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论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李延军E-mail:liyanjun-1999@163.com行政法概论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李延军1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2第一节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行使进行规范、控制、补救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指行政权力在获得、行使、与受监10三、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的本质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2、行政法在内容丰富,具有强的变动性,常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3、行政法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种法律文件,没有统一的实体法典;4、行政法在性质是国内公法,通常称行政权为公权力。三、行政法的特征11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12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2、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决定,不需征得对方同意。
4、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法规预先确定,一般不可协商。5、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力同时又是实体义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2、双方13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包括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三者。(一)行政法关系的主体
所谓行政法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即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14(二)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精神财富。(三)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预先设定,通常不能协商;行政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义务)(二)客体
(五)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制定者: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权力机关)21(六)国际条约和协定(七)制定法冲突的解决途径
制定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条约与协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
制定法冲突的解决办法(见《立法法》)(六)国际条约和协定2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矛盾上报共同主管机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矛盾首先上报国务院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矛盾23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进行解释。行政解释:有权行政机关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24(二)判例(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理)(二)判例25第五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法的规范一般分为:规则、原则与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长时期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第五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6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本性规范;产生行政法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抽象性规范;高度抽象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普遍性规范;普遍适用于并约束和指导行政执法、立行政法以及与行政关系有关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27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经过行政法学者概括与总结而成的3、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28三、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包括?)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越权”的含义:1、无权限的越权;2、级别越权;3、事务越权;4、地域越权。(四)越权无效原则36(五)信赖保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五)信赖保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37(六)比例原则
问题: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案例]50
点评:长期以来,我国对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邮电部79:
原告:朱某,某杂志社记者。被告: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85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2.其他行政公务人员。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91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份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92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的人员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员行政机关的人员政协机关的人员审判机关的人员检察机关的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人员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93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身份保障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执行职务权;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94公务员的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的义务:95第二节行政职务关系一、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者同时具有自然人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而区分自然人个人行为和行政公务行为不仅关系到该具体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到由谁承担相应行为的责任,关系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准确认定行政公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行政公务行为的认定一、概念:101
行政人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常与下列要件有关:
第二,地域。行政人的职权本身包含地域管辖权,以地域范围为标准对行政人行为性质认定有意义。
第三,职权。自然人之所以能成为行政人是因为他获得了行政职权。所以没有职权的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
第一102
第四,名义。即表明身份,指行为人在进行公务行为时明示或暗示表明行政人身份并同时表达以某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职权。没有表明身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公务行为。
第五,目的。以行政人行为时的动机为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可以避免自然人利用其行政人身份进行私人利益的表面公务行为。第六,行为表现(包括结果)。
第四,名义。即表明身份,指行为人在进行公务行为时明示或暗示103
我们应在上述要件中确定构成公务行为的实质要件,即必备条件。从公务行为本身的要求看,这种要件应由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构成。
从“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平山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案”说起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21
河北省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从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收取劳务管理费、劳务服务费、县内临时工管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和劳务市场收入等共计578698.40元。1996年11月29日,平山县地税局向就业局发出限期申报纳税通知书,决定就上述款项向其征税。12月2日和7日,地税局又两次发出限期交纳税款31394.71元的通知,就业局均未纳税。河北省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从1994122
12月13日,地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27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就业局作出处以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394.71元的3倍罚款计94184.13元,限于12月18日前入库。就业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二期)12月13日,地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123行政机关的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行政主体的行为124
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发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而非私法行为);------核心要素法律效果:产生、变更、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行125三、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绝大部分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但行政合同除外,行政合同既有单方性又有双方性。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公益性4、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三、行政行为的特征126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1、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是否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特有以行政行为的针对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及是否可以反复适用为标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前者是不可诉的,后者是可诉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可以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1、要式行政行为与不127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标准。
两者的启动条件不同,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也不同。4、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的表现状态为标准,对其可划分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又称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又称行政不作为)。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128
本节主要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进行分析的。具体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管理权在具体事件中就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事而作出的单方行为。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内容本节主要是以132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处理依申请依职权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依13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状态变化这一法律效果的保证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状态变化这一法律134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如:行政处罚的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法律效力)(1)公定力代表国家权力;(2)公定力代表法律效力。体现: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和第三方都有效成立,都必须遵守。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如:行政处罚的执行135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2、确定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改变或撤消已生效的行政行为,需有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形式上——针对相对人——不可争力实质上——针对行政主体——不可任意变更力、自缚力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2、确定力1363、拘束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机关:行政主体本身、法院(强制履行)。法院应行政主体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行为之前,必须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动漫:违法扣车。问题:违法行政行为有无法律效力?3、拘束力137四、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四、行政行为的内容138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一、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成立推定合法获得法律效力(拘束力)行政行为获得实质效力行政复议或诉讼由司法机关确认行为的实质效力时效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