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特定主体颁布的特定形式的法律文件,才能称为“国家规定”
关于“国家规定”的概念,《刑法》第9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均已明确: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带有单行法性质的决定;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修正案、立法解释等;
4.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5.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6.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三、“国家规定”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对于原则性、概括性内容,不应适用
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属于典型的空白罪状,需要其他规范进行填补,如果适用的“国家规定”在内容上仍然是概括性、原则性的,实际上就等于没有适用,因此,空白罪状所援引的规范也应当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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