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vonJhering,1818-1892),19世纪德国私法学的伟大人物,是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其三部特别享誉海外的法学作品:《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尤其是《为权利而斗争》一经出版,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多国文字,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

1818年8月22日,耶林出生于德国北部一个有着三百多年法学传统的家庭,其父亲奥尔格.阿尔布莱希特.耶林是一名律师。1836年他进入海德堡大学,尔后又连续在柏林、哥廷根、慕尼黑等大学接受法律教育。耶林获得博士学位后,于1843年在柏林大学通过论文审查获得教职,并于次年在该大学教授罗马法。随后,历任巴塞尔、罗斯托克、基尔、吉森各大学的教授。1868年,耶林接受了奥匈帝国首都维也纳大学罗马法教授的讲席,在这里的四年期间,他的讲课堂堂爆满。1872年,耶林返回德国并进入哥廷根大学,在这里他一直工作到去世。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他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耶林告诉世人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项市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任何一位市民的义务。

“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耶林认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的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就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制定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地理解它、掌握它、运用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而光讲“概念”的法学,就会成为一种“概念”游戏。他承认,法律制度中有一部分是根植于历史的,但是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的论点。在耶林的新功利主义理论体系中,法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这克服了只重视逻辑、形式和概念的“概念法学”的缺陷,也为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边沁是个个人主义者,而耶林的概念则是一种社会效用。他正确地赞赏了合同和财产作为社会机制之杠杆的价值,明确指出财产权是建立在社会效用之上,并且必须为社会效用考量而让路的。

耶林指出,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从国家的角度,国家权力应当确切地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为权利创造长远存在的良好环境和为受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通过功利原则的识别与应用,根据功利的要求自由地进行社会利益的衡量和调整,一个新的天堂和一个新的世界是可以被创造出来的。

一位诗人说过:“人必须不停地开辟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和自由的享受。”耶林作为一名法学家,在探索新知识中,既改变着现有原则又改变着自己观点,其思想富于激情、精辟经典,其行为激励后人、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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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网不再牵绊三重誓言守护司法独立在一个文明的国家,司法独立是维护法律公正、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基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干预司法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还削弱了整个社会秩序。因此,制定和执行有效的规定以防止干预司法成为迫切需要。 《法网不再牵绊:三重誓言守护司法独立》 https://www.xtssu.cn/tu-pian-zi-xun/570888.html
3.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准则,可以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是非观念和评价标准。 预测作用:法律具有可预测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预测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 强制作用: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
4.社会契约理论视角下的法律义务现代意义探究实用工具社会契约理论视角下的法律义务现代意义探究 社会契约理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它探讨了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共同利益而达成的契约关系。在现代社会,社会契约理论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基础。这一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与责任的重要性,并认为人们应该遵守法律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https://blog.kanfawang.com/post/17173.html
5.耶林法学思想的转向:从概念法学到目的法学只不过在不同时期,耶林“发展式”的法学思想路线所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早期的法学思想是属于方法论的探索,偏重学术研究与理论探讨,处理的是法学的技术与体系问题,而后期是属于哲学或法哲学的思考,处理的是法律的主导理念问题,这种转向其实是从“形式”迈向了“实质”,但本质仍然围绕同一个命题。耶林着手于目标,着眼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CDMD/1023688518.htm
6.耶林:法律的斗争日学草堂耶林:法律的斗争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610983.html
7.著名法学家耶林有一句名言:目的就是法律的来自龙元富律师著名法学家耶林有一句名言:目的就是法律的创造者。此言虽然有些夸张,但是一语中的;据此而不仅仅因此,目的解释http://t.cn/A6yA12Ll https://weibo.com/1659480762/J9xntbA2j
8.无讼阅读耶林剪影:德国法学巨峰的一生如同耶林所说,目的创造法律。法律不就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吗?而在法律背后的是人类内在的目的。耶林在整个德国法学界都目眩神迷于概念逻辑之时,悄然独立指引大家将目光投向人类的内心深处。这更深的一层长久以来被人们忽略了。海克的内在体系亦旨在穿过外在体系而接近人类的内心,冲突决断就典型地存于内心,而外在的行为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76b628cd-cc27-4b72-98d3-07a6b1398fa0
9.全国2002年4月自考(课程代码: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26.耶林的法学是(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7.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28.《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的作者是( ) A.施塔姆勒 B.耶林 C.萨维尼 D.康德 https://www.cqzk.net/lnzt/2018/0329/11864.html
10.“为权利而斗争”:从话语到理论由此,耶林的非实证主义的权利观就昭然若揭了:在主观上,权利属于道德的范畴,反映在由历史和经验所促生的法感和价值感上;维护法感就是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生活条件,而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这种社会生活条件的就是法律。 综上,耶林的权利学说是由三个维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目的理论是中轴,利益理论和法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369019174845940224
11.《天下·博观·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刘权译已出新:为权利而斗争(畅享版),搜索进入! 作者:[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刘权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年04月 手机专享价 ¥ 当当价降价通知 ¥27.80 定价 ¥38.00 配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 运费6元,满49元包邮 服务 由“当当”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http://product.dangdang.com/27873499.html
12.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第二章,主要论述庞德法律目的思想的渊源及其对分析、历史、哲理(自然)三大法学流派法律目的思想的批判。该章首先介绍了哲学上的目的论,主要有外在目的论、内在目的论、康德的目的思想以及控制论的目的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深受的耶林影响,耶林认为,法律的中心问题是法律目的,人类行为的目的分为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两类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52-2008202295.htm
13.为权利而斗争(豆瓣)《为权利而斗争》主要内容: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009914
14.论劳动权刑法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单义律师(一)法律的目的是利益 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耶林认为:“目的是整个法的创造者”{69},立法是国家权力所为的有目的的行为。{70}任何法律规范后面都隐藏着服从特定目的与目标的、立法者的、法政策学的形成意志。任何立法都以特定的目的为出发点,因为某一目的的需要同时又是作为实现该目的的手段被公诸于世的,立法目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87353.html
15.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莆田判例)法律目的说也只是在有限的案件中对相对因果关系说起到补充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以及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耶林的法律目的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15]。https://www.360doc.cn/article/819919_1113472835.html
16."合法性"等于国家强制?——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历史解析[24]海瑟的上述著作只是一个提纲,法律行为的经典定义是由萨维尼提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是,直接旨在形成、消灭法律关系的自由行为(即使该自由行为可能仅仅是其他非法律目的的手段)。[25]普赫塔在萨维尼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他强调法律后果因行为人的意思而产生。根据他的观点,如果行为人的意图指向某项法律后果,且该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657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