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性

法律的目的性,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规范意义和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释方法。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例如,王泽鉴先生解释台湾民法第798条所称“自落”一语的意义:“民法所以设此规定,系鉴于果实落于邻地,已侵害他人所有权,并为维持睦邻及社会平和关系,勿为细物争吵,故将落地之果实‘视为’属于邻地。准此以言,关于‘自落’,应从宽解释,凡非基于邻地所有人的行为致果实掉落的,均属之。如甲驾车不慎撞到乙之果树,致果实落于丙地,仍应为‘自落’,乙不得向丙请求返还。”(《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284页)

还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解释为例。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否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学者间有不同意见。因此,应当探求本条立法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在于:所完成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能享受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失去平衡,承包人处于极不利地位,因而发生拖欠工程款的严重社会问题。合同法设立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目的,在于补救承包人的不利地位,谋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考虑到,工程价款一般不超过整个建设工程价值的20%,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可通过预估工程价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设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并不会对银行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第16号)解释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该建设工程上的银行抵押权。”显然是以该条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系采用目的解释方法。

又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关于代位权行使结果之归属,有不同解释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给原告即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由其优先受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归债务人,再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分配。两种解释意见,均有其理由。考虑到合同法制定当时的背景,存在严重的所谓“三角债”,已经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合同法设立第七十三条的目的,是要刺激债权人的积极性,促使债权人主动行使代位权,以解开“三角债”的死结。假如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先归属于债务人,再由其全体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分配,则债权人无须行使代位权亦可坐享其利益,而积极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必将得不偿失,这必然挫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而导致该条立法目的落空。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采第一种解释意见: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此系目的解释方法之成功运用。

再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有不同的解释意见。而只要把握该条目的,即不难获得正确解释意见。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制裁假冒伪劣、缺斤短两行为,不是针对一般质量问题。偏离这个目的,就会导致混乱,致与合同法瑕疵担保制度、侵权法产品责任制度等发生混淆。瑕疵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问题。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制裁,也要“罚当其过”,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要保护,因为保护包括经营者在内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利益,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目的。不能片面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只要从法律的目的性出发,把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不难得出正确的判断。因为人格是无价的,精神是无价的,痛苦也是无价的,难以用财产金额予以计算。现代民法之所以承认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是要(也不可能)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其立法目的,只在于对受害人给予某种抚慰。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对受害人起到某种抚慰、安慰的作用。南京的案件,一审法院只注意到人格、精神是无价的,未注意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25万元赔偿金,超出了这一制度的目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2万元赔偿金,大致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

深圳的案件,关键在于被告已经被判处刑罚,受害人可否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二审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二审法院认为,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受害人的抚慰,本案被告已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此刑罚制裁已经达到了对受害人抚慰的目的,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可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须注意,某一赔偿金额是否足以达到对受害人给予抚慰的目的,或者对加害人的刑事制裁是否已经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不能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准,而应以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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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耶林法学思想的转向:从概念法学到目的法学只不过在不同时期,耶林“发展式”的法学思想路线所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早期的法学思想是属于方法论的探索,偏重学术研究与理论探讨,处理的是法学的技术与体系问题,而后期是属于哲学或法哲学的思考,处理的是法律的主导理念问题,这种转向其实是从“形式”迈向了“实质”,但本质仍然围绕同一个命题。耶林着手于目标,着眼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CDMD/1023688518.htm
6.耶林:法律的斗争日学草堂耶林:法律的斗争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610983.html
7.著名法学家耶林有一句名言:目的就是法律的来自龙元富律师著名法学家耶林有一句名言:目的就是法律的创造者。此言虽然有些夸张,但是一语中的;据此而不仅仅因此,目的解释http://t.cn/A6yA12Ll https://weibo.com/1659480762/J9xntbA2j
8.无讼阅读耶林剪影:德国法学巨峰的一生如同耶林所说,目的创造法律。法律不就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吗?而在法律背后的是人类内在的目的。耶林在整个德国法学界都目眩神迷于概念逻辑之时,悄然独立指引大家将目光投向人类的内心深处。这更深的一层长久以来被人们忽略了。海克的内在体系亦旨在穿过外在体系而接近人类的内心,冲突决断就典型地存于内心,而外在的行为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76b628cd-cc27-4b72-98d3-07a6b1398fa0
9.全国2002年4月自考(课程代码: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26.耶林的法学是(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7.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28.《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的作者是( ) A.施塔姆勒 B.耶林 C.萨维尼 D.康德 https://www.cqzk.net/lnzt/2018/0329/11864.html
10.“为权利而斗争”:从话语到理论由此,耶林的非实证主义的权利观就昭然若揭了:在主观上,权利属于道德的范畴,反映在由历史和经验所促生的法感和价值感上;维护法感就是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生活条件,而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这种社会生活条件的就是法律。 综上,耶林的权利学说是由三个维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目的理论是中轴,利益理论和法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369019174845940224
11.《天下·博观·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刘权译已出新:为权利而斗争(畅享版),搜索进入! 作者:[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刘权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年04月 手机专享价 ¥ 当当价降价通知 ¥27.80 定价 ¥38.00 配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 运费6元,满49元包邮 服务 由“当当”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http://product.dangdang.com/27873499.html
12.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第二章,主要论述庞德法律目的思想的渊源及其对分析、历史、哲理(自然)三大法学流派法律目的思想的批判。该章首先介绍了哲学上的目的论,主要有外在目的论、内在目的论、康德的目的思想以及控制论的目的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深受的耶林影响,耶林认为,法律的中心问题是法律目的,人类行为的目的分为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两类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52-2008202295.htm
13.为权利而斗争(豆瓣)《为权利而斗争》主要内容: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009914
14.论劳动权刑法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单义律师(一)法律的目的是利益 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耶林认为:“目的是整个法的创造者”{69},立法是国家权力所为的有目的的行为。{70}任何法律规范后面都隐藏着服从特定目的与目标的、立法者的、法政策学的形成意志。任何立法都以特定的目的为出发点,因为某一目的的需要同时又是作为实现该目的的手段被公诸于世的,立法目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87353.html
15.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莆田判例)法律目的说也只是在有限的案件中对相对因果关系说起到补充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以及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耶林的法律目的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15]。https://www.360doc.cn/article/819919_1113472835.html
16."合法性"等于国家强制?——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历史解析[24]海瑟的上述著作只是一个提纲,法律行为的经典定义是由萨维尼提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是,直接旨在形成、消灭法律关系的自由行为(即使该自由行为可能仅仅是其他非法律目的的手段)。[25]普赫塔在萨维尼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他强调法律后果因行为人的意思而产生。根据他的观点,如果行为人的意图指向某项法律后果,且该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657865