制血亲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二)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四)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与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条规定可类推得出,当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一般来说,除非存在当事人不愿意或孤儿、孤老无人照顾的情形,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一般还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属于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若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要结婚,必须先解除抚养关系如果真的是再婚父母的子女相爱了,我想还是有一方脱离父母关系,然后跟对方结婚,这样会好一些也会杜绝外界的舆论压力虽然表面上是脱离了父母关系但是其实只是找到了一种应对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