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少鹏价值制度事件:“男女同工同酬”与劳动妇女主体的生成

作者简介:宋少鹏(1971-),女,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女权主义思想史、妇女运动史。

摘要:本文从价值、制度与事件三个角度,考察了“男女同工同酬”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出现的宏观背景。在微观层面,进入申纪兰动员妇女参加劳动与西沟妇女们争取男女工同酬的历史,分析劳动与性别作为新社会的两种组织方式,是如何帮助劳动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生成主体性。从劳动妇女主体的身—心张力的角度分析同工同酬的解放与限制。

一、话语竞争与历史想象:如何打开历史

如果说,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持续授予申纪兰以各种国家荣誉,是希望在“申纪兰”这个稳定的能指概念下赋予其不同时代所需要的不同政治内涵,既对申纪兰的贡献予以承认和宣传,又试图以“申纪兰”这一符号的延续性润磨时代的结构性变迁导致的分歧与隔膜。符号化“申纪兰”的同时也抽空了申纪兰诞生的那个时代的具体历史特征。民间话语中的这两种叙述范式,同样是借着“申纪兰”这一符号,竞争着对于中国妇女解放的过去与未来的阐释。但是,符号化的言说方式,无法真正进入历史,反而封闭了历史,抽空了历史。这既无助于真正理解“申纪兰们”,更无助于我们去整理这段历史。那么,我们能否借助申纪兰的生命故事,打开与进入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具体历史过程不是从先验的理论框架与抽象理念出发,而是努力回到具体的历史语境和真实的实践经验中,在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里呈现历史主体的生成;同时,从主体的情理结构和身心感受出发,反思主体所在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的解放与局限。在主体与结构的来回互动审视中,后世的我们或许能加深对那段历史的理解,也能为我们未来的想象提供更多的思想资源。

二、“男女同工同酬”:西沟妇女的行动契合了国家的需要

申纪兰最出名的故事是她倡导男女同工同酬,并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写入宪法。本文就从这个故事出发。“男女同工同酬”对于新中国意味着什么申纪兰为什么要去争取“男女同工同酬”她们是怎么做的“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化的实现有什么样的外部性支持条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给妇女带来了什么变化妇女又遇到什么样的现实困难

(一)1954年《宪法》没有写入“男女同工同酬”的内容

“男女同工同酬”正式进入宪法是1978年。1978年《宪法》第53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1982年《宪法》第48条承继了相似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1982年后,《宪法》历经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修正,但都保留了第48条的表述。而在以讹传讹的传播中,1982年《宪法》的第48条被张冠李戴到1954年《宪法》上,而1954年《宪法》第48条是关于国务院机构组成人员的规定。

与“男女同工同酬”写入1978年《宪法》同步的是,“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被写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1978年2月26日)中。正是在这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宪法》。需要注意的是,在197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是作为农村社队的分配制度出现的。“所有社队都要认真执行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制度,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所以,“同工同酬”是与“评工记分”制度联系在一起的。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1979年6月18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这个主题下,再次提到了“同工同酬”,是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出发,“各级政府还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妇女和青年的地位,维护和实现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同工同酬的权利”(2)。可见,同工同酬不仅是公民的权利,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都把它放在“公民基本的权利与义务”这一章中,并且关涉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与具体体现。20世纪50年代早期《人民日报》报道中提到“男女同工同酬”时,笔者发现,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述中,“男女同工同酬”确实是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联系在一起的。

不论1978年《宪法》的时代局限,也不论后世如何评述20世纪70年代末这几年过渡时期的过渡性质,纵观从《共同纲领》到共和国颁布过的四部《宪法》及几次“修正案”,从“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泛化表述到“男女同工同酬”入宪,也提示我们,性别作为新社会新秩序的构成维度,男女平等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具有一致性与延续性的。

(二)并非首创,制度变革的推动力

三、“男女同工同酬”:价值、制度、事件

(一)作为价值的男女同工同酬

在人民日报数据库中,越是早期的报道,往往越从社会性质的角度来叙述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是衡量社会性质的一个指针,或者说,男女同工同酬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一般而言,资本主义国家的男女同工同酬是仍在争取的权利(5);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换言之,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苏联是最主要的样板(6)。这种叙述结构可以在同时期的一本介绍苏联工人生活的译著中得到清晰的印证。

“同工同酬问题,是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不满意的一切问题中最严重的一个问题。虽然很多民族的、国际的社会团体都有过宣言:希望与允许,但是,这个问题始终未被解决。只有苏联,在三十二年前即把这个问题彻底的解决了。同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新民主主义各国同工同酬问题也得到解决了。”“在苏联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况:同工同酬原则,在这里已从法律上加以肯定了,并完全实现于生活之中。男女工资的区别,在苏联仅限于其熟练的程度、工作能力与创造性。”[11](P60)书中也介绍苏联之所以要实施同工同酬,是因为“各尽所能、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的原则,能够实施同工同酬是因为公有制。

在这种理论原则的支配下,“男女同工同酬”也成了衡量新中国社会性质的一种测量仪[12][13]。1949年4月3日,在为迎接新中国成立而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时任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朱德在闭幕式上发表讲话,他在旧—新社会的对比中,描绘了解放区妇女的成就,并以此来激励妇女想象即将到来的新中国:“在解放区妇女被压迫被奴役的状态已经根本改变了,很多妇女参加了人民政权的工作、土地改革的工作和生产运动。在人民政权下,她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婚姻问题上,都正在取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在工厂里,在各种职业岗位上,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14]

与这种叙述方式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在总结新中国的成就时,国营工矿企业中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是一个成就,更是体现新中国社会性质的标志。“新中国妇女,集体合同规定男女同工同酬”[15],“各地工厂实行了男女同工同酬”[16]。“女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也已有显著的改善,各地工厂都实行了男女同工同酬。”[17]1951年“三八”节前夕,全国总工会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在给各级工会的一份指示中,把“共产党政权下,国营工矿首先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8]作为宣传重点之一。在新中国成立三周年时,时任中华全国民主妇联副主席的邓颖超在《人民日报》撰文称,“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在国营企业中普遍实行”[19]。

综合上述这些文本,透露出在国家的“男女同工同酬制度”正式出台之前,在国家的意识形态层面,“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所规定的外部要求,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宣传,已经通过各个渠道在新中国开始传播。“男女同工同酬”在价值层面上,不仅体现男女平等,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

(二)作为制度的男女同工同酬

1949年战争结束后,劳动力供给相对增加,一些老区的劳动互助呈现出自流状态,一些地方基层干部认为没有必要再组织劳动互助了。为此,1951年政务院发布指示,要求各地开始着手整顿。在各地的经验总结中,在组织劳动力和计酬问题上,不约而同地把有没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经验总结出来,逐渐把“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在地方性政策中规定下来,并要求贯彻执行。

1952年7月23日,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7月14日呈送给中央的一份报告《华东局有关互助合作运动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表示同意,批转给华东局、中南局、西北局、西南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同时要求将其发给新区各地党委参考,认可此件可在党刊上登载[23](P83)。在华东局的政策规定里,列举了十条政策。其中第十条规定:“应普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妇女劳动力,应按其劳动的实际效能,民主评定其劳动分数,不能一律作为半劳动力计算。”[23](P84)

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批准东北局《东北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以下简称《试行章程》),并批转分发给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参考。在这份《试行章程》中的“生产管理”部分下面,第十八条如何计算劳动日的规定中,要求“逐步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同时把“实行对妇女劳动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写入《试行章程》[23](P120)。

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1953年3月2-14日,华北局召开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会议,拟定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在征求华北局所辖的各省委同志的意见后,经中共中央华北局讨论,于4月3日报请中共中央审查,希望得到中央批示后下达各地执行。5月30日,中央批准“认为是好的,是可行的”,并提出“将原件略加修改后,转发各地参考”[23](P140)。在这份华北局的《解决办法》中,一共列了12个问题,其中专章单列“发动妇女问题”。

(一)应充分发挥妇女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注意和照顾妇女因生理关系所发生的困难,分配适合于妇女劳动的工作。(二)男女社员实行同工同酬。即妇女如果和男人做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工,应得到同等的报酬。妇女从事其他辅助劳动亦应得到合理报酬。男女社员享受同等的民主权利,社内实行民主原则,应特别注意到妇女方面。(三)社员应根据社员自愿,有准备有条件地组织托儿互助,以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四)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注意培养妇女干部[23](PP142-143)。

华北局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合作互助经济中走在前列,申纪兰所在的山西西沟村就是在华北局辖区内。《解决办法》中所提及的关系到妇女的四点问题,几乎是预见性地囊括了妇女大规模参与集体劳动之后遇到的问题。

1953年4月,中央华北局提出了《华北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简章》,这份章程也由中共中央审查修正。其第十五条也是关于“劳动日”的计算,要求“应按劳动分工之不同,分别定质、定量,规定各项劳动作业的定额标准,按定额计算劳动日。男女劳动同工同酬”[23](P122),把“男女劳动同工同酬”写入了章程。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规定“实行一定的按劳分配”;《决议》中没有出现“男女同工同酬”这一抽象术语,却是尽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男女同工同酬”(8)的操作:“男女劳动力应该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实行同样的报酬(例如:在同一工种中,妇女如果和男人做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工,她所得的报酬必须是和男人相等的。劳动超过男人的,报酬也照样超过;劳动比不上男人或只达到男人一半的,报酬也照样减少”)。另外,《决议》提到了女性的生理困难:“在劳动中,必须注意和照顾妇女们在生理上所发生的困难。”[23](P171,P174)在地方与国家层面的政策上多次提到妇女生理上的困难,实则政策制定者已经意识到在重体力的农业生产中,按“劳”分配对于妇女劳动力的不利与挑战,以及在这种生产力条件下,“男女同工同酬”对于妇女的制度性不利。

伴随国家推动合作化运动的加速,“男女同工同酬”作为基本原则被广泛传播,并进入国家层级的制度。1955年底,《人民日报》中再次提及“男女同工同酬”时,开始使用“贯彻男女同工同酬”[24][25]。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草案》,对于劳动报酬的规定使用“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23](P330)。1956年1月,《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即“农业40条”)第29条指出,“对于妇女的生产劳动,坚决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总则”第2条规定“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老女老少,同工同酬”[23](P351)。1956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关于分配规定“必须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23](P390)。在这个《指示》中,提出分配问题是巩固合作社的关键之一,是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优越性的体现。“男女同工同酬”成为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分配制度。

(三)作为事件的男女同工同酬

1953年6月5-11日,申纪兰作为唯一的农村劳动妇女代表出席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人民日报》对申纪兰的身份介绍是“农业劳动模范,山西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副社长”(15)。在世妇会上,中国代表团团长李德全在讲话中再次将“在国家机关、学校、国营企业、合作社和国营农场中,完全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作为新中国的成就之一。申纪兰的名字也出现在李德全的讲话中:“这次到会的中国代表申纪兰,她在旧社会还是个被压迫被轻视的妇女,现在却是有名的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的副社长。”[31]

1954年9月,申纪兰与李顺达一起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一个合作社出两个全国人大代表是绝无仅有的,也说明申纪兰的性别身份所起的作用。如果说,李顺达代表着新中国的新型农民,那么,申纪兰代表着新中国的新型女农民。李顺达不仅是“劳动发家”的劳动模范,更是走互助合作经济的引领者。申纪兰不仅是领导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妇女先锋,更是动员与组织妇女参加生产的合作社的女社长。在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申纪兰在大会上发言,她的身份是“志愿军的家属,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的副社长”。申纪兰的发言是典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妇女翻身解放的故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妇女工作的简要总结,当然,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是这个解放故事中的重点部分[32]。

清晰流畅的表述、政治词汇的娴熟运用、叙述结构的完整性,似乎不太符合刚刚通过扫盲认识了二千多字(16)的农村妇女的语言习惯。这类发言稿大多是“秀才们”(不知是山西代表团还是妇联)起草与润色,如同“申纪兰口述”中谈到她在妇女二大时的发言稿是由山西代表团起草的,但并不能就此来否认申纪兰的代表资格的匮乏,重要的是申纪兰的代表性。竞争性选举政治的逻辑无法理解共和国承认政治的逻辑。这篇稿子是不是申纪兰写的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申纪兰在当时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中所承载的代表性与引领性。这个代表性也不仅仅是她在国家政权中的阶级代表,李顺达已足以担起国家政权中代表农民阶级的责任,申纪兰体现的是作为新中国新妇女——确切的是新型女农民——的代表性,她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妇女工作成就的具体成果。

就争取男女同工同酬这个“事”而言,在各地互助合作组织中,早已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类似行动与实践。在互助合作运动推进的过程中,国家(中央与地方各级)与媒体都提及过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妇联在蓝邨报道之后的接续反应,从国家层级赋予申纪兰的政治荣誉与政治身份,参加那个时期所能达到的最高规格的一系列政治会议,如妇女代表大会、世界妇女大会、全国人大代表、1958年群英会……通过对这一系列事件的政治传播,申纪兰走向了全国。与此相伴的,是“男女同工同酬”走向全国。这也是为什么笔者把这个过程定义为“事件”,这绝非申纪兰与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一个孤立的事,而是众多的历史行动者介入的过程(17)。

本小节主要呈现了新华社女记者蓝邨、妇联作为历史行动者的作用,如果要完整地勾勒这个“事件”的话,山西省长治地委、平顺县委等地方领导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8)。在微观层级,也不是只有申纪兰是历史行动者,还有西沟的妇女们,同样不能忽略的,还有西沟的男性党员、党支部在其中的作用。行文至此,我们已经有足够的理由得出结论,并不是申纪兰“首倡”男女同工同酬,而是中国合作化运动对于男女同工同酬的需要,需要申纪兰。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勾勒了“男女同工同酬”存在的宏观制度环境,第三部分将回到微观层面,回到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主体。通过分析申纪兰动员妇女参加劳动、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具体故事,深入探讨“劳动妇女主体”的生成与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这件事之间的相互生成的关系。

四、“劳动妇女”主体与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故事

(一)新社会、新妇女:申纪兰与“劳动妇女”主体

1.认知主体的两种范式:基于身份抑或基于权利

申纪兰是各种力量塑造的新中国新型女农民的代表,但就此把申纪兰理解成完全因国家需要被动制造的一个符号,无疑是对申纪兰主体性的抹杀,也是对历史进程中的“申纪兰们”——中国劳动妇女主体性的抹杀。上文之所以花如此大的篇幅还原历史进程,是希望把申纪兰还给历史,把主体重新放置回历史情境中,放回到结构里去,而不是以忽视结构、抽空主体的方式,抽象地谈论主体与主体性,把主体性视为内在于人的本质属性。主体,是生成的,不是天生的。

近代以来,对独立自主的主体的呼唤是与对父权制儒家秩序的声讨联系在一起的,并逐渐形成了两种主体认知方式。一种是对个体化独立人格的应然化认知(19),另一种是潜伏在日常生活中仍在经验着的主体认知方式,即脱胎于儒家秩序且不断注入时代内容的基于身份的主体认知。基于身份的认知深嵌在中国关系伦理的精神结构与日常惯习中。用符合身份(20)的言行举止体现自己的主体性,中国人称之为“得体”。言行举止得体,不仅是教养,更关系到“你是谁”的问题。通过确知自己在某个集体/共同体中的位置与角色,在具体情境中(中国人经常讲“注意场合”)、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规定着我是谁、我该做什么、该说什么。类似于“身份操演”(21),只是本文更想强调身份操演与主体建构之间密不可分、无法剥离的关系。习得与身份相符的行为举止,就是主体化的过程。逐渐适应与熟悉各种政治场合,熟谙各种政治词汇,这些政治术语逐渐渗透进并构成她自身的语言表述系统,所谓申纪兰“不会说错话”[28](PP255-256),实则就是申纪兰的某个政治主体逐渐生成的过程及其主体性呈现的成果。

基于身份的主体认知,与主体联结的那个群体/集体就非常重要,集体不是在主体之外,而是在之内。集体可以是家庭,可以是村庄,也可以是党/团、国家,甚至全球社群的联结。中国妇女解放最被盛赞与认可的成果莫过于“妇女走出家庭”这个意象了。但这个意象,往往闭锁在“妇女走出(传统父权)家庭”的物理空间这一外化形象,或是妇女从父权制社会制度中解放出来的宏观制度想象中,中国共产党是这种妇女解放意象的主要生产者,这套话语深刻影响着今天的论述。既有的研究却鲜少进入历史进程、进入妇女的精神层面去探讨“妇女走出家庭”走进社会(22),是如何参与到对于妇女主体的建构的,或者说,妇女主体的内涵产生了哪些变化,看似变化的内里与所谓传统的文化基因是什么关系,有哪些变与不变。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何为好女人”的标准一直在发生变化,不同的社会力量都在角力对妇女主体性的建构。

基于个人权利意识出发建构的主体认知,即个体为自身权利和利益而斗争的意识与行动,在当代作为典型(甚至唯一)的主体性体现被书写与承认。申纪兰“首倡男女同工同酬并推动入宪”的叙述方式,正是基于权利的个体主义主体认知范式下的建构。而申纪兰所表现来的是基于对自己身份的主体认知,比如她对自己党员身份的认知,以及这种身份认知所要求的对党的忠诚。这种主体认知方式无法从个体权利主体的认知框架中获得承认,反之,会否定其主体性,认为其是被动与受宰制的。

2.性别与劳动:新社会的两种组织方式

在申纪兰91年的生命历程中,在多样的主体身份中,可能最需要认真讨论的是她的“妇女”与“劳动(者)”这两个主体身份。这也直接关系到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男女——基于性别分类的社会主体;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成为社会基本的分配制度。所以,“男女同工同酬”的价值、制度之所以出现的社会前提,是因为社会新的组织方式的出现。“性别”与“劳动”成为新社会的两种组织方式,据此,催生了新的社会主体:妇女,确切地说,劳动妇女。

妇女,在成为现代社会主体之前,更基础的前提是性别,如同阶级一样,成为理解社会、想象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性别与阶级,都是近代中国社会的新知识。正因为两者都是理解与想象社会的基本类属,也造成在理论与实践上两者关系的纠缠不清。伴随现代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出现,逐渐脱离各种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中国主要是指向父权制家庭与封建宗法制度——的个体构成了新社会,性别才逐渐成为组织社会的基本方式。所以,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社会的近代化也是性别化的过程。女性与妇女这些主体身份的塑造,本身就是性别化的过程之一。从而,如何对待与安排男女之间的关系[33]成为社会的基本制度。男女同工同酬,就是在这种性别化的社会里产生的基本诉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男女同工同酬是在权利的范畴内被争取的。

社会主义社会把男女同工同酬视为社会基本性质的体现,是因为“劳动”成为组织社会的基本方式。新中国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按生产单位组织社区,是由一个个蜂窝状的生产单位构成的社会。传统乡村社会秩序也被重新组织。对于乡村社会的改造,土地改革的研究是重点,研究者多看到土改对于乡村阶级关系的改变。常利兵对西沟土改进行研究后认为,土改不仅是阶级权力的变更,包括经济权力——租佃关系变更,和政治权力的变化——贫雇农组成的农会成为村庄新的统治机构,同时还有其他维度的社会关系的变更。就西沟而言,历史中的土—客关系被翻转,甚至居住空间也发生了重构,一直客居在穷山沟的外乡人搬到了土著村落中生活,像李顺达这样的外乡人成为村庄新的掌权者和领路人[34](PP158-178)。笔者想补充的是,如果说土改是对旧秩序的破坏,那么,劳动则成为乡村社会新秩序重构的基本方式,生产组织与组织生产成为乡村社会的中心,不仅重构了乡村秩序,也塑造了劳动主体。劳动,本身并不自然地生产出劳动主体,在劳力者治于人的时代,为“活着”而挣扎的劳动者是受苦人。劳动,是受苦。

所以,劳动者主体的诞生,依赖于以“劳动”开始作为新社会的组织方式;劳动的价值被以各种方式承认,包括国家意识形态上的承认;劳动者主体地位在政治上得以确立。正是在劳动成为村庄新秩序的基本组织方式时,劳动模范李顺达才能真正成为村庄的权力核心。劳动模范的模范性不仅在于个体劳动的勤劳与成效,也包括组织劳动,即劳动的组织方式。

申纪兰,作为嫁过来的媳妇,同样是村庄的外来者。在传统的社会秩序中,妇女被婆家与婆家村真正接纳,一般只能在其生育之后,尤其是男孩出生之后,才开始在子宫家庭中争取到地位,才有可能真正融入男系制村庄的社会秩序中。但在以劳动重新组织村庄秩序时,女性可以凭借“劳动”而不是丈夫家庭,被快速组织进村庄的生产组织,被纳入村庄秩序,尽管传统的外婚制仍被保留着。申纪兰这个年轻的外来媳妇作为“劳动妇女”,很快被吸纳到村庄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中,“劳动”——家外的生产劳动,开始逐渐成为“妇女”主体身份的主要构成部分。当然,“(劳动)妇女”主体的建构与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之间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自然形成的过程,而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而且需要中介去组织与推动。申纪兰,不仅在参与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劳动妇女的主体,也参与到动员和组织其他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中,建构其劳动妇女的主体性,这些行动事实上改变着村庄的秩序,影响着国家的某些进程。正是基于这种发生在日常劳动层面上的微观事件嵌入村庄秩序的变化,与更广阔历史进程的勾联,申纪兰与西沟妇女们成为历史主体(23)。

要理解“劳动妇女”的主体性,一定要区分“劳动妇女”与“妇女”“女性”这两个主体的异同。“劳动妇女”是用“劳动”修饰与限定了“妇女”的内涵。“妇女”“女性”[35]都是诞生于近代的性别身份,都是性属(sex)作为分类系统的现代(西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知识进入中国之后的结果。如果说,“女性”身份凸显性的类分和个体化的特征,使得生理性的性成为女性主体的构成部分,那么,“妇女”彰显的女性在家内家外的角色、位置与作用构成了妇女的主体性。妇女,作为一种集体身份,是伴随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实践——文化生产、组织实体、集体行动等——不断制造与生成的过程。个体女性正是参与到——不管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卷入——这个历史进程中,才逐渐形成了“妇女”的集体身份归属。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以来参与“妇女”[36](PP132-160)主体建构的主要政治力量之一,更重要的是对“劳动妇女”主体(24)的塑造。把参加“生产劳动”作为识别劳动妇女的关键特征,以区别于城市里、机关里的职业妇女。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现代消费主义文化上升时期,也是“生产劳动”去掉荣光的时代,当“女性”重新成为主体身份认同的主流时,年轻一代拒绝“妇女”这一身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曾经强势注入“妇女”主体认同中,构成了“妇女”的历史基因[37]。

3.“劳动妇女”主体的生成:走出家庭参加劳动的申纪兰

但是,妇女新主体的诞生,并不意味着与传统社会秩序与生活伦理的彻底断裂。申纪兰没有生育,抱养了三个孩子,作为新社会的新妇女,她似乎不能完全摆脱传统秩序的要求,但作为要从事家外劳动生产的妇女,这三个孩子主要是由婆婆照顾长大。各类访谈在淡化申纪兰的妻子与母亲角色时,申纪兰与她婆婆的关系被各种传记与访谈屡屡彰显。但是,细品申纪兰的婆媳关系,孝顺这一传统美德的内里,却因申纪兰参加生产劳动已被深刻改造过了。

我有个好婆婆,就在家里看家,给我管家,过的黑来,来家看看孩子,我就走了。那会儿我当了农业社副社长,公公就说,女人家在村里当甚官还是婆婆理解我,说:“纪兰现在赶上了好时候,当副社长也是咱家的光荣。”那会儿同工同酬,回到家四肢散架,婆婆总是把饭菜端到眼前,黑来开会晚了,婆婆就把饭菜给我悄悄留下。孩子小时候,我天天在村里忙,就管不了他都,婆婆都替我担了,一把屎一把尿,替我把孩子拉扯大了[28](P191)。

当申纪兰作为一个“劳动妇女”走出家庭时,与婆婆之间不仅是家庭内部年轻妇女与年老妇女之间生产与再生产职责的分工(25),还产生了“妇女”的连带,婆婆一句“赶上了好时候”,意味深长。

一直以家庭外角色示人的申纪兰是孝顺的好媳妇,包括申纪兰作为新法接生员——传统女性领域加上新技术的赋权,似乎完成了申纪兰作为新妇女主体的完整性——家庭内外角色的完整性。这也让我们意识到,新妇女的主体并未完全脱离传统的定义,特别是保留了婚姻以及妇女家内角色的要求。如同“妇女”——由(出嫁后的)妇+(未嫁时的)女所寓义的,“新劳动妇女”的主体仍由家内与家外两个角色共同完成。但是,新社会用生产/劳动重构传统秩序时,重构了家内与家外的主次顺序,以家外的劳动贡献来衡量新妇女的社会价值。舍小家顾大家,得到赞扬与支持。但同时,妇女的家内责任以及角色要求并未完全消失,这也体现为妇女参加劳动之后的双重负担,或是像申纪兰与婆婆之间的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上。

意识形态构成强势官方文化;女劳模典范事迹的引领——在女劳模的事迹报告中,一般都有克服恋爱、婚姻、家庭这三道关;基层生产组织往往围绕着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展开安排,劳模在生产过程中的中心位置,不仅是对其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劳动态度的承认,也是经济民主的体现,是荣誉也是赋权;最后,国家在政治上的承认,这种承认政治而非参与政治让劳模获得了政治上的赋权。换言之,在新秩序中,走出家庭的妇女能够在家外获得更多的身份、与更多的集体建立起身份联带,当然最重要的集体是各类组织(比如,党团组织、单位、合作社等)与国家。妇女可以在家庭外部获得更多的意义感与价值感,当问申纪兰为什么不随丈夫去长治城里生活,申纪兰答:“当个家属,我是个好家属,可就当不成人大代表了。”[28](P96)

当国家在塑造新秩序与新道德时,又反向塑造了家庭与家内角色的负面性。所以,当新秩序、新道德建立起来之后,新妇女主体——确切地说“劳动妇女的主体”——诞生之后,当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劳动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之后,回归家庭则被视为与“社会”的脱节,“与社会脱节”这句话的话外音就是妇女的人生意义与价值感的丧失,即主体的丧失。这就能解释当时的妇女为什么在不断抱怨家外劳动的辛劳与重负时,并没有把回家视为一个好的方案。反之,当国家与社会撤回对劳动光荣的意识形态支撑时,当妇女家内角色重新成为建构“好女人”主体的首要维度时,当劳动的意义消解时,“劳动妇女”的主体也消解了。但同时,家外劳动与妇女主体强势勾连的历史记忆已内化为一种文化基因或新传统,“与社会脱节”的忧虑弥漫式地阻击“妇女回家”之论与新兴起的主妇文化,如同驱之不去的幽灵,会久久飘荡。

(二)申纪兰发动妇女参加生产与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

1.以情入心的动员:用尊严与承认召唤“妇女”

申纪兰成为初级社女社长之后,主要工作是发动妇女“下地劳动”(26)。劳动妇女主体没有生成之前,传统性别规范与生活秩序仍规范与约束着妇女的行为。西沟妇女走出家庭参加生产到妇女们争取同工同酬的过程,就是劳动妇女的主体生成的真实过程。申纪兰动员妇女出来劳动就是对劳动妇女主体的召唤,艰难的动员过程就是主体辛苦孕育的过程。主体不会理所当然地存在在那里,而是一个生成的过程。

申纪兰第一次动员妇女出来劳动时,全社有26户人家,25位妇女劳动力(27)出来劳动的只有5人,除了申纪兰和吕桂兰(李顺达的妻子)(28),一共动员了3人。马俊昭是被动员出来的3人中的一位。20世纪90年代末,有人访问当时已经70多岁的马俊昭,老人还清晰地记的40多年前第一次出门劳动时的为难与纠结:“头天晚上答应了纪兰,我一夜都没肯睡安稳。第二天早早地吃了饭,就提着镢头站在墙角,只敢探出个头,单怕让人看见了。远远地看见纪兰在坡底下招手,就溜着坡根根高一脚低一脚地往过跑,连头都不敢回过,就跟做贼差不多!”[29](P96)

“跟做贼一样”非常形象生动地描述了个人与主流秩序背离时内心的压力,行为无法做到坦荡与磊落,恰好说明了新主体的生成必须在新规则成为主流、新秩序真正形成之后。

5位妇女第一次下地,以失败告终。原因就是妇女不懂农活。那天的活是刨地头,妇女不会使镢头,不会用劲,被男人围观与奚落,“男人吸袋烟,顶女人动半天”[40](P71)。妇女们脸上挂不住,那3个妇女都跑掉了。

当时李顺达不在西沟,去苏联参观学习了,申纪兰去找支委宋金山。宋金山让申纪兰与吕桂兰先去县里参加技术培训班,学回来再教其他妇女。后面的故事确实也一再说明技术赋权的重要性。从扔下镢头逃跑到女社员与男社员通过技术比赛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掌握农田技术是妇女赢得完全劳动者资格的条件。

申纪兰与吕桂兰从县里培训班回来,正赶上上地锄冬麦,申纪兰提出来让沙地栈的妇女来锄麦。申纪兰再次召开妇女动员会的时候,有人提出若是能说动李二妞出门劳动,大家都下地劳动。李二妞是村里出了名的落后分子,也一直被夫家看不起。申纪兰如此评价:“李二妞是个出了名的不出门,手脚慢,村里甚事也不参加。”[28](P88)

如果说申纪兰动员马俊昭时,利用了她跟马俊昭之间的同乡情义,马俊昭与申纪兰娘家是同一地的,又都嫁到了沙底栈[29](P96),申纪兰对李二妞的动员中却使用了另一种情:妇女对“尊重”与“承认”的需求。

当申纪兰用妇女解放的“理”去动员李二妞,还被其揶揄:“你进步,你去下地,我活了半辈子,死了就是一辈子,解放不解放的。”申纪兰用“利”去劝导也碰了壁:“参加了劳动,能多挣劳动日,能多分些红,也能缝件新衣裳穿,不用一直穿破旧衣裳。”李二妞还是不动弹。因为初级社的时候,土地和生产资料还参与分配,按“劳”分配只占一部分。妇女不熟农活,在土地上下的劳力挣的那点钱可能都不如男的抽袋烟的工夫所干的活。论挣钱,妇女一直是家庭副业的主要承担者,并非完全没有收入。申纪兰急了,用李二妞被夫家轻视的事激将李二妞:“他爹瞧不起你,你能怨谁你要劳动了,就能挣上工分,多劳动多挣工分,想换件新衣服就换,不用靠他爹。你看全村妇女都下地了,就你在家,瞧他都(其他人)笑话你。”

申纪兰又去做李二妞丈夫秦克林的工作。他回复说:“那是个活死人,还能下了地”当秦克林否定李二妞的能动性时,申纪兰却以对妇女的信任要求给李二妞机会。申纪兰说:“那可说不定,你要不支持,你也不能不叫她下地,是不是那块料,还得试试。”不知什么原因说动了秦克林。第二天,李二妞真扛着锄头下地来了,李二妞对申纪兰说:“他爹跟我说,你要吃饭,就去锄麦子;不吃,就拉倒。纪兰你说说,这说的是个人话我还能不吃饭”[28](PP88-89)在传统乡村秩序下,动员妇女出来劳动,争取家庭成员特别是丈夫的支持,而非采取斗争的方式,这是延安的纺织运动与大生产运动中逐渐形成的动员策略。

2.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劳动过程中生成的劳动者主体

妇女们锄了三天麦子,还是“老五分”。当时合作社规定男人下地劳动一天,一个劳动日,记10个工分。妇女劳动一天,则记5个工分。妇女们有意见了。有的妇女就提出“纳一对鞋底还能挣三升米”[28](P91),有人就不愿意下地了。申纪兰反复给妇女们做工作:“‘就是纳鞋底挣上来了,你看起你了还是劳动光荣,都是个人,妇女怎么不行啊!’可是政治一顿,经济一顿,工作可难做了。”[28](P91)相比申纪兰动员李二妞时入心的“情”,在面对男女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对待时,申纪兰用习得的“劳动光荣”“妇女也是个人”的这些“理”,对妇女们没起到作用。申纪兰可能没有意识到干一样的活没挣到一样的工分,恰是对妇女劳动的否定,使妇女感到不光荣,所以用“劳动光荣”的大道理根本无法赋予妇女光荣感,而必须在微观层面上让妇女的劳动获得同样的光荣。所以,情理必须兼融。

申纪兰把妇女要求“干一样活,就应记一样的工分”、拿男人一样的工票的要求提到了社务委员会与党支部那里。支委宋金山说:“党是重视这个问题的。你们要再做出成绩来,社员们这种思想就能扭转。”[9]申纪兰只好领着剩下的妇女“硬着头皮干,下决心做个样子,教他都看看”[28](P91)。感到不公平退出劳动的妇女,和坚持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争取同工同酬的妇女,实则都是劳动者主体生成的具体表现。真正的主体必须在劳动过程中才能形成,参加劳动的妇女认识到自己的劳动者地位,要求与男子同工同酬的公道,真正的劳动妇女主体破土而出。

西沟村妇女争取同工同酬是个过程,是不断赢得男人认可的过程。突破口就是妇女掌握农田劳动技术,会使用农具,熟悉农业生产,证明与男性拥有同等的劳动能力,做出与男性相同的劳动绩效,从而赢得男人的尊重与承认,拥有完整的劳动者资格,最终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从来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拥有能力之后的谈判力。

一直在劳动一线的申纪兰对于“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有着非常精确的理解:“咱后来就公道,挣到了就给你记十分,挣不到的,就是你体力不行,技术不行,或者你不按时上工。就男的也一样。这就是叫做平等了,还合理分配了。后来还不是说男人干甚妇女就干甚,你要说拨苗吧,妇女就干得好,就比男人分还高,她那手也巧,那男人又吸烟,圪蹴下他又不方便。要像抬石头了,那主是男的比较好,这就叫公道,合理使用劳力。社会主义就这个优越,(以前)不但对妇女不公道,对男人也不公道,男人有人好有人不好,都能挣十分这也不公道瞎。为公道而斗争,解放(思想)可不容易呀。”[40](P83)

申纪兰动员妇女参加生产,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过程,是妇女大规模进入工农业生产领域的起点,笔者只是想在这个起点处指出,性别不仅正在逐渐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方式,也正在成为生产劳动的组织方式。集体化时期“去性化”的另一面是社会性别化的过程。而这个“去性化”实则就是“按劳分配”之“劳”与“男女同工同酬”之“工”的“无性化”对女性劳动力提出的要求,女性劳动者有性的身体在面对要求她成为“无性化”劳动力时,面临的困境并不是集体化时期所独有的,而是妇女被整合进现代大生产时的现代性困境。

3.组织的在场:男女同工同酬的支持力量

男女同工同酬能够在西沟得以推进,除了申纪兰与西沟妇女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外,不能不提各种组织在场发挥的作用,特别是西沟党支部作为基层权力核心发挥的支持性作用。

申纪兰与吕桂兰去县里学习之前,宋金山也提出以支部名义开个扩大会,给那些不愿意家属出来劳动的男人做做工作。作为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开创性事件,张雪花蹬耙后去领工票,记分员问怎么记,申纪兰说“这工就该记成一样”。支委宋金山说:“记成一样呗,那还怎记”[28](P91)关键时刻党支部及其成员的作用非常重要。当申纪兰把妇女对“老五分”的不满意提交到社务委员会和西沟村党支部时,参加了当年的社委会与支部会的张俊虎回忆道:“她在会上提出后,支部和社委会都很重视,老李也觉得是该一样,不然就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啊。后来决定了记一样的工分。”[34](PP212-213)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老人的回忆中提到的“不然就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可以看到“男女平等”作为规范对于李顺达以及西沟支部委员的影响。申纪兰谈到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时,微观层面上,她认为与李顺达与党支部的支持密不可分。“西沟妇女解放,要没呐西沟党支部支持,李顺达不支持,我也同酬不了。”宏观层面上,她把同工同酬归为“党的培育、党的领导”[28](P97)。放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的语境中,笔者不认为这是申纪兰应景的政治话语。

申纪兰回忆道:“同工同酬开始的时候李顺达不在西沟,他去苏联了,我们县里头派干部住在这里,包队,全国妇联也派人住在这,省妇联也有人在这,还有记者也在这,帮助发动妇女,同工同酬要没有共产党也酬不了。”[40](P85)

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于作为“价值”“制度”与“事件”的男女同工同酬的分析与梳理,当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时,既有宏观层面大的国家制度环境与意识形态环境的支持,又有微观社区层面的特殊性。基于李顺达与李顺达互助组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独特地位与引领作用,笔者也相信,相比于普通村庄,“男女平等”这类政治规范对于李顺达与西沟党支部的约束力会更大。换言之,如果地方干部缺乏对于新规范的认同,很可能会阻碍同工同酬制度在当地的推行。

所以,申纪兰发动妇女参加劳动与西沟妇女们成功争取到同工同酬,或者可以用“情理兼融”来描述这一历史进程。情,实则就是劳动妇女主体生成的过程。当妇女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就会像申纪兰与西沟妇女们一样采取各种集体行动(包括退出的行动)推动社区的改变。理,就是男女平等、劳动光荣这类规范在推动同工同酬的过程中对于各级地方组织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约束力。地方权力核心对于妇女行动的支持才让改变不仅发生而且产生结果。

申纪兰发动妇女参加劳动以及西沟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故事,之所以被发现,当然与李顺达互助组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特殊地位密不可分,但若没有申纪兰与西沟妇女的主体性,一切都不会发生。正如张俊虎老人所言,男女同工同酬这话“虽然这不是申纪兰本人直接提出来的,但是确实在她的工作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如果妇女不参加劳动的话,就没有工分不工分这一说了。”[34](PP212-213)在宏观制度与微观环境的配合下,具有主体性的申纪兰与西沟妇女成为历史的主体,在共和国的合作化史与共和国妇女解放运动史上留下了她们的故事。

五、结论

2007年,《西沟:一个晋东南典型乡村的革命、生产及历史记忆(1943-1983)》的作者常利兵教授去西沟调研时,当时仍健在的马俊昭老人向他回忆起集体化时期的劳动时仍面带兴奋:“参加劳动了,能挣到工分了,有了工分了,就能吃上了嘛。男人们挣多少工分,我们妇女也挣多少工分。这就也能给家里挣下吃的了。还有就是从家里到地里了,也能红火起来,不然每天在家了闷得慌,没意思。到了地里吧,人多了,有说有笑,不觉得累,比家里热闹。”[34](P211)

高级社之后,完全实行按劳分配了,妇女的劳动力对于家庭收入就变得更为重要,妇女也更大规模地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去。妇女参加劳动已经成为新社会的主流,“人家都劳动了,你还能在家不劳动了”[34](P212)马俊昭老人下地劳动时,不会再“跟贼一样”溜着墙根走了。反之,当妇女劳动成为日常,相比于在家“闷得慌”,地里的劳动是“红火”与“热闹”的。老年之后,每天都面对东山、坐在自家房前石头上很少说话的马俊昭老人,回忆起那段历史仍面带兴奋[34](P212)。

集体化时期的妇女口述史基本都记录了妇女们对于那段历史“劳累并快乐”的记忆。对西沟进行过多年口述访谈的刘晓丽教授团队对老年女性村民的回忆留下了相似的田野笔记:“经历过同工同酬的老年女性村民,对那一段历史的回忆则主要集中在艰苦的劳动和生活上,也有人保留着那个年代愉快的回忆。”[40](P66)

留给后世研究者的是,如何解释妇女们的“精神的愉快”与“身体的劳累”。有学者认为很多妇女对于集体劳作的“火红”记忆的眷恋,呈现出“心灵的集体化”[41]。笔者认为心灵的集体化正是因为“劳动妇女”的主体性与家庭外的集体生产劳动之间内在的构成关系。换言之,集体劳动在劳动妇女的主体建构中具有内在的核心意义,而非只是形式化的“集体欢腾”。如果只是形式化的欢腾,那当然只能是“妇女解放的幻象”。如同,若只是把发动妇女参与劳动、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安排,工具化地理解成对于妇女劳动力的需要,那就无法解释当劳动成为社会组织原则时,对于申纪兰、李二妞这些村庄外来媳妇的解放作用、她们参与劳动的主体性以及与妇女组织的连结关系。尽管这种主体性并不是天生存在的,而是在劳动过程中逐渐生成的。

生理性别的限制与社会性别的要求——家内责任仍是“劳动妇女主体”构成部分,使绝大部分妇女做不到像男子一样的“劳”,从而也得不到男子一样的“酬”,那么,按照经济收入决定家庭地位的主流话语,又限制了低收入妻子去挑战高收入丈夫的权威。这是追求男女平等的“同工同酬”实施后的悖论。

当宏观的意识形态宣传与主体微观日常生活层面的身心感受出现脱节,主体的困惑、质疑就会不断地发生……我们需要从这种困惑出发,以主体的身—心感受出发去打开主体与结构的复杂的互嵌关系,在主体与结构的来回往复中审视体验主体、反省结构。主体的身—心呈现的张力——身体的苦累与精神的愉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妇女参加劳动、“男女同工同酬”制度下的解放与限制。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4期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THE END

婚姻法释义第三章:家庭关系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宪法学习《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学习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条款体现了宪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强调了男女在劳动和工作上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您明白这个条款的意思吗?需要我进一步解释吗?https://agents.baidu.com/content/question/c05eaf4099c34f2acd06eb23
2.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婚姻自主 C.平等 D.一致 点击查看答案http://www.ppkao.com/wangke/daan/eed39d5994144e19b371c11ba73e175d
3.《妇女权益保障法》百题问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男女平等进国家的基本国策。 我国政府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着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本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妇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发https://fwh.cumt.edu.cn/78/47/c2476a161863/page.htm
4.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利篇1: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利 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 引言: 最近看新闻,时常能看到这样的消息,某地一个女性同志被任选为什么干部;也看到电视上某些妇女同志通过自己的创业,获得了多大的成功。但同时也看到了一些落后的妇女同志依旧在依靠着男性而存活,由于男性也不堪压力,于是把气撒在妇女身上,造成所谓的“家暴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mgyu7y.html
5.宪法关于女性的规定宪法关于女性的规定是: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https://www.lawtime.cn/tuwen/5865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