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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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调解组织类型:前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甲、王已、王丙抚养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调解过程】

王甲说明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镇民政部门联系,确认是否有这样一份抚养协议。得到民政部门的肯定答复。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王丙做工作,了解他的真实想法,原来王丙不是不想抚养王甲,而是怀疑哥哥王乙从中说的坏话,因此王甲不让王丙再抚养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语重心长的劝说他们兄弟三人,运用情、理、法三大法宝。亲情,一母同胞,父母去世的早,没结婚的大哥对他们兄弟二人多有照顾,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没能结婚。道理:尊老爱幼、长幼有序。

国法:既然签订抚养协议就得履行,就得负责抚养王甲。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兄弟三人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王甲由王乙负责抚养,王丙不再因为更改抚养人而和王甲、王乙产生其它纠纷。

关键词:五年制高职离异家庭学生心理特征干预

五年制高职招收的学生是初中毕业生,他们的年龄都在十五六岁左右,正是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阶段。随着近年我国离婚率显注上升的趋势,升入五年制高职的学生中,父母离异的情况竞高达10%。父母离异给学生带来了持久深远的负面影响,他们在心理、认知、个性、学习等方面常出现严重偏差。

1五年制高职离异家庭学生受到的成长影响及外在表现

离异家庭的学生心理会受到来自父母、自己和社会的交叉影响。

1.1来自父母和自己的影响

离异家庭的父母在离异前不可避免地经常出现吵架、打架等情况,父母间的冷言冷语、针锋相对,会使孩子形成诸如是“自己做错了”、“自己是多余的”等想法,这些想法会逐渐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显现出来的是学生严重不自信,但又不停的做事,希望得到肯定,然而在得到肯定后,还是不自信,内心深处有着深深的自卑。而有些离异父母即使在离异后还是相见如仇人,在孩子面前不断诋毁对方,让孩子不厌其烦,产生想尽快脱离家庭的想法,显现出来的是说话、行为成人化,故意装作自己是成人,虚张声势,有些甚至故意惹是生非,让父母为自己吵闹的更加严重,并在观看父母吵闹中,寻找短暂快乐的复仇感,而过后又会陷入深深的空虚和痛苦中。学生会表现出极度自信和极度自卑两种极端情绪,可以说是“天使与恶魔”的合体,一方面积极向上,争优争先,另一方面却时刻有着破坏一切,易怒暴躁的表现。

1.2来自社会的影响

离异家庭的学生因为父母会受到周围邻里的注视、同学的议论和老师的关心,而邻里的悄声议论、同学的同情或是嘲笑、老师的过度关怀都会对学生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学生会陷入复杂情绪中,周围人过度的关怀使其越发骄纵自己,周围人的同情或嘲笑使其越发冷漠,他们会慢慢怨恨社会,变得没有同情心,对别人不信任,心里产生阴暗面。

受到父母、自己和社会的综合影响,五年制高职离异家庭学生的外在表现,主要有自卑、暴躁、易怒、缺乏信任、易受伤、自制力差等,每个学生并不是只存在一种表现,通常都是几种并存的。

2五年制高职离异家庭学生典型案例及干预方式

笔者在接触的学生中,遇到了很多离异家庭的学生,他们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下面将围绕二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所采取的干预方式及效果。

2.1没自信、爱说谎的小J

因此,在了解到小S的这些情况后,我先和小S的父母恳切的谈了小S的情况和问题。然后向小S表达了我想让他继续做班长的信心,告诉他表率和责任的含义,并请他的父亲用行动高诉他表率和责任,请他的母亲用行动和语言高诉他:“母亲爱他”。在得到小S父亲和母亲的支持和配合后,我为小S制定了“班长养成计划”,全面支持他在班级中的威信和形象树立,小S也比较配合。在小S毕业时,他已经变得真的是阳光的男生了,而且他最后也亲口说出了自己曾经说过的谎,并告诉我他永远都会记得“表率和责任”!

2.2不相信别人的小H

小H看起来没什么特别,与其他学生也一样。可是,小H一开口,所有人就都知道,这是个极度不相信别人的人。开学已经一周多,班级里所有人都把书放在教室抽屉,只有小H每天用书包将一大摞的书背来背去,我告诉他:“你可以把书放在抽屉里。”结果,他问我:“老师,如果我把书放在抽屉里被偷了怎么办?如果被偷了,老师要负责啊!”我只得跟他说:“好的,老师负责。”结果他只放了一天,又背起来了。看到他的这样表现,我感到这个学生是属于极度没有安全感,因为所有人的话他都不信。于是,我联系了家长,没有意外,这还是一个离异家庭,跟着母亲居住,母亲工作比较忙,平时照顾不是很到。父母的离异给孩子心理造成很大伤害,因为缺失了父亲的角色,这个学生逐渐变的没有安全感。随后,我又观察了一阵子,发现除了没有安全感,其他方面这个学生还是没什么异常的。

于是,我就针对他的情况,为他组建了一个“朋友圈”,将平时与他交好的同学调到他的周围,让他感到自己所处的位置是安全的,通过我的行为、语言告诉他我是值得他信任的,让他逐渐信任我,并且在他每次不相信别人时,直接明确指出,让他知道。久而久之,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他告诉我,他以前没注意到自己不相信别人,现在被指出后才发现。后来,在我和她的“朋友圈”的鼓励和监督下,他慢慢开始习惯信任别人,信任大家。虽然毕业时,他告诉我,他偶尔还是会有点不信任别人,但已经不会觉得所有人都是危险的,不可信的了。

3总结

参考文献:

[2]常艳春.离异单亲家庭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J].家庭与家教,2004,(4):7-8.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转变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入手,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和积案,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全力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解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解决宗旨意识淡薄、不关心群众冷暖,脱离群众、疏远群众,在位不在岗、责任心不强,遇到矛盾问题绕着走,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与民争利等问题。村级组织主要解决软弱无力,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办事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等问题。杜绝因干部作风不正或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众上访事件发生。乡纪委牵头,重点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例。

(二)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以村为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通过排查,详细了解和掌握本乡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实行动态管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以乡综治办为主,整合派出所、司法所、工青妇以及各站所的职能和资源,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乡村干部主动深入到户中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

(三)全力抵制歪风邪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强调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困难的同时,做好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对于一些法律观念淡薄、、信闹、信谣、不信法的群众要积极引导其知法守法;对于为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缠访、闹访,干扰和影响党政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依法予以遏制和打击。

三、方法步骤

(一)征求意见、排查调研阶段(3月20日—4月30日)

2、由驻村领导牵头,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负责,全面排查矛盾纠纷,上报乡综治办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努力做到不漏一个家庭、一个问题、一个对象。

3、由综治办选定三个具有不同代表性的案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案例进行深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二)查摆问题、化解纠纷阶段(5月1日—8月15日)

1、重点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对照、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先进典型,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认真查摆和剖析“”问题,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实现社区农村群众普法经常化、青少年普法多样化。按照“缺什么、普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群体编写法律知识手册,在乡村开设“法律橱窗”,在小区开设“法制长廊”,教育群众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四)建章立制、提升总结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1、由乡纪委牵头,查处主题活动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或,或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群众纠纷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2、认真组织“回头看”,对矛盾纠纷的潜在问题要深入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强防范、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不留隐患。

3、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树立正反面典型,组织群众开展典型案例分析讨论,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系列针对性和指导力强、能长期管用的制度规定。坚决维护制度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制度的行为。

3、健全机构,依法规范运作。有了婚姻登记处的婚调委办公室后,为了能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县妇联办公用房紧张地情况下安排出一间办公室做婚调委办公室,又在甘棠桥社区组建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办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阵地,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巾帼志愿者”等服务团体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热情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

我县婚调委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需要,从县妇联、民政局、司法局、教育系统等单位选聘了14名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首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在我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班上,县司法局副局长左荣华同志作了业务培训讲课,他以多年的实践经验,站在一名律师与调解员的专业角度,运用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案例对婚姻家庭纠纷常用技巧做了深入浅出的辅导。选派了一名调解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维权培训班,11月,组织婚调委成员及部分调解员到长沙市天心区妇联现场观摩学习,天心区婚姻纠纷调解室的温馨布置与天心区妇联何主席为我们介绍的“三免原则”、“四有四必四心”服务承诺,以及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方法,都让我们受益匪浅。学习回来后,我们印制了调解员工作联系卡,发放到各社区,在婚调委办公室,我们将调解员名单与各项制度上墙公布,便于群众自由选择调解员帮助调解。12月1日下午,县妇联组织30多名巾

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团、婚姻家庭心理咨询顾问团等进入甘棠桥社区,结合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活动,同时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提供纠纷调解、维权指导、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1、注重法制宣传,提升家庭成员素质。2014年县妇联启动了“反家暴,促和谐”宣传年活动,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在县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启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长效机制;在县内广泛联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县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举办婚姻调处和家预培训班;组织“反家暴、促和谐”现场签名活动及反家暴书画作品巡回展进机关、进社区,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反家暴宣传活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2、注重平安和谐创建,融洽家庭关系。平安家庭创建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载体,也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县妇联积极开展平安家庭、书香家庭、和谐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吸引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主动参与,在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创建和谐幸福泰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县妇联积极利用“六一”、“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爱心结对帮扶贫困单亲母亲、贫困儿童“关爱春蕾女童”等工作,丰富创建内涵,打造关爱品牌。

论文关键词涉老家庭财产纠纷类型维权对策

2013年2月27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不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报告指出,中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2025年之前,老年人口每年递增100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涉及老年人的纠纷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些涉老纠纷中,尤以家庭财产纠纷所占比例最高。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财产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享受不到安宁的养老生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然而就我国现行法律程序来说,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的权利却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本文立足于涉老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为切入点,力求能对实践中纠纷案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典型类型分析

(一)要求支付医疗费

案例:王老太现年81岁,系江苏南京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膝下育有三子一女。2010年5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之后,王老太将老伴留下的一万元钱交给了阿文(化名)和阿强(化名),而老大阿健(化名)却没拿到一分钱。为此,阿健与母亲王老太的关系恶化,阿健甚至称自己要与母亲断绝关系。

2011年,王老太怕影响其他子女的正常生活,住进当地养老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阿文和阿强轮流支付。由于老太身体不是很好,期间曾患病花去4千余元医疗费,由于阿健不愿分担医药费用,故王老太将阿健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在此类纠纷中,由于被赡养人年老体弱,容易患病,较为常见的就是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医疗费,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多子女家庭中,因部分子女经济情况较差,一旦遇老人生病,农村医保不足则难以支付日益增长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开支。而往往农村多子女家庭,多有家庭矛盾或老人在财产处分等问题上如有偏心现象,则更易激发子女矛盾,引发纠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当老人年老病重时,子女都应当平等承担照顾老人,支付医疗费的赡养义务。

(二)追讨赡养费

先哲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我国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带孙子孙女,作“免费饭堂、旅馆、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无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报,只要看到子孙幸福有出息就很满足。相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如何呢?

案例:老人胡某某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后,一年需支付老人870元。之后,胡某某每年前来法庭领取,法庭工作人员每年都代老人去向儿子讨要赡养费,有时,未能及时讨要到赡养费,考虑到老人年龄大,行动不便,便由法庭工作人员便先行垫付,将钱交给老人。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三)侵吞老人房屋的产权

案例:老朱有一子一女,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送给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可天不遂愿,几年后,儿子儿媳把他们赶出了房子。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是目前不少家庭采取的养老方式,但这种方式给养老带来不少后患。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总认为,父母的房产天经地义要交给儿子的,子女早些处分也是得到世俗观念认可的,而父母打官司要拿回房产则会被世俗议论,也难以被子女所理解。因此,这类纠纷背后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在与子女打官司的过程中,老人的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即使赢了官司,赡养义务最终也很难真正落实。即使老人得到了赡养费,但破裂的亲情也难以修复,不少老人还因此遭到了子女的打骂。广大老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处理自己的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尽对子女购房的资助也要量力而行。另外,在与子女相处时也应注意,不要过于偏颇,以免造成子女们心理不舒服引发纠纷。上了法庭,不管结果如何,大家都输了亲情。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要以付出亲情为代价。

(四)为子女抵押担保

案例:2010年,胡某因投资生意,缺少资金,欲向银行贷款。然而,胡某前些年曾向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自有的信用额度和房产都已做抵押,且由于其在银行有不良贷款,已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但胡某又不想错过这个机会,便动员自己的小舅子陈某,让陈某出面向银行贷款,并说服自己的老父母将他们坐落在宁海跃龙街道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2010年12月,陈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72万元,期限一年,并以胡某父母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贷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归还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陈某及胡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归还贷款,并要求在陈某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将胡某父母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归还贷款。

法庭上,陈某表示,借款合同虽然是由他来签名的,但实际借款人是胡某。而胡某投资失败后,便外出未归,下落不明。

胡某的父母年近七旬,膝下有三子,原本这套房屋是想留给有残疾的老大,但是一直未过户,仍然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三常年在外打工,经济上也有纠纷。如今因为老二导致他们身陷官司,老两口非常无奈。

考虑到房屋拍卖未必能拍出好价钱,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两位七旬老人无力还款,最终,无奈将房屋卖掉,用来抵债。老人无处安身,只得在原来房子的对面临时搭建一间棚屋住下。

往往父母子女之间出于亲情,对子女的要求不会拒绝,结果导致房屋被抵押担保,诉至法院后,老人还一无所知,临老无所依。如今,涉老年人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老人手中有了余钱,便想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后不得不将自己的房屋出卖或被法院拍卖处理,导致晚景凄凉。

(五)再婚老人问题多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意识的提高,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会道德不可逾越的鸿沟,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再婚重又找到了相依为命的伴侣,重又体味到了家庭的温暖,重又过上了幸福美好的老年时光。但是老年人再婚所引起的财产争议确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有些引发成了极为恶劣的案件,既给一些家庭造成了不幸,又造成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案例:75岁的蒋某(男)与74岁的张某(女)均为再婚。2010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登记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为此,蒋某多次请求张某到他处生活,可张某却一直拒绝。于是,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蒋某表示,自己只是想有个人给他烧烧饭,陪他聊聊天,可是,现在钱被分走了,目的没达到,连儿女们也不理他了。

再婚老人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尤其是各自子女关系难处理,矛盾容易激化;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财产所有权、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较为复杂,若不能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再加上老年人法律意识不高,更为纠纷的解决和处理带来麻烦。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但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成为老人再婚的障碍,儿女们担心财产旁落他人。要想从根本上解除再婚双方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律师见证,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利于保护再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利于双方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歧议和纷争,黄昏恋的双方最好作一个财产公证。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以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部门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二、为何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难

通过以上几种老人家庭财产纠纷类型的叙述,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常发、高发案件。老年人维权为何难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老年人法律观念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法律上规定“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为老年人”,对于这部分人,有一个特点就是年龄大,读书少,法制观念薄弱,法律知识就更加少。有时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就因为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都不知道,就更加无从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2.老年人不知道怎样维权。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的老年人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找什么机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出现了维权难维权无门的局面。

3.老年人打不起官司。许多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4.老年人不能正确对待侵权问题。现如今,引发老年人权益纠纷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内部原因而产生的权益纠纷,由于老年人存在与“被告”子女有亲情的心理障碍,使得老人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一般不愿声张。因此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许多涉老家庭财产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是不明智的。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给子女时,很少会要求其出具借款条或其他书面证据,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事实上却是在自身的权益保障上打开了豁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民事证据规则的“举证时限”等规则要求,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发老年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和维权难点,有如下的一些基本建议:

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引导老年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提高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二,建立农村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司法救助,并帮助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第三,建立代履行制度。法院在确定每个赡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可以判决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为履行全部的赡养义务,代履行的子女有权向代为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追偿。

第四,采取支付令方式。如果原告只是要求金钱给付赡养费且能够送达赡养人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发出支付令,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五,建立完善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纠纷预警、个案共调制度。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基层民警在处理众多矛盾中也感到家庭矛盾相对复杂,难以妥善处理,但是,将家庭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由此,一个合格的基层民警必须要具备善于调解家庭矛盾的能力,方能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结合下面一则典型案例,我谈谈对家庭矛盾调解的一点看法:

案例:张甲与张乙系父子关系,张甲曾从张乙手中借了5000元钱为其大儿子张丙垫付超生子女罚款。张家兄弟分家后,张乙多次向其父讨要这5000元钱,张父以种种借口推脱。张乙认为其父母是故意推脱,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将其父母推到在地。张丙获悉该情况后,请来一帮朋友准备教训张乙,而张乙的妻哥获悉后,唯恐其妹夫吃亏,也邀来一帮人前来应对,双方正准备大打出手的时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赶到,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针对此事“症结”,耐心做张乙的思想工作。刚开始,张乙态度很不好,脾气暴躁,认为派出所民警来是在给自己出丑,听不进任何言语和劝告,对立抵触情绪很大,准备以死抗争。民警围绕张乙开展说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劝说下,张乙幡然醒悟,主动承认自己不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理,同时表示这5000元钱根据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着索要,张甲本着亲情关系也表示原谅张乙,张丙也明确表示这5000元钱自己会尽快偿还。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三方都郑重其事地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完结此次家庭调解后,作为一名责任区民警感触颇深:

一、及时出警是预防矛盾升级的重要环节。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事情有相对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变大,超出控制的范围。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钟到达现场并迅速控制住现场局势,将一场即将开始的械斗及时制止。设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赶到,放任矛盾发展,双方很可能走极端,从而引起大规模的械斗,酿成家庭悲剧。

二、冷静调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矛盾的解决需要正确的方法,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语言中伤、态度不恭等,是将问题扩大化的催化剂;推心置腹、态度和蔼却是缓和矛盾的中和剂。上述案例中,民警对张乙进行劝说时,张乙开始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父母双方没有对其兄弟两人一视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谈中,张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泪水,此时,民警没有制止张乙的行为,让其进行充分的陈述使他的情绪得到舒缓,在张乙的情绪彻底冷静下来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话语,深深打动了张乙,张乙为自己做事不冷静深表后悔。此案例中,民警没有大声呵斥和粗暴的干预,而是打出了一张“冷静”牌,使问题反而得到较好解决。

关键词:人民调解;教学模式;多元化;纠纷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就是要使学生获得高等法律教育必备的知识储备,谋生技能和职业素质。高职法律教育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教学必须坚持理论知识传授与应用能力培养并举的原则,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强调为应用服务,由此要求高职教学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的基本分析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理论指导下,为设计和组织教学而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策略体系。从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模式是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融为一体的综合体系,它具体规定了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教与学活动的指南,它可以使教师明确教学应当做什么、怎样做,学习者明确学什么、怎么学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律类专业教学领域所使用的教学模式,体现了高职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理念选择,关系着法律应用型辅助人才的培养方向,其结构与一般意义上的教学模式的结构相同。具体要求学生具备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利用讲解、板书和各种媒体作为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则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是主动的施教者;学生是外界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灌输的对象;教材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内容;教学媒体则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方法、手段。显然,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必须积极探索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教学模式,把激发学生积极性,开发智能,培养岗位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引入高职法律教学中,真正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的转变,努力促进学生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调解实务与技巧》创设多元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一)《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的性质决定了教学模式多元化

《调解实务与技巧》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也是行业、企事业等领域基层人民调解岗位群的职业能力核心课程。它是一门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相结合、课程内容与工作过程相结合以工作任务为导向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

(二)本课程的作用决定了教学模式的多样化

1、本课程是为了完善本专业的教学体系和课程体系而设置的。司法助理专业的学生是面向司法所服务的应用型人才,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中,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在当下社会变革,纠纷多发时期,有着越来越广阔的发挥空间,人民调解前提的自愿性、过程的协商性、结局的和解性,对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消弭双方因纠纷而产生的对立甚至仇恨情绪,并最终修补出现裂缝的社会关系、都有着诉讼、仲裁等裁决性纠纷解决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2、《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对本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学习本课程可以让学生处理好调解中的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人民调解组织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能够信任调解组织,愿意接受调解;三是处理好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关系,与其他机关、组织做好人民调解的对接,保证人民调解的顺利解决。

3、本课程可以培养学生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原理。掌握几种传统型(邻里关系、离婚纠纷)纠纷的调解工作流程,基本掌握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物业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纠纷的调解特点,能够逐步掌握适合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初步运用调解的方式方法与语言技巧解决几种常见的民间纠纷。笔者通过对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研,对近几年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数据进行统计。[1]其中,邻里纠纷占到了20%、婚姻家庭纠纷占13%,物业纠纷占6%,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可以重点设计几种突出的民间纠纷调解流程,对学生进行训练。

三、《调解实务与技巧》多元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

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教学模式的选择,教学模式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既然本门课程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必然要求其教学既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把培养和提高学生司法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使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能在职业技能中体现出来。《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应当在不断完善课堂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新的教学模式,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达到以学促用、用中促学、学用结合的目的。

(一)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并组织学生讨论,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识、技能和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2]由于案例教学以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学理论具体化,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通过师生的双向互动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成为高职法律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

所谓分,即根据本门课程调解流程的特点,将民间纠纷分流程训练学生,先进行单项能力训练项目,诸如:如何受理纠纷――如何调查研究――如何拟定调解方案――如何实施――如何制作调解协议书等;在进行第一步如何受理纠纷时,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就这一步流程专门训练学生接到一个纠纷如何受理;以此类推进行第二步训练如何调查了解纠纷;如何拟定调解协议;这样将每一个流程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学生讲解和训练,使学生对调解流程能够比较熟练的掌握。所谓统,即将一整套流程放在一起,选择典型调解案例并且将调解策略运用进去,让学生分组进行训练。在学生初步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一定的适用法律技能的基础上,开设案例综合实训课程,引导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相应的实体法来解决比较复杂的纠纷案件。实践证明,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使学生在分析解决案例过程中掌握了实体法的知识和调解的基本流程,而且实现了法律知识的连贯性、教学的应用性、法律职业的岗位性的有机结合。

(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

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以任务驱动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一种教学模式。

本门课程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确定教学内容的,即将实际调解业务的典型工作确定为教学的仿真实践项目。例如:根据调解岗位的要求,学生需要掌握受理纠纷这一环节,教师可以让学生在实训室模拟受理纠纷这一场景,然后总结出完成这一环节需要的知识要素是:民事纠纷的受理原则、方式、范围;技能要素:接待咨询、分析整理案件事实、进行纠纷登记等;情感态度:耐心、倾听。教师按照完成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的工作环节确定教学的基本环节,即以实际调解工作中从调解组织的确定接案、受理登记、调解实施、调解文书制作直到档案归档的工作全程作为教学的基本环节。

通过调解任务的实施,让学生在任务的解决中获得必备的知识,掌握调解技巧,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缩短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距离,保证学生能够较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三)抛锚式教学模式

它是指在多样化的现实情景或在虚拟情景中运用情景化教学技术以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徙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抛锚式教学模式的目的是让学生在一个真实完整的问题背景中产生学习的需要,并通过镶嵌式教学以及师生的双向互动和交流,亲身体验从识别目标到提出目标并达到目标的全过程。

教师将教学内容设定为典型的民间纠纷个案或典型的能力训练作为锚,根据教学进度适时抛“锚”,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教学情景中带着问题学习,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比较适合于《调解实务与技巧》这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其教学设计为:典型个案或问题创设情景抛锚交流演示评议总结。

(四)模拟调解室教学模式

“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用。”[3]模拟调解室就是将教学寓于学生认知兴趣之中的最有效的方式。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选择真实典型的案例,以校内调解实训室为平台,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亲身经历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过程,掌握调解的全部程序,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从而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要使模拟调解室教学发挥其应有的教学效果,相应的教学设计是关键。根据我们的教学实践,应抓好以下教学环节的设计:1.典型案例的选择和调解人员的安排;2.精讲调解流程与调解协议的拟定;3.观摩调解过程与分析各方参与人的法律思维、调解技巧;4.调解活动的实施;5.综合评议与调解程序实训报告的撰写。

总之,无论是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出发,还是着眼于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抑或是教学实践的具体过程,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创设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是必需的而且是必然的。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挥其作用的,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因而需要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学生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教学模式的组合,以达到教学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2010至2012年矛盾纠纷调解数据汇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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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花钱托关系”却没办成事拒不退款,是刑事报案还是法院起诉?对于某些符合刑事构成要件的请托行为,不再局限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是落入刑事案件的规制范围。 1 刑事犯罪的认定 对比上述认定为民事纠纷的案例与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案例,就行为外观而言,两者存在高度的相似性,都表现为“接受他人钱财,承诺他人办事,最终事未办成,拒绝返还财产”的行为模式。但是,二者存在性质上的差别。http://www.cntv01.com/archive/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