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

1、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姓名王镥权专业班级法律硕士09级学号200912206030180003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6日目录摘要1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2(一)法律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般概念2(二)目的论与目的论的法律解释2(三)目的解释的必要性5二、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6(一)目的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的目的6(二)立法者的目的7(三)正当性目的8三、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9四、小结11参考文献12摘要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活动的一种,它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

3、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就能够推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完善。关键字:目的论;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一)法律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般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前提,法律不是摆在那供历史性地解释,而是通过被理解而变得具体有效。”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生命力在解释和应用之中。法律解释方法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出现的。“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路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1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方法有很多,如语法解释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等。目的解释就是指以

4、立法目的为依据解释法律的一种方法。任何法律都有意欲实现的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法律目的为主要任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目的具有多种层面,有具体的规范目的,也有抽象目的,如法律的社会作用,经济效率以及公平正义,应当视情况加以斟酌。2(二)目的论与目的论的法律解释目的论是自亚里斯多德哲学以来的传统问题。这是一种有关对世界解释的理论问题。在哲学著作中,我们看到不仅有人的目的,而且还有超越人的神的目的,甚至自然本身的目的。目的论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回答的是“怎么样”的问题,而目的论回答是“为什么”的问题。现代生物学家所谈论目的一般来说是指下列四种行为的一种:1、功能行为;2、自我调节行为;3、指向目

8、手段,而只是人们追求各自目标的一个条件。在此意义上,法律不服务于任何具体目的,而服务于不同个人的无数不同目标。或者说或正当行为规则不服务于(具体的和特定的)目的,而服务于(抽象的和一般的)价值。下面我们通过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所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来窥视目的论法学。诺内特和塞尔兹尼把法的类型分为三种: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这三种类型都是抽象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会呈现某种类型的突出特点,但也都可能具有“混合性”特征。三种类型的划分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发展模型。5我们注意到在每一种类型中都存在法律目的方面的区别,或者说他们是在用目的来解释不同法律类型的特征。比如在压制型法中,法律

11、型法相适应的严格法治原则,加剧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开放性和法官等忠于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而“这种紧张关系构成了法律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5因为要求法官绝对地忠于法律,就会使他们丧失对周围环境的敏感性,严格对法律负责也会助长或孕育了形式主义和退却主义,它使机构变得僵硬,无法应付新的突发事件。为了缓和这种紧张关系,就需要回应型法,即在自治型法的基础上“采取这样一种姿态,一个机构需要目的的指导。目的为批判既定的做法设立了标准,从而也就开辟了变化的途径。同时,如果认真对待目的,它们就能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而减轻屈服的危险”。5由于在回应法中引入了目的论,因而才能克服法律的封闭性,使其面对未来开放,才能

13、中的中心地位时,或者在德沃金和休斯把原则和政策看作是法律推理的根据时,他们表达了现代人对一种能够有效应变的法律秩序的向往。把目的论引进法律,可能会带来利与弊两个方面:从有利的方面看,利用目的解释法律,可能会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使得传统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区分更加困难;“有目的的法律思维限制了官员退隐于规则之后和逃避责任的倾向,”从某种程度上说,目的性便利于详尽阐述法律的任务。所以,澳大利亚法律解释法第15条规定:“在对某部法律的某条文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一个能有助实现法律之内在目的、目标(无论此种目的、目标是否在该条文中明确说明了)的解释,应优先于那些不利于促进法律目的实现的解释。”之所以有这样

14、的规定,是因为许多人认识到,法律要达到的目的比语法规则更为重要。但目的解释所拥有的这些优点,都是以牺牲规则的权威性和意义的固定性为代价的。所以,对目的的肯定需要法律权威与政治意志的结合。回应型法还在克服共同体道德的地方观念,鼓励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促进了文明。从有弊的方面看,目的解释放松了对法律服从的要求,因而在加大目的在法律推理中作用的同时,却扩大了自由裁量权,因为目的是有多种的,目的论冲突也加大了法官等人的选择权;虽然目的解释使法律解释具有更宽广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克服法律的僵化性,但同时也使规则意义上的法治时刻处在危险之中。因为“目的权威在什么

15、程度上能够取代规则的权威,有待于认真的探究”。5“法官如果对制定法目的或各种实体价值采取任意的态度,无限制地依靠司法直觉和司法能动主义,就会在法律解释适用中陷入对目的评价解释论点的误用,这也必然严重破坏法治。”6况且,目的本身也是需要研究的。(三)目的解释的必要性针对传统的三段论司法推理模式,唐志容说:“如果正义是来自立法的规定,那么司法本身就成了一个与正义无缘的领域,因而如果将司法三段论贯彻到底,那就不需要法官本身的证明,而只需要一个懂逻辑的技术专家,并不需要有多高深的法理素养,司法工作只是一项逻辑工程,而不是一种匡扶正义的技艺。”7法律是人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思想或意志,但是,1、人的思想并不

16、一定都能用文字表达出来,还可能有许多不能用文字表达的思想。2、文字表达出来的意志是一种独立于人的思想。所以,文字本身的含义或目的就可能与理解者所理解的目的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文义与理解者所阐释的目的不一致的情况。虽然这种不一致并不是绝对的,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文本所载目的与理解者的目的也可能是一致的,但我们所探讨的恰恰是二者的冲突。理解者(或者说法官)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是多种多样的,但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却不是任意确定的目的,它应当是法律价值(正义等)支配下的目的,而不能是任意的目的。可以说,正是正义需要目的的解释,正是正义需要我们在特殊情况下克服形式法学的僵化性。如果没有人们对正义的需求,我

17、们就不需要对形式法学的机械性进行批评。目的解释源自对形式主义法学的否定,维护严格法治的形式主义法学强调:“当一部法典业已届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法律形式主义假定:法官是运用三段论推理技术来判决的,而这样法律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了。詹姆斯米尔斯所描绘的一位成功的刑事辩护人马丁厄德曼的生活经历时,用几个字概括说:他的律师生涯与正义无关。8他的行为是技术性地为当事人服务。目的解释尤其正当性的解释出现证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成文法律的字面含义决不了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案件,机械的法律解释可能与法律目的背离。因为对法律的目的,法条本身是无法言说的,只有人才能

18、识别法律中的目的,只有在人的理解活动中,目的才能彰现出来。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只能由法官来确定那怕是被称为立法者意图的目的。目的解释存在的必要性还在于:把一般的法律贯彻到个案中,可能出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协调这种矛盾可以用多种方法,但目的解释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如三段论的说服力仅仅在于其形式上的有效性,三段论本并不能解决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这就是说三段论的形式理性可能与法的目的及法律外的其他目的发生冲突。为了使判决不背离法律的目的,就要求法官衡平正义与法律的部分冲突。徐国栋说:“法律常常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8法律规则的严格性有时可能与法律的目的对立。为了使正义最终

19、获得实现,就需要法官等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来完成。之所以需要目的论解释方法,还在于目的论有很多其他方法不具备的功能。目的论解释方法有如下功能:1、修正明显错误。虽然立法者的工作很细致,但也可能出现一些错误。一般的法律和案件遭遇也可能使法官产生错觉,从而在应用法律时出现明显地理解错误,在一定意义上就会滥用权力。对这种错误应该在司法过程中加以解决,其方法之一就是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修正错误的理解。2、消除条文的不确定含义甚或对法律空缺进行补充。按后现代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揭示,法律文本存在含义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常态。但法学家和法官的任务不仅是对这一问题揭示,而且在于设法解决这一问题。按说目的与法条比较具有

20、更大的不确定性,但正是由于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促成了它的内容可能更加丰富,所以,经过论证甄别后所确定的目的,恰恰又成了确定文本含义不清的标准。当法条含义发生冲突时,我们可以根据目的固定其在某一方面的含义,即:法官可以对法律进行目的性限缩,或目的性扩张的解释。当然,如果出现法律的空缺,而在这时法官等法律人又能确立符合正义的目的时,目的本身就成了法源,直接起漏洞补充的作用。二、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一)目的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的目的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活动的一种,其典型状态是司法解释活动,即法官的审判活动。对各种解释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组合。其中,根据法官等主体据以解释的因素可分为法律因

21、素的解释和非法律因素的解释。像文义解释、判例解释、立法解释等属于法律因素的解释,像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经济学解释、学理解释等属于非法律因素的解释。在自治型法理论中,法律解释的因素,而非法律因素解释据辅助地位,只有在法律出现重大弊端或出现空缺时才能运用非法律因素的解释方法。但是在回应型法理论中,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都是法律解释的因素,二者都服务于人类的基本目的,这两种因素在解释时都必须加以考虑。在法律解释的因素中,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被张扬的,我们就称之为目的解释方法。但在目的解释中并不是不讲解释的法律因素。由于目的的复杂性,所以我们又必须区分法律解释的目的与作为目的解释方法之目的。一般认为,法律

22、解释的目的在于应用法律,为客观的法律规则向判决的转换提供逻辑思维的桥梁。而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是法律解释中的一个因素,它与法律解释的其他因素并列,是法官等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依据。这里的目的既包括人的各种目的,也包括制定法创制时的目的、当代人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司法者的目的等。当然最后能成为法律解释根据的目的,是表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法律目的,或经过选择论证能够被大众起码是被职业法律群体所接受的目的。作为解释方法的目的与法律解释的目的不是一回事情,但我们应看到法律解释的目的与目的解释方法应用之目的有密切联系。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法律解释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而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法官等据以解释的标准,尽管这种

24、会危及法律意义的明确性,会使人们失去法律程序的安全保障,可能会产生新的专制,甚至动摇传统法治等等。这需要我们甄别确定各种解释论点来加以解决。(二)立法者的目的为了限制目的的任意蔓延,法学研究者为“目的”的确立进行了多方限制,如有学者强调“文本的优先性对法官潜在地滥用法律的目的和立法记录也是一种有益的警告”。6蒋惠岭认为目的解释之目的是指法律的目的,目的解释就是用法律的目的来确定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而“所谓法律的目的,即法律的本原或目标,是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所要达到的结果。一项立法的目标可能是社会或经济性的,如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教育水平,减轻空气污染等,也可能是为了促进具体的价值或政策,如

25、男女平等,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消费者权益等”。9美国学者认为:“就说明制定法的目的而言,没有什么能比立法者用来表达其意愿的词语更有说明力了。制定法词语本身常常就足以确立立法目的。”6在我国这些立法目的一般都在法规的第一条中有所表述。当然,这只是某项法律的基本目的,除基本目的外,法律条款中还含有一些具体领域的目的,具体表现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以及法条本身所蕴含的目的。另外,在立法实践中,有的法律只有一项单一的目的,有的则可能具有几个目的,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这几个目的之间还可能相互矛盾,这可能会增加法院解释法的困难。蒋惠岭所界定的法律目的,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因为其相对众多目的来说比较明确。当法官对

27、性。“尽管制定法的目的可以通过制定法的语言表述出来,但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制定法语言的普通含义或专门含义不足以实现其目的,或者超出实现其目的的需要。在前一种情况下,目的解释需要扩张词语含义的范围,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限制或缩小语词含义的范围。”6还有法律解释的对象不只是法律文本,起码还包括事实文本,以及事实文本与法律文本之间的互动关系等。用立法目的来解释事实有时会产生困难,如对合同的解释我们就很难用立法目的来界说合同文本的意思是什么,如果非要用立法目的来解释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契约自由的原则。许多案件事实都不会按立法者的设计去发生,因而我们不宜运用立法目的来猜测案件中当事人的目的。另外

28、在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可以运用法律目的来进行解释,但事实对法律的影响是立法者不能完全预料到的,所以也难以运用立法目的来进行解释。这就是说,当我们认真看待法律解释对象时,我们就可能发现目的解释方法的局限性。(三)正当性目的张志铭教授在法律解释的操作分析一书中谈到过正当性目的解释方法。他认为:“人类行为服从目的论的支配,创制法律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解释法律同样是一种合目的行为;相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或确定,对法律解释目的考虑具有前置性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之一就是达到解释目的的可行路径。因此,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解释法律或以什么方法解释法律时,我们首先应该问自己为什么要解

29、释法律,解释法律的目的是什么?”6而对这种追问是无法用立法目的回答的,因为法律解释问题主要是司法实践中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张志铭认为,用法律解释的目的或立法者的目的来阐明法律文本的意思,只是对目的解释方法的外部形式的描述,而没有涉及到目的解释的内在方面。“从内在的角度看,法律解释必然包括对解释正当性的追求。理由是:法律适用是司法判决的一个基本环节,基于司法判决公正性的要求,法律适用也必须正,而这又进一步要求以法律适用为目的的法律解释,要求法律解释的主张或论点的正确或正当。”6所以,目的解释实质也是一种基于正当目的的解释。在这里,张志铭教授没有把目的与立法者联系起来,而是与司法者联系起来了,并由司

30、法者根据法律解释的目的适用法律来确定正当性目的,并以此来作为阐释法律与事实文本的标准或解决纠纷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张志铭也像其他许多维护法治的学者一样,也是在维护法律确定性的前提下来谈论法律解释目的论的方法。他认为:“脱离了对法律确定性的认同,也就没有法律的妥当性或合目的性。”6合目的性之所以要与妥当性并列,是因为法律体现了一定的目的和价值追求,具有合目的性。在这里,张志铭虽然摆脱了立法目的论,指出了正当性的法律目的(或者说法律解释的正当目的),但却又陷入了更加难以操作的泥潭。因为证明某一结论具有合法性还可以从立法文件中找出一些蛛丝马迹,但在众多的目的中找出符合正当性的目的恐怕十分困难。关于这

31、一点世界各国的法学家都在不懈地努力。正当性的法律目的的确认与法律价值的研究成果应该结合起来。确认符合法律价值的解释标准是法律解释的总的目标。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在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法律实践中运用最广,但也都是有条件地加以运用的。在美国,只是在没有可信的语义论点,或者在目的论点是强化语义论点时,使用目的论才比较常见。”6在德国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有两种形态:一是主观目的论方法,要求解释者考虑立法者的实际意图;二是客观目的论的方法,要求解释者考察法律规定本身的合理目标或社会功能。学界对这两种观点都有批评,对主观说的批评主要是其脱离现实,而对客观说的批评主要是担心其毁灭或破坏法治。所以,芝加哥大学教授

32、森斯坦认为:“对立法目的的认证,与其说是发现立法目的,不如说是创造立法目的。”因为目的有时是相互冲突的,法官、律师等对各种目的都会有不同的看法。用制定法表述出来的目的的本身就是妥协和交易的结果。“当社会环境变化时,依赖于制定法的目的就变得更不可靠了。”6这时,法官究竟忠于原始的目的,还是已经变化了的目的如果这时我们把立法者抬出来思考当下的问题也是不现实的,但如果由法官任意决定法律的目的,很可能出现司法滥用的危险。目的的解释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虽然这种解释有助于克服形式法学解释的僵化。三、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虽然目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已经是一种共识,但是,其适用上最重要的特征却是“隐

33、性适用”。目的解释的运用并不如其他的解释方法那样明显,例如,文义解释对规范字面通常意义的理解,历史解释中对历史上立法材料的整理,体系解释中对现存的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等等,但是,目的解释很难确切地找出容易操作的步骤,只是将其隐藏于其他方法之中,指导着其他方法的具体操作。“对法律解释适用这样一点:规范文本应当表达规范目的。法律规范的语言文本是一种运载工具,立法者借此公开他们所追求的规范目的。解释的三种辅助工具(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首先必须遵循最初的历史的规范目的,这一论断非常重要。”10当然,目的解释的隐性适用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的适用范围中会出现目的解释的显性状态。从研究现状看

34、,虽然目的解释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肯定,但是,其适用范围及其在该范围内的适用方式却很少提及。也就是说,何种部门法能够更好地发挥目的解释的作用,或者说,目的解释更适合在哪些部门法中得以适用,这是个值得我们探究的问题。从总体上而言,在权力主导的公法领域中,目的解释方法多以显性的方式出现;相应地,在权利主导的私法领域中,多以隐性的方式适用目的解释。在这种区分背后涉及到公、私法的划分问题。虽然二者的区分从古罗马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但是,这种二元的对立归根结底仍然是公法的一元,私法只能在公法所允许的(或者让出的)范围内存在和运行。在公法的运行中,权力阶层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直接表达其目的,而在私法领域中,公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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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国2002年4月自考(课程代码: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26.耶林的法学是(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7.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28.《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的作者是( ) A.施塔姆勒 B.耶林 C.萨维尼 D.康德 https://www.cqzk.net/lnzt/2018/0329/11864.html
10.“为权利而斗争”:从话语到理论由此,耶林的非实证主义的权利观就昭然若揭了:在主观上,权利属于道德的范畴,反映在由历史和经验所促生的法感和价值感上;维护法感就是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生活条件,而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这种社会生活条件的就是法律。 综上,耶林的权利学说是由三个维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目的理论是中轴,利益理论和法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369019174845940224
11.《天下·博观·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刘权译已出新:为权利而斗争(畅享版),搜索进入! 作者:[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刘权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年04月 手机专享价 ¥ 当当价降价通知 ¥27.80 定价 ¥38.00 配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 运费6元,满49元包邮 服务 由“当当”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http://product.dangdang.com/27873499.html
12.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第二章,主要论述庞德法律目的思想的渊源及其对分析、历史、哲理(自然)三大法学流派法律目的思想的批判。该章首先介绍了哲学上的目的论,主要有外在目的论、内在目的论、康德的目的思想以及控制论的目的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深受的耶林影响,耶林认为,法律的中心问题是法律目的,人类行为的目的分为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两类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52-2008202295.htm
13.为权利而斗争(豆瓣)《为权利而斗争》主要内容: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00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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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莆田判例)法律目的说也只是在有限的案件中对相对因果关系说起到补充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以及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耶林的法律目的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15]。https://www.360doc.cn/article/819919_1113472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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