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钊:法典化语用及其意义

法社会学一般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社会中发现及表述法律。然而,这只是认识、理解法律本质的话语,不能反映法律法典化之全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立法思维,还是司法、执法思维,都包含意向性特征。任何时代的法典编纂都有其目的。法典化无非是把人的意向用文字予以充分表达,以方便人们检索、理解、解释、推理等运用。“法典编纂之举是立法史上一个世纪之大事业。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均依此而定。”③法典化是法学家、政治家深思熟虑的举动。对法典的思索牵涉诸多社会因素。法典化不仅包含立法者意图,而且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就法典编纂而言,“法典化必须基于‘民族的风俗、人情和条件’而进行,以使法典在未来成为‘理性的典章’”。④法典是对现行法律规范内容的系统表达,法典化则表示法律之变化。就传统法学研究看,法典化是法典编纂或法律汇编的替代词。笔者对此稍作拓展,主要从语用的三个层面界定、阐释法律法典化之含义。

一是把对制定法及习惯法等规范的汇编称为法典化。这是早期对简陋法典编纂的称谓。在彼时,对法典的使用并没有系统、整体的考究,只要是成文的规范法律都可称为法典,诸如《索伦法典》《德拉古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查士丁尼法典》等。这一观念至今还有影响力。在英美法系,一些学者还是把与判例法相对应的制定法称为法典,认为法典化无非是用语言文字把习惯规范、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定义等表示出来,使所要表达的法律意志更为明确、稳定。随着对法典认识的深入,学界对成文法的使用逐步减少,制定法代替了成文法。与成文法不同,制定法是对法律概念、规范、原则与技术的明确,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概括性等。只有满足上述法律特性或要求的法律文本才能被称为法典,法典亦成为标准化的制定法。不同于当代的法典,古代的法典是指作为整体的法律规范体系。无论是《查士丁尼法典》还是《普鲁士邦法典》等,都不是作为法律体系要素的部门法,而是综合性的,且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

二是把精致的法律创制及表达方式称为法典化。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法典化思潮。专门的私法编纂,为民法首先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关于法典编纂的技术争论,对法典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13世纪的欧洲地区,‘法典’这一语词被法学家们重新激活。”⑤法律法典化成为大陆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问题。此时不再把制定法视为法典,而是强调基于形式构造、组合方式及创设程序等方面的筹划,通过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进而编纂涉及重要社会关系的法典。在内容上,法典编纂要考究国家、社会、国民、民族等利益之得失;在技术上,要考虑编纂法典的目的、方法、逻辑体系、结构体裁、概念用语等。“法典编纂植根于18世纪欧洲所发生的以启蒙运动、理性法、世俗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为原则与原理的‘智识革命’。这些理念为有关社会、法律、经济以及国家的思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对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⑥法典化是对已有法律的系统化、体系化,包含对法律的安定性、自主性、独立性等的追求。其中安定性尤为重要。法典之“典”的意思就是权威性和稳定性。对于法典,不能轻易修改。

三是解法典化及再法典化。法典的封闭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因而出现了“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解法典化承认法典存在缺陷,进而要求立法和司法予以矫正。法典是以语言表述的文本体系,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包括概括性、模糊性等)决定了法典必然存在缺陷。法典不能自动施行,而需要人的理解与阐释。法典的运用必须向着理解者和社会开放。在此基础上,现实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对法律文本的解构,使得人们思维中的法律,或者说法典的明确性被模糊性所取代,一般性被特殊性所困扰,体系性被碎片性所打破,稳定性被意义流动性所覆盖。这致使在法典化之后,出现了解法典化现象。后现代法学是“玩世不恭”的法学,只管解构而鲜有建构,因而遭遇传统法学或法治论者的严厉批评。在解法典化后,又出现了对法典的再造思潮。再法典化成了反法典化、解法典化之后的新思潮。如是,由法典化衍生的反法典化、解法典化及再法典化,构成了对法律发展变化思索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可是对这一所谓思维“规律”的认识并不能简化,而需要全面理解,否则就会影响法治的进程。

(二)法典化的语用指向

我国很多学者对法典化语用的研究,多是正面的语用。换言之,法典语用的四个指向(法典化、反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被裁剪为法典化,即由习惯规范的汇编出现了成文法,而后对规范的整理又出现了制定法体系,而制定法的高级阶段必然是走向法典化。这种超越反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的思维,虽然减轻了对法律法典化命题的论证负担,但也难以使人获取全面的认知,且容易衍生迷信法典的思想。这种语用的修辞效果,易使其他路径被忽视,导致法典化成了完善法律的唯一路径。有人甚至认为,完备的法典可以排除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而解法典化及单行法规的出现是不正当的。这种思路虽能开发出法律法典化的诸多功能,然而法律必须法典化的理由被放大了,成了具有立法中心情结的法学家之语用偏好,致使法典化可容纳所有对一般法律的赞美,几乎可包括规范性法律的所有优点,例如公开性,明确性,体系性,公正性,平等性,稳定性,一般性,安全性,可预测性等。这就导致法学研究者不断重复法典化主张。法律法典化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典化可负载多种目的

在法学史上,不仅法学家将法典化作为完善法律的工具,而且政治家也使用法典化来表达政治诉求,进而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可以说“成功的法典化都是政治家与法学家两个群体通力合作的结果”。⑨《十二表法》瓦解了祭司对法律的垄断。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典是“用重振法律的办法恢复罗马帝国的领土和权威,就是想用法律征服世界”。⑩《法国民法典》具有反封建的符号意义,是“以成文形式首次实现了从以等级为核心的政治社会向以阶层为中枢的经济社会的转变,浓墨重彩地彰显出对以自由竞争为典型特征的新生资产阶级政权的保护”。(11)《德国民法典》编纂带有民族统一的使命。为巩固新政权,结束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的国家也都在积极编纂法典。在中国古代存在着盛世修典的观念。秦以后的重要朝代更替,都有修饬律典的活动。中国古代的律典以刑为主,是包容所有重要社会关系的整体性法律。重新颁布律典,一方面用于宣示旧王朝法律失去效力,另一方面也宣示了新政权的合法性。(12)一般来说,新律典会以轻刑、省刑为开端,而后又回到重典,以致难以摆脱律法修饬的“周期律”。

2.法典化追求法律理性

“19世纪法典的编纂是在法国革命的推动下,伴随着诸如自然法、理性主义等哲学学说以及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独有的社会历史现象。”(16)欧陆的唯理主义助长了近代法典化运动。对理性逻辑技术的思考就是为了克服法律规范间的矛盾,完成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法典编纂的理性追求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法典编纂的理性追去表现在体例上的理性化追求。诸如沿革体、编年体、韵府体、论理体的逻辑标准设置。论理体的编纂是在模仿《法学阶梯》基础上,对法律概念、规范等进行排列组合。“主张韵府体编纂法的论者认为,法典是提供给国民一般之使用的,且不是为了执法者编纂的。当一个国家的法规以字典体编纂之时,无论法律家或是常人,凡识字者皆能从法典之中搜索出必要的法规,且易如反掌。”(17)《查士丁尼法典》开创了法律体系化、统一化的先河。现在关于法典编纂的很多观念都与《查士丁尼法典》有关。之后的法典化大多要求体现法律的明确性、一般性、稳定性、体系性等。法典的理性化追求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祛除法的神秘性。

其次法典编纂方法的理性追求。19世纪中叶的潘德克吞法学使用“提取公因式”方法建构法律体系。这种安排不仅是技术理性的胜利,(18)而且成为法典编纂的主流方法。《法国民法典》的颁布把法典编纂理性推向了巅峰。边沁认为法典化定义了法律的两大特征,即精确的结构和全面的调整。(19)理性化不仅实现了法律表达方式的清晰,而且可实现据法思考的经济思维,方便法律运用者进行法律发现或检索。在法典化走出了汇编模式后,法典规范、原则、概念、价值、权利、责任方式等的体系化成为主流话语。提取公因式又与归纳方法结合,使法律法典化方法更趋完善。“归纳的哲学之始祖又是法典编纂论的始祖。”(20)归纳就是以简约的方式建构逻辑一致的体系性法律。法典形式的立法技术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体系性和完整性。法典化是立法的典范创设方式,其基本方式,一是不改变法律内容的汇编方式,即为检索方便按照某个或几种标准汇编成典;二是根据先破后立的方式重新编纂。法律法典化多指第二种方式。

再次,法典编纂的理性追求还表现为有支撑法典体系的核心概念。法典编纂是对法律规范进行体系性整合。“法典不能是抽象的理性建构,而是要适用于所有人的具体的规则。”(21)虽然法典旨在定义简约的规范体系,而不是建构理论体系,但法典化不可能回避法学理论。民法典体系建构便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刑法典的塑造则基于犯罪构成理论。法典化的追求包含着法治精神以及对法律稳定性的期待。从理论上看,理性化的法律体系具有逻辑一致性,能使运用者更方便地检索发现、更好地理解适用法律,从而为法治提供便捷的实现路径。受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我国有学者认为“只有制定民法典,才能实现民法的‘形式理性’,除了民法典之外,自然法上的理性就不可能以更好的方式获得表现……民法典是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前提”。(22)法典编纂包含整理法律的方法论,通过法典化可以削除规范间的矛盾,并进一步明晰法律,使智力正常之人也可接近和理解法律,进而使法律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执行。

3.法典化渴望法的安定性

法典之“典”关键在于安定。法律稳定性是法律权威性的前提。没有稳定性,法律安全性就会出现问题。法典作为法律典范,是指法典不能朝令夕改,需要保持长期稳定。“一旦将法典置于法治的中心地位,那么法典具备了作为法治重要标志的核心条件。为了确保法治的连续性和可预见性,此时就应当重点考虑维持法典的稳定性。”(23)法典安定的前提,是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具有稳定性。社会不稳定,法律自然也会经常变化。社会稳定是法律安定的基础。法典是社会稳定基础上的立法筹划。法治是建立在法律稳定性、安全性和权威性之上的治理模式,因此法典化须将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这当然不是说法典不能变化,但变化太快的法律不宜凝练为法典。不具备稳定性的法律也难以称为法典。因为法典的基本属性就是不能进行“及时废立改”。

为满足安定性要求,欧洲诸国对法典编纂非常谨慎,认为法典仅是编纂既存法例。“法典编纂是指对一国法律进行分科编制而形成具有公力的法律书面之事业,或者是指将既有法令进行整理编辑而形成法典的工作,或者是将新设法令归类编纂而形成一编的法典工作。”(24)法典化并不意味着毕其功于一役,还须为社会发展变迁留下空间。为使法典具备安定性,法学家进行了多角度探寻。以行政法典的编纂为例,1960年德国法学家的研究报告就指出:“行政法总则范围内任何成文法规定,应促使其有利于‘法的统一性’和‘法的安全性’两个目的,因此,对于有关联邦与邦之间立法以及在特别法上的一般规定,应尽可能统一。”(25)为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安全性、权威性,就需要制定逻辑一致的权威法律,即编纂作为典范的法典。法典化所蕴含的思维是以简约的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以稳定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

(三)法典化始终伴随反法典化思想

二、解法典化的意义

“解法典化”命题由意大利法学家那塔利诺·伊尔蒂提出,自1978年其名篇《解法典的时代》发表以来,许多研究者以民法典为对象,从不同角度对解法典化问题展开深入研究。(31)概言之,解法典化被认为是在法典之外出现了与之并行的单行法规,是在发现法典难以涵盖所欲调整的社会关系时,不得不运用立法手段改变某一领域法源一元化的做法。然而,由于“不同的单行法之间也有可能出现矛盾与冲突,立法的冲突绝非法治的应然面貌,这亦需要法律规范的法典化予以克服”。(32)还有学者意识到,对于解法典化还可从司法、执法角度展开。法官造法是解法典化的第二种形式,宪政主义的发展是解法典化的第三种形式。从立法和实施有不同的思维走向看,笔者认为解法典化三分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从立法的角度,解构法典体系的内在封闭性,在法典之外又出现单行法规等,从而使法典的封闭性被打开;二是从司法、执法角度看,法典在实施中必须向阐释者、案件实施等开放,否则法典就无法实施,也难产生意义。学界谈论较多的是立法意义的解法典化,而很少从司法、执法角度研究解法典化问题。

(一)法典化之后的解法典化

(二)对解法典化的认识

(三)解法典化需注意法律安定性

“法律安定性具有两种意义:第一,通过法律达成的安定性,如借此达到防止抢夺、谋杀、盗窃、违约的安定性;第二,法律本身的安定性,亦即其认知可能性、操作可能性与实践可能性的安定性。”(49)只有法律本身安定,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法的安定性有四个要求;一是法应当是制定法;二是制定法是明确的,尽量减少模糊语言;三是尽可能无错误地确证立法的事实,四是实在法不轻易修改。(50)法安定性主要指向法律有效力并能够发挥指引作用。除此之外还指法律的既判力,即法律判决作出后就存在确定的效力。法律安定性与法律明确性、实用性、确定性有关。法律实用性有多种含义,与法律的可诉性、可操作性关系密切。道德倡导、模棱两可、含糊其词、不可诉等都会影响法安定性。法律的含义变化无常会影响法律权威,法律不能反复使用也就不具有安定性。破坏法律安定性的因素很多,“不确定法律概念(如身体的虐待、无耻)、概括条款(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和强烈的规范性构成要件特征(如不诚实、危险、变态)会危害法律安定性”。(51)法律不确定对安定性危害最大,可是对安定性的追求并不意味着阻止法律意义的流动。

“法典化建立在唯理主义的理论范式之上,但是这种理论范式的科学思维存在诸多问题,它扭曲了刑法立法和司法的互动关系。在立法上不仅造成了刑法内在和外在体系的阻隔和破坏,而且选择单一的立法技术也容易出现问题。”(52)虽然法典是体系性表达,但在运用体系性法律时,还要注意体系思维功能的发挥。在案件中被适用的法律,只是法典的部分规定,碎片化难以避免。法典化兴起是实证主义或国家主义替代了自然法学派的普世主义。面对复杂的社会,法典是在表述简约的法律,目标在于以简约的法律调整复杂多变的社会。法典本身并不能解决安定性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法典不能排除单行法规的出现,而且是因为即使是已经实现法典化的法律,也会遭遇法律阐释的变更。法律阐释要么限缩法律,要么扩张法律,甚至还有对法律的续造成分。即使已经法典化的法律也不能保持意义的固定。法律的意义因需要人的理解而处在流动之中。这就使得人们对法律安定性的追求与法律的意义流动产生矛盾。

三、正确认识再法典化

(一)再法典化热潮

对环境法法典化呼声也很强烈,“法典化是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最终方向”。(66)因而建议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为环境法典出台做准备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打造环境法典的目标是使其成为引领当代环境立法潮流、顺应生态科学发展规律并有能力解决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体系集群。……能够回应生态文明的新期待。”(67)有学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法典化已经成为环境法发展的新路向,我国亦当对此予以积极回应。”(68)创设环境法典的动机在于改善公共服务的效率,节约保护环境的成本,提升裁判思维效率,协调公共行动。有学者提出了行政法法典化诉求,“新时代行政法法典梦的再燃,既源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规范指引和碎片化行政立法弊端克服的现实需要,也是对行政程序法法典化陷入僵局和刑法民法法典化外在刺激的本能反应”。(69)

(二)如何认识再法典化

再法典化作为命题,是对已经法典化的法律的弊端有所认识或对法典化程度不够存在不满,因而要用再法典化的方式予以完善。然而,再法典化需要解决法典化与法治现代化、法律的拟制性、稳定性以及法律自主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人们已经意识到,“法典化推动了法律由道德实体向技术性目标的转化”,(70)但这种技术理性可能会隔断与自然正义的联系。因此,再法典化不仅追求法律的形式完美、规范完整,概念清晰,法源统一、法网严密,而且应实现理性规范与实质正义的联结,充分注意现代化法治目标的实现,力求促成法典自主性的实现。

1.再法典化包含法治现代化追求

二十年前就有学者预言:“21世纪依然是法典化的时代,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孕育了对民法典的强烈需求,民法文化的生成也为民法典创造了必要的主观条件。”(71)然而,目前的法典化,究竟是在后现代基础上寻求新方法的努力,还是对现代法治的还原,可能是一个重要问题。当下“法典与法典化正在经历着一个苦涩的‘除魅’(disenchantment)和‘重新定义’(redefinition)的过程”。(72)有学者意识到,“在法典的制定中,与其绞尽脑汁在法条的细化及类型的周延上下功夫,不如创建一套与法典并驾齐驱的‘活的法律’”。(73)从后现代对法治的解构看,“活法”的观念是正确认识法典化法律的重要工具,再精美的法典也不过是文本,时刻面临着非理性、碎片化、个案裁量等因素的解构。后现代法学的观点,对打破对法典的迷信有重要意义。不过,后现代法学存在的问题是破而不立,长此以往,会使人们丧失对法治的信任。

再法典化是向现代法治的回归,是将现代法治引入对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思考。如是,便没有必要赋予法典化太多的意义,直接用逻辑、理性及法律价值定义法典就够了。然而,目前言谈话语中的法典化,仅是法律形式的改变,而就法典对法治现代化的意义、地位、目标等思索不够。人们需要看到,法治化目标在于指引思维决策,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对再法典化的思索,要求从体系的角度对法律有所定义,再法典化的结果不能仅是完善的法律文本。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法典的命运系由阐释者所决定。因而后现代法学的思路也应得到重视。只有把后现代法学提出的问题带入其中,才能正确理解再法典化。

2.再法典化要注意运用拟制思维

法典是拟制的,不纯粹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拟制性是被法学遗忘的概念,同时还存在将拟制的法转化为教条的危险。法社会学研究是对这种教条的反思。然而,随着法社会学影响的扩大,法教义被丢弃,进而衍生了科学教条。我国主流法理学认定,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立法者无法改变经济基础,因而其不是创造法律,而只是表述法律。这一理论奠基于对社会架构的假定,是分析社会的常用框架。由于其属于对社会架构或社会关系的宏观分析,并没有考虑立法的细节、法律的表达方式、法律的结构体系等问题,只是讲出了法律在社会整体架构中的地位,难以开展对细节技术问题的考量。在立法时,强调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对立法细节缺乏考究,法律、法典产生的拟制性就被掩盖,人的主观能动性、意向性以及对逻辑思维创造性的运用也会被忽视。

法律拟制性牵涉到法律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表述需要拟制思维的使用。从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看,法律确实难以完全创造,法律与社会有密切的关系,不能任意创造,需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基础。然而,法律不完全是对社会的反映,还有人的理想、目的、目标蕴含其中,立法本身就是意向性活动。如果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复写,立法就是没有必要的。然而法律与社会有密切的关系,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临摹。只有使用拟制思维才能把纷繁复杂的社会规范简约为法律。法律、法治、法理等都是逻辑拟制的产物。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主体、法律调整机制等都不是自然存在。法典化是通过拟制思维而制定高度抽象的规则。虽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典本质上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综合反映,但作为“反映思维”,其形式构造、规范表达等都需要由思维来塑造。

3.再法典化的目标在于促进法律自主性实现

法治目标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要求引出了法律自主性诉求。法律自主性包含有对完善法典的追求。再法典化不仅要求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完善法律,而且要为法律自主实现提供方便。法律自主性是法治实现的方法理念,即使是科学性也不能随便替代自主性。再法典化的目标之一就是促成法律自主的实现。法律自主性是与人的自主性相对立的概念。法律自主性越多,人的自主性就越少。自主性原本是法教义学的命题,强调的是法律概念定义、规范程序对思维和行为的指引,侧重于概念、规范分析,从法律已有的意义中确定具体意义。(74)随着科学理性在法学领域的扩张,科学不仅作用于立法,而且在司法、执法中替代了“合法性”。如果规范性与科学性冲突,则科学被认为可取代法律之意义;立法者拟制的法律,如果与社会不一致或与科学性相冲突,法律就要修改。社科法学的研究对完善立法当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如果把社科法学的研究结论直接用于司法、执法,则会使法律教义学所捍卫的法律权威性、自主性等出现危机。这种危机来自反基础法学对于法律的虚假以及与社会不一致的揭弊。可是,法治需要法律自主,没有法律自主性,法治的命题是难以成立的。再法典化的目标之一就是设法促进法律自主。

(三)再法典化的构造原则

再法典化是基于现行法缺陷的再创造。然而,再法典化能否作为克服法典缺陷的最优方法,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对无瑕疵法典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再法典化也无法实现法律形式的完美无缺。再法典化,既需要重温法治对法典化的基本要求,也要分析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同时,再法典化不能丢弃包括法律一般性、体系性、安定性等在内的法治诸原则。法典对安定性有较高要求,因而社会关系变化较快以及复杂领域,都不适合以法典形式表达。确实没有必要把所有的法律都制定为法典,特别是没有必要匆忙将有些还不成熟的领域(如没有支撑学科体系的核心概念、基本原理不清楚,学科交叉覆盖面较大的领域)的法律上升为法典。再完善的法典运用也要回归于阐释。因此再法典化倡导需要谨慎。

1.再法典化需要注意法律一般性

法律一般性所表达的是行为规范,具有效力主体的抽象性。法律一般性是舍弃了事物个性、特性而专注共性;是把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简约为针对一般人、一类事物、行为的调整。法律一般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一般性有对规范和文本两个方面的要求。对于法律规范来说,法律的一般性来自法的概括性、抽象性、形式性等追求,主要是指规范性立法所针对的应是一般的人和事,一般不针对个人、某一个事项单独立法。法律规范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特殊人、特殊事而有所差异。例外规定,如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对特殊职业人员的行为要求等,也需要类型化表达。对文本来说,单行法规也不能一人一事一法。立法不属于量体裁衣。法律一般性原理要求侧重于部门法的逻辑结构;是对法律规范的类型归纳,具有反复使用性和效力对象的无差别性。

2.再法典化在于促成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3.再法典化的技术目标在于整合法源

再法典化是依据时代变革的法典编纂,目标在于整合甚至统一法源,便捷法治思维,使法治更好地实现。“法典化的实质是法律渊源体系的理性化,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法典化的本质在于实现法律的简化,消除法律主体‘找法’的困难,使得公民可以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保障其权利。”(79)法律渊源的混乱、社会转型、法治建设的需要等,要求法律法典化,然而,即使是再法典化也难以统一法源。只不过人们一直不愿意放弃统一法源意义上的再法典化。再法典化所要做的技术工作是整合法源,否则有些法源间的冲突难以消除,对法律的完善也难以体现。可是,法典需阐释才能使用的现实,导致了法典必须向解释者、社会开放,而在开放中的法源,不可能是一元的。法源一元论只是理性主义法学家的理想。法典权威虽带有排斥其他法源的意味,但立法者不可能彻底统一法源。

对法典化、反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组词的不同语用,表征着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典化、再法典化语用是正面支持法律法典化的言辞话语方式。反法典化则是对法典法形式持否定态度。解法典化既有对法典化现状的维护姿态,也有某种改变现状的诉求;其思维方向既有进一步立法的愿望,也有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完善法典的设计。当今的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把法典化思维和解法典化结合起来。法治所需的法学思维(包括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既需要法典化也需要解法典化。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学立场容易导致法典万能的思想。法治建设需要善法良法,更需要法律的贯彻实施。

THE END
1.民法典背后的隐秘从纸面规则到人心深处的法律真相在中国历史上,民法典作为一个集成多种法律规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现代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指南针,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标志。但同时,民法典也面临着如何将理论转化为实际操作、如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等挑战。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56573.html
2.人民网评: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近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宪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https://hbsredcross.org.cn/fzjs/427344.jhtml
3::朱冬玲: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治保障法规公职律师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促进依法履行职能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应当组建自己的公职律师团队,并针对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可以考虑由公职律师为人民警察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援助等,确保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http://fw.mwfw.cn/fagui/241103.html
4.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强制作用: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教育作用: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制裁违法犯罪等方式,对人们进行教育引导,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提高效率以及平衡社会利益。同时,法律还通过其指引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cid/44
5.轻罪立法背景下预防性刑事治理的功能转向预防性刑事治理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仅仅依赖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在轻罪立法中,这一理念可以体现为更加注重对犯罪前兆的识别、干预和教育,通过制定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条款,如设立轻微违法行为的警告、社区服务等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轻罪立法中,这可以促使立法者更加关注法律条款之间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5/id/7950707.shtml
6.刑辩关注轻罪化治理之策:应轻重有别,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时值2024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此推出专题策划——“何以法治”,选取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行政等领域重点议题,邀请法律界人士解读、评析法治实践情况,以此明晰何以法治的路径,为提升和促进法治贡献卓见。 针对轻罪化治理问题,澎湃新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2NjM5MTE2Ng==&mid=2247505183&idx=1&sn=b57c1464ee0880efcefa4466239d9d19&chksm=eb2d5176a688bfc9a5a249960cdb11c5cd9422990c84397ce7eb44e91fdae76441dbb014b002&scene=27
7.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道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全册)(2)预测作用:即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3)评价作用:即法律通过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a50e01a35a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6.html
8.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书评人类可赋予代码实质内容,手机拍出的相片可以展现人类现实世界,背后是无数的像素和数值点,数值本身没有意义,是人类通过意义的赋予使其呈现出我们想要的形态。法科学也是如此,如果将学科内容限定于纯粹形式逻辑世界、规范世界,它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所谓规范世界,仍然建基于现实生活之中,没有全然与现实世界无关的法律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650698/
9.佛山市降素养知识答题抽奖送16、国家专门用来保护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是: C、《职业病防治法》 7、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 A、上岗前体检 B、在岗期间定期体检 C、离岗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 D、以上都是 8、用人单位应通过哪些途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 https://www.dir28.com/53534.html
10.伦理原则范文11篇(全文)这种控制权是一种法律的事实状态,该种状态对权利主体来说是一项具有实际意义和内容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其次,当事人对自己身体所属部分具有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根据个人意愿使用存在于自身的遗传材料的权利。比如,允许医生抽取自身血液进行检测研究以治疗某种疾病;允许医生提取胎儿的基因进行检测以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ky59jgs.html
11.政治学科说课初中《法不可违》说课稿我会设置抢答的问题:(1)什么是法律?(2)法律规定了什么?(3)法律的意义是什么?(4)什么是人民的行为底线? 学生回答完毕后,我进行总结: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的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准绳。不违法是人http://nm.zgjsks.com/html/2019/msjq_0926/37876.html
12.七年级政治法不可违教案(通用10篇)教师设置抢答的问题:(1)什么是法律?(2)法律规定了什么?(3)法律的意义是什么?(4)什么是人民的行为底线? 学生回答完毕后,教师总结: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的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准绳。不违法是人们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pwm2m.html
13.“教育家精神”2024巡回宣讲活动观后感(通用15篇)一、正确认识学习法律的意义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即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教育部1997年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个方面要求,第一条就是“依法执教”。为什么《教育法》、《教师法》、《规范》都把守法作为教师的第一条? http://www.jiaoyubaba.com/xinde/78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