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从早期的自由法律观到成熟时期的利益法律观,其基本线索始终贯穿着法与法律的二元哲学,它构成了马克思法哲学观之鲜明特征。笔者试图按照马克思法哲学观形成之先后,就其二元法哲学观作一探讨,以求方家斧正。
一、出版法与书报检查令:关于法与法律之关系的最初探究
马克思在对书报检查令的专断作了批判后,他说:只要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什么新闻出版自由呢?哪里有出版自由,它就取消哪里的出版自由,它通过书报检查使出版自由变成了多余的东西。在马克思看来,新闻出版自由是法律的本质,只有保障出版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虽然还没有直接把新闻出版自由说成是“法”,但他已经看到了虚伪的法律与真正的法律的区别,实际上已经对法律作了二元论的区分。马克思说:“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被这些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1}122“被这些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究竟是什么?马克思没有直接指明,但他心中早已有了答案。这一答案过了1-2月之后才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揭示。
马克思在该文中十分明确地把法律的本质看做是对自由的肯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真正的法律与法律的形式之差异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意义就在于它假定一个自由的自然规律秩序的存在优于仅仅凭人定法所确立的人为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就是自然法理论。马克思把自由这一自然规律喻为自然界中存在的重力规律,并把它视为国家法律的渊源,这与西塞罗关于“真正的法律是合乎自然的正确理性”的观点同出一辙,如果借用西塞罗的表述,马克思的思想可以概括为:真正的法律是合乎自由的正确理性。马克思在此明确提出了法与法律之间的差异与对立统一。马克思所主张的,法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这显然表明马克思的观点中含有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的定在之理念,而法律不过就是自由的形式,自由之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律则是自由之法的外壳。马克思是把自由作为自然“法“看待的。自由就成为检验法律是否为真正法律的标准,凡是保障自由的法律就是真正的法律,否则,就是只披着法律外衣的规范。由于新闻出版法是对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它就是真正的法律,是法,而书报检查法则是一种非法。
马克思实际上还区分了实际的法律与应当的法律,应当的法律是保障自由的法律,实际的法律则并非必然保障自由。在马克思看来,实际的法律应当与“应当的法律”相一致,只有这样,实际的法律才是有强制力的。如果实际存在的法律不是对自由的自然规律的肯定,就不能强迫人们遵守它,因为它缺乏强迫的正当性证明。作为异己的法律,即使人们遵守它,也只是被迫而已。
二、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之利益分析
贫苦的穷人拾捡枯枝是一种他们要求生存权利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的本质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3}248这些习惯产生的时期,人类史还处于自然史。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就是穷人们应有的权利,就是“法”。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把正当的习惯法作为法看待,只是这时候的“法”不是指“自由”,而是生存权利,它就是穷人所要求的“法”。这种“法”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法律上的权利。所以,马克思说:“合理的习惯法不过是制定法所认可的习惯,因为法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但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对于一个守法者来说,法已成为他自己的习惯;而违法者则被迫守法,因为法不是他的习惯。”{3}249这好比道德并不因为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道德一样,它不再仅仅是道德而已。而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只限于把已有的法表述出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普遍的东西。法律与法仍然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当合理的习惯法没有被法律所认可时,只说明有内容而没有具备法律这种形式。按照马克思的看法,把特权变成法的过程都是对法的滥用行为。
三、德意志意识形态:法与法律二元观的进一步探讨
1945年夏天,马克思和恩格斯从英国考察结束后回到了布鲁塞尔,马克思认为要使人们接受政治经济学思想,就必须先阐明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从而需要先写一部批判当时流行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著作,于是他暂时中断了经济学著作的写作,同恩格斯合写《德意志意识形态》。为此,马克思拟定了一个提纲,这就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个提纲梗概地叙述了马克思的新世界观,他在提纲中第一次批判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一切旧唯物主义的局限性,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社会实践在社会生活和人的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是离开实践去观察社会,必然陷入历史唯心主义,他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并提出了“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命题。{4}1888年恩格斯在说明这一提纲的意义时指出:“它们作为包含有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是极其宝贵的。”1845年9月,马、恩全力投入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终于在1846年4月完成。这部著作分两卷,第一卷为《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第二卷为《对各式各样先知所代表的德国社会主义的批判》。
四、《共产党宣言》:法与法律二元观的承继
1847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举行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委托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大会起草一个准备公布的周详的理论与实践的纲领,这就是1848年2月在伦敦出版的《共产党宣言》。《宣言》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出发,考察了阶级斗争的历史,特别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产生、发展和斗争的历史,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并没有直接阐明他的法哲学观点,他的观点是在批判资产阶级观念是他们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时,附带性地比喻式引申出来的。英文版的一句话是这样说的:
Yourveryideasarebuttheoutgrouthoftheconditionsofyourbourgeoisproductionandbourgeoisproperty,justasyourjurisprudenceisbutthewillofyourclassmadeintoalawforall,awill,whosees-sentialcharacteranddirectionaredeterminedbytheeconomicalconditionsofexistenceofyourclass.
我对这段话的理解是:你们的观念本身不过是你们这个阶级的生产条件和所有制的产物,好比你们的法观念不过是制定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一意志的实质和方向却是由你们这个阶级所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五、结语
我们从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观到成熟的马克思法哲学观的考察可以看出,马克思关于法与法律的二元观认识经历了从自然法、习惯法到实证法,再从反映全体共同体意志的法到体现阶级利益的法律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从唯心史观的法哲学到唯物史观的法哲学的转变。然而,不管马克思的法哲学观是如何围绕法的二元观而展现的,但其最终目的是希望消解这种二元观的对立,使之走向法与法律的真正融合。现实的法律往往与理想的法律存在一定的悖论,这既是现实法律生活的写照,也是对理想法律生活的一种憧憬。
【参考文献】{1}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5-176.
{3}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
{5}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年份】2010年【期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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