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但又不补开,也不换开,受票方只能补缴企业所得税,甚至滞纳金吗?
如果对方开票方补开发票或换开发票了,受票方就取得了合规的发票,就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但现实是开票方经常不补开,也不换开发票。开票方不补开或换开发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愿意补开或换开,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开和换开发票,二是有能力补开或换开发票,但不愿意补开或换开发票。
这样就会产生以下不好的结果: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完整,不健全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上位法
显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关于税前扣除的条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属于下位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上位法。
从制定机构权力高低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文件,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制定的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的权力高于国家税务总局。
从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规章。
从法律文件的制定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制定的。
3、受票方负担重,开票方被放纵,违背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影响法律权威性
克服以上弊端的路径,建议如下:
1、尽快修正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适用频率很高,但又存在不健全,不公平,直接影响在实现中的适用,会产生更多纷争,因此,建议立法部分尽快修正完善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