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事实“真实”的法学理论表达
认为法律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事实,体现为“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两种理论。
(一)关于客观真实的表达
这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政治表达。注重事实真实是我们的传统,古时庭堂上悬挂的“明镜高悬”、“明察秋毫”等招牌,与其说是一种司法的要求,毋宁说是表达了一种追求与理想;同时也是对民众的一种宣示,一种也许永远兑现不了的承诺,一种努力求得真实与公正的姿态;一种司法机关为了获得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而作出的司法合法性的表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种认识的一种现代表达。在我国,学者们则曾将这一大众化的口号的前半句阐释为“客观事实”而非主观事实,认为法官发现的事实只有与客观事实相符,其判决才是合法的。
提出“客观真实”理论有其历史背景。长期以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诉讼理论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并非客观的事实,而是法官主观上认定的事实,该理论的依据在于:其一,法官认定事实的基础是建立在证据材料基础上的,而证据材料本身就存在导致错误判断的因素,如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隐瞒;其二,当事人可能并不主张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三,法官对事实的认识受诉讼时效和诉讼节约原则的制约;其四,对事实的认定会受到法官的爱憎、喜怒等情绪的影响。【参考文献】{1}井涛.法律适用的和谐与归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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