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摘要:在20世纪60~70年代,多数国家把环境法制工作的重点放在立法上,且只有美、日等少数国家环境法的权威较大,在环境执法和环境诉讼方面更是如此。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常常给人一种“软法”的印象,环保部门、法院等执法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很不得力。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国纷纷加强环境执法、环境法规的有效实施和遵守、环境法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的迅速提高。由于对环境执法的重视,许多国家改变了环境法的“软法”、“软指标”和“花瓶”局面。

关键词:环境法实施,执法,外国

加强环境法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不仅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世界各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域。研究借鉴国外环境法实施的经验,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国外加强环境法执法概述

在二十世纪60、70年代,多数国家把环境法制工作的重点放在立法上,且只有美、日等少数国家环境法的权威较大,在环境执法和环境诉讼方面更是如此。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常常给人一种“软法”的印象,环保部门、法院等执法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很不得力。进入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国纷纷加强环境执法、环境法规的有效实施和遵守、环境法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的迅速提高。由于对环境执法的重视,许多国家改变了环境法的“软法”、“软指标”和“花瓶”局面。

除了提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和管理范围,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还增加政府在处理环境事务方面的权力,特别是增强环境法执行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例如,在菲律宾,控制污染的部门有权公布单方面的命令,停止和关闭有违反环境标准行为的企业的设施。在马来西亚,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有权检查房屋和设备、监测、取样、拍照、检查账簿和记录。在墨西哥,环境秘书处、自然资源及渔业部有权命令没收污染材料或物资,强制暂时全部或部分关闭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存在紧急危害的污染源;国家或地区政府对环境违法者有罚款、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部分关闭污染源、行政拘留24小时以及吊销许可证、执照或特许权的行政制裁权。洪都拉斯的《环境普通法》(1993年)在国家环境部设立了一个秘书处,赋予其监督环境法的遵守和执行、制定和协调国家环境政策、协调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国有单位和私营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职责;该法还规定,法院对违反环境法律者不仅有权没收违法工具、设施,判处赔偿损失、罚款和监禁,责令把受到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还有权关闭或暂时中止全部或部分对环境有害的设施或行为,取消国家和地方政府赋予的权利或经济优惠。

为了实施环境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有关处理环境民事责任纠纷的法律,如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韩国的《环境污染受害纠纷调整法》(1990年8月1日)、德国的《环境责任法》(1990年)、性质有所不同的美国《超级基金法》、瑞典的《环境损害赔偿法》(1986年制定)等。德国《环境责任法》主要规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私人之间的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根据该法:严格责任将取代过错责任,不管工厂的运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生产活动造成了损害,他就必须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严格责任适应的具体行业,根据工厂运行的危

环境法的现实化不仅表现在国家层级上,而且表现在国际层级上。在十多年前,国际社会重视的是制定或签署国际环境条约,并且把许多已经签订的国际环境法律政策文件当作“软法”。近十几年来,国际社会谈论的更多的是国际环境条约的履行问题,如何履行国际环境条约已经成为国际环境外交和国际环境会议的主要议题。正如美国国际法协会主席伊迪斯?布朗?韦思教授(EdithBrownWeiss,thePresidentoftheAmericanSocietyofInternationallaw)在联合国国际公法会议(1995年,纽约)上,谈到国际环境法的最近发展趋势时所指出的:与过去相比,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问题是一个越来越强调的领域;为了更好地实施国际环境条约,必须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增强国际环境管理能力、监测的中心作用和信息的流通[3].

2依靠公众加强环境法的实施

国外依靠公众加强环境法的实施主要是抓两头:一是抓源头,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环境法的实施;二是抓末端,通过公民诉讼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2.1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各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是要发动和依靠公众。公众参与环境法实施的前提是享有知情权即拥有信息,只有了解和掌握有关环境信息,才能真正拥有参与权、监督权。这就要求:一是政府向公众公布其掌握的有关环境信息;二是企业向公众公布有关其企业环境行为的信息;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获取信息的渠道畅通。目前不少国家已经通过环境法,建立了政府和企业向公众报告有关环境信息的制度,健全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这些既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实施环境法和加强环境法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

2.1.1政府报告环境资源信息

政府向公众报告环境资源信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各种听证会、各种报告会(如新闻发布会)、各种报告书(如各种绿皮书、红皮书、蓝皮书)等。

2.1.2企业报告环境资源信息

2.1.3建立申报登记、标志、标识制度

2.1.4建立公众查询和获取环境资源信息的制度

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由知情权所确立的一套制度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目前已经有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并获取环境信息及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信息。依法保护和建立的环境资源信息库(包括各种环境资源图书馆、资料中心)、环境资源因特网等,为公民查询环境资源信息及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信息,提供了保障。网络与媒体革命,以及随后建立的数字地球和数字环保系统,为人们查询人与自然关系的资料提供了方便。当代因特网是21世纪最重要的民主工具,它的发展为公民知情权创造了条件。在互联网产生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电子化信息公开法》(ElectronicFreedomofInformationAct),要求各行政机关采用最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向公众公开行政信息。到1999年底,美国已有8300万人与因特网联接。因特网使老百姓获得了权力,使政府和上流社会丧失了特权。有了因特网,老百姓可以设立个人网站与传媒巨头一争高下;任何一个人只要一按按健,就可以得到有关政府、社会和经济的信息。

2.2通过公民诉讼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当代环境法发展的重要实践之一是诉讼实践,发展环境诉讼是实施环境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加强公民诉讼,一些国家从环境立法和司法诉讼实践这两个方面放宽了对公民提起环境诉讼资格的限制。例如,根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环境计划与评价法》(1979年)和《环境犯罪和惩罚法》(1989年)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法的,“任何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颁布救济令或制止违法令,不管该人的权利是否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该违法行为或该违法行为的后果的侵害”;1996年公布的《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法案》(一个供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明确规定第三者(thirdparties)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制止违法行为。在美国和英国的一些环境法律中,也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违反环境法律者提起诉讼。

为了从司法诉讼方面加强环境法的实施,及时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提高处理环境资源纠纷的效率,一

3加强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

加强环境法的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和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在这方面,各国主要采取了如下办法:

3.1修订刑法典以增设环境犯罪条款

3.2在环境资源法律中设置刑事条款(又称制定附属刑法)

自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政府和司法部门开始重视用刑事法律手段遏止和惩治环境犯罪。国会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环境立法,使环境刑事法律条款逐步得以全面规定并在实践中得以完善。为了打击环境犯罪,美国环境法律大都有环境犯罪的规定,并且详细规定引起刑事责任的环境犯罪形式,以及相应的刑事制裁。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都有制裁环境犯罪的刑事法律条款。瑞典于1981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加强了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条款,对因故意或过失而犯罪者可以判决罚款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

3.3制定特别刑法

3.4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制定富有特色的环境刑事条款,发展富有特色的环境刑法理论

3.5加强环境刑法的实施

其他国家也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例如,德国已设立环境警察(又称水警察,waterpolicy)专门负责处理环境犯罪和污染案件;这些警察拥有船舶、飞机等现代化执法设备,以及抓捕环境罪犯等权力。

3.6重视国际刑法对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参看韩国环境政策评价研究院编。韩国环境政策的发展,1995.

[2]赵显权著。韩国的环境法令。韩国环境公务员教育院,1997.

[3]EdithBrownWeiss.NewDirectionsi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J].UnitedNationsCongressonPublicInternationallaw,NewYork,15March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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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e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of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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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毛磊。美有机食品标签制度正式生效[N].中国环境报,2002-10-28.

[8]thatlitigation“madethebipolarsystemofregulatorandregulatedtripolar:regulator,regulated,andthepublic.”QuotedinT.Turner,TheLegalEagles,inCrossroads53(P.Borelli,ed.,1988)。

[9]WestVirginiaDiv.oftheIzaakWaltonLeagueofAmerica,Inc.v.Butz;522F.2d945,5ELR20,573(4thCir.1975)。

[11]PaulStein.TheRoleoftheNewSouthWalesLandandEnvironmentalCourtintheEmergenceofPublicInterestEnvironmentallaw[J].EnvironmentalandPlanningLawJournal,1996,13:179.

[12]邱聪智。公害法原理[M].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395.

[13]F.Friedman.APracticalGuidetoEnvironmentalManagement[Z].1988,3-14(evolutionofcorporatemanagementstrategies)。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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