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vonJhering,1818-1892),19世纪德国私法学的伟大人物,是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其三部特别享誉海外的法学作品:《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尤其是《为权利而斗争》一经出版,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多国文字,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
1818年8月22日,耶林出生于德国北部一个有着三百多年法学传统的家庭,其父亲奥尔格.阿尔布莱希特.耶林是一名律师。1836年他进入海德堡大学,尔后又连续在柏林、哥廷根、慕尼黑等大学接受法律教育。耶林获得博士学位后,于1843年在柏林大学通过论文审查获得教职,并于次年在该大学教授罗马法。随后,历任巴塞尔、罗斯托克、基尔、吉森各大学的教授。1868年,耶林接受了奥匈帝国首都维也纳大学罗马法教授的讲席,在这里的四年期间,他的讲课堂堂爆满。1872年,耶林返回德国并进入哥廷根大学,在这里他一直工作到去世。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他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耶林告诉世人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项市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任何一位市民的义务。
“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耶林认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的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就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制定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地理解它、掌握它、运用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而光讲“概念”的法学,就会成为一种“概念”游戏。他承认,法律制度中有一部分是根植于历史的,但是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的论点。在耶林的新功利主义理论体系中,法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这克服了只重视逻辑、形式和概念的“概念法学”的缺陷,也为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边沁是个个人主义者,而耶林的概念则是一种社会效用。他正确地赞赏了合同和财产作为社会机制之杠杆的价值,明确指出财产权是建立在社会效用之上,并且必须为社会效用考量而让路的。
耶林指出,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从国家的角度,国家权力应当确切地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为权利创造长远存在的良好环境和为受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通过功利原则的识别与应用,根据功利的要求自由地进行社会利益的衡量和调整,一个新的天堂和一个新的世界是可以被创造出来的。
一位诗人说过:“人必须不停地开辟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和自由的享受。”耶林作为一名法学家,在探索新知识中,既改变着现有原则又改变着自己观点,其思想富于激情、精辟经典,其行为激励后人、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