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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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和东某有了婚外情。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随后,王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含义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宪法》所指的言论自由是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匿名性利于情绪的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障碍,自己的情绪不能无休止地发泄。但在网络空间不同,互相不认识,可以毫无压力地释放自己的情绪。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越来越物质化,人们更多的是从表面来看待一件事情,然后在这个自由的空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盲目跟风折射理性缺失。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失去自我判断力,人云亦云,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公民群众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或不对的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群起而攻之,忽略法律,在未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下,企图保护自己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往往以漠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最后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

(三)网站故意炒作,推波助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上的人越来越功利化,只要有利可图便不管不顾。网站也不例外,网站为了赚取利润,提高点击率,对偏激言论进行更多的传播也是造成局势恶化的原因。

三、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随意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语言上的暴力行为,于是发生了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言论自由化。网络言论自由化表现出的非理性及盲从性容易导致规模性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并且网络言论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会给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极大冲击。

我们不否认网络言论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是巨大的。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进宪法已经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全面的促进网络言论自由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之一就是推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实现。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讨论国家大事,传播各种信息。在传统政治时代没有做到的事情,在信息时代做成了,此应为值得欢呼之事。不但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功能之二是推动了另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条文是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通过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或说通过舆论的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现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网络背景对于言论自由的发挥有两面性,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最佳实现平台的同时,也会使言论自由的滥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可以看出,网络暴力并不属于言论自由正确行使的范围之内。所以杜绝网络暴力,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

(一)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

整治网络暴力,首先要加强网民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也可进行有区别的教

(二)立法规范网络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限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雅玲.网络暴力的形成,危害及对策[J].发展,2009,(11)

心理解读:

网络暴力,简单说就是在网络上有意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侮辱性的恶意言论,并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行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在网上遣词造句、表达观点时网民们比在现实中更少斟酌。一方面,人们认为即使在网上说几句不文明的语言也不会被抓住,因此可以“很安全”地攻击他人、发泄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言语对象“有形的”反馈,人们甚至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语言伤害到了他人,所以也不会产生共情、无法感同身受;“转发”功能更是将这种“无意识”的伤害无限扩大。另外,人们可能会认为“其他人也是这么做的”、“其他人这么做也没问题”,这种从众心态也会促使人们做出用言语伤害他人的行为。

论文关键词:网络侮辱行为;诽谤罪;侮辱罪

一、引言

二、侮辱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这一刑法规定可以看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声誉、家庭关系、社会地位等客观条件而获得得他人的尊重和认同,人格尊严是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面的名望和声誉。因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自然人才依法享有的权利(法人享有的商誉不属于名誉权范畴),因此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侮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侮辱罪,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故意损坏他人名誉或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侮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理论研究之中和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公然”、何为“侮辱”、何为“情节严重”等认定不一,争议较大。

(一)“公然”的界定

《辞海》中的“公然”意为“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公”,即公开,令众人知晓之意,“公然”,指明目张胆、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为之。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公然”和词源意义上的“公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侮辱罪中“公然”的界定对是否构成侮辱罪至关重要。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关于‘公然’的意义,一是不特定以及多数人能够认识的状态;二是不管特定还是不特定,只要多数人能认识就成立的状态;三是不特定或多数人能认识的状态等观点之间的对立。在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的状况。笔者认为,“公然侮辱”中的“公然”,即不特定的第三人对行为人传播贬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明知的状态。

(二)“侮辱”的界定

何为侮辱?基于生活观念、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对侮辱的含义和理解也大不相同。在刑法学界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德国学者认为侮辱为引起他人轻视或不尊敬之行为,不论其系言辞、书画或其他类似之方法及行为均属之,并认为包括讽刺漫画在内。日本学者则一致认为,侮辱系“轻蔑之表示”,例如牧野英一所述“对于他人名誉表示否定之行为”,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侮辱”主要是指为了达到破坏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令其难堪、痛苦的目的,以不特定第三人知晓的方式实施轻蔑、贬损、贬低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方式,也包括其他暴力以外的其他方式。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图片、动画、视频或者暴力行为等。

(三)“情节严重”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侮辱罪的规定,侮辱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可构成侮辱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对于侮辱罪而言,关乎罪与非罪的问题,有着重大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一般侮辱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何为“情节严重”?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对此并没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尽管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时,判定何为“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他人”的行为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换而言之,是否构成侮辱罪,具有重大参照价值。因为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保护的法益具有极为相似之处。

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区分

侮辱罪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如何区分呢?是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呢?随着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对二者的准确区分尤为重要。一般而言,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人格的,如情节严重,应构成诽谤罪。反之,散布的是他人真实的但又不愿公开的信息,侵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情节严重的,应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侮辱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公然的侮辱他人,致使他人人受到严重侵犯和侮辱,社会评价(即名誉)受到贬低,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吃粪便、尿液,强行剪去被害人头发、强迫被害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但就诽谤罪而言,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散步虚假事实。侮辱含暴力行为但诽谤则不含暴力手段。

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尊严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散布的、传播的是他人真实的信息还是虚假的信息(捏造的事实),如以贬低他人人格、侵害其名誉为目的,散布、传播的是真实的、有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视频、照片、文字、动画等,则构成侮辱罪,如散布的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捏造事实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四、利用网络传播信息侮辱他人,是否符合“公然侮辱”这一构成要件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是行为的公然还是结果的公然呢?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理论界还存在“行为的公然”与“结果的公然”之争。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既包含“行为的公然”,也包含“侮辱的结果”的公然,即只要侮辱行为和侮辱结果造成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或知情,对被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犯,情节严重,即符合侮辱罪中“公然侮辱”这一客观要件。但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公然侮辱他人”这一文字表述可看出,“公然”这一词语在这里是形容侮辱行为的状态,而不是侮辱行为结果的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侮辱罪罪状的描述是有待商榷的。

生活需要关爱。关爱,不只针对家人,朋友,即便是路人,没有丁点关系的陌生人又如何。每个人都需要关爱,它是组成一个美好和谐生活的要素之一。若没了关爱,也许世界将变得一片冷酷。关爱,给予所有需要它的人,不会太多,亦不会太少。每个人需要关爱,亦可以给予关爱。我们也许做不到关爱全世界,但可以从身边做起。

如今,社会问题的案例层出不穷,凶手"做"得麻木,我们"看"得也麻木。它就好像一个铁链般地束缚着我们,偶尔喘一口气,偶尔喘不过气。最近的校园暴力案例最为激进,数量更是惊人,而这根本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施暴者缺乏关爱,他需要一个出口来发泄不满的情绪,需要一个事情来引起父母的注意。而若父母给予多一点的关爱于自己的孩子,这问题还会发生吗?很显然的并不会。

科技发达,网络遍布全世界,人们的生活又上升至另一个水平。与此同时,一个问题慢慢滋生直至现在。它是一个大毒瘤的存在,却怎么也"治"不好。它的名字就叫做"网络暴力"。举个例子,面向大众的艺人,表面光鲜,却无私无刻地处于水深火热的网络暴力当中。很不幸的,它的推动者是大众,甚至于全世界,有你,亦有我。最后,艺人难以承受,便自杀了。我们扪心自问,若我们给予他的是温暖的关爱,而不是尖酸刻薄,牙尖嘴利的责骂,他......还会死吗?当然,这可以说是他自己的选择,但我们也难逃其咎,不是吗?

一、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特点

二、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面临的挑战

三、新媒体时代为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带来的机遇

四、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的创新策略

参考文献

[1]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02):43-50+118.

[2]颜湘颖,姚建龙.“宽容而不纵容”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研究———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学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17(01):10-14.

[3]石国亮,徐子梁.网络欺凌的界定及其特点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0(12):5-8.

[4]莫梅锋,宋飞颐.道德推脱与身份转化:社交网络欺凌中的旁观者效应[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2):156-160.

[5]李岩,高焕静.网络素养教育与青少年网络暴力治理[J].新闻界,2014(22):67-70+76.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承载了太多寄托与希望,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现状让我们忧心。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有3000万青少年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每年至少有25万人因心理问题丧命,自杀成为青少年人群的头号死因。同时,近年青少年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另据统计,我国吸毒人数超1000万,青少年占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的75%。同时,自杀、暴力事件、吸毒的青少年日趋呈现低龄化。与此同时,目前开设专门生命教育课程的学校寥寥无几;专业从事青少年生命教育的媒体平台也屈指可数。因此,营造一个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的环境,让青少年可以通过多渠道接受爱生活、爱生命的教育,是我们对青少年进行生命教育的当务之急。

二、新媒体时代造成青少年生命观淡薄的原因

3.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情对青少年教育的冲击。随着新媒体技术发展青少年获取信息的途径多元化,这对青少年来说是有利有弊。首先,青少年有更多可供选择的平台去接触外界。其次,在新媒体时代,学校,家长可与之互动交流的形式越发多样。学校、各大媒体作为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主角,应利用好新媒体给开展青少年教育工作所带来的便利。建立全方位的新媒体宣传体系,积极为开展教育活动搭建平台。过去青少年获取信息主要通过一些传统媒体。如今,大多数青少年早就开始接触电脑、手机等新媒体媒介。青少年借助它们去接触外界,但在青少年尚未健全的“三观”面前,过多的信息让他们很难甄别。成长的烦恼、困境,通过网络接触的外界极易让懵懂的青少年陷入迷茫。如果能及时为他们提供出口,补充正能量或许一个危机就此化解。

三、新媒体时代下借助传统文化对青少年进行生命教育

2.借助新媒体,融合传统文化,加强青少年生命观念。教导青少年珍爱生命,首先要从观念上改造他们。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新媒体强大的宣传功能,帮助青少年树立健康的生命观。现在青少年都爱用社交工具,那么我们可以利用其搭建宣传平台。传统文化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养生”、“修身养性”等观点,我们可以结合近年一些青少年吸毒、斗殴、轻生、违法的案例去警示青少年。同时,借助新媒体去传播正能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命、珍爱生命。传统文化中的太极、琴棋书画都是不可多得的强生健体、修生养性的好东西。我们可以借助新媒体来建立专门的网站、贴吧、办网络画展等,社区、学校可以借助自己的网络平台去宣传,吸引青少年,让他们产生兴趣,并实地组织活动,让他们参与进来,比如让太极拳融入课间操,开展比赛;组织画展,音乐节等。借助新媒体强大的宣传功能,传播传统文化精髓。改变青少年的生活方式让他们树立爱生活、爱生命的观念。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一个社会的和谐、一个国家的兴亡。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思想逐渐开放,青少年犯罪也越来越多,已经演变成一个危及全球许多国家的重要社会性问题。青少年犯罪已经和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近些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犯罪主体年龄越来越低,犯罪形式趋于暴力和智能化。严重危害着家庭和谐、社会健康发展。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从根源处预防和降低青少年犯罪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大量的青少年犯罪案例,提出了预防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希望对降低我国青少年犯罪,增强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既有犯罪的所有属性,同时也有以主体年龄特征为尺度的独特性,具体的犯罪特征如下:

1、犯罪动机的突然性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精力充沛,但生活经验不足。容易冲动,一旦受到客观因素的诱惑和刺激就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近些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青少年从互联网上获得大量的信息,其中不乏一些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伏笔,青少年一旦受到刺激或诱导,往往无法控制自己,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犯罪。青少年时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突然性。

2、犯罪行为的残忍性

由于青少年犯罪者往往年龄较小,所受教育程度较低,社会经验较少。所以对于犯罪后果认识程度不够,犯罪的时候不考虑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特别是经过一些不良因素的刺激之后情绪波动很大的情况下,就会失去理智,无法控制自己,不顾一切后果使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青少年犯罪行为残忍性具体表现为:有的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往往造成对方重伤;有的青少年在抢劫之后,还要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有的青少年丧失伦理道德,发生犯罪,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上折磨,更有甚者是青少年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一生的伤害。

3、犯罪行为的模仿性

青少年还处于成长和学习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好奇心,对任何新鲜事物都非常感兴趣。特别是影视和互联网上的各种各样带有负面色彩的信息,不断刺激着青少年,促使他们去尝试和模仿。这也是当年《古惑仔》电影为什么受青少年欢迎的原因。所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动机以及方式往往是对影视和互联网的学习、模仿。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因素主要是指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微观方面则可以从家庭、学校和个人方面来分析。下面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宏观原因

2、微观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心理和生理。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面对外界不良刺激时,一旦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同时,青少年的社会经验不足,对于朋友好坏的判断往往存在主观性,一旦交友不慎误入不良团伙,就有可能走向犯罪。青少年处于性萌动时期,为了寻求刺激,加上一些影视、互联网中的一些信息的刺激,最终发生性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不仅需要从法律方面进行解决,同时也要寻求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全力配合,改善青少年的生长环境,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和引导,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构建一个长期持久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

1、加强教育

青少年处于心理成长时期,这个时期对于青少年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养成非常重要。作为家长应该言传身教,在孩子面前要尽量展现好的行为,避免在孩子面前展露不良的行为。同时要尊重孩子们的权利和隐私。既要给予监督和指引,又要给予孩子一定的成长空间。

学校教育应该推行素质教育,避免应试教育。应该注重青少年的心理和身体共同发展。成绩固然重要,但是身心健康应该放在首位,每位教师都应该把育人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同时,学校要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思想教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知识的教育,让青少年具有分辨网络信息好与坏的能力。

2、优化成长环境

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非常重要。社会各阶层的力量都应该共同努力,为青少年打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首先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让青少年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加强网络不良信息的甄别和过滤,为孩子们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建立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从社会学校和家庭三方面,共同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保护青少年避免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危害的有力武器。应该完善青少年法律体系,做到青少年犯罪处罚有法可依。同时要将青少年犯罪案例和成年人犯罪案例分开处理,设立少年法庭。

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应该偏向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的同时又要保护其身心权益,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形成完整的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唐自政.论当前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J].皖西学院学报,2008.01.48-51.

《变形金刚3》于6月29日在北美全线上映,算上当晚21点的预映和午夜场,《变形金刚3》上映首日票房高达1350万美元。在3D版本预映中,《变形金刚3》拿到550万美元的票房,之后的午夜场2D版本再收获800万美元票房。2007年上映《变形金刚1》首映日预映和午夜场总共拿到880万美元的票房,2009年的《变形金刚2》则拿下1660万美元。

《变形金刚》系列的导演迈克尔贝日前公布了自己的新片计划――一部名为《耕耘与收获》(Pain&Gain)的小成本黑色喜剧。影片根据真实事件改编,主要描写美国佛罗里达州猖獗的敲诈勒索与绑架案件,类似于昆汀塔伦蒂诺的《低俗小说》,该片预算只有2000万美元,是迈克尔贝自导演处女作1995年的《绝地战警》以来成本最低的一部影片。迈克尔贝表示,整部影片除了一场撞车戏,再没有任何动作场面,更不会制作3D版本。

英国电影杂志评选最伟大科幻电影

《银翼杀手》当选“最伟大科幻电影”

英国老牌电影杂志《完全电影》(TOTALFILM)评选的“最伟大五十部科幻电影”近日出炉,最终,由雷德利斯科特执导的《银翼杀手》拔得头筹,《星球大战2:帝国反击战》和《2001太空漫游》分居二三位,最近十年的新片只有克里斯托弗诺兰执导的《盗梦空间》一部打进该评选前十,名列第八。

在前十名榜单中,雷德利斯科特除了占据榜首之外,他于1979年拍摄的《异形》排在第四;乔治卢卡斯1977年拍摄的《星球大战》紧随其后位列第五;史蒂文斯皮尔伯格的《ET外星人》排名第六;沃卓斯基兄弟的《黑客帝国》排在第九;詹姆斯卡梅隆的《异形2》和《终结者》分别位列第七和第十。

《社交网络》收获“预告片金像奖”四奖

电影预告片金像奖的设立旨在表彰电影宣传工作的优秀表现。《社交网络》也是继1999年《黑客帝国》以来第二个赢得四大奖项的影片。

新闻集团3500万美元出售Myspace或将解雇过半数员工

2005年,新闻集团以5.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MySpace。而此次出售MySpace的价格仅相当于当初收购价的6%,也就是说,6年来MySpace的市值缩水近94%。

MySpace曾经是全球最受欢迎的社交网站,而新闻集团当初击败维亚康姆公司(Viacom)收购MySpace也被视为是鲁珀特默多克个人的巨大成功。但随后MySpace的发展轨迹却成为“收购失败案例”。作为一家传统的大型媒体企业,新闻集团过多地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MySpace之上,进而导致后者的发展遭遇了诸多障碍。

上半年好莱坞十大赔钱电影

《好莱坞报道》近日选出2011上半年好莱坞十大赔钱电影,其中《火星救母记》居首,而娜塔莉波特曼主演的《王子殿下》、上映两周不到的《绿灯侠》、梅尔吉布森的复出作品《海狸》以及MaggieQ参演的电影《圣徒》也位列其中。(编注:通常一部电影的票房必须达到制作成本的3倍,制片方才有可能盈利,此次评选只计算前期制作费用,后期市场营销费用并未统计在内。)

2011青少年选择奖提名公布

《欢乐合唱团》统领电视

2011年美国青少年选择奖(TeenChoiceAwards)日前公布提名名单,《暮色3:月食》获12个电影奖项提名。电视方面,《欢乐合唱团》获得9项提名,《吸血鬼日记》获得7项提名。美国青少年选择奖是由FOX举办的年度颁奖盛事,旨在表彰本年度在电影、电视、音乐、体育以及流行时尚等领域有突出表现的影视作品和艺人,拥有奖项投票权的是年龄在13至19岁的青少年,他们是北美票房和收视群体的中坚力量。

THE END
1.审判的哲学探索法律正义与道德判断之间的界限简介审判的哲学:探索法律正义与道德判断之间的界限 在一个充满争议和不确定性的社会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法律体系中的执行者,更是道德和伦理价值观的裁决者。然而,法官如何做出这些决定?这一过程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情感、逻辑分析以及对“正义”的深刻理解。 法律正义与道德判断 在讨论法官作为“judghttps://www.nm1h3ohm.com/liu-xue-yuan-xiao/446413.html
2.道德的法律之光人性与正义的探索在现代社会中,思想、道德和法律是构建一个文明社会的三大基石。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塑造着人类行为的规范和评价标准。作为一名学者,我最近阅读了一篇关于“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的文章,这篇文章深刻地触及了这些概念之间复杂而紧密的关系,使我有机会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https://www.kkrtggh.cn/dao-jia-gu-shi/761896.html
3.昨天老友赛有辩题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来自汪有昨天老友赛有辩题“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是否是正当的”。原则上我支持正方(这条长微博借鉴了很多正方花花少年队的赛前讨论)。 法律审判,少数情况会有两个后果:放过坏人、罚了好人。 在好的情况里,这不https://weibo.com/1959830294/KgZaJfUxm
4.新闻法规有人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取得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的规定,理解为“不提倡秘密采访”。这种理解值得商榷。中外成功的隐性采访实例,并未成为非法和不正当取得新闻的佐证。至于失败的实例,其实不属于真正舆论监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而“尊重被采访者声明和正当要求https://www.360docs.net/doc/ee8519213.html
5.新闻伦理与法规的案例(精选6篇)3、新闻伦理学:《新闻学词典》解释为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与形成规范的学科,是一门边缘学科。其内容包括:新闻道德产生、发展的历史,新闻道德的内容、规范、作用;新闻道德与新闻法制、公共道德的关系、新闻道德的修养等。 4、法的制裁: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https://www.360wenmi.com/f/file8l3d2i4p.html
6.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例子.doc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_黄齐_例子 1.白晓燕遭绑架,部分新闻媒体(如:《大成报》、《中华日报》等)在人质未获安全之时,就发布新闻,置人质安危于不顾,引起了非议。而在确认白晓燕遇害的消息后,媒体报道内容更是巨细靡遗,其中TVBS与《自立早报》刊登出被害人裸露照片,而《中国时报》也刊出白晓燕惨遭凌虐的尸体照片https://mip.book118.com/html/2021/0408/5344034243003213.shtm
7.成都市麓湖社区发展基金会西塞罗在这里所作的理性思考,是分析爱的对象,爱祖国在各种道德责任中比对父母、亲属与朋友的爱居于更高的位阶,祖国是对所有对象的汇聚,因而也更具有政治性。古往今来,爱国精神所依附或奉献的对象虽然纷繁,但可以被理性地区分。下面我们便试图梳理一下不同类型的爱国精神,所选取的例子再次集中于西方的文本——正所谓http://m.cdlcdf.org.cn/GetNews/Detail/45459
8.法理学案例法律硕士(非法学)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事例1-2 A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之 规定,判处A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除了相关的、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 定之外,法官还引用“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类的道德原则,http://bbs.kaoyan.com/t3364964p1
9.273《法律的悖论》报应主义的回应是,感性本身是具有道德力量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们的感性评价。比如,富有同情心是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人们在感性评价上也会肯定这种道德品质。同样,对于犯罪分子的愤怒,是一种完全正常的感性评价。人们的愤怒表明,犯罪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它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愤怒在道德上是完全正当的,它表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2Fnote%2F86150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