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伟刑法新预防主义:理论发展与体系构建法学202411法益立法法律犯罪化夏伟(1940年)

【作者】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内容提要:传统预防主义发展到新预防主义,是刑事法治跟随时代进化的结果。新预防主义并非仅对刑法的局部修改,而是刑法理念、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自我反思、自我创生的体系性进化。在刑法理念上,积极预防实质是“想象的命题”,其管控社会风险的立论基础与核心功能已被实践证伪,现代预防刑法应当确立消极预防刑法理念,以使刑法从“扩张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在刑事立法上,以新秩序犯替代危险犯宜作为预防刑法发展的主流方向,通过危险评价的“结果化”以及包容性的秩序框架有效调控现代社会不断衍生的系统性风险。在刑事司法上,预防性犯罪的有效治理不能过度依赖刑法,只有从根源上改变犯罪生成的“社会环境基础”,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这尤其需要刑法之外的民法、行政法以及“软法”治理的协力。

关键词:刑法新预防主义;消极预防;危险的“结果化”;新秩序犯;社会治理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新预防主义的理念基础:消极预防刑法理念三、新预防主义的立法演进:从危险犯到新秩序犯四、新预防主义的司法转型:从刑事治理到社会治理五、结语

问题的提出

当然,长期累积的刑法学研究中不乏对预防主义进行规范、矫正和完善的有益主张。不过,这些研究大多基于对预防主义和报应主义的比较,以及对诸多质疑、批判、反思的消极回应,而鲜有积极的理论体系建构。由此导致,刑法学界有关预防主义研究的同质化较为严重,其中为数不少的研究是对域外理论的借鉴和移植,可能缺乏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创新性发展及对中国问题的有效回应。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当前预防主义与报应主义的循环论争之中,学界研究已经陷入难以突破的理论瓶颈。

笔者认为,预防主义与报应主义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缩影,并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顺应当今时代趋势的预防主义不会动摇传统报应主义的正当性基础及其业已建构的刑法体系,相应地,预防主义在刑法中开辟出了“第二领域”也是不争的事实,报应主义的法传统不可能阻挡预防主义驱动下的刑法现代化进程,因此,二者本质上不具有可比较性,也不存在根本性冲突。刑法提倡预防主义,并非要将预防主义提高到较之报应主义更加重要的地位,而是在刑法现代化的演变过程中为其寻找更加合适的位置。这种与报应主义并行不悖,能够自主适应刑法现代化并进一步发展出新理念、新内涵、新制度的预防主义,可以称之为新预防主义。

新预防主义究竟是纯粹吸引人眼球的“概念游戏”,还是有着区别于以往预防主义的新内容?换言之,新预防主义究竟“新”在何处,以及它能否助力刑事法治现代化,这是本文所回答的根本性问题。新预防主义既非对传统报应主义的否定,亦非对现有质疑、批判、反思的被动式回应,而是适应刑事法治现代化的主动式建构,其建构性蕴藏于刑法理念、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全面转变之中,由此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评价框架,其“不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观性,同时亦可保障法安定性……它可以保障,由之推演出来的所有结论,其彼此不相矛盾”,因而是体系自洽的。换言之,在刑事法治的累积性发展中,新预防主义已然自成体系。

新预防主义的理念基础:消极预防刑法理念

现行刑法的主流趋势是犯罪化,其映射的刑法理念似乎是积极预防。然而,越是强调积极预防,就越需要刑法在规范上增加容量、在司法上积极入罪、在政策上从严规制、在理论上模糊界限,因而也会愈发远离现代刑法所追求的安定性、谦抑性与明确性。现代刑法理论对预防主义的态度已经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预防主义本身需要进行再限制,应当在其中契入一股相反的钳制力量,以避免刑法因盲目扩张而陷入“形式预防的陷阱”,使刑法从“扩张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

(一)积极预防的立论基础质疑:刑法能够有效管控犯罪风险吗?

积极预防刑法理念的底层逻辑是风险管控,即通过刑法的宣示和运行管控现实生活中高发的、潜在危害巨大的风险事项,预防风险的现实化。风险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积极预防刑法理念所治理的风险不仅是刑事犯罪风险,也包容了社会性风险。基于此,刑法所承担的不仅是犯罪治理功能,而且包含了部分社会管理功能,对风险的管控成为了刑法的任务,刑法在一定程度上被拓展为“社会管理法”。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并没有取得良好成效,为了预防风险而设立的新罪不仅没有降低犯罪总量和存量,反而逐渐成为刑事司法中高发的犯罪类型,换言之,积极预防刑法理念的立论基础,即“刑法能够有效管控犯罪风险”这一命题可能难以成立。

第一,风险的泛在性与(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测度性,成为了刑法积极预防功能实现的巨大掣肘。现代社会风险泛在,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风险事项纳入刑法,只能从其中挑选若干风险加以规制。由于风险是未定的事项,人们只能大体感知,而不可能精确测度,感知的个体差异与风险的易变性导致风险有无、风险大小等判断标准不明,何种风险需要由刑法来预防并没有确切的准则。

由此可见,积极预防缺乏作为刑法理念的逻辑依据和实践基础,刑法有效管控犯罪风险的积极预防功能已经被证伪。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扩容旧罪、刑事司法频繁入罪、刑事政策从严治理等仅表明刑法存在积极预防倾向,而并不能确立其正当性基础。积极预防不应作为现代预防刑法的基本理念。

(二)消极预防刑法理念的立场辨正与法理阐释

当今时代的社会治理愈发依赖刑法,这种现象的形成并非偶然,它反映了剧烈社会变迁中公众对风险的普遍担忧情绪以及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期待。不过,科学的立法应当经过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积累,为了快速回应社会变迁而进行的紧急立法,容易吸收非理性的成分,更需要合理解释和慎重适用。这种规范刑法内涵、约束刑法适用的预防刑法理念,可谓之消极预防刑法理念。它有三层含义:

第一,消极预防的刑法主要表达预防姿态,首要任务是通过继续严密刑事法网构建“严而不厉”的现代刑法结构,而在规范适用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预防功能,具体预防工作应交由刑法之外的规范包括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开展。刑法基于预防需要将某种行为犯罪化,并不意味着对该行为进行大规模制裁就能够有效预防犯罪,两者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实证研究表明,刑罚的确定性比刑罚的制裁性更有预防效果,对行为人施加刑事制裁并不能实现犯罪预防目的。这从现行规范体系构造及其功能分析中可以得出确切结论。刑法位于规范体系的最后序列,其针对已然之罪,而要实现预防未然犯罪之目的,必须在刑法之前寻找答案,激发刑法前端的民法、行政法及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的规范效果。为了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刑法所增设的犯罪类型大多为轻罪,而轻罪应当区别于重罪,坚持“治罪治理并重”和“轻其所轻”,在定罪时更应宽宥。由此决定,刑法的预防主要是一种姿态表达,其通过宣示某种行为已经为刑法所禁止,以达到安抚效果,同时也告知其他规范加强对该行为的调控力度,以防止其危害性进一步蔓延。

综上所述,消极预防刑法理念对预防的定位与积极预防刑法理念存在根本差异,其在立法上仅表达预防的姿态,而具体的预防工作则主要交由刑法之外的其他规范完成,从而在司法上使部分预防性立法处于“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的状态。消极预防刑法理念不仅继续承担严密刑事法网构建“严而不厉”现代刑法结构的任务,也走出了积极预防刑法理念所陷入的无效预防的窠臼。

新预防主义的立法演进:从危险犯到新秩序犯

作为预防主义的新形态,新预防主义无论在形式特征还是实质内涵上都较之传统预防主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了走出传统预防主义导向下危险犯处罚范围不确定性与规制行为类型单一性的法治困局,新预防主义最鲜明的立法特质是对预防和危险的关系进行重新调适,即让预防与危险脱钩,转而与秩序结合,由此渐进形成了“以秩序保护为表象、以风险预防为实质”的新秩序犯。

(一)危险犯的刑事法治困局

然而,刑法以危险概念为载体、以危险犯为基本立法形式搭建的预防体系,存在两个难以克服的法治困境。具体而言:

第一,由于危险概念的不确定性,刑法依照预防危险逻辑设计的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入罪标准较低,其处罚范围接近于行为犯,这些行为没有确定的实害而仅具有可疑的危险,故危险犯容易对所有符合形式构成要件的类型性行为形成无差别打击,引发新的社会治理问题。刑法中的危险既有客观实在的成分,如具体危险是一种对法益侵害已经达到现实、紧迫程度的危险,也有主观建构的情形,如抽象危险的认定在多数情况下依赖于裁判者的推定,是一种主观想象的危险,立法者增设抽象危险犯有时是由于“难以或者不能证明(包括不适合在法庭上证明的情形)实害结果与具体危险的发生”,此时危险犯被作为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入罪策略,其设立有效降低了司法证明难度甚至多数情况下无需司法证明。然而,无论是客观存在的危险还是主观想象的危险,都表现为损害结果并未现实发生,因而其处罚根基并不牢固。立法频繁设立危险犯不仅赋予了裁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进一步免除其合法性不足的后顾之忧,具言之,在行为符合危险犯形式构成要件的情形下,裁判者无论是作出有罪裁判还是无罪裁判,均属于依法裁判,由此增加了司法过程的选择性与司法结果的不确定性。

基于前述分析,立法者大量采取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所实现的刑法预防功能,存在天然的法治隐忧。这并非预防的方向性错误而是预防的方法论问题,这种根源于立法模式的缺陷难以通过司法续造弥补,司法上对个案限缩解释所起的作用极为有限,需要回归立法本身寻求根本解决之道。

(二)新秩序犯对危险犯的矫正

为了克服传统预防主义的立法困境,新预防主义在保留立法预防特质、继续坚持完善刑事法网的同时,通过建立预防与秩序的规范关联,极力淡化危险概念的痕迹,形成以秩序保护为形式特征、以风险预防为实质内涵的新秩序犯。其通过两个方面的立法设计实现了对危险犯预防功能的矫正。

1.新秩序犯中危险评价的“结果化”

刑事立法的“目的不仅是要设立国家在刑罚上的权力,而且要限制国家在刑法上的权力,它不仅是可罚性的渊源,而且是可罚性的限度”。在危险犯的两种类型中,抽象危险犯可以说是一种没有边界的立法,具体危险犯可以说是一种边界不清晰的立法。因此,危险犯总体上可以被视为偏单向度(入罪)的预防性立法模式,学界对其最大担忧在于,单向度的预防容易激发公权的扩张性,而刑法对危险行为的无差别打击增加了个体的隐性责任,使得部分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人受到惩处。因此,如何划定相对清晰的刑法边界,是摆脱危险犯立法困境的首要任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秩序犯中的“结果”可以视为一种确定的事实性结果,其不同于危险犯中的结果的危险,后者是一种并未发生的评价性结果。刑法理论认为,危险犯中的危险可以分为行为的危险与结果的危险,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源于对刑法“德日化”背景下法益侵害说的理解,即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及其现实危险。大体可以认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是行为本身的属性,系行为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则指向或接近具体结果,系结果的危险。结果的危险虽然被冠以“结果”之名,但究其本质,仅表明此种危险有发展成为结果的较高可能性,其是一种对危险形态进行评价的结果,没有超出危险概念的范畴,亦即,由于结果并未现实发生,故结果的危险概念内涵以规范性为主,其与新秩序犯中的确定的、有对应事实依据的结果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损害结果,是指造成涉及犯罪方法、诈骗犯罪信息等的“传播”。是否造成上述信息“传播”的结果,是评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入罪与否的重要标准。当然,新秩序犯中的“结果”并不限于单一结果,可以是多种结果的集合。

2.新秩序犯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调控

危险犯主要规范特定类型的风险和行为,比如,危险驾驶罪之于醉驾等行为产生的交通安全风险、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之于假药生产、销售、提供行为产生的用药安全风险,等等。因此,危险犯设立的首要工作是类型化,即确定可调控的风险类型与行为类型,而立法者在提炼类型规则时,也基本框定了该规则的作用范围,限定了其适用空间,这种“一行为一风险一罪名”的危险犯立法模式,约束了其规范潜力。

系统思维是类型思维的上位概念,系统由诸多类型所组成,基于系统思维所形成的新秩序犯相对于危险犯而言具有更强的规范效力,能够有效调控现代化转型中亟需规制的“风险集合”即系统性风险。这种基于系统思维的新秩序犯,在我国预防性立法中已有积极实践。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三大外围犯罪,以保护网络秩序之名将多种网络空间的风险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立法者无法具体判断何种网络风险值得刑法保护,系统性风险的复杂性也基本上断绝了对具体风险进行提炼的可能性。新秩序犯绕开了这一规范难题,借助秩序概念的包容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外围犯罪可以与多种行为发生规范关联,其不仅适用于规制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实施的传统犯罪行为,也涵盖了网络空间中侵害网络秩序的新行为类型,前者如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提供技术帮助的行为,后者如非法从事第四方支付业务的行为。由此可见,尽管新秩序犯在构成要件上已经没有危险概念的痕迹,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发挥持久且有效的预防功能,秩序概念的弹性化和开放性更是为刑事立法不断跟进时代变迁,规制新侵害行为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综上所述,新秩序犯在保留危险犯的风险预防功能基础上,以“结果化”的构成要件明确刑法预防边界,以包容性的秩序框架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调控,其相对于危险犯而言具有明显的规范优势。我国当前某些领域的犯罪治理难题,实质上也源于系统性风险的挑战,如网络暴力犯罪、数据犯罪、涉人工智能犯罪等,在这些犯罪治理中,危险犯立法已然陷入难以调适的规范瓶颈,作为修正方案,新秩序犯应当成为未来预防性立法尤其是系统性风险预防立法发展的主流方向。

新预防主义的司法转型:从刑事治理到社会治理

刑罚权是现代社会治理中最活跃的权力,而预防性犯罪又是刑事司法中最容易扩张也是最需要控制的犯罪。预防主义具有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刑法的预防功能也已经被反复证明其收效甚微,而预防性犯罪适用得越多,就越有机会将不具有处罚必要性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因此,限制预防性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减少其司法适用。为了实现该目标,应当将刑事治理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调控框架下,确保刑事治理的适度退出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同步跟进。

(一)预防性犯罪刑事治理的应急性与不完整性

传统观点认为,刑法是犯罪治理的工具,这一观念延续至预防主义中,刑法被视为犯罪预防的工具,无论是消极(威慑)的一般预防论还是积极的一般预防论,都是以刑法的工具属性为立论基础的,故本质上均持此种观点。然而前文分析表明,刑法本身的预防效果往往远不及预期,刑法的事后惩罚机制并不能消除犯罪机会和犯罪动因。换言之,为了预防需要而由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能是无效的预防,只要犯罪的边际效益存在或犯罪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则刑法将难以从根本上抑制犯罪动因,对刑法预防功能寄予过高的期待往往容易落空。

然而,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从来都不是依靠刑法,刑法的提前干预容易导致公民自由空间愈发逼仄,形成人人自危、人人都可能是潜在犯罪人的局面,这不仅抑制了新技术新业态的良性发展,也将从根本上放弃犯罪治理的社会效果。这是由于,作为最严厉且附随后果影响最深刻的法,刑法的介入对特定行为乃至特定行业打上了绝对禁止的标签,几乎断绝了其准入资格,尚未成型的新技术新业态在“犯罪”的枷锁下将难以成长。故而在社会治理层面,“应急性”的刑事立法只是临时性的治标策略,具有较为鲜明的刑事政策倾向:当刑事政策收紧时,刑事治理将如潮水般涌现,刑法顺势扩大打击范围和强化打击力度;当刑事政策放宽时,刑事治理又将如潮水般退去,限缩打击范围和降低打击强度。无论刑法以何种姿态展开其预防功能,司法者应当谨记一个基本信条,即预防性犯罪只能作为刑事处罚的例外,而非刑事处罚的常态。

事实上,现代化转型必然伴随着新型失范行为的持续增长,而在新型失范行为能够源源不断产生的特定领域,如当前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依托平台的网络暴力等,刑法的预防其实已经趋于无效。因为这种现象表明,该领域已经形成了犯罪生长的社会环境基础,由此犯罪才能不断滋生和蔓延。在此情形下,刑法的干预除了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增加犯罪统计的数量之外,于犯罪治本而言其实几乎没有实际效用,这也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预防性犯罪治理只有量的增长而没有质的提升之根源所在。

(二)预防性犯罪社会治理模式的确立与展开

前述分析表明,预防性犯罪有效治理的重点不在于如何加大刑事处罚范围与打击强度,而在于改变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基础,这与其说是刑事治理问题,毋宁说是社会治理工作。新预防主义承认刑事治理的有限性,反对将刑法作为单纯的犯罪治理工具,认为刑法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预防性犯罪的刑事治理应当寻求社会治理方案,尤其是对于历史性原因形成的涉企犯罪,刑法的制裁未必能够起到良好效果,只有改变生成犯罪的社会环境基础或“源头土壤”,犯罪现象才能得到根治。

基于对刑法预防功能应急性和不完整性的理性认知,刑事治理作为临时策略一般仅具有阶段性意义,而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的跟进,刑法需要适度的退出,让位于这些非刑事治理的法律手段,这可以视为刑法之外其他法律规范治理功能的理性回归。尽管刑事制裁本身蕴含威慑预防之意,但是如上分析,刑法的预防可能仅具有象征意义而并无太大实效,此时,处于社会规范体系相对前端的非刑事法律显然理应承担更多的预防功能,通过及时堵截轻微违法行为,避免轻微违法行为演变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此才符合犯罪预防的应有之义。这一过程伴随着民进刑退、行进刑退,符合现代法治的进化规律以及法体系内在的秩序安排。

最后,社会治理模式最终需要回归“社会”,尊重社会转型中业已形成的“软法”治理规则。在现代社会,生活利益已经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在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中形成既定规则,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能够自我构建秩序、实现自我调节,有效防止社会失范行为的产生与蔓延。在这些场合,法律的过度介入对于犯罪预防而言不仅没有实质意义,反而可能会危及已经建构的良好秩序格局。“软法”作为非正式社会控制措施的集合,具有较之“硬法”而言更强的“社会渗透力”,穿透至违法犯罪形成的社会基础层面,从而实现善治目标。根本理由在于,“软法”与犯罪具有此消彼长的事实关联,现代社会各种失范行为的涌现,首要原因在于“软法”规范效果的失灵,犯罪才有打破既定格局进行自我生长的机会和空间。由此,“软法”越是有效,犯罪存在的空间就越逼仄;反之,“软法”越是无力,犯罪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便越容易成型。在此意义上说,“软法”对于犯罪预防而言具有先导性作用。

结语

我国正处于法系融合的关键时期,德日法制的影响与英美司法的渗透“共时态”的存在,深刻触动中华传统法文化与法律制度根基,在域外与本土法治的交汇之处,刑法发展方向的抉择将直接影响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实现程度。从传统预防主义发展为新预防主义,蕴含着刑事法治向上发展的趋势,这种转变并非单纯刑法规范量的累积,而是刑事法治质的进化。本文提出新预防主义,并以此为观察视角重新审思我国刑法理念、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既是对现阶段预防主义与报应主义之争及其理论瓶颈的尝试性突破,也是对建构中国特色自主刑法知识体系的理论探索和对未来中国刑法发展之路的实践期待。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目录-

《法学》2024年第11期目录

1.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孟令浩

2.论法律人本主义视角下的正义感

姚健

3.人大内部主体协调立法的实践样态与两重困境

刘松山

4.政务数据应用领域行政法的治理逻辑转换

陈可翔

5.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瞒罪”的区分标准及应用

周啸天

6.刑法新预防主义:理论发展与体系构建

夏伟

7.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的伦理困境与立法因应

郑志峰

8.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姚莉

9.论商事仲裁裁决终局性的例外情形

汪蓓

10.论环境单元: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徐祥民

11.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兴起与投资条约的范式转变

梁咏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智能写作4.0

1.私有智库:单篇对话与向量检索的智能融合

自建知识库是智能写作4.0的一大创新亮点,它赋予了用户构建个性化知识体系的能力。这一功能不仅支持单篇对话的存储,使得用户可以轻松回顾和整理过往的交流内容,而且通过向量检索技术,用户能够实现对知识库内容的高效检索。这意味着,无论您的知识库多么庞大,您都可以通过关键词或短语快速定位到所需信息,极大地提升了信息检索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2.一划即达:法宝全库数据的划词能力

3.语言无界:19种语言的智能翻译大师

智能写作4.0的智能翻译功能,支持多达19种语言的互译,覆盖了全球大部分主要语言。这一功能不仅能够实现文本的即时翻译,而且通过先进的算法优化,确保了翻译的流畅性和准确性。无论您是需要将中文文档翻译成英文,还是需要将西班牙文翻译成法文,智能写作4.0都能为您提供准确、自然的翻译结果,让您的跨语言沟通和创作更加轻松。

4.模板王国:6000+文书模板与个性化定制的创意工具

智能写作4.0提供了6000+的文书模板,覆盖了法律、商务、教育等多个领域,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这些模板由专业人士设计,确保了其专业性和实用性。此外,智能写作4.0还支持自建文书模板,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创建个性化的模板,这不仅提高了文书创作的效率,而且使得文书更具个性化和专业性。

5.实用工具:赋能司法案例的深度检索报告

智能写作4.0赋能司法案例检索报告功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得力助手。它不仅能够检索到最新的司法案例,而且通过智能分析,为用户提供案例的详细报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关键信息。这一功能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研究的效率,而且通过深入的案例分析,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为法律实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THE END
1.民法典背后的隐秘从纸面规则到人心深处的法律真相在中国历史上,民法典作为一个集成多种法律规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现代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指南针,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标志。但同时,民法典也面临着如何将理论转化为实际操作、如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等挑战。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56573.html
2.人民网评: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近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宪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https://hbsredcross.org.cn/fzjs/427344.jhtml
3::朱冬玲: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治保障法规公职律师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促进依法履行职能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应当组建自己的公职律师团队,并针对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可以考虑由公职律师为人民警察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援助等,确保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http://fw.mwfw.cn/fagui/241103.html
4.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强制作用: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教育作用: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制裁违法犯罪等方式,对人们进行教育引导,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提高效率以及平衡社会利益。同时,法律还通过其指引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cid/44
5.轻罪立法背景下预防性刑事治理的功能转向预防性刑事治理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仅仅依赖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在轻罪立法中,这一理念可以体现为更加注重对犯罪前兆的识别、干预和教育,通过制定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条款,如设立轻微违法行为的警告、社区服务等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轻罪立法中,这可以促使立法者更加关注法律条款之间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5/id/7950707.shtml
6.刑辩关注轻罪化治理之策:应轻重有别,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时值2024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此推出专题策划——“何以法治”,选取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行政等领域重点议题,邀请法律界人士解读、评析法治实践情况,以此明晰何以法治的路径,为提升和促进法治贡献卓见。 针对轻罪化治理问题,澎湃新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2NjM5MTE2Ng==&mid=2247505183&idx=1&sn=b57c1464ee0880efcefa4466239d9d19&chksm=eb2d5176a688bfc9a5a249960cdb11c5cd9422990c84397ce7eb44e91fdae76441dbb014b002&scene=27
7.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道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全册)(2)预测作用:即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3)评价作用:即法律通过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a50e01a35a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6.html
8.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书评人类可赋予代码实质内容,手机拍出的相片可以展现人类现实世界,背后是无数的像素和数值点,数值本身没有意义,是人类通过意义的赋予使其呈现出我们想要的形态。法科学也是如此,如果将学科内容限定于纯粹形式逻辑世界、规范世界,它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所谓规范世界,仍然建基于现实生活之中,没有全然与现实世界无关的法律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650698/
9.佛山市降素养知识答题抽奖送16、国家专门用来保护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是: C、《职业病防治法》 7、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 A、上岗前体检 B、在岗期间定期体检 C、离岗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 D、以上都是 8、用人单位应通过哪些途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 https://www.dir28.com/53534.html
10.伦理原则范文11篇(全文)这种控制权是一种法律的事实状态,该种状态对权利主体来说是一项具有实际意义和内容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其次,当事人对自己身体所属部分具有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根据个人意愿使用存在于自身的遗传材料的权利。比如,允许医生抽取自身血液进行检测研究以治疗某种疾病;允许医生提取胎儿的基因进行检测以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ky59jgs.html
11.政治学科说课初中《法不可违》说课稿我会设置抢答的问题:(1)什么是法律?(2)法律规定了什么?(3)法律的意义是什么?(4)什么是人民的行为底线? 学生回答完毕后,我进行总结: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的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准绳。不违法是人http://nm.zgjsks.com/html/2019/msjq_0926/37876.html
12.七年级政治法不可违教案(通用10篇)教师设置抢答的问题:(1)什么是法律?(2)法律规定了什么?(3)法律的意义是什么?(4)什么是人民的行为底线? 学生回答完毕后,教师总结: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的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准绳。不违法是人们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pwm2m.html
13.“教育家精神”2024巡回宣讲活动观后感(通用15篇)一、正确认识学习法律的意义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即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教育部1997年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个方面要求,第一条就是“依法执教”。为什么《教育法》、《教师法》、《规范》都把守法作为教师的第一条? http://www.jiaoyubaba.com/xinde/78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