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发展与全面小康

[作者简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课题《妇女参政问题研究》课题组。课题负责人:焦利,课题组成员:张效羽、王静、宋心然、李寅月、潘墨涛、陈道逸、吕点点等,执笔:陈道逸、吕点点。

[摘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女性发展是全面小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女性发展既取得了巨大成就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女性要共建共享全面小康,既要依靠自己,也要争取男性支持,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

[关键词]女性发展;全面小康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的不仅是小康,而且更重要也更难做到的是全面。”[1]即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覆盖的领域要全面,覆盖的区域要全面,覆盖的人口要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作为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半边天,“女性”这一块重要拼图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中不可或缺。没有“城乡男女各阶层的全民共享”、没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的全面共享”、没有“人人参与的共建共享”,就没有真正的全面小康。

中国共产党一向重视妇女解放和女性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大大提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始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是最早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1981年公约对中国生效。我国是最早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国家之一,并将实现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1992年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具体规定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目前,中国已经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2]但同时,也不可否认,对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女性群体的发展还有许多方面应该加强。

一、中国女性发展:成就与差距并存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描述的,“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的主要标志是:就业比较充分、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及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增加、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特别是“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让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区域性整体贫困”。[3]那么,女性发展在这些方面做得怎么样呢?

在扶贫减贫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女性减贫发展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脱贫攻坚中更加重视妇女的参与和受益。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的9899万减少到1660万,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1.7%,减少的贫困人口约一半为女性。[4]

在就业方面,女性就业人数逐年递增,到2017年末,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3.5%,数量达到3.4亿。[5]

图1全国女性就业人数(亿)

在社会保障方面,女性社会保障水平日益提高。2017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近3.9亿人,比上年增加380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7950万人,增长54.4%;参加工伤保险人数8594万人,增长51%。[6]

在教育方面,中国通过制定实施法律法规赋予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积极推进教育公平的历史进程中,女性受教育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大幅提升。据国家统计局监测,我国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2017年,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已达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100%,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99.9%,[7]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消除性别差距,女性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机会也不断增加,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8%上升到近年来的52.5%。[8]

图2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女生比例

图3中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男女平等排名

二、制约女性发展的现实困境

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村民何某(女性)与其丈夫结婚登记后,两人户口均落户在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因其丈夫李某是外地人,村委会一直借故不给他们划分宅基地。因为没有住房,所以也一直没法举行婚礼。何某多次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划分宅基地的申请,但村委会就是不给分。为此何某将村委会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履行职责。村委会在法庭辩称,接到原告何某的申请后,之所以没有批准原告的申请,是因为根据《复兴村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村宅基地只分给男性,不分给女性。而这两个规定均是经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依据、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申请村委会为其划分宅基地方面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原告的申请,被告有义务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于村民会议讨论后向原告做出明确的答复,被告理应履行其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对原告何某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书生效后,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何某的申请进行了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决议:不给何某安排宅基地。何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批准其宅基地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批准其宅基地的申请,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10]

在这样一起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审判在保护男女平等原则上陷入了困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就是虽然《复兴村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不符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但这两个规定均是经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的。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各个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何某为了追求与男性村民享有平等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想要通过法院审判解决。但是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只能判决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不能直接判令村委会给何某分宅基地。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做出了对何某不分宅基地的决定。因此,村委会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揭示出的法律问题很多,这里仅从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做一简要分析。《行政诉讼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此案中,根据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原告何某作为被告的一村民理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既然其他人能分得宅基地,被告也应给原告分宅基地。但被告也认为其做法有法律依据,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第19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讨论的结果是宅基地“分男不分女”,被告做出“分男不分女”的决定虽然是错误的,但却也是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审判不能干涉行政,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直接判令被告给原告分宅基地,只能判决被告履行法定的程序性义务,最终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其次,政府在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国家颁布的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难以做到广泛、深入的宣传,特别是深入农村基层的宣传和学习。

第四,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所谓的“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法律被村规民约架空,人们更遵从村规而非国法。

为什么村规民约漠视妇女权益?除了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以外,还因为村两委中女性偏少。虽然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也指出,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然而现实情况与法律规定尚有距离。“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的目标也并非所有农村地区都能达到。2014年,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指出:“现在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完全实现村委会组织法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有很多省份还达不到20%”。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平等发展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中的最新数据,2017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仅为23.1%。

村两委中女性偏少的原因较为复杂。农村女性素质不高、女性自身参政意识不强、女性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教育缺失、家人和宗族势力的阻力、传统社会的偏见等等,都使女性逐渐远离村中的权力机关。据全国妇联《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67.5%的女性认为家务负担重,60.5%的女性认为政府培养选拔不力,57.6%的女性认为社会有偏见,这三条原因居于前三。这些情况并非农村独有,城市女性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

三、如何促进女性发展,共建共享包括女性在内的全面小康

(一)女性自己的努力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女性的发展状态,女性自己最清楚也最在意。因此,中外历史上涌现出前赴后继的、为争取广大女性权益而奋斗的个人与组织。

美国在立国之初,《独立宣言》中的“天赋人权”以及《宪法》中的公民权都没有把黑人和妇女包括进去。1848年,美国第一届女权大会在纽约召开,发表《苦情宣言》,提出“男女生而平等”口号。72年之后,在众多女性前赴后继的不懈努力下,美国1920年通过的《宪法》第19条修正案终于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正如希拉里所述,“我母亲出生时,女性还没有投票权,但在这次选举中,我女儿可以投票选她的母亲当总统。”[13]

中国女性今天的地位,同样是几代人不懈奋斗、孜孜以求的成果。秋瑾的《勉女权歌》,康有为之女康同薇、梁启超夫人李惠仙共同创办《女学报》。在民国建立以后,并没有给女性以平等的权利,同盟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在章程中删除了男女平等的条款,事实上认可一夫一妻多妾制,意欲打造父权家庭与社会。此时,唐群英等一批参加了辛亥革命、具有强烈参政意识的女性,为争取参政权利,在民国《临时约法》出台一周后,掀起了一场“大闹参议院”的女权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申纪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男女“同工同酬”。1953年1月25日,《人民日报》报道了申纪兰带领山西省长治市西沟村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事迹,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此后,“男女同工同酬”被写入了新中国的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另一方面,国内也成立了以妇联为首的各种妇女组织。这些妇女组织为中国妇女的发展做出了切实可观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妇女推动国家履行责任的重大成果,而妇女组织则是最主要的推手。

女性发展,根本在女性群体自身努力。全面建设小康路上,一方面女性要自尊、自强、自信、自立,不断提升自身价值,展现女性魅力,创造幸福人生,走在时代前列。另一方面,妇女组织要团结凝聚广大女性,有效服务女性需求,助推女性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有利于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男性的认同和共享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平等?我们所追求是男女性别平等的平权社会。我们在倡导女性发展的同时,不能不看到在生活中的一些领域,同样存在对男性性别歧视的表现:幼儿园教师、文秘、出纳、护士很少有男性;同等条件下,男性不如女性更能得到同情;同等条件下,男性的成功被视为理所应当;男人的脆弱常被认定为懦弱……其实,男性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一些固化的、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刻板印象同样应该被打破。所谓平权,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人们都拥有不以性别为限制的自由选择权。

习近平在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强调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追求美好生活理应有女性的精彩绽放,新时代女性全面发展,需要男性的理解和认同,相互尊重和支持,平衡家庭和工作事务,融洽生存与精神向往,共享平等的权力和发展机会。

(三)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1.促进女性的经济参与度

2.重视女性教育

教育对女性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过改变女性的文化水平,间接影响了社会人力资源、家庭婚姻、社会稳定性、本国经济等其他因素。正如世界经济论坛成员萨蒂亚·扎西迪所说,在全球每个国家,可利用的人力资源有一半是女性。如果这一半没有受教育或不健康,国家便很难以有效的方式引导她们对经济做出贡献。马蒂·迪特瓦也称,接受教育让女性更有能力养育子女,当一个国家让女性受教育,它的GDP便会跟着增长,教育是促成美国与全球女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在这方面,我国已经给予了极大重视,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九年制义务教育等。当下,相比于上世纪,女性受教育程度已大大提高。需要进一步使女性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她们行使这些权利,这是改变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最根本的办法。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需要从源头抓起。要改革农村教育体制,通过建立妇女教育基金、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增加农村女童教育经费。完善九年义务教育,加强监督力度,保证农村女性再教育发展。

3.重视医疗和健康

4.重视法律宣传与落实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把保障和落实妇女权益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有力抓手。要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使国家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施行。同时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要加强对广大女性的法律宣传,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使她们透彻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能够自觉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俗”正确处理农村土地问题,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妇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同时也要大力推动村规民约的审查和修订,村规民约不违法法律法规,使得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近年来,在妇女组织的推动下,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取得很大进展。2012年,福建省妇联以当年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契机,依法指导村规民约的修改完善;2012年,江苏省妇联联合民政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制定村规民约认真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见》、《关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工作的意见》等.2014年在江西靖安县,33个村子已经启动了修订《村规民约》工作,占全县村总数的44%。2018年,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纠正与法律政策规定、性别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村规民约。

5.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在国家各个层面,都应该积极加强“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宣传与培训,使“社会性别”意识深入人心。要推进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方法之一就是持续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入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级干部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性别平等意识和对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能力。不仅要在女性领导力培训班上讲“社会性别”,更要在以男性为主的任职班、进修班上宣传“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的关系,使干部都知道“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使我们的公共政策能够更好的体现性别平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法律政策顶层设计和实施的全过程充分体现性别平等。

[参考文献]

[2][4][8][18]平等发展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N].人民日报,2019-9-19.

[3]赵长茂.小康社会新图景[N].中国报道,2015-12-05.

[10]宋成元.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司法权的无奈——对何晗诉村委会宅基地纠纷案的讨论与思考[J].山东审判,2003(1).

[13][17][美]马蒂迪特瓦克里斯汀拉森著,张美惠译,女性影响力[M].广西:广西桂林市漓江出版社,2014:12,10

[14]任珏,吴虞:时代病人与新女权[N].看历史.2011-06-15

[15]蔡东洲,黄涓.从川陕苏区红军石刻看劳动者解放蓝图[J].中共党史研究,2010(11)

[19]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9.

THE END

婚姻法释义第三章:家庭关系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宪法学习《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学习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条款体现了宪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强调了男女在劳动和工作上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您明白这个条款的意思吗?需要我进一步解释吗?https://agents.baidu.com/content/question/c05eaf4099c34f2acd06eb23
2.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婚姻自主 C.平等 D.一致 点击查看答案http://www.ppkao.com/wangke/daan/eed39d5994144e19b371c11ba73e175d
3.《妇女权益保障法》百题问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男女平等进国家的基本国策。 我国政府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着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本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妇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发https://fwh.cumt.edu.cn/78/47/c2476a161863/page.htm
4.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利篇1: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利 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 引言: 最近看新闻,时常能看到这样的消息,某地一个女性同志被任选为什么干部;也看到电视上某些妇女同志通过自己的创业,获得了多大的成功。但同时也看到了一些落后的妇女同志依旧在依靠着男性而存活,由于男性也不堪压力,于是把气撒在妇女身上,造成所谓的“家暴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mgyu7y.html
5.宪法关于女性的规定宪法关于女性的规定是: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https://www.lawtime.cn/tuwen/5865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