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S想要为他的女朋友准备一顿生日晚餐。他打开手机的聊天机器人软件,并让它为一顿“烛光晚餐”准备所有必要的东西。聊天机器人C与在线送餐服务具有接口,并可自主将产品放入购物车、付款并安排送货。几个小时后,S得到一个不愉快的惊喜。C不仅订购了食材,还代表S从U处安排桌子、椅子、桌布、餐巾、蜡烛等。U要求S受领并付款;S询问他是否应该对C的“错误”负责。
法律主体性不是天赋的,而是可以由法秩序授予或赋予。这表明主体范围的扩张是可能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后来被《德国有限公司法》第5a条引入法人的范畴(参见《德国有限公司法》第13条)。在合伙企业方面,这一点也可以通过“白马合伙”判决来说明,该判决认可外部合伙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事后)认可非常具有意义,因为可以填补法律适用的漏洞。由于权利能力可以分段且可以在中间阶段存在(“部分权利能力”),因此认为一个电子人会自动引发继承能力或反歧视保护问题是不现实的。赋予非人类行动者法律地位也并不违反《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人格尊严保护。《德国基本法》通过保障人的尊严来确保人作为法律人的地位,但并不排除其他行动者的部分权利能力。如外部合伙一样,这也并不表明实现同一层次的平等。使电子人在(责任)法律上可被追究是一项法技术挑战,但可以解决。例如,可以要求算法系统的发起者将其注册到由政府管理的注册系统中(透明),并将注册与资产相结合。(二)反对主体地位的考量
傅煌安|国家责任视角下第三国补贴的归因问题研究——以欧盟“玻璃纤维织物案”为例
王扶醉|论履行费用过高下债务人给付拒绝权的性质和构造
牛英豪|区域环境横向立法统一的逻辑研究
王雨彬|监察法中适用证据困境及解决路径
目录|《上海法学研究》2024总第12卷
迪克·施陶登迈尔鲍伊帆译|人工智能责任——欧洲私法对数字化的侵权法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