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系列解读(四十八)关于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法条检索】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关于男女平等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78年宪法在恢复1954年宪法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男女同工同酬。本条在继承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是强调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根据本条的规定,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有以下几个方面:(1)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即妇女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与男子平等,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地参与国家管理,平等地担任国家和社会职务,平等地享有荣誉称号。(2)妇女在经济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即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参加劳动的权利,按劳取酬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3)妇女在文化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即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4)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即妇女和男子一样可以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方面都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针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即妇女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目前,我国的刑法、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和权益都有专门保护,国家还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母婴保障法等专门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的法律。第二,国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即如果妇女与男子从事同一种工作,技术水平、熟练程度与男子相同,就应当获得与男子相同的报酬。第三,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即国家在挑选干部人选时要注意妇女干部的配备,大胆使用和提拔经过实践证明有能力、群众信得过的、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提高妇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对于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本条规定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是否违背了宪法有关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有的意见提出,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8条、第79条和第80条有关男女国家公务员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导致男女公务员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健康待遇上的不平等,不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应当说,国务院当年制定公务员暂行条例时,规定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主要是规定妇女退休年龄早于男子,恰恰是从妇女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考虑,以照顾妇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的,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中,妇女本身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妇女由于其工作和健康的原因,希望早于男子退休;有的妇女从自身的情况出发,则希望与男子在同一年龄退休,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希望早于男子退休和希望与男子在同一年龄退休,都涉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和自身价值的实现,因此,在立法中完全可以针对妇女的不同情况作出灵活性规定,尊重妇女本人的本愿望,给她们自由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从而实现实现她们与男子的平等权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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