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这些重要指示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指明了方向。
一、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2017年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这一重要文件。“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也再次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二,充分尊重各地各行业长期形成的交易惯例,实现“正规法”与“非正规法”、“硬法”与“软法”的协同共治,有效推进治理现代化进程。民法典第十条正式承认习惯作为法律的渊源;在商业交易领域,交易习惯是极为重要的法源形式。在一些地区的小商品跨境贸易模式中,很多商品事实上属于“买方市场”,作为卖方的经营户在付款方式上不具有话语权;基于外汇管制、国际结算方面的限制及对成本控制的合理考虑,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一些非正规支付渠道多年来形成为行业内的交易习惯,甚至成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有关执法部门中应当充分了解这些特殊的交易实践与习惯,全面考虑行业的实际情况,避免进行“一刀切”式的简单执法。
二、交易安全与信赖保护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
民法对交易活动中的善意第三人通常借由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护;根据民法原理,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受托占有物,如租赁、借用、保管),而排除占有脱离物(盗抢物、遗失物等),因为在占有委托物的情形下,无处分权人(占有人)取得占有与原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意思关联。倘若标的物对于原所有权人而言为遗失物、盗窃物或者以其他非基于原所有权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则基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无适用之余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但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虽然该条排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但学说上认为,其他占有脱离物亦有类推适用之空间。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中的受害人失去对货币的占有与其自身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意思关联,故而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犯罪活动中所取得的财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学理上存在争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符合本条相应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但是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据此,有观点认为,此处的“不予追缴”的措辞即表明受让人可善意取得该“诈骗财物”,不无道理。还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就是说,如果第三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善意取得的要件,则原则上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成为收缴的对象;若原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确权。上述刑事司法解释与民法善意取得原理保持了协调一致,维护了法律秩序的统一,对案外第三人产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0ZDA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